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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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無配偶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內容進行法律規制必須先界定其內涵,而對其進行法律的規制具有現實必要性。
關鍵詞:非婚同居關系;意思自治;共同生活;法律規制
隨著市民社會的發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關系領域擴張,人們生活關系的處理方式變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為人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對當事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對非婚同居關系都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而我國對此的法律規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關系展開論述,對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作出建議和參考。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為目的的結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產生這種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嚴,高級官員等的結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資與婚資對于貧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難。當時,符合姘合制度規定的結合不是非法的,被社會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羅馬法后,曾一度被人們所排斥,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無法容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情感與生活方式自由選擇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數人所重新接受,許多國家法律設立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制度,并發展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我國對非婚同居關系并沒有法律明確的定義,這對于調整非婚同居的現狀是不利的。
對于現今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種觀點認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此概念將已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關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關系中。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共同生活體、但無婚意的結合。"此觀點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為社會公益所禁止的情況排除在外。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中,對非婚同居的定義類似于次觀點,如《南澳大利亞事實伴侶關系法》中定義事實伴侶,是一男一女之間象夫妻一樣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盡管他們沒有締結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種較為普遍的、適應現今社會現象的觀點定義到"非婚同居,指雙方當事人只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的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觀點不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為,也將同性同居關系納入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之中。在澳大利亞《北部地方事實伴侶關系法》中,事實伴侶是雙方之間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卻有著象婚姻一樣的關系,而且不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另外,在法國、德國,均承認了同性伴侶關系并且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
對于非婚同居的定義,文章較贊同第三種看法,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應當是無配偶的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包括了同性和異性的結合關系,排除了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對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關系,作者認為法律應當給予其一定的規范和保護。
二、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
法律在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調整時,法官在解決非婚同居關系的糾紛時,應首先界定非婚同居關系。筆者認為,認定非婚同居關系時應當符合如下幾個標準:
(1)雙方當事人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選擇,因此,行為人具備民法意義上選擇的能力是首要條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約進行,同居協議優先適用,以契約內容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視為契約行為,與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同居行為應當另行規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為關系中。
(2)雙方當事人均無禁止結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緣關系、收養關系等倫理關系的不得非婚同居。兩者的同居關系不應當受非婚同居關系法律的保護。
(3)非婚同居關系是基于雙方的自愿。這樣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應當包含了相互承認的意思。如不承認對方為生活伴侶的意思,則可視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僅僅為同住一屋。一般實踐中認定自愿否,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情況,以及非婚同居關系的其他認定要件,而不是憑一人之詞。
(4)同居的時間要求。為保持同居關系的穩定,一些國家對受到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要求持續一定的時間,如法國要求同居必須持續3年以上,澳大利亞大部分州規定必須持續2年的同居關系。根據我國實際,建議同性或異性自愿公開同居生活的,持續期間已滿2年以上的,法律對該同居關系給予一定的保護。因為要求同居時間的持續,基本上可以排除與同時與兩人或兩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況。
(5)對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縮短認定同居持續的時間要求。因為在不滿時間2年中,會出現懷孕以及生育的情況,相應縮短認定同居的時間,可以更好的保護女性和胎兒、幼兒等較弱勢的一方。
(6)行為人雙方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這樣可以將非婚同居關系與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區別。實踐中,在認定雙方是否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時,可以通過雙方經濟的依賴程度、扶養關系、財產使用和分配、家庭義務的履行、性關系等諸多客觀方面予以認定,而不僅以一個方面來確定,尤其是傳統觀念認為同居應為性關系的標準,性關系已不僅存于同居關系中,而同居關系的雙方也不一定會為持續的性關系,如老人的同居關系、有疾病人與正常人的同居關系等。
三、對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
對于非婚同居的規制模式,國外有幾種立法模式可作參考。一是推定配偶原則,這是最接近正式婚姻的保護方式。一般而言,推定配偶對善意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享有配偶繼承權,并有權因配偶非正常死亡提起訴訟獲得勞工賠償以及與配偶相關的其他利益,即推定配偶的權利與合法配偶的權利相當。第二種是家庭伙伴式的立法模式體現了內部的和諧一致性,這類法律的關注點并不在于性伙伴關系或他們之間的終生結合在一起的承諾,而是在于他們形成或已經形成一種在生活上穩定結合在一起的事實;還有一種是契約式的立法模式,主要出現在美國和加拿大,由于非婚同居不具備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濟手段主要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保護。
上述三種立法模式都有可借鑒之處,比較下來,筆者認為法律規制的模式,首先,應當承認非婚同居的同居協議,同居協議有優先于法律任意規范的效力。其次,在沒有同居合同的情況下,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方式應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區別。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除同性同居等因為客觀情況不被允許結婚而同居的情況外,一般選擇同居的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規制,否則完
全可以選擇合法婚姻關系,因此,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規制應當與對婚姻關系有區別,而不被允許結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樣的平等保護,可以通過同居協議確定雙方如同合法婚姻關系那樣的權利義務。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又可以賦予同居伴侶與合法配偶相同的權利,如繼承的權利。另外,鑒于同性同居、有疾病人同居的復雜性,應當對其內容做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在收養等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我國立法可以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如下幾個方面做出一些規定:
(一)關于財產問題
首先,適用雙方當事人的同居協議之約定。
其次,在無約定時,不能像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一樣適用共同財產制度,而要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即沒有明確約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許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夠保持自己經濟和財產的相對獨立性而選擇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債務承擔、生活費用等各方面的問題,法律可以不予具體規定,對于此國外的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關系破裂的時候法院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對其加以處理。
(二)關于扶養問題
非婚同居關系,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人身關系,因此原則上講,也就不存在相互的扶養義務,均無扶養請求權。但是現實中應有例外。因為在非婚同居關系中,也會有較弱勢的一方,或者為共同生活體作出事業犧牲的一方,在非婚同居關系結束后,會因一時無法找到工作等問題沒有足夠的能力維持生活,以及女方懷孕需要特殊照顧等情況,應當讓另一方付扶養義務。具體說來,包括1,確有必要。根據克羅地亞法律,非婚同居的一方沒有足夠的維持生活的能力,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并不能從事工作或者失業的,有請求非婚同居另一方給予扶養的權利,2,另一方有扶養的義務。
另外,扶養義務不是長期存續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1,需被扶養一方失去被扶養條件的;2,被扶養一方結婚或者有新的非婚同居關系的;3,被扶養一方對扶養義務一方有嚴重不當行為的。
也有學者提出一次性給付的扶養方式,"持續公開同居生活超過三年的,同居雙方在解除同居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予以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三)關于子女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第9點提到"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的,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19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我國對異性同居的非婚生子女的規定較為完善。要提出說明的是同性同居的子女問題。一般情況,各國均限制了同性同居伴侶領養子女的權利,較特殊的是帶有子女的雙性戀者的同性同居情況,應當規定與他人同性同居者不享有子女撫養權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有利于子女成長環境的問題。
(四)關于繼承權的問題
筆者認為,非婚同居同樣是一對一的共同生活關系,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而同居伴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時,必然是同舟共濟地面對生活的種種困難,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質上的相互依賴與幫助不亞于婚姻關系,在同居關系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應當享有繼承權。況且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有持續一定時間的限定,在持續時間里一方的付出是應當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筆者認為同居伴侶可以享有與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同等的繼承權,但是同居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非婚同居畢竟不是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不選擇婚姻而選擇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慮,比如老年人同居,僅期望讓兒女繼承其財產者有之,基與當事人特殊的需求選擇非婚同居,當事人雙方可以應用同居合同排除繼承權。而非婚同居關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關系解除一樣,雙方不具有繼承權,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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