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產權制度變遷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2:59:00

導語:土地產權制度變遷探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土地產權制度變遷探究論文

認為能夠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會進化過程,這似乎是一種奢望。[1]

一、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對1949—1998年50年間中國土地產權制度[2]變遷作以系統的分析和闡述。制度變遷理論告訴大家,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總是由起始時的均衡態勢向非均衡態勢過渡的,即均衡是暫時的,而非均衡則是常態;非均衡的出現預示著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change)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inducedchange)和強制性制度變遷(compulsivechange)。結合我們討論的主題——土地產權制度,每次土地產權制度非均衡都會引起產權的重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及變遷理論構成了本論文的主要架構。我們將1949—1998年以來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變遷的過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對于新掌握政權的共產黨要“實現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來說,是非均衡的,于是便開始了1952年的。而此后的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相對于工業化等的制度安排,又顯得非均衡。于是,強制性制度變遷——集體化便隨之而到。1958年以后的制度安排,并沒有使它的創制者如愿以償。制度的非均衡依然顯現,60年代初的痛苦經歷教育了農民及政府必須在現行制度安排之外尋找生存機會,來自底層的制度創新——“包產到戶”又引起短暫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然而由于意識形態、統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這一短暫調整的流產,于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得以重演:體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集體經濟效率的長期徘徊,引起農民的再次“反抗”,在現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滿足農民收益的要求,他們不得不在現存的國家認可的制度安排的邊界之外尋找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年代初期的經驗,“包產到戶”作為制度選擇集合中一個又應運而生,于是又一波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到來,即70年代末始于安徽鳳陽小崗梨園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結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創新及產權的重組。

二、: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社會、經濟績效

(一)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經濟社會績效

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是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根據我們對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界定,1950年開始的是出于國家意志的考慮,具有強制的性質,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運動從1950年底開始,到1952年底,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完成。完成地區的農業人口占全國農業人口總數的90%以上,農民也被賦予新的政治地位。中獲得經濟利益的農民,約占農業人口的60—70%.,“使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地獲得了7億畝的土地和其它生產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向地主交納的700億斤糧食的苛重的地租。”“以后,貧農、中農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來的地主和富農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3]在安徽省太和縣共沒收、征收土地576,616萬畝,沒收房屋56,753萬間,耕畜11,533萬頭,農具27,029萬件,糧食723萬多公斤。這些作為“地主階級的五大財產”被分配給貧苦農民,使農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實現了“耕者有其田”。[4]以后的土地制度安排,從產權的角度來講,農民有了對剩余產品的索取權,生產積極性提高了,這一點從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項調查中也可以得到證實。[5]1951年全國農業總產值比1949年增加了28.8%,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8.5%.糧食產量,1949年前最高年產量為2,774億斤,1949年是2,263.6億斤,1951年增長到2873.7億斤,1952年更達3,278.2億斤,超過1949年前最高年產量的18.1%.[6]

除產生上述經濟績效(economicperformance)外,也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這種社會效應,主要表現在農民政治地位的提高,從而使國家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政治支持,從而降低了集體化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但是,是在農村這個封閉的傳統社會中進行的,沒有得到城市和工業的支持。所以它雖然解決了“平均分配土地”,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問題,但無法解決人地緊張以及土地集中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農村社會分化問題。[7]在有的學者看來,正是因為沒能防止兩極分化,使得中國才不得不迅速向集體化過度。[8]面對發展重工業的設想,后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產生了。

(二)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年,我國完成了之后,結果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小農經濟又在包括太和縣在內的全國范圍內廣泛出現。由于小農經濟生產方式下的農戶占地少,經濟力量薄弱,進而排斥先進的生產技術,無力抵御自然災害的侵襲,更難以實現擴大再生產。以后,雖然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農業生產迅速發展。但是,從規模經濟的角度來考慮,分散、落后的小農經濟所提供的生產率卻無法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要求。根據國家統計局1955年在二十五省對16,000多個農戶的調查,1954年各類農戶的糧食的商品率,平均數為25.7%,其中,貧農為22.1%,中農為25.2%,富農為43.1%.所以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所取得的成績,似乎并不能滿足中央主要領導人要建設一個在短時期內能趕超英美的工業化國家的偉大理想的要求。即現存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相對于中央領導人的偉大志向來說,已經顯得非均衡了。制度的非均衡性已明顯的表現出來,也昭示著又一次制度變遷的到來。

根據產權經濟學家H.登姆塞茨(Demsetz,Harold)的界定,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與其它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它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采取的行動。同時新的產權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受益—成本的可能渴望進行調整的響應。[9]通過對H.登姆塞茨關于產權文本的解讀,我們認為產權(包括土地產權)應該是產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產物,或曰長期的市場自發交易是產權的天然屬性。

形成的產權制度無疑是一種土地的農民私有制。但是,這種私有制不是H.登姆塞茨所言的產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產物,也不是國家僅僅對土地產權自發交易過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結晶,而是國家組織大規模群眾斗爭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產權的結果。根據周其仁的分析,由于國家和黨的組織對突破無地少地農民在平分土地運動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車”(freerider)[10]行為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同時平分土地的結果又可以經過國家的認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領導了那樣一場私有化運動的國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鑄入了農民私有產權。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農民的私有制的產權制度就必須改變。[11]這一點正為諾斯(North,Douglass)所言中,作為一個暴力潛能的壟斷組織,當然可以創造任何產權形式。[12]

三、集體化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

我們已經討論了以后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相對于國家的意志來說已表現出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制造產權的后果是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產權制度安排也就相應發生改變。在這一部分,我們將討論集體化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制度環境,描述集體化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過程,并從理論上分析集體化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將帶來什么樣的可能后果。根據我們對制度變遷的分類和界說,從后的農民土地私有產權的制度安排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變遷,是伴隨著政治運動、意識形態的不斷深入而進行的,是出于國家意志考慮的,因而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集體化的制度環境

諾斯和其合作者戴維斯在《制度變遷和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將制度環境定義為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準則。[13]將這一概念和我們所關心的主題——1949年以來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聯系起來,我們將意識形態、經典馬克思主義關于公有制的理論、重工業的制度安排、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統購統銷的制度安排、國家對社會的干預、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以及統治者的有界理性、政治偏好等,視為1949年以來尤其是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產權變遷的制度環境。這些制度環境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促進了某種土地產權形式的形成,也同時成為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條件。由于篇幅以及所討論主題的限制,這里就我們不再對這些制度環境對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意義作充分的論述。[14]

(二)集體化的過程

1.從互助組到高級農業合作社

1952年完成后,農村主要貫徹中共中央《關于農業互助合作社的決議(草案)》精神,發展互助合作組織。其目的是幫助農民解決農具、牲畜不足等困難,本著資源互助的原則。土地、牲畜、農具仍舊歸農戶所有,主要是“以工換工”的形式進行互助。互助組運動開始時條件寬松,規模不限,入組自愿,退組自由,極少數為常年組,大多數為季節性互助組或臨時性互助組。為了加快農業生產合作化的進程,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決議指出了黨在農村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要促進農民聯合起來,逐步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決議肯定了我國農業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組到初級形式的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完全社會主義的高級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15]

1955年7月以后,經過批判所謂“小腳女人”的右傾保守思想,掀起了農業合作化的“大風暴”運動,加快合作化的步伐。《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一書于同年10月出版,在這三卷本的書中,一方面“通過序言、按語和典型材料,把對‘小腳女人’的批判深入下去,擴及全國”,[16]另一方面稱贊“大多數農民有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17]1956年,全國大規模地組建高級社,到1957年,加入高級社的農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0%.高級社的主要特征是:社員的土地歸合作社所有,取消土地報酬,社員私有的果園和其它成片的林木歸社所有,私有的耕畜、大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合理作價后,歸合作社所有,社員只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和零星樹木,歸自己耕種和所有。到1956年12月底,入社農戶戶數已達11,780萬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6.3%,其中參加高級社的農戶戶數占全國農戶總數的87.8%.這種情況表明,不僅在太和縣,而且在全國,到1956年底,我國農業合作化基本上實現了。然而,高級社在制度安排上從一開始就存在政府所不能容忍的缺陷。一是高級社允許農民自由退社,盡管政府總想方設法阻止退社的農民。這不僅妨礙了政治力量的長期有效,而且也妨礙了高級社的鞏固。二是高級社接受鄉政府領導,但從經濟體制角度看,鄉政府既沒有產權,也不是高級社的上級。體制的不順有礙于鄉政府的領導,進而產生更大的離心傾向,這些都會妨礙作為社會主義標志的計劃經濟的實施。[18]

2.的確立

1958年,在的高潮中,中央作出《關于在農村建立問題的決議》。在1958年后出現,是響應呼吁制度轉變而應運而生的新組織。它在1958年首次出現時有個不甚高明的名字——大社,8月初,在河南的新鄉七里營、襄城縣、長葛縣,河北的徐水縣、安國縣、定縣,山東等地農村參觀視察,對小社并大社的行動加以肯定和支持,指出:“還是好,它的好處是,可以把工、農、商、學、兵結合在一起,便于領導。”[19]并概括的特點是“一曰大,二曰公”。[20]自從贊成以為名后,全國公社數目激增。1958年10月底,大多數省份都宣稱完成了向的過度。中國農村辦了26,500個大型社,有99.1%的農戶參與,每社平均有4,756戶。[21]由互助組到初級社,到高級社,土地由農民個體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農民個人再也不能對土地擁有所有權,只是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更確切地說,土地僅僅是農民的勞動對象。

3.變“一大二公”為“三級核算,隊為基礎”

195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鄭州會議曾對的所有關系作了調整,改變公社一級所有制,指出當時的公社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還存在大隊所有制和生產隊所有制,但這樣的調整很快因隨后而來的廬山會議而中斷,運動繼續其初期的土地國有化進程。接下來的三年嚴重的農業經濟危機,使主要中央領導人不得不對現行的制度安排作出思考和調整。1961年3月起草的《農村工作條例(草案)》和1961年6月的該條例修正草案又開始調整公社內部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者之間的關系,而把生產大隊(相當于高級社)作為三級所有的基礎和核算單位,這樣的規定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弊病就是在產權關系上,窮生產隊共了富生產隊的產。[22]直到1962年6月27日,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才將三級所有的基礎和基本核算單位降為生產隊,規定:“生產隊是的基本核算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這種制度定下來后,至少三十年不變。”[23]

(三)集體化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

1.諾斯理論的怪圈:國家對產權的侵入

杜贊奇(PrasenjitDuara)借用并發展了格爾茲(CliffordGeertz)內卷化(involution)的概念,認為政治的內卷化必然出現基層社會的經紀體制,通過經紀體制的推行,國家權力深入到鄉村社會,對鄉村社會的剝削日益加重,但同時經紀體制的存在致使國家的提取的租金不能大幅度增長。[24]我們認為1949年之后的中國社會具有極強的政權內卷化的特征,在農村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干預。“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這一悖論使國家成為經濟史研究的核心。”[25]國家一方面是產權安排、經濟增長的關鍵,另一方面,又是經濟衰退的根源。我們稱這種現象為諾斯理論的怪圈或“產權悖論”(paradoxofpropertyrights)。在登姆塞茨那里,產權涉及到的基本上是社會成員的私人考慮和私人之間的關系。[26]如果真如登姆塞茨所言,產權純粹是一種私人之間的和約,并且可以有私人信守來得到履行,那么國家將不能構成產權安排過程中的一個要件。然而,實際情況是,在任何大規模產權交易的現實中,并不存在這樣一個國家對產權完全沒有意義的世界。[27]這一點,以中國1949年以后的產權制度安排來說明恐怕是再恰當不過的了。每次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如、集體化,都深深地打上了國家意志的烙印。

諾斯對產權有其獨到的看法:產權的安排并非都是有效的。在他看來無效產權之所以會存在,可能是由于統治者沒有強有力的選民與之作對,這種力量如果存在,就會通過實施有效的規則來反對統治者的利益。這也可能是由于監督、計量及征稅的成本非常高,通過不甚有效的產權所獲得的稅收比有效產權時更多。政治市場的效率是這一問題的關鍵。如果政治交易費用較低,且政治行為者有準確的模型來指導他們,其結果就是有效的產權。但是,政治市場的高昂交易費用及行為者的主觀偏好,往往導致產權無法誘致經濟增長,組織也不能作為創造更有生產效率的經濟規則的激勵。[28]但是,實際情況是在一個單向度的國家里,國家可以通過意識形態的力量實現其意志,農民除了無條件接受國家利益取向的制度安排之外,還有什么可選擇的余地嗎?集體化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僅僅成為國家實現其意志的一步棋而已。

這一點有悖于登姆塞茨的論點:新的產權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而進行的調整。[29]通過對登氏理論的解讀,我們可知,產權的形成過程應該是出于私人考慮的人們在長期的交易過程中而形成的契約關系。同時在登姆塞茨那里,在產權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經濟資源的排他性收益權和讓渡權。[30]而中國集體化的產權制度安排背離了登氏所言的產權形成的游戲規則,是國家完全出于自己的考慮或者行為者的偏好乃至意識形態的原因而制造或建構的,也就是說,在產權形成的過程中國家意志被注入進去了。盡管人們認為盧梭的那句名言“我看出一切問題在根本上都取決于政治”有點夸大其辭,但是,就土地產權制度安排這一點而言,我們也不能小視實現著政治功能的國家的作用。

諾斯、羅伯特•托馬斯(Thomas,Robert),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的中心論點是:“有效率的組織(產權)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組織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31]通過對諾思著作的解讀,我們可以悟出,有效組織的產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以便對人的經濟活動造成激勵效應。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實現經濟的增長,那就是因為該社會沒有為經濟方面的創新活動提供激勵,或曰沒有從制度方面去保證創新活動的主體應該得到的最低限度的報償或好處。[32]諾斯后來在其《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中又有所發現:有效的產權安排只是國家與私人努力相互作用多種可能結果的一種,在經濟史上有大量無效率的經濟組織的長期存在。“在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體制之間,存在持久的沖突。”[33]正是這個基本矛盾導致了許多社會無法實現經濟增長。話又說回來,為什么中國的狀況恰恰被諾斯不幸而言中呢?

2.效率低下的集體經濟

從前面的討論,我們已經知道,集體化的土地制度安排在國家和農民之間是一種非和約的制度安排,是國家出于單方面的利益考慮而建構的。因此從一開始,農民就被設定在從屬于國家利益的角色上。既然農民對經濟并無創制權,那么對集體經濟的進一步變遷也就沒有制度化、合法化的談判地位。隨著與集體化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相應的制度安排,如農民的財產權通過入社的形式而最后被否定,以戶籍制度為特征的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的形成、糧票制以及公社內的口糧工分制的完備,[34]加之意識形態的壓力,農民不但不能夠攜帶自己入社的耕畜退社,而且甚至不能攜帶他自身退出此種體制。[35]制度安排下的農民既沒有“退出權”(exitright),也無權自由“喊叫”(makevoice);只是他們留在體制內并不因為對集體的忠誠,而是因為別無選擇。[36]但是,農民也有表達對公社不滿意的方式,那就是減少他們投入集體生產的勞動數量。所謂(Assayingsgo)

“下地一大片,回家一條線,做活互相看,爭分轟轟亂。”[37]“出工鷺鷥探雪,收工流星趕月,干農活李逵說苦,爭工分武松打虎。”[38]“喊破了嗓子砸碎了鐘,(社員)就是不出工。”[39]

“一隊的鐘,二隊的哨;三隊的鐵軌,四隊的號;五隊的隊長滿街跑,六隊的干部挨門叫;一天到晚挺熱鬧,就是社員喊不到。”[40]

等民間諺語都是在集體產權制度安排下,由于個人投入和收益沒有直接相關性,即在沒有強調排他性收益時出現的“搭便車”和“機會主義”行為的真實寫照。我們傾向于認為,中國的集體產權更象“俱樂部產權”(clubpropertyrights)。在集體化的產權制度安排下,“搭便車”和“機會主義”行為在所難免。1957-1978年的集體經濟實踐,歷史證明是低效的。根據黃宗智的研究,在長江三角洲,那里幾十年的集體化還是不足于擺脫“沒有發展的增長”(growthwithoutdevelopment)。[41]1978年全國人民人均年度純收入為133.57元,比1957年增長60.62元,年平均遞增只有2.9%.[42]官方文件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議》指出:1978年全國平均每人占有的糧食大體上還相當于1957年,全國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產隊社員收入在50元以下。

對于集體經濟效率低下,林毅夫曾作了一個已經被普遍接受的解釋,這就是農業生產中集體組織對其成員勞動的監督和計量不完全,從而導致對社員的激勵不足。[43]后來周其仁對這個解釋作了補充,將國家的人—集體生產的監管者作為其分析集體經濟效率的要素。他認為林毅夫注意到合作生產中勞動者積極性低下引起的效率損失,但可能忽略了另一種效率損失,即集體經濟對其管理者激勵不足而導致的無效率。在他看來任何生產隊都面臨計量、監督和經濟管理的問題。因此,有效的監督管理是集體經濟成員提供充分努力的必要條件。[44]其理論來自于A.阿爾欽和H.登姆塞茨的研究,這兩位西方經濟學家指出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其實就是一種“剩余權”(residualclaim),正是這種剩余權激勵所有者努力監管。

周曉虹在其新作《傳統與變遷——江浙農民的社會心理及其近代以來的嬗變》中,對失敗的原因給出了自己的社會心理學的解釋。他認為,失敗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社員對集體生產的不熱心。而不熱心的原因則直接在于集體生產不能滿足社員追求自己勞動所得的天性,而這種天性在生產力低下、物質財富本身就少得可憐的普通農民那里尤為根深蒂固。[45]

其實不論林毅夫、周其仁或者周曉虹的討論,都沒有忽略有效產權制度安排下的激勵問題:即該制度安排下的有效激勵不足是導致集體經濟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周其仁將國家的人——農業生產的監管者提出時,他自己也并沒有忘記這些監管者除了作為國家的人之外,他同時也是該產權制度安排下的勞作者和受害者,普通農民對該制度安排所作出的消極、冷漠、無可奈何等反應,在他們身上也同樣得到體現。這一點蕭鳳霞或許能作出她更精彩的解釋:他們是集受害者和人的角色于一身的。[46]

關于集體經濟的績效或效率,登姆塞茨在論述產權時舉的一個例子或許能說明問題:假定土地是公有的,每個人都具有在土地上狩獵、耕作或開采的權利。這種形式的所有制沒能將任何人實施的共有權利時所帶來的成本集中于他身上。如果一個人最大化地追求他的共有權利的價值,因為他這樣做的一些成本是由其它人來承擔的,他將會在土地上過度狩獵和過度勞作,動物的存量及土地的豐瘠程度就會迅速降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談判成本和監察成本為零,每個擁有這些權利的共同體成員都會同意降低在土地上的勞動率,每個人都會同意剝奪他的權利。但很明顯,要達成這一協議的成本并不為零,所不明確的是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47]登氏所言即是,要達成一個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不為零的協議實在是太難了,1959—1961年間的農業經濟危機而導致的大量人員的非正常死亡、經濟衰退,以及接下來的低效率經濟的長期徘徊,是這一不為零的交易費用的歷史見證。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方社會、農民對此作何反映以及他們的反映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總的制度安排?為此,我們還得回到諸如“制度非均衡”、“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分析框架上來,去分析集體化時期的土地制度變遷。我們又能從中得到什么啟示呢?

四、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

我們已經討論了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制度環境、過程、經濟績效等問題,并得出一個基本結論,那就是這些制度環境和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本身,將昭示著土地制度的再次變遷。正如我們在前文中所討論的那樣,國家控制下的集體公有產權安排本身就有其不安全性。對此,60年代初期的農業經濟危機以及的低下的經濟效率已經作了充分的注腳。幸運的是,硬幣都有其兩面,歷史的發展并非完全按照國家意志所規定的路徑,農民并不甘心于僅僅成為國家實現其意志的工具,對生存于其中的社會的制度安排也應該且可以有其意志表示的。正如美國漢學人類學家孔邁隆(MyronCohen)曾經指出的那樣:“農民”是國家的定義。[48]是的,國家應該考慮農民的想法,尤其在國家處于尷尬困境的時候。對現實生活感受最深和最真實的農民,便在國家政策所允許的制度安排邊界之外,尋找著最佳生存機會。當農民的選擇受到地方政府認可的時候,便開始了地方社會與國家的互動過程,即經濟學家眼里的國家與社會博弈的過程。博弈論(gametheory)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也就是說,當一個決策主體的選擇受到其它決策主體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其它決策主體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在博弈論里,個人(集團)效用函數不僅依賴于他(們)自己的選擇,而且依賴于其它人的選擇。博弈論把博弈分為合作博弈(cooperative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game)。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之間的區別重要在于人們的行動相互作用時,當事人能否達成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bindingagreement)。就是說,有沒有一種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則為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強調的是集體理性(collectiverationality)、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公平(equality)。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理性、個人最優決策,其結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無效率的。[49]時期國家與社會有過兩次博弈,分別發生于60年代初期和70年代末期。

(一)國家和社會的第一次博弈

1.1960年代初土地產權制度的非均衡

正如制度經濟學理解的那樣,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獲利主體無法得到獲利機會的狀態即表現為制度非均衡。在制度安排的初期,由于我們所言及的部分制度環境以及浮夸、政治表忠等原因,造成了嚴重的農業經濟危機,即。事實上,1958年的農業的真實增長指數已經比1957年下降了5%,1959年又比上年下降了15.9%,1960年22%,1961年約51%.1959年的谷物生產比上年下降15%,而后的兩年,谷物生產只及1958年的70%.由于國家決策的滯后,1959年的農業稅、農產品出口和農副產品收購中的暗租都繼續上升,因此,1959年的國家收益指數仍比上年增長66%.這個反應滯后,導致相當一部分農村人口的口糧低于生存需要,從而約3,000萬人因饑餓死亡。[50]按薄一波的說法,1960年人口減少1000多萬。[51]而根據彭尼•凱恩的推算,三年中的死亡人數是2,600萬。[52]統計資料顯示,在本文的研究個案太和縣1960年比1959年,農戶減少了35,495戶。1961年的農業人口比1959年減少85,035人。[53]雖然這些數字的真實性受到懷疑,但是,根據當時的家庭規模,就按此減少的農戶推算死亡人數,即使減去正常死亡人數和外出人數后,數量也很驚人。況且,還有非絕戶家庭的死亡人數呢!檔案資料顯示,在太和縣,僅一個五星大隊1959—1961年間人員就減少了8,608人,其中勞動力2,837人。[54]即使減去正常死亡人口及外流人口數,非正常死亡人數也由此可見一斑。[55]

不管是始料未及的中央領導人,還是對之有切膚之痛的中國農民都意識到,可能使中國擺脫困境的路徑在于現行制度之外,而不是在于該制度本身,即現行的制度安排表現出非均衡性。1960年代初,人們已開始從饑荒中幡然醒悟。時期的風云人物譚震林在視察河南時,就注意到民眾對黨的政策和原則有懷疑,認為后果堪慮。[56]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胡喬木也在1961年4月向提交報告,說:“從群眾反映來看,大多數食堂目前實際上已經成了發展生產的障礙,成了群眾關系中的一個疙瘩。因此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愈早解決愈好。”[57]這一切迫使國家在維持現行土地制度安排和政策調整之間迅速作出選擇,情況如此嚴峻,除了以政策退卻來動員農民搞好生產自救外,還有更好的選擇嗎?

對于天性就離不開土地的傳統中國農民來說,自然諳知土地對他們的意義,也深明能夠解救他們于困境的除土地之外,別無它途。于是,農民和地方政府趁著政治氣氛稍寬松,悄悄推行單干,包產到戶很快發展起來。1961年中央農村工作部經調查后總結說,農業包產到戶的做法已普遍存在,差不多每個省、市、自治區都有發現。[58]根據的秘書田家英說,在1962年夏天,農戶總數中有30%在各種名堂下搞了單干。[59]事實上,在整個60-70年代當年受到饑荒打擊越嚴重的省份,就越不愿意采取集體主義的農村政策和體制(如生產大隊核算)。[60]這一點,最有代表性的恐怕還是安徽省了,這算不算是對最為歡呼、政治上表忠心態更強的地方政府對的理解與反思呢?

2.“包產到戶”:底層的制度創新

同樣,制度非均衡將產生獲利機會,為得到由獲利機會帶來的好處,新的制度安排將被創造出來。對饑荒反映最強烈的是在農業經濟危機時期受災程度最大的安徽省。曾經熱烈支持,壓制那些對公社存疑的人的曾希圣,于1961年在安徽省推行了“責任田”。“責任田”稱呼的獲得是考慮當時政治環境的容忍程度而折中的命名,實際上就是“包產到戶”,所以在本文在同樣意義上使用這兩個概念。“責任田”這一制度創新竟來自于安徽淮北一個年過古稀的老農民。1961年2月,在安徽省淮北農村蹲點的安徽省委常委張祚蔭向曾希圣反映:1960年,宿縣褚蘭公社有個名叫劉慶蘭的七十三歲的老農民,兒子患肺病,不能干活,別人勸他到敬老院,他對公社黨委說:“現在我還不能吃公家飯,還要盡力做些事”。于是,他帶著兒子到山里,一面照顧兒子養病,一面開荒種莊稼。一年收了3,300多斤糧食,交給隊里1,800斤,自己留了1,500斤,還交給隊里60元錢。同年4月23日,曾希圣在全省地市縣的干部會議上介紹了這個動人的事例。他說:“這個人到底是一個走社會主義路線的,還是走單干路線的?我肯定,這個人是走社會主義路線的。為什么?因為自己生產3,300斤糧食就交了1,800斤給集體。這是高度的共產主義精神。”這個事例給曾希圣以及其它領導人以深刻的啟迪,也符合曾希圣原先的設想。于是,他進一步提出了“按勞動力分包耕地,按實產糧食記工分”的聯產到戶的責任制新辦法,并親自帶領工作組到合肥市蜀山公社井崗大隊南新莊生產隊進行聯產到戶責任制的試點。[61]

來自底層的包產到戶的制度創新,使農民有了獲得土地,進而生存的希望。所以,1961年,在安徽省太和縣出現過一次特殊的人口流動,即城市職工返回鄉村務農。據王之舟老人回憶,太和縣委、縣政府里的工作人員返鄉也不少于二十人。[62]1956年和1958年淮南煤礦分別兩次在太和縣招工,1958年招的一批大部分返鄉。大批教師也返回鄉村,作者的一個采訪對象本是教師,也在1961年土地到戶時返鄉種田。[63]資料顯示,僅王油坊生產隊1961年從外地回來的工人就有30個,外流的回來1人。[64]當時返鄉務農的情景由此可見一斑,土地對農民的意義不言而喻。

3.“包產到戶”的制度安排

面對1959至1961年凄風慘雨的農業經濟危機,全國上下都在尋求擺脫困境的出路。1961-1962期間,安徽農村包產到戶的社隊達80%,甘肅臨夏地區達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縣70%,廣西勝縣42.3%,福建連城42%,貴州全省40%;估計全國達到20%.[65]在這種形式下,和他的同僚們漸漸調整農村政策,并著手縮減農村集體組織的規模。1961年中共中央下發《農村工作條例》規定:“全大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固定給生產隊的土地、勞力、耕畜和農具,登記造冊,不再變動”,對規模,則明確根據“利于經營管理,利于團結,利于群眾監督,不宜過大”的原則。在分配體制上承認生產隊的利益主體地位,如實行“三級所有,對為基礎”,即在產權上承認生產隊的排他性利益。太和縣采取明升暗降的辦法,將12個大公社,原規模不變,改各區委建制。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由原來的119個,擴散到7,553個,本身也是一項重大改革,加之“責任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對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創意具有創意。同時再劃71個生產隊(土地所有權單位),社隊規模調小后,安徽省委把太和縣作為實行“責任田”的試點縣,有7,116個生產隊,占94.2%,實行了“責任田”,[66]它極大地調動了廣大群眾的生產積極性和經營的主動性,使“三年困難時期”造成的經濟衰退,通貨膨脹,迅速得到扭轉。盡管為時不長,被強行改正,但影響深遠,給人們留下永不磨滅的印象,有流傳下來的民謠為證:

“七級工,八級工,不勝社員一溝蔥;騎著車,帶著表,沒有社員吃得飽。”[67]

反映了“責任田”給農民帶來的實惠以及農民對“責任田”的稱贊。盡管不久就被中央禁止,但農民仍對挽救了他們生命的包產到戶緬懷不已,以至于時隔多年,還有一位老人還問:“曾主席到哪兒去了,有空逮兩只老母雞去看他。”樸實無華的語言表達出太和縣農民對曾希圣于60年代初在安徽省推行“責任田”的感激之情。

4.“包產到戶”制度安排的失敗

在全國農村紛紛實行包產到戶期間,中共高層發生要不要讓包產到戶制合法化的爭論,最后批判單干風(即包產到戶)的主張占了上風。[68]1961年,安徽的包產到戶率先得到省第一書記曾希圣的贊成和中央領導人包括的默許,但饑荒危機一過,話就難說了。1962年初,曾希圣在“七千人大會”上因安徽在“”中刮“五風”[69]嚴重而受到批評,也把實行“責任田”作為一個問題提出來進行批判,說他搞“責任田”是“犯了方向性錯誤”,“帶有修正主義色彩”,他被撤了職。[70]

1962年國民經濟大調整過程中,在指導思想上出現了“左”的傾向。主要表現在:重提階級斗爭,并把它擴大化、絕對化,批判“單干風”等方面。雖然,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的黨的八屆十中全會上,一方面指出,全國人民當前迫切的任務是繼續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貫徹以農業為基礎、工業為主導的經濟總方針,把農業放在首位,把工業部門的工作轉移到以農業為基礎的軌道上來;但同時重提階級斗爭,并把它擴大化、絕對化。在“左”的錯誤思想指導下,階級斗爭的浪潮滾滾而來,首先是批判“單干風”。1962年春或更早時候(在安徽為1961年),有些地區農村,為了度過災荒,克服當時農業中出現的困難,《貫徹農業六十條》,克服平均主義,改善經營管理,調動農民積極性,曾出現了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鄧子恢對此持肯定態度,但是他卻被批判成,把形勢看成一片黑暗,最根本的問題是搞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他是在刮“單干風”、“走資本主義道路”。在批判鄧子恢的同時,還把“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場、自負盈虧和包產到戶)當作所謂修正主義觀點在黨內普遍地進行了批判。這樣,農村中正在糾正的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等現象,又恢復了起來,并且發展得更為嚴重。[71]制度最終得以保留。

林毅夫在討論政策失敗的原因時,將統治者的政治偏好(politicalpreference)和有界理性(boundedrationality)視為主要因素。[72]林的分析不無道理,即便在1959—1961年的史無前例的農業經濟危機之后,中國的經濟制度安排面臨選擇,全國搞“包產到戶”呼聲很高的時候,仍對其一手創制起來的作品——“一大二公”的情有獨鐘,他認為“包產到戶”是個方向性問題,主張包產到戶的同事是在壓他。1962年8月政治局會議的一通發火之后,便形成了“一邊倒”的政治態度,所有人都變成了“單干風”的反對者,大獲全勝,政治成果甚豐。[73]統治者的政治偏好及有界理性,便是60年代初一個短暫的經濟制度安排的調整之后,又回到低經濟效率的的制度安排上來是主要原因。看來真的如帕森斯所言:如果對政治權威沒有嚴格的限制,能在經濟發展中取得普遍的突破仍是難以置信的。[74]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發生于60年代初期的包產到戶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是當時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而誘發于底層社會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同時又是國家與地方社會相博弈的結果。我們認為這次博弈是一種非合作博弈,也就是說,其結果不是對雙方(即國家和社會)都有約束力達到合作協議的達成,而是過多地體現了以國家為名義的統治者的個人興趣。正如我們分析的那樣,恰恰是統治者的政治偏好、有界理性等因素,使60年代初的政策調整在很短的時間里就流產了。我們知道非合作博弈既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的。結論是很清楚的,此次博弈后制度的繼續以及在該制度安排下的經濟效率已經作了充分的注腳。

(二)國家和社會的第二次博弈

1.1960年代初國家政權的退卻

我們自然要記取造成的災難,但同樣重要的是檢討它對中國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深遠影響。甚至有的學者認為,這場饑荒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公社瓦解的最終原因。[75]1960年代初期國家政權的退卻表現在農村經濟政策調整,其原因是1959-1961年間突然的農業經濟危機和人員的大量傷亡。在危機過后,公社體制沒有被廢除,不過它的功能已降為管理與協調的層次。1961年6月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將農村的基本核算單位下放到規模只有20-30戶的生產隊(即“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核算制度),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各種形式的供給制和工資制,而且恢復了自留地、家庭副業并重新開放集市貿易。這一新的核算制度實質上是50年代初級社和高級社的混合。收入分配是基于每個成員所掙得的工分,但是生產隊的規模與生產管理卻類似于初級社。1962年以后,進行了一些改進工分評價的實驗。[76]這些政策調整,表明國家在農業經濟政策上的全面退卻。但是,等到農業總產出恢復到原來的水平(1964-1965年間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經濟有所復蘇),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都被當作權宜之計而棄之不用。作為國家控制的農村經濟組織在制度上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續。[77]

2.國家和社會關系的變化:農民談判地位的提高

制度作為農村經濟組織,雖然得以保留和繼續,但是60年代初期的策調整也留下某些長期的影響。周曉虹在其新作中認為,《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推行后的穩定和“放寬”經濟政策不僅對迅速恢復農業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而且在國家權力退卻的同時為農村社會留出了一定的空間。[78]從產權制度的角度來看,承認家庭副業的合法地位和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是其中最重要的兩點。前一點是防止重演的安全閥門;后一點則是農民反彈共產風與國家保留制度框架之間的調和物。有了這兩個支點,農民增強了對集體的談判地位,集體則增強了對國家的談判地位。[79]也就是說,農民和集體所代表的社會有了和國家對話的可能。在時機到來的時候便開始了國家于社會的博弈,從而為改革集體產權制度作了鋪墊。在原有的出于國家利益、意志考慮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中,農民沒有發言權,而現在,當在集體經濟中引入了農民家庭自留經濟之后,農民對純粹出于國家利益考慮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投票否決權卻顯著強化了。雖然農民仍然沒有獲得完全退出的權利,但他們可以在體制內部退出集體勞動而轉向自留地以表示對大而無當的集體經濟的抗爭。

資料顯示,在1960-1978年間,凡家庭經營的政策得到確認(即承認農民有退出權)的時期(1961-1967的農業政策調整時期和1972-1973),農業總生產率就上升,反之則下降。[80]這一點,可由下面的曲線圖得到直觀的說明。

總要素生產率指數曲線圖[81]

說明:曲線系列1的資料來源是Wen(2),系列2的資料來源是Wiens(3),系列3的資料來源是Hayami&Ruttan(4),系列4的資料來源是Chow(5)。根據此表生產率變化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出,1952-1958年的農業生產率是上升的(當然包產到戶后那段時期的上升幅度要大),在1963-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生產率趨勢略有回升,而1962-1978年間的生產率趨勢在一個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尤其這段時期已屬公社正常運作時期,不比1952-1957年間農業生產不斷經歷組織上的激烈變動。從產權的角度來講,凡是強調農民的排他性收益的時段,生產率就上升。1952—1958期間,當集體不能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時,他們可以攜帶自己的私產退社;凡是不強調農民的排他性收益時,生產率就下降。1958年以后的(60年代初期的包產到戶時期除外)將農民的退出權剝奪,個人投入與收益不成正相關,農民勞動積極性受損。

3.土地產權制度安排邏輯的變遷

我們可以借用林毅夫和Hirschman的“退出權”以及“剩余權”的概念,來解釋1949年后農業總要素生產率的全部變化。更為重要的是,自留地式的家庭經營為集體經濟的改革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方向,即把家庭組織作為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可以降低勞動監管及交易費用。[82]同時,我們還可以由此理解由國家單方面安排產權的邏輯是如何讓渡給一個新的邏輯,即國家與社會博弈或多次交易過程中而形成產權。正如我們前文所論述的那樣,農民因有了退出權、剩余索取權而具有了和國家對話的權利,按照Hirschman的說法,即喊叫的權力,而這種權利最終將原有體制通過國家主導的政治運動形成和改變土地產權的邏輯,讓位給一個新的邏輯,即經過國家和農民之間的交易,以及農民之間的交易來形成新的有效產權。“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83]的產權制度安排,實際上就是國家和農民博弈而達成的“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在博弈論那里,這是一種“合作博弈”,往往是有效的,這一點也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經濟績效所證明,尤其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的初期。由此,國家已開始從通過政權內卷化(常常表現為政治運動)而對農村經濟無所不在的介入、控制狀態大踏步后退,以此換得穩定的稅收、低成本的監管系統和農民的政治支持;農民則以保證對國家的上繳和承擔經營責任,換得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承包上繳之余資源的剩余索取權。國家在與農民的交易已經使它再不能單方面考慮自己的利益,無須經過與農民作進一步的交易而改變土地產權,撕毀與農民的協議了。但愿,1960年代初的政策失敗成為歷史,永遠在那里塵封。

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

我們已從理論上以及經驗層面上討論了集體化時期的無發展的經濟增長狀況。實際上,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產生了,而制度非均衡又意味著制度創新的到來。始于70年代末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雖在一定程度上重復60年代初的經驗,不帶有制度創新的特征。但是,相對于在此之前的制度來說,仍具有制度創新的味道。

聯產承包經營方式起源于1979年春安徽省鳳陽縣悄悄搞起的“大包干”。當時安徽省遇到干旱,秋種難以落實。在偏僻的安徽鳳陽縣的梨園公社小崗生產隊,18戶農民聚集在村民嚴立華家中,在隊長嚴俊昌的主持下,通過了一項后來引發了中國農村大變革的有關“包產到戶”的“保證書”。他們竟偷偷地把屬于生產隊集體的517畝耕地和10頭耕牛按人頭平均分給“社員”們承包經營。這一措施使該村當年的糧食產量等于1966-1970年整整5年的總和,該村由過去的“討飯村”一躍成為“冒尖戶”,在全縣產生了很大的反響。從此以后“大包干到戶”象股潮流一樣“勢不可擋”,自發地突破了這個界限(即大包干到組),新的土地制度安排迅速在全國推行開來。

諾斯認為,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的特征,人們過去所作出的選擇決定了現在可能的選擇。[84]自然,60年代初,同樣首創于安徽的“包產到戶”昭示著70年代末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基本態勢。和60年代初“包產到戶”不同的是,農民家庭對產量的承包發展成對地產經營的承包。“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保證了農民對農業剩余的索取權。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貴州、內蒙古和廣西等地的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發生于1977-1978年間,也就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正是底層的制度創新把上層的政策調整拉向改革,也就是說,70年代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國家與社會博弈,用社會學的語言來表述,即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70年代末,以“真理標準”大討論為標志的意識形態的放松,降低了新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85]使得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方式迅速在全國實行起來。從全國來看,1979年,所有生產隊中只有1.02%轉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了1980年,已有14.4%的生產隊發生了轉變。1984年以后,已有99%以上的生產隊采用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86]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宣告了大而無當的體制壽終正寢。

根據制度變遷理論,我們仍然可以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稱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同時該制度的安排是國家和社會博弈的結果:即由于在后期,自留地的制度安排,使得農民不僅具有了退出權,而且還有了和國家對話的能力。于是,國家一手安排產權制度的現狀受到了挑戰,在一波更大的制度創新到來的時候,國家政權就退卻了。與1960年代初的國家和社會博弈結果不同的是,這次博弈的結果是合作式博弈。“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制度安排,更強調了集體理性、效率、公正、公平的原則,而非原有的單方面地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因而這次國家與社會博弈的結果,不象1960年代初的那次,形成了以農民為代表的社會的失敗為特征的非合作式博弈,是無效率的。1970年代末的合作式博弈因而是有效的。然而,正如我們在分析框架里指出的那樣,制度總是由均衡到非均衡,而非均衡出現的時候,制度創新遲早要會到來。由此看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雖然是土地產權改革的一次變遷和創新,但當制度變遷的效應基本上釋放完畢時,又有誰能保其長盛不衰呢?五、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安排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期的制度非均衡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期的制度非均衡首先表現在制度的缺陷,主要源于外部因素對制度創新的侵蝕,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清。大多數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歸屬不清楚,產權理論告訴大家,沒有明確的產權關系,又怎能期盼現有產權制度安排有較高的經濟績效呢?(2)土地產權殘缺。登姆塞茨提出“所有權殘缺”(thetruncationofownership)這一概念來表明國家對產權的侵入下的經濟衰退。[87]產權殘缺實際上構成了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產權的另一問題。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產權殘缺主要表現在集體土地的征用過程中。(3)農戶承包權的不穩定性。土地的頻繁調整和過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農民一方面對土地的使用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不愿意對土地追加投資。加之,近年來,社會結構的松動,大批農民流向城市成為打工一族,拋荒現象十分嚴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穩定性,還表現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不夠充分,例如,在現行制度安排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觀察表明,農民甚至缺乏充分行使使用自己土地的權利,地方政府隨意解除承包合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期的制度非均衡還表現在農業投入和產出的失衡。

農業總產值與平均投入指數曲線圖[88]

說明:坐標橫軸表示年份,從1到37分別指1949年到1985年;縱坐標表示農業總產值與平均投入指數。曲線系列1到5分別指農業總產值、勞動投入、土地投入、資本投入和流動投入。

從此曲線圖,除了看出在1977年之前農業總產值在低增長的狀態下徘徊外,還可以看出農業總產值曲線(系列1)并沒有隨著投入曲線(尤其是流動投入曲線,系列5)的變化而成比例地變化。即資本的投入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收益,即使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也是如此。流動投入指數在1983—1985年間,有短期下降的趨勢,1986年開始回升,但直到1988年還沒有達到1982年的水平。事實上,1983年以后,許多農村地區都在探索新的土地產權制度的形式。

2.未來在中國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原則

我們不主張為未來中國的土地產權制度走勢作出規范性研究,即指出未來的必然狀態。但是根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未來中國土地產權制度安排應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社會保障功能原則。土地作為農民的最基本生存資料,不僅具有經濟功能,更需要為經濟當事人提供社會保障功能。1980年代以來,隨著戶籍制度的松動、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出來流向城市,形成聲勢浩蕩的民工潮。大量的事例表明,把農村土地制度作為一項潛在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中國的一項新經驗。對此,我們將作進一步的觀察和研究。

第二,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穩定性和資源最佳配置效應原則。較為穩定的地權對鼓勵增加土地投資、自由轉讓、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形成集約規模經營,都會大有裨益。[89]

第三,尊重地方制度創新原則。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表明,地方性的制度創新對當今的土地制度安排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改革二十年后的今天,支配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力量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村經濟結構差異及社區整合能力強弱不一。[90]因此,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結構不同,發展水平不同,利益導向不同,必然使未來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演變復雜化、多樣化。同時,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之下,土地尚不能成為純市場意義上的可以交換的生產要素。土地產權制度的演變最終將依賴國家利益、地方擁有的可以和國家對話的資源、經濟結構以及農民土地觀念的差異而定。觀察表明,另外值得關注的現象是,1980年代中期以來,一些地區(尤其鄉鎮企業欠發達的地區),由于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的經紀行為,使得稅費超過農民預期凈收益,而引起農民棄地進城。我們把長期被棄置土地的產權安排與重組叫做消極性制度創新。在稅費制度、土地制度和工業化關心之間是否存在可能的邏輯關系,有待于進一步的田野調查來說明,也值得我們去思考。

六、余論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框架討論中國50年來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同時隱含一個假設:在50年來尤其是集體化時期的土地制度變遷過程中,以農民為代表的社會在與具有暴力潛能的壟斷組織的國家的互動過程中地位的上升,必然會導致國家本身的變遷。有的學者認為國家變遷的基本方向是向可提供有效服務的契約國家轉化。[9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安排本身就是國家和社會博弈互動的結果,表明了由國家純粹按照自己利益一手安排產權時代的結束,前面討論的產權邏輯的變遷同樣預示著國家對社會服務的有效性。很清楚的是,整個1980年代,國家在確認了包產到戶的體制之后,相應的制度安排即保護農民私產的種種舉措便產生了,農村經濟政策的基本走向,就是在農民自發的制度創新推動下承認農民自有資源的私產制度。[92]但是,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向社會提供有效服務的契約國家,只是國家發展的可能的結果,其真正的形成還有賴一定的條件,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即國家的權力應由社會授予并且得到社會(至少是多數人)的有力制約。這樣才使得國家及其人的利益取向和社會的利益取向保持一致,只有這樣,國家才能按照提供有效服務的方向行使其權力。[93]

基于本文的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出,1949年以來50年間的中國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過程,同時也是國家與社會權力關系變遷的過程。在考察國家與社會關系變遷的過程中,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可以成為我們分析和理解這一過程的工具。周曉虹最新的一項關于農民的政治參與的研究,將國家和社會的關系的變化分為兩個時段:即1949年到改革開放國家權力的延伸與社會的重構的第一階段,改革開放至今國家控制減弱與農村社會成長的第二階段,并比較了不同時段里農民的政治參與。[94]循著我們的思路,這兩個時段劃分的最重要的基礎便是農民對土地占有關系的變化。事實上,由于以農民為代表的社會的力量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引發了學術界關于中國國家與社會乃至市民社會的長期討論。黃宗智關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的討論,[95]以及裴宜理(ElizabethJ.Perry)對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研究范式的質疑,[96]開闊了該領域研究的思路。按照本文的邏輯,我們認為,土地產權制度安排,進而所有權制度安排仍是牽動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根主線,它規定著國家與社會力量對比的變化。參考文獻:

[1]奧格本:《社會變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2]土地產權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權所有制、地權的交易、土地的使用制度、實現形式和生產組織等。

[3]《偉大的十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第29頁。

[4]太和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太和縣志》,合肥:黃山書社,1992,第65頁。

[5]李友梅:《江村家庭經濟的組織與社會環境》,載潘乃谷、馬戎主編:《社區研究與社會發展》,上卷,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第506頁。

[6]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1983)》,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1983,第162頁。

[7]王春光:《中國農村社會變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第10-12頁。

[8]朱秋霞:《中國大陸農村》,臺北:正中書局,1995,第76-78頁。

[9]H.登姆塞茨:《關于產權的理論》,載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97、100頁。

[10]“搭便車”,指的是“即使個人沒有支付成本他也自動地享受到團體所提供的服務”。為了克服這個問題,該團體必須能夠對其成員提供有選擇的,只有參與該團體活動才能享有的刺激。參見Coase,R.,"The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J.LawEcon.,Oct.1969,2."

[11]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12]North,Douglass1981,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W.W.Norton&CompanyInc.中文版參見道格拉斯•C.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3]D.C.諾斯、L.E.戴維斯《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與原因》,載于R.科斯、A.阿爾欽、D.諾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70頁。

[14]董國禮:《中國農業集體化經濟的制度環境分析》,南京:《學海》,2000年,第6期(已定稿)。

[15]孫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1949—90年代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第150頁。

[16]薄一波:《關于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第349頁。

[17]:《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選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955),第179頁。

[18]張樂天:《告別理想:制度研究》,上海:東方出版社,1998,第67-68頁。

[19]《人民日報》,1958年8月9日。

[20]《人民日報》,1958年8月12日。

[21]DaliYang,CalamityandReforminChina:State,RuralSociety,andInstitutionChangeSincetheGreatLeapFamine.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6,p36.

[22]王耕今等主編:《鄉村三十年》(上),北京:農村讀物出版社,1989,第17頁。

[23]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匯編》(下),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第634頁。

[24]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第66-68頁。格爾茲(CliffordGeertz)在1963年撰寫的《農業內卷化》(AgriculturalInvolution)一書中首先運用內卷化(involution)這個概念,藉以描述印尼爪哇地區一種生態穩定性、內向性、人口快速增長,高密度的耕作過程;資本密集和勞動密集的二重經濟模式,缺少有效技術方法和工業因子引入傳統農業經濟,所以并不支持真正的變遷。

[25]道格拉斯•C.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0頁。

[26]H.登姆塞茨:《關于產權的理論》,載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7]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28]道格拉斯•C.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第70-71頁。

[29]H.登姆塞茨:《關于產權的理論》,載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100頁。

[30]Demsetz,1988,Ownership,Control,andtheFirm,BasilBalckwellInc.

[31]道格拉斯•諾思、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第1頁。

[32]參見道格拉斯•諾思、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以及道格拉斯•C.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3]North,Douglass1981,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W.W.Norton&CompanyInc.中文版參見道格拉斯•C.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又參見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34]丘繼成:《鄉鎮企業:社區(政府)管理模式的基本線索》,1988,載李國都編:《發展研究》,1-2卷,北京: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90,第744-768頁。

[35]比如高級社雖然在章程中規定社員可以退社,但在實際運行中完全不是這樣,強大的意識形態令“退社權”成為一紙空文。參見林毅夫:《再論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的發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八章的內容。

[36]AlbertO.Hirschman,1970,Exit,Voice,andLoyalty.HarvardUniversityPress.

[37]《關于56年整社工作總結及今冬整社意見》,太和縣檔案館存,1956年檔案,7號卷。

[38]凌志軍:《歷史不再徘徊——在中國的興起和失敗》,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第48-49頁。

[39]吳思:《陳永貴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國的實驗》,廣州:花城出版社,1993,第66頁。

[40]陳大斌:《蘭考板話》,載穆青等:《激變的農村》,北京:新華出版社,1983,第255頁。在這段板話中,“三隊的鐵軌”指的是用敲一段廢鐵軌來代替上工的鐘。

[41]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經濟與鄉村發展》,北京:中華書局,1992,第11-12頁。

[42]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2,第69頁。

[43]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2,第25-31頁。

[44]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45]周曉虹:《傳統與變遷——江浙農民的社會心理及其近代以來的嬗變》,北京:三聯書店,1998,第225頁。

[46]HelenSiu:"AgentsandVictimsinSouthChina."YaleUniversityPress.1989.

[47]H.登姆塞茨:《關于產權的理論》,載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105-106頁。

[48]MyronCohen:"CulturalandPoliticalInventionsinModernChina:TheCaseof’Peasants’",deadalus122,no.2(Spring1993)。

[49]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另外還可參見謝識予編著:《經濟博弈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

[50]Lin,JustinYifu,1990,"CollectivizationandChina’sAgriculturalCrisisin1959-1961,"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98,No.1.同時可參考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三聯書店,1992.

[51]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下卷,1993,第873頁。

[52]彭尼•凱恩:《中國的(1959-1961)》,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第106頁。

[53]太和縣統計局:《太和縣四十年國民經濟統計資料:1949-1988》,非正式出版物,第7-9頁。

[54]《太和縣雙浮公社五星大隊最近幾年工分值數降低情況的報告》,太和縣檔案館存,1961年檔案,案卷號12.

[55]在這篇論文里,我們無意對安徽省太和縣在1959-1961年間的死亡人數進行推斷,但是,我們就當時的情況進行了采訪。關于1960年代初太和縣非正常死亡人數,曾多次參與編寫太和縣志、被當地人稱為“活縣志”的王之舟老人有以下回憶:“官方正式統計數字是14萬,實際上應該是20萬人。1961年春,華東局史書記為調查太和縣的非正常死亡情況,住在太和縣高廟,其電話直接通往中央。當時安徽省委書記處書記王光宇住在太和縣雙浮,王書記去拜訪他,這個老頭(指史書記,作者注)就不站起來,只說:”老王,你坐。‘說明其地位比王光宇高。史書記在太和縣檔案館編縣志(王之舟可能記憶有誤,1961年太和縣不曾編縣志,王可能表達’編材料‘,作者注),我能看到其統計數字,死亡人數達百分之五十多。在統計死亡數字時,將一些非正常死亡列為正常死亡,比如六十歲以上的人死亡都被列為正常死亡;地主死亡人數,下面也不敢以非正常死亡人數上報。我是地主出身,我的祖父、祖母、大伯父、大伯母、二伯父、二伯母、三伯父、三伯母都餓死在1960年,然而都未作為非正常死亡統計。其實我祖父雖然八十一歲,但其身體還是很好的,下雨天還能穿’泥屐子‘(一種木制雨具,適于泥濘的道路,但是穿上后不易保持身體平衡。作者注),身體還相當好,他的死卻不被列為非正常死亡。據官方統計太和縣在1960年非正常死亡人數是14萬多,但實際上超過20萬,就是14萬也不得了。1960年,一太和縣籍軍人(軍銜是連長)回家鄉探親,見村民餓得很,就寫信致中央。中央要求(阜陽)地區檢查,地區又轉到(太和)縣委,縣委說他’污蔑‘,結果軍隊處分了他。他不服氣,便回鄉逐村調查造冊,看到底死了多少人,然后又報道中央。中央批文讓曾希圣直接檢察,結果是王光宇來的,事情就這樣弄出來了。“作者無意去核實王之舟回憶的真實性,僅摘錄于此供同仁們參考。

[56]《譚震林傳》編纂委員會:《譚震林傳》,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328-29頁。

[57]:《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第440頁,注318.

[58]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匯編》,第二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1,495頁。

[59]逢先知:《和他的秘書田家英》,載董邊等編:《和他的秘書田家英》,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第68頁。

[60]DaliYang,CalamityandReforminChina:State,RuralSociety,andInstitutionChangeSincetheGreatLeapFamine.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6,pp131-139.

[61]楊勛、劉家瑞:《中國農村改革的道路——總體述評與區域實證》,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第90頁。作者在安徽省太和縣作田野調查時,一個受訪者也講述了這個故事。參見:田野調查筆記。

[62]田野調查筆記。

[63]田野調查筆記。

[64]太和縣檔案館存,1961年資料,卷案號12.《關集公社趙集大隊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一年生產變化情況的調查報告》。

[65]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下卷,1993,第1078-1090頁。又見杜潤生:《中國農村經濟改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第14-15頁。

[66]太和縣檔案館存,1961年檔案,案卷號12.

[67]田野調查筆記。“七級工,八級工”,“騎著車,帶著表”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象征,這句話的意思是農民在“責任田”制度安排下的生活甚至比國家工作人員的還要好。

[68]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下卷,1993,第1078-1090頁。又見杜潤生:《中國農村經濟改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第14-15頁。

[69]計劃、分配、大農活、用水、抗災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即“五統一”。

[70]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下卷,1993,第1080頁。

[71]孫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1949—90年代初)》,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第312-313頁。

[72]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與強制性變遷》,載于R.科斯、A.阿爾欽、D.諾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397頁。

[73]凌志軍:《歷史不再徘徊——在中國的興起和失敗》,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第90頁。

[74]帕森斯:《現代社會的結構和過程》,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第88頁。

[75]楊大利(DaliYang):《從饑荒到農村改革》,《二十一世紀》(香港),1998年8月號。

[76]中國農業年鑒出版委員會:《中國農業年鑒》,北京:農業出版社,1984,第69頁。

[77]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78]周曉虹:《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看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后時代的比較》,未發表的論文。

[79]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80]WenGuangzhongJames,1989,"TheCurrentLandTenuresSystemandItsImpactonLongTermPerformanceofFarmingSector:TheCaseofModernChina"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ofChicago.

[81]更為詳細的資料參見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2,第33-34頁。

[82]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83]這句話是在表達起始于鳳陽小崗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收益安排,是由鳳陽縣委書記陳庭元和他的上級、安徽滁縣地委書記王郁昭將這種制度叫“大包干”后,形象地結合農民的語言編出的歌謠:“大包干,大包干,直來直去不拐彎。保證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參見凌志軍:《歷史不再徘徊——在中國的興起和失敗》,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第213頁。

[84]道格拉斯•C.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又可參考諾斯:《制度變遷理論綱要》,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5,夏季卷。

[85]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制度創新的初期,黨內高層領導的意見并不一致。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議》充分肯定了農業對整個國民經濟的重要性,并承認帶來的績效是低的;但同時也通過了《農村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作出了“不許分地單干”、“不準包產到戶”等維護的規定。參看陳吉元等:《中國農村社會經濟變遷:1949-1989》,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1993,第475-476頁。

[86]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三聯書店,1992,第101頁。

[87]Demsetz,1988,Ownership,Control,andtheFirm,BasilBalckwellInc.

[88]WenGuangzhongJames,1989,"TheCurrentLandTenuresSystemandItsImpactonLongTermPerformanceofFarmingSector:TheCaseofModernChina,"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ofChicago.p123.轉引自林毅夫:《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三聯書店,1992,第43頁。

[89]姚洋最近的研究支持這一觀點。參見姚洋:《中國農地制度:一個分析框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90]JonathanUngerandAnitaChan,"InheritorsoftheBoom:PrivateEnterpriseandtheRoleofLocalGovernmentinaRuralSouthChinaTownship",TheChinaJournal,No.42,July1999.劉守英也持這樣的觀點,他認為目前,傳統體制下中央政府對土地所有制結構的控制與利益格局的支配,已讓位于社區結構(包括各個利益主體的實際力量利益)的影響,這種農村社區經濟結構的差異勢必導致農村土地產權安排結構的多樣化。參見劉守英:《中國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結構與變遷——來自村莊的經驗》,載張曙光主編:《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第二集),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第418頁。

[91]汪和建:《邁向中國的新經濟社會學——交易秩序的結構研究》,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第400頁。

[92]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夏季卷。

[93]汪和建:《邁向中國的新經濟社會學——交易秩序的結構研究》,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第403-4頁。

[94]周曉虹:《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后時代的比較》,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秋季卷。

[95]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載鄧正來、J.C.亞歷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

[96]ElizabethJ.Perry,"StateandSocietyinContemporaryChina",WorldPoliticsNo.41(1989);"TrendsntheStudyofChinesePolitics:State-SocietyRelations",TheChinaQuarterly,No.139(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