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0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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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訴訟的起源
公益訴訟的歷史源遠流長,早在古羅馬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因此,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者外,凡羅馬市民均可提起。由于古羅馬當時的政權機構遠沒有近代這樣健全與周密,這樣,僅依靠官吏的力量來維護公共利益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故授權市民代表社會集體利益直接行使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本質(zhì)在于市民作為原告代表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進行起訴。隨著國家的經(jīng)濟基礎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公益訴訟逐漸被賦予現(xiàn)代意義并引起廣泛關注。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生產(chǎn)力水平的提高,經(jīng)濟關系也不斷趨于壟斷化和國際化,這就必然使得某些集團的個人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社會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維護就成為現(xiàn)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必然面臨的一大問題。公益訴訟產(chǎn)生至今,盡管其在各國的表現(xiàn)形式有所不同,但無論就公益訴訟的起源,還是從現(xiàn)代有關國家確立的公益訴訟制度來看,公益訴訟實際上是一定的主體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針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出訴訟請求,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訴訟法律制度。
二、公益訴訟面臨的理論制度障礙及其克服
首先,我國采二元訴訟理論,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程序意義訴權是指提起訴訟的權利,即起訴權;實體意義的訴權是指原告對被告實體要求獲得滿足的權利,即勝訴權。這種訴權理論認為,訴權的產(chǎn)生和存在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必須是當事人實體權利受到侵害,訴權的主體即當事人必須是與民事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換言之,只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才能成為訴權主體,才能將其糾紛引到訴訟程序,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公力救濟。19世紀末,由于自由主義國家觀的產(chǎn)生和法治思想的發(fā)展,人們逐漸將國家和國民之間的關系視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認為國家權力來源于國民,因而國民也就有要求國家給予利用這項制度的公權。德國學者以此為前提,以訴權的觀念為媒介來說明個人和訴訟制度的關系。公法訴權說也由此取代私法訴權說而逐漸成為通說。訴權是基本是人權,是當事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所必然擁有的權利,是人權在訴訟法中的體現(xiàn),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訴權的“憲法化”是當代憲政發(fā)展的趨勢之一。民事訴權屬于公法上的權利,而必然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無須主體身份的特定性,也無論糾紛是私益還是公益。民眾對公益享受訴權,是開啟民事公益糾紛的公法救濟之門的鑰匙。
其次,傳統(tǒng)當事人理論是從實體法的角度出發(fā)去考慮當事人的適格問題,強調(diào)訴訟當事人與民事實體權利的同一性。我國學者也普遍認為,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厲害關系人。這種直接厲害關系當事人理論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受到越來越多的質(zhì)疑。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許多新紛爭大量出現(xiàn),這些糾紛往往是圍繞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或者是集團性利益的紛爭,或是當事人之間缺乏相互性和對等性的紛爭。當這些紛爭進入訴訟領域,就會表現(xiàn)出極強的公益色彩。這些現(xiàn)代型訴訟超越個人利害關系,即糾紛與當事人之間可能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在傳統(tǒng)的當事人理論中無法尋找到答案。于是程序當事人理論應運而生,即所謂的程序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人及其向?qū)Ψ健ㄒ磺蟹显V訟程序要求的起訴和應訴的雙方當事人。”這一理論把非直接當事人也納入了當事人體系,擴大了當事人適格的范圍。
三、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構想
(一)擴大原告主體適格的范圍。針對現(xiàn)行“直接利害關系說”的局限性,應對“利害關系”作寬泛的理解,擴充原告主體資格適格理論,以訴訟目的權衡利害關系,只要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被侵害,就要允許相關個人或組織提起訴訟。當違法行為侵犯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具有行為能力的法律主體就有權代表國家和公眾進行訴訟,主張公共利益以及受其影響的間接個人利益。
(二)擴大公益訴訟的可訴范圍。為了更全面地保護公共權利,擴大公益訴訟的可訴范圍。無論是對刑事違法行為,還是對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只要其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應當受到公益訴訟的司法審查。對有些危害公益的民事、經(jīng)濟行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如果已明顯違背法理或情理習慣,法院就不能借口“法無明文規(guī)定”而拒絕審判,因為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審判權具有應答性,只要當事人起訴,法院就應當受理。賦予法院對一些涉及公利益、影響較大的,而又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事件,按照已有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公益需求予以審查的權利是對可訴范圍擴大的一項有力保障。當然,為防止“濫訴”和“惡意訴訟”,對刑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公益訴訟須以違反了法律明確規(guī)定為前提,禁止無限類推。
(三)大力改進代表人訴訟制度。與集團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目的已不僅是保護受害人的私人權益,且側(cè)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可從以下幾方面改進代表人訴訟制度:
1.允許原告提起禁止性訴訟。在代表人訴訟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禁止性訴訟請求,但在許多公益訴訟中,原告的目的不僅是索賠,且是希望法院禁止侵害者繼續(xù)實施侵害行為,保護潛在的受害者。因此,僅僅是解決起訴人的補償問題并不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只有允許代表訴訟人提起禁止性訴訟才能使不法的侵害行為得到有效約束,否則只能視為是對公共利益的漠視,從而挫傷代表人的訴訟積極性。
2.嚴格立案審查程序。為維持穩(wěn)定的訴訟秩序,防止“濫訴”,應把好公益訴訟立案關,可通過設立審前聽證程序,成立相關的審查委員會,負責此類案件的聽證審查,對確實損害了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受理,對“惡意訴訟”行為則拒絕受理。
公益訴訟在國外已是一種成熟的訴訟形式,而我國卻沒相應的明確的規(guī)定,這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公益訴訟的現(xiàn)實來說是一個極為尷尬的現(xiàn)象。不過相信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建設和諧社會,堅持科學發(fā)展觀的提出,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將會進一步增強,作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一定會建立發(fā)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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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追究違反者責任的活動。在我國,由于民事公益訴訟與我國傳統(tǒng)的民事訴訟理論存在著巨大的分歧,因此在我國建立民事公益訴訟有著很大的障礙。本文在分析這些障礙的基礎上,給出了一些建立我國公益訴訟的制度構想,以期完善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
【關鍵詞】公益訴訟障礙制度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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