一稿多投合理性試析論文
時間:2022-11-06 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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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時或者先后發給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體,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為,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今網絡時代,不準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勢必影響信息傳達。現階段,是應該根據新形勢制定新用稿原則的時候了。
關鍵詞:一稿多投優先發表權專有出版格式條款學術評議
一、一稿多投產生的原因及其現狀
長期以來,對于文人來說,一稿多投是僅次于抄襲的不道德行為,一旦被人發現,立刻會招致別人的口誅筆伐。幾天前,《青年與社會》雜志刊登了“不受編輯部歡迎”的“黑名單”。榜上20位有名者均因一稿多投或剽竊而被譴責。筆者認為,文壇剽竊早已臭名昭著,怎么譴責封殺都不過分。但將一稿多投與剽竊混為一談,卻令我不得其解。
所謂“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時或者先后發給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體,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為。信息時代的到來,給copy一派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也給一稿多投者提供了無限的契機。一稿多投一直受到各路媒體的一致譴責,其原因無非就是爭奪優先發表權,穩定和擴大讀者群。目前,頒布的法律在沒有規定作者一稿多投權利的情況下,卻賦予了出版機構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權利。其所著力保護的不是作者的權利而是出版機構的權利,這固然與其“計劃經濟”遺留色彩有關,更與以人為本的現代立法思想格格不入。
筆者認為,一稿多投現象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法律無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關于例如“對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經發現,不發稿酬”的聲明,這讓筆者不明白,既然錄用了人家的作品幾已經證明了該作品符合出版和報道宗旨,并以發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優劣,即接受了作者關于發表的授權,就應該給予稿酬。實際這種聲明類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質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訂立必須遵循自愿公平原則,其中還特別強調,“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此聲明只是一種行規,違反了法律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從權利和義務一致的法律原則上認識這一問題,我認為,既然出版機構有權利對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復再版,作者自己就更應該有權一稿多投。甚至還可以反過來,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權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賦予出版機構再版的權利。
(二)編輯期普遍較長,作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現在多數報刊包括某些網站都規定:來稿一律不退,愈三個月未見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作者不能及時收到編輯的確認信件也是導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學術論文并沒有很強的時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發,下半年也可以發,但對于一些時效性很強的(如雜文、評論)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無音訊,別說三個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會成為明日黃花。作者的心血也因為“過期”而作廢。所以,無奈之下,大多數作者被迫選擇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掙些稿費,而僅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寫出來的稿件發表出來而已。
(三)中國的學術評議制度和滲透在學術界的“關于人情”風氣
相信包括各編輯人員在內的“文人”,都有過面臨晉升職稱、教授、拿學位等要發文章的經歷。以教育界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順利畢業,其中一個主要的條件就是論文的發表。試想,中國的博士三年畢業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畢業),手頭沒有6、7篇文章不能畢業。屈指可數的幾家省級、國家級刊物成了文人爭奪的戰地。在這種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極大的提高論文產出,又怎么能不受學生老師們的“厚愛”呢?
另外,由此產生的學術腐敗同樣逼迫著多數作者一稿多投。許多教授導師都有著自己獨特的“學術圈子”,也大都擔著某某雜志報刊的主編、編委,發文章毫無障礙。那么,對于大部分“硬關系”的導師、學生,就不得不選擇一稿多投這個終南捷徑,希望“大面積播種,總有一個地方開花”。壞的制度可以使壞人更壞,也會使好人變壞,打擊個別人的學術腐敗,其最終目的還是要建立健全一個好的學術監督和評議制度,否則其結果就如我們政府的每一場反腐敗斗爭---斗爭越嚴,腐敗分子卻越多。
(四)編輯及媒體的不負責任
首先,對于一篇好的作品,媒體之間會頻繁轉載,而極少會主動付費給作者。出版社擁有無數次的使用權,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對“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規,作者的權利又在哪里?難道就在于千方百計地去尋找全國乃至全世界未經許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實,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賠?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對眾多的出版機構顯得蒼白無力。與其被多家報刊轉載而得不到權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開始就一稿多投,這無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決一稿多投的問題上,除了一味的譴責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體同樣應該自律。在刊登和轉載文章時,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權益,及時主動的給予聯系和付款。
第二,作為報刊、雜志的編輯,如果無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發。一篇稿件的出籠,往往要經過好幾個編輯的手,只要每個人都經常關注和瀏覽別家報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發就不是難事。況且,也有益于取長補短,提高自身水平。
二、淺析一稿多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一)從立法思想上看
《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從《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可知,新聞出版工作存在的價值在于建設、傳播和發展先進文化,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兩者的共同之處就在于對先進文化的傳播和繁榮。
對于一篇能被多家報刊采用的作品,其憑借的固然是它的質量和文化傳播的價值。好的思想和文化當然是影響越大越好,當今報刊多如牛毛,各類報刊都有自己的讀者群(如專業報刊)和發行范圍(如地市級報刊),一篇好文章在多個媒體發表,受惠的是讀者,既然“好書不厭百回讀”,那么好文也應不厭百回發。禁止一稿多投就相當于好的思想文化扼制在固定的區域和范圍里,這顯然違背了信息時代的文化傳播宗旨和立法思想。
第二,從著作權法方面看
首先,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發表權和使用權,作品的發表只有一次,使用卻有無數次。一稿多投正是著作權人行使其使用權的行為。同時,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期滿可以續訂等等,其中并沒有不許作者一稿多投的文字。試想,如果作者對自己的作品只能使用一次,保護期合同有效期為什么要如此之長呢?
其次,新《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凡是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也就是說,對于好的作品,即使作品一稿一投,同樣有多家報刊發表的可能,唯一不同的就是剝奪了作者的合法權益,而片面強調和保護了出版機構的權利。公平與否,不言而喻。
最后,作者的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聯系雙方的法律形式是出版合同。同樣的,作者投稿也是授予報刊使用權的行為,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出版合同的規定,兩者應約定者作權人授予的使用權時何種性質,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的。報刊社若想取得專有出版權,在接到作者投稿后,筆者認為就應該及時與作者倆西,不與聯系的可視為“不要求取得專有出版權”。當然這種專有權的取得必須以增加稿酬為對價。筆者曾查閱國家版權局編的《實用著作權知識問題》一書(1996年版),其中規定,“對于不要求取得專有出版權的報社、雜志社,作者可以將一篇稿件同時投給其中若干家刊登。”而現實中,大多數報刊雜志都屬于此類,都不需要取得專有出版權。
第三,從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看
言論自由,只要不違法,就不用受到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一種言論和一種思想在浙江可以發表,到了北京也同樣可以;幾年前的文章到了今年照樣可以發表,只要能夠通過編輯的審察。一個愿投一個愿發,有何不可呢?報刊、雜志本身就是提供大家暢所欲言的地方,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控制和禁止合理并且具有文化價值的東西的合法傳播。
第四,從一稿多投的游戲規則上看
在一稿多投問題上,作者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底線”,在實際操縱中,對于全國性報刊、同城報刊,或讀者群有交叉的報刊,一般不會漫天撒網。通常會選擇一城一投,或者一省一投。現在,報紙數以萬家,8版、16版,乃至32、64版的報紙比比皆是,讀者圈子各有不同,即便一篇時評同時出現在幾家報刊上,除非特別關注時評,重復讀到的機會甚少。至于《成都晚報》、《北京日報》的讀者,更不能看到《杭州日報》。所以,一稿多投無可厚非。
結語:在我國現階段,是應該根據新形勢制定新用稿原則的時候了。“加大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力度。高度重視互聯網的作用和管理。”我認為這其中就包括根據我國現狀,改革用稿制度,應該倡導“一稿多投”。一方面促進編輯人員的水平,一方面給作者以公道,“一稿多投”就應該認文部認人。
“加強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破除愚昧迷信,倡導科學精神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快發展社會科學、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各項事業,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創作出更多反映時代風貌和人民愿望的優秀作品。”請認真地一字一字的看下來,如果還不改變用稿原則,仍然不準“一稿多投”,就上面這些任務,哪個能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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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2002年2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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