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6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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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般侵權或是特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應該對其作出怎樣的立法選擇和司法處理,如何在一定的經濟文化背景中對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利益進行恰當的平衡,如何既保證交通秩序又兼顧個別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結果……以上諸多疑問不建立在對交通事故多視角地考察上,是很難得出正確結論的。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交通事故處理曾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其理由是:①人的本質屬性首要在于社會屬性,而社會對人的基本要求便是理性,即人應理智地以思維控制自己的身體和行動。既然如此,那么法律就必然做出如下回應:當人謹慎、理智地控制自己時,法律應予肯定,如此社會才能保持在理性的秩序中;人只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而絕不應在正常理智之外承擔不可預知、不能控制的風險,否則便意味著人在意志和身體上是不自由的。這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倡導自由、理性以來傳統侵權法過錯責任的基礎理論;②如果一律采取無過錯責任,對于駕駛者,因為即使已持相當之注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不如干脆擺脫警惕之累,順其自然;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則不必左顧右盼,因為自己不因過錯而承擔責任;對于社會,這種狀況必然引起交通秩序混亂,事故增多。從利益衡量的角度看,由于機動車方承擔過重的風險責任,其使用機動車的興趣和頻率就會降低,作為加速經濟和社會運轉的交通大動脈就會受到影響,汽車工業和相關產業就會遭受一定打擊;③盲目引進國外的無過錯責任,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如今汽車已走進千家萬戶,成為基本的代步工具甚至生活方式,在汽車技術日益發展和完善以致駕駛員足夠注意便可相當程度減少事故的時代,仍然認為它是高速危險工具并不合適宜。從另一角度講,交通事故的發生跟道路狀況、人車混行、交通安全意識、管理措施等各種社會原因有很大關系,僅僅讓機動車方承擔這種社會責任也是不公正的。

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對交通事故研究和認識的日益深入,越來越多的人主張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其理由是:①固然人應當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否則社會將失去基本的道德評價,將淹沒在沒有標準的盲目之中。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社會公害、交通事故等逾來逾影響人的生存,這種大工業化及人類戰勝自然過程中所帶來的副產品,僅僅讓交通事故受害方而不是讓享受利益者或整個利益集團承擔是不符合公平觀念的。盡管有時“副產品”的實施者并無過錯但受害人更無過錯,而總得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便必然意味著從過錯歸責到結果歸責的轉變,即不再探尋結果背后的主觀原因,而是直接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假如非要探尋過錯,那勿寧說是整個人類的過錯,或者是整個人類在自然、在自己制造物面前的軟弱無能;②隨著物質生活的發達和保險業的發展,由機動車方或機動車集團承擔賠償責任,不僅不會削弱其生存及發展能力,打擊其利用現代工具的興趣,相反會促使其更加謹慎地控制危險,更有利于快速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③汽車對周圍環境具有天然的危險性,而同時機動車方自愿選擇并且也在享受著其帶來的便利,那么享受利益的人便有義務對危險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人的注意力和控制力均有一定界限,有時即使足夠注意仍難免事故發生,此時讓受害人“自認倒霉”不具有說服力。當然由于機動車危險性是整個人類的生產能力帶來的,社會應設計一種制度,盡力讓機動車整體來承擔這種風險責任;④任何文明的制度均是以人為中心建立起來的,現代國家更不能允許將血肉之軀和移動鋼鐵同等對待。以控制論的觀點,社會當然更應照顧行人和非機動車方,使二者之間形成適度的張力,避免力量懸殊所造成的社會動蕩。而且從倫理的角度,我們所希望的社會公平,乃是“抑強扶弱”,給傷者一定的感情撫慰,防止泛物質化;⑤從駕駛方和非駕駛方的心理狀態和控制能力上看,駕駛員控制著高速運動工具,其有責任、有可能持高度注意義務以保證不對周圍環境造成損害。而非機動車方不可能具有這種風馳電掣的危險性,他的控制能力、反應能力、速度也遠不能同被操縱汽車相比,他也由于不具有危險性而只能承擔一般注意義務。況且人的自由和尊嚴也要求人不能為躲車而失去常態,它有權利隨時保持體面的生活。如上所述,在強烈的肉體與鋼鐵、專業與非專業、生命權與通行權的對比中,仍然強調過錯責任是非人道的;⑥法律經濟學的觀點認為,由管理危險物和帶來危險的人承擔風險成本最低。而從交通管理經驗來看,交通事故多由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疲勞行車等原因造成,駕駛員最能控制行車風險,向“行人開刀”不能減少事故發生,相反只要政府下大力氣加強駕駛員培訓、整治違章,交通事故就會減少。沒有幾個人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無過錯責任不會縱容行人去冒險,在公路上優哉游哉,他只會使駕駛員更加愛惜生命,更加遵守規章。

其實社會理論并不能證明任何問題,他只是使我們對已經存在的東西更加相信而已。因此筆者不敢急于得出結論,而是想再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辯證關系作以總結:由于交通事故的數量能夠通過謹慎和充分注意而大幅度減少,完全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從而使駕駛人員減輕謹慎和注意程度是不利于完善交通秩序的,相反使用過錯責任原則能為駕駛人員提供明確的標準,使其行駛時保持高度注意,特別符合中國目前的交通狀況、交通安全意識。但是也應該看到,交通事故的避免并非駕駛員純粹理性所能解決,其所具有的天然危險性不僅應由享受利益的人承擔,更應該由催生這種危險性并認可其正當性的社會承擔,但承擔的結果又不能反過來打擊對現代工具的使用興趣和使用能力,從而造成對現代工商業的沖擊。交通事故處理的歸責設計,應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平衡,使之既保證秩序又維持公平,即崇尚理性又尊重人權,既提倡道德又關注結果。

實際上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于采取單純的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任何國家都是結合自己的國情以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在二者之間尋找平衡點,使之既促進整體工商業的發展又避免其“副產品”對弱者的過度傷害,既保護對現代工具的使用興趣又使其承擔適度的風險責任,既激發行人對交通安全的注意又照顧到機動車與行人間的天然反差,既保證公平的賠償又照顧到社會對良好交通安全意識的需要。因為正常的想象力會告訴我們,采取完全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是將人類有限能力所產生的“副產品”轉嫁給一小部分受害人,將享受利益、制造風險的人所產生的消極后果轉嫁給受害人,使強者更加凌駕于弱者之上,使社會失去適當的矛盾抗衡和倫理評價。而僅僅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徹底放棄對行為的評價標準,放任行人、非機動車方的漫不經心進而不合理地擴大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國外交通事故歸責原則之比較

考察國外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不獨在于明白我國處理原則在國際中的地位,更是為了通過其法律背景、經濟發展、內在邏輯之思考,求得對我國采用何種處理原則之啟發。

1、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

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是最早采用無過錯原則來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國一般被認為采取嚴格責任,其實二者在實踐操作時并無嚴格界限。從法律本身的邏輯來解釋,采取上述原則的原因在于大陸法系國家侵權法并不發達,相反其統一于債法之中,而債法的嚴格責任再加上現實的需要,很自然地就過渡到無過錯原則。但是,這種無過錯責任并非使致害人無免責事由,如果致害人能夠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害人、第三人過錯或動物引起,而致害人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且非機動車輛障礙或操作失誤所致,則致害人可以免責。同時如受害人對事故發生有助成過失的,則致害人可以減輕責任。

2、英美法系-過錯責任

英美法系是侵權行為法比較發達的國家,盡管基于現實的呼應和公正的要求,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采取無過錯責任,但英美法系國家至今大多仍采取過錯原則。其理由仍然是傳統侵權法的解釋:每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對社會負有謹慎義務,如果已經保持高度注意義務,則不能承擔責任。但這種理論并非對“從身份到契約,再從契約到身份”、“分配正義”、“侵權責任從僅僅道德評價到結果歸責”等新思潮充耳不聞,實際上英美法系在以另一種獨特的方式實踐著事實上的“無過錯責任”。在美國:①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觀念上一般認為對交通事故的產生致害人是有過錯的,不過這需要復雜的司法程序認定;②美國大多數州實行機動車第三人強制險,甚至一些州使每一個領取駕駛執照的人投保責任險。由于美國的保險業比較發達,除非保險公司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一般都能對受害人進行充分的賠償。在英國,過錯責任大部分是以過錯推定為基礎實行的。這樣既使是過錯責任,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同大陸法系國家并無區別。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般侵權或是特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應該對其作出怎樣的立法選擇和司法處理,如何在一定的經濟文化背景中對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利益進行恰當的平衡,如何既保證交通秩序又兼顧個別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結果……以上諸多疑問不建立在對交通事故多視角地考察上,是很難得出正確結論的。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交通事故處理曾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其理由是:①人的本質屬性首要在于社會屬性,而社會對人的基本要求便是理性,即人應理智地以思維控制自己的身體和行動。既然如此,那么法律就必然做出如下回應:當人謹慎、理智地控制自己時,法律應予肯定,如此社會才能保持在理性的秩序中;人只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而絕不應在正常理智之外承擔不可預知、不能控制的風險,否則便意味著人在意志和身體上是不自由的。這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倡導自由、理性以來傳統侵權法過錯責任的基礎理論;②如果一律采取無過錯責任,對于駕駛者,因為即使已持相當之注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不如干脆擺脫警惕之累,順其自然;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則不必左顧右盼,因為自己不因過錯而承擔責任;對于社會,這種狀況必然引起交通秩序混亂,事故增多。從利益衡量的角度看,由于機動車方承擔過重的風險責任,其使用機動車的興趣和頻率就會降低,作為加速經濟和社會運轉的交通大動脈就會受到影響,汽車工業和相關產業就會遭受一定打擊;③盲目引進國外的無過錯責任,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如今汽車已走進千家萬戶,成為基本的代步工具甚至生活方式,在汽車技術日益發展和完善以致駕駛員足夠注意便可相當程度減少事故的時代,仍然認為它是高速危險工具并不合適宜。從另一角度講,交通事故的發生跟道路狀況、人車混行、交通安全意識、管理措施等各種社會原因有很大關系,僅僅讓機動車方承擔這種社會責任也是不公正的。

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對交通事故研究和認識的日益深入,越來越多的人主張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其理由是:①固然人應當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否則社會將失去基本的道德評價,將淹沒在沒有標準的盲目之中。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社會公害、交通事故等逾來逾影響人的生存,這種大工業化及人類戰勝自然過程中所帶來的副產品,僅僅讓交通事故受害方而不是讓享受利益者或整個利益集團承擔是不符合公平觀念的。盡管有時“副產品”的實施者并無過錯但受害人更無過錯,而總得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便必然意味著從過錯歸責到結果歸責的轉變,即不再探尋結果背后的主觀原因,而是直接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假如非要探尋過錯,那勿寧說是整個人類的過錯,或者是整個人類在自然、在自己制造物面前的軟弱無能;②隨著物質生活的發達和保險業的發展,由機動車方或機動車集團承擔賠償責任,不僅不會削弱其生存及發展能力,打擊其利用現代工具的興趣,相反會促使其更加謹慎地控制危險,更有利于快速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③汽車對周圍環境具有天然的危險性,而同時機動車方自愿選擇并且也在享受著其帶來的便利,那么享受利益的人便有義務對危險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人的注意力和控制力均有一定界限,有時即使足夠注意仍難免事故發生,此時讓受害人“自認倒霉”不具有說服力。當然由于機動車危險性是整個人類的生產能力帶來的,社會應設計一種制度,盡力讓機動車整體來承擔這種風險責任;④任何文明的制度均是以人為中心建立起來的,現代國家更不能允許將血肉之軀和移動鋼鐵同等對待。以控制論的觀點,社會當然更應照顧行人和非機動車方,使二者之間形成適度的張力,避免力量懸殊所造成的社會動蕩。而且從倫理的角度,我們所希望的社會公平,乃是“抑強扶弱”,給傷者一定的感情撫慰,防止泛物質化;⑤從駕駛方和非駕駛方的心理狀態和控制能力上看,駕駛員控制著高速運動工具,其有責任、有可能持高度注意義務以保證不對周圍環境造成損害。而非機動車方不可能具有這種風馳電掣的危險性,他的控制能力、反應能力、速度也遠不能同被操縱汽車相比,他也由于不具有危險性而只能承擔一般注意義務。況且人的自由和尊嚴也要求人不能為躲車而失去常態,它有權利隨時保持體面的生活。如上所述,在強烈的肉體與鋼鐵、專業與非專業、生命權與通行權的對比中,仍然強調過錯責任是非人道的;⑥法律經濟學的觀點認為,由管理危險物和帶來危險的人承擔風險成本最低。而從交通管理經驗來看,交通事故多由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疲勞行車等原因造成,駕駛員最能控制行車風險,向“行人開刀”不能減少事故發生,相反只要政府下大力氣加強駕駛員培訓、整治違章,交通事故就會減少。沒有幾個人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無過錯責任不會縱容行人去冒險,在公路上優哉游哉,他只會使駕駛員更加愛惜生命,更加遵守規章。

其實社會理論并不能證明任何問題,他只是使我們對已經存在的東西更加相信而已。因此筆者不敢急于得出結論,而是想再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辯證關系作以總結:由于交通事故的數量能夠通過謹慎和充分注意而大幅度減少,完全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從而使駕駛人員減輕謹慎和注意程度是不利于完善交通秩序的,相反使用過錯責任原則能為駕駛人員提供明確的標準,使其行駛時保持高度注意,特別符合中國目前的交通狀況、交通安全意識。但是也應該看到,交通事故的避免并非駕駛員純粹理性所能解決,其所具有的天然危險性不僅應由享受利益的人承擔,更應該由催生這種危險性并認可其正當性的社會承擔,但承擔的結果又不能反過來打擊對現代工具的使用興趣和使用能力,從而造成對現代工商業的沖擊。交通事故處理的歸責設計,應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平衡,使之既保證秩序又維持公平,即崇尚理性又尊重人權,既提倡道德又關注結果。

實際上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于采取單純的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任何國家都是結合自己的國情以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在二者之間尋找平衡點,使之既促進整體工商業的發展又避免其“副產品”對弱者的過度傷害,既保護對現代工具的使用興趣又使其承擔適度的風險責任,既激發行人對交通安全的注意又照顧到機動車與行人間的天然反差,既保證公平的賠償又照顧到社會對良好交通安全意識的需要。因為正常的想象力會告訴我們,采取完全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是將人類有限能力所產生的“副產品”轉嫁給一小部分受害人,將享受利益、制造風險的人所產生的消極后果轉嫁給受害人,使強者更加凌駕于弱者之上,使社會失去適當的矛盾抗衡和倫理評價。而僅僅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徹底放棄對行為的評價標準,放任行人、非機動車方的漫不經心進而不合理地擴大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國外交通事故歸責原則之比較

考察國外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不獨在于明白我國處理原則在國際中的地位,更是為了通過其法律背景、經濟發展、內在邏輯之思考,求得對我國采用何種處理原則之啟發。

1、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

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是最早采用無過錯原則來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國一般被認為采取嚴格責任,其實二者在實踐操作時并無嚴格界限。從法律本身的邏輯來解釋,采取上述原則的原因在于大陸法系國家侵權法并不發達,相反其統一于債法之中,而債法的嚴格責任再加上現實的需要,很自然地就過渡到無過錯原則。但是,這種無過錯責任并非使致害人無免責事由,如果致害人能夠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害人、第三人過錯或動物引起,而致害人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且非機動車輛障礙或操作失誤所致,則致害人可以免責。同時如受害人對事故發生有助成過失的,則致害人可以減輕責任。

2、英美法系-過錯責任

英美法系是侵權行為法比較發達的國家,盡管基于現實的呼應和公正的要求,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采取無過錯責任,但英美法系國家至今大多仍采取過錯原則。其理由仍然是傳統侵權法的解釋:每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對社會負有謹慎義務,如果已經保持高度注意義務,則不能承擔責任。但這種理論并非對“從身份到契約,再從契約到身份”、“分配正義”、“侵權責任從僅僅道德評價到結果歸責”等新思潮充耳不聞,實際上英美法系在以另一種獨特的方式實踐著事實上的“無過錯責任”。在美國:①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觀念上一般認為對交通事故的產生致害人是有過錯的,不過這需要復雜的司法程序認定;②美國大多數州實行機動車第三人強制險,甚至一些州使每一個領取駕駛執照的人投保責任險。由于美國的保險業比較發達,除非保險公司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一般都能對受害人進行充分的賠償。在英國,過錯責任大部分是以過錯推定為基礎實行的。這樣既使是過錯責任,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同大陸法系國家并無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