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自由回歸民權體系論文

時間:2022-06-26 08:20:00

導語:遷徙自由回歸民權體系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遷徙自由回歸民權體系論文

論文摘要:遷徙自由是一項不可剝奪的公民基本權利,它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憲法、國際組織的法律都直接或間接承認并規定了公民的遷徙自由。在我國,建國初期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確認了公民的遷徙自由,其后三部憲法均未作出規定,而目前迫切需要恢復遷徙自由基本權利的面目。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不僅是人權本身以及我國締結的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也是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所以,它具有必要性;同時,現行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諧社會的建設以及憲法監督制度的日益完善,又為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提供了可行性。

論文關鍵詞:遷徙自由;憲法保障;必要性;可行性

一、遷徙自由的涵義

通常認為,遷徙自由的涵義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遷徙自由是一項不可剝奪的公民基本權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遷徙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在國內自由選擇居住地以及出入國境的自由。這種自由受憲法的保護,雖然國家有權制定限制公民遷徙自由的法律,但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抵觸。再者,遷徙自由還包括對從異地遷居而來的居民,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指各州、邦或成員國政府)不能對其歧視或實行差別待遇。如上所述,遷徙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人身自由的內容之一,是實現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必要前提,在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中是一種前提性和基礎性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一)遷徙自由是人權本身的要求,也是人權體系的組成部分

“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其核心是使每個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獲得最充分地發展”。然而,要使人得到充分發展,就不能沒有遷徙自由。因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總是趨向于到環境好且有利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地域居住、生活,當一個地方不再有利于其生存、發展或者有更好的選擇時,就會想去他(她)認為最適合自己的地方。所以,遷徙自由意味著人們可以從束縛自己才智發揮的環境中解放出來,以尋求最適宜自己生存發展的環境和條件。它為人們追求幸福開辟了廣闊的天地,極大地激發了個體的創造力和潛能,在使個性得以釋放的同時,也實現了人的充分發展,而這恰恰是人權本身所要求的。

(二)遷徙自由為國際人權公約所確認和保護

遷徙自由不僅為各國國內法所普遍確認和保護,而且已為國際^權憲章和公約所確認。如1948年的《世界^權宣言》第13條規定:“一、^^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之權。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并有權歸返其本國。”1966年《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則有關于遷徙自由更為詳盡的規定。另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確立的關于工作自由權的條款也是建立在遷徙自由的基礎上。

我國于1997年1O月和1998年10月分別簽署了人權兩公約,并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既然加入,就應嚴格遵守公約的要求,保障公民享有公約上確認的權利。所以,公民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理應成為我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遷徙自由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民主、公平、公正是和諧社會最為核心和本質的要求,而遷徙自由就蘊含有這些重要的價值要素。它既是民意的自然流露和表達,也是對社會包容性和民主化程度的反映。當前,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城鄉差距、地區差距不斷擴大的問題,為謀求科學發展,解決發展中的結構性問題,就必須實現人員的合理流動,保障遷徙自由。而遷徙自由為每個人提供了同等的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生存發展地域的機會。所以,遷徙自由憲法保障不僅事關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更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

(四)遷徙自由是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的需要

城鎮化進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城鎮化是農村人口和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過程;第二,城鎮化是第二、三產業向城鎮聚集發展的過程;第三,城鎮化是地域性質和景觀轉化的過程;第四,城鎮化是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識在內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擴散和傳播過程。從中可知,遷徙自由與城鎮化進程關聯密切且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和作用。然而,由于建國以來形成的城鄉分割、工農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以及在此基礎上的限制人口向城鎮自由流動的二元戶籍制度,使得遷徙自由未能給予必要的保障,大大地制約了城鎮化的發展進程。

三、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的可行性分析

(一)現行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勢在必行,必將為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掃除關鍵的制度障礙

現行戶籍制度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劃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人為割裂城市和鄉村,形成所謂的“二元戶籍制度”。(2)嚴格限制遷徙自由,不僅在城鄉之間,甚至在城市與城市之間都給予限制。(3)功能多元,它不僅用以統計或登記人口信息、證明居民身份,還作為利益和資源分配的重要依據,以及控制人口流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措施和手段。(4)事先審批,即居民遷移必須事先憑借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遷證才能遷移。(5)指導思想錯位,存在“治民”而不是“便民”的觀念。

由于現行戶籍制度極不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所以,對其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已勢在必行,這勢必為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鋪平道路。結合目前的情況,新的戶籍制度的建立應注意幾點:(1)除因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有未履行的法定義務等特定原因外,公民的遷徙自由不受其他任何限制。(2)建立平等統一的戶籍制度,打破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登記辦法,建立以居住地為標準的戶籍登記制度。(3)將戶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為登記管理制度。(4)廢除戶籍與利益掛鉤。

(二)2004年修憲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健全提供了堅實的根本法保障基礎,使公民遷徙自由的實現有了更為充足完備的物質和制度保證

2004年修憲增加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從而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明確了根本法上的依據。因此,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逐步建立城鄉統一、待遇平等、全國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2)~JI大資金投入力度,尤其是對養老、醫療、住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作為重點。(3)應特別注意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如合作醫療,農村公民養老,義務教育等的實行。還有目前十分棘手的留守兒童的撫養教育以及在城市中生活的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都需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只有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才不致于只是一種美好的愿望,而成為真實被享有的公民權利。

(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奠定了有益的社會環境基礎

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個屬性來看,它應該是一個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社會。然而,如果人們的遷徙自由得不到保障,那么如何能夠使社會充滿活力和創造力,又怎么能夠使公民個人的才能和本領得到充分地發揮。所以,和諧社會的建構與遷徙自由的保障其實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既然和諧社會作為我國當前的一個戰略目標和任務提出來,也就應當相應地對遷徙自由作出適時地憲法保障。

(四)憲法監督制度的日益完善。為公民遷徙自由憲法保障奠定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基礎

目前,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特點主要是:(1)從憲法監督主體看,屬于立法機關監督模式且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憲法監督機關網絡,即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法定監督機關外,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領域或本行政區域內也負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2)從憲法監督的對象看,不僅監督國家機關及其成員的活動,也對普通社會主體實行監督;(3)從憲法監督的方式看,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主要是:撤銷違憲性立法文件和對有關立法文件的審批、備案兩大類;(4)從違憲救濟的手段看,包含了多種糾正或制裁措施。具體包括:以事后監督方式撤銷違憲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有關機關的違憲決定;以事前監督方式不予批準違反憲法的有關法令;以事后監督方式罷免有關違憲責任人員的職務。現行憲法監督制度已經初步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和成效,促進了憲法的實施,但仍存有不足,隨著憲法監督制度地不斷加以完善,遷徙自由的保障不會只停留在紙面上,而是會在法治層面上得到越來越為有力的維護和保障。

綜上,重新在憲法中確認和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符合人民利益、社會發展規律與國際潮流,具有必要性。同時,遷徙自由的入憲也具備了較為成熟的現實條件,具有可行性。因而,遷徙自由再度回歸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不僅是人民之幸福,也是國家社會發展之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