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制度缺陷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6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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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制度缺陷分析論文

一、現行民事上訴制度缺陷

(一)兩審終審制約了上訴的功能

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在當今各國普遍采用三審終審制的趨勢下,可謂是獨樹一幟。在審級制度的設置上,公正與效率似乎總是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審級越多,當事人有更多的上訴機會,有助于減少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反之,減少審級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卻可能造成無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的民訴法規定絕大多數的一審案件是基礎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中級法院是終審法院。但是相對與省高院和最高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水平、業務能力偏低,地區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存在著偏差,由此對司法統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其次,在我國行政化的司法體制下,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著經常性的業務聯絡,因此通過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相互制約來實現司法公正往往難以做到。“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這種行政依附,對兩審終審制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二)全面審查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

基于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上級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變更上訴請求以外的第一審判決內容。“不告不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強調民事程序中當事人意思的主導性。這一原則不但適用于初審,也同樣適用于上訴審。《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條卻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使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圍繞”是否等同于以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為限,上述規定并未做進一步的解釋,導致在理論界與司法界均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三)“終審不終”損害司法權威

司法的終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訴訟在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舉足輕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決的最終性和權威性。判決的終局性促進了司法制度的可預測性和一致性。民事判決力的正當性基礎就在于司法的終局性。這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應有之義。與上訴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的是再審程序的問題。我國的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然而正是“為發現并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提供多種手段和途徑”,導致人民法院終審裁判的權威性受到極大的削弱,并進而影響到民事司法的整體權威性。“不論什么時候,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發現裁判確有錯誤,都可以提審或再審,這不僅有害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的安全性、穩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而且嚴重違反訴訟時效制度”。再審程序作為我國兩審終審制的補充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不過這種“補充”早己突破了其作為一種例外救濟的或然性,使兩審終審制名存實亡,違背了當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性完善

(一)適當限定上訴條件,嚴防濫訴行為之發生

我國的上訴條件過于寬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會為一些當事人的濫訴提供可乘之機,并嚴重影響上訴功能的發揮及其目的之實現,并導致訴訟成本之增加。無論從哪個角度說,我們都沒有理由不對上訴加以適當的限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加以進一步的限定。

1.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具有上訴利益。所謂上訴利益又稱不服利益,是指原審法院做出的于當事人不利,而由當事人提起上訴并要求上訴審法院予以改判的判決結果。

2.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從立法上認可當事人不上訴之合意。所謂不上訴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審級制度的適用。若有此等合意,則無須持上訴期間之經過,判決即于宣示時確定。

3.從爭議金額或案件類型方面對上訴予以適當限制。這是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的一種通常的限定上訴方法,其主要理論依據源于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即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的過程或者法院指揮訴訟從事審判的過程,不應使國家,也不應使當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犧牲。

(二)確立附帶上訴

我國應當借鑒大陸法系的先進立法經驗,在民事訴訟的上訴程序中確立附帶上訴制度。附帶上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附帶上訴只能針對上訴人提出附帶上訴是針對原來的上訴而言的,附帶上訴中的上訴人是原上訴中的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中的被附帶上訴的人是原來上訴中的上訴人。附帶上訴是以上訴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帶上訴,如果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因上訴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二,附帶上訴在被上訴人的上訴期間屆滿,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或判決做出之前提出。如果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訴以后,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則他也是上訴人,此時不作為附帶上訴處理。第三,提起附帶上訴應當向上訴法院提交附帶上訴狀,并在附帶上訴狀中載明上訴的理由。與上訴人應當提交上訴狀一樣,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也應當提交附帶上訴狀,而不得以口頭形式提出。附帶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理由。此外,提起附帶上訴應當交納訴訟費用。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以后,法院應當同上訴人的上訴一同審理。

三、結語

在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作為民事訴訟制度有機組成部分的上訴制度的完善應當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應有的重視。上訴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層面上需要因應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樹立體現時代的特點和精神的現代司法理念;在技術層面上,應當以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的區分為基礎,合理確定各審級的功能,同時對上訴審理范圍、方式和上訴審的各種裁判種類的具體適用問題,通過對上訴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價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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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棚瀨孝雄[著],王亞新譯.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摘要】我國的民事上訴制度是建立于上世紀50年代的經濟基礎之上的,雖然基本符合了當時的社會生活條件,但是經過這么多年的實踐,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社會對司法公正目標的追求,不能有效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和保護其合法利益。現行上訴制度存在著諸多缺陷,因此重構我國的民事上訴制度顯得尤為迫切。

【關鍵詞】民事上訴制度缺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