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完善措施論文

時間:2022-08-26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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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度完善措施論文

摘要:中國現行的《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經過幾次的修改與補充,已經較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舊存在規定過于抽象的問題,同時由于現實生活中新情況的不斷出現,使得夫妻財產制的完善理論越來越受到法學界的重視。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婚姻法》;中國

一、中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現狀

中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較大的修改,它的進步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用。巾困1980年《婚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采廂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兒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這種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相符合的,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夫妻財產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輕個人”的財產制已不適應社會的實際情況,此新《婚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鬧予以適當的縮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個人財產制的規定。中國自1950年《婿姻法》以來,從未有過等門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制的規定。新《婚姻法》首創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填補了中同《婚嫻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具體內容。2001年《婚嫻法》涉及到約定財產制內容的共有兩條規定,一條是第19條,另一條是《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中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不足

(一)中同法定財產制的不足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過于寬泛。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勞動所得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夫妻因繼承所得的財產和岡贈與所得的財產,而這就會存實踐中造成夠示不公平的情況。

2.夫妻財產權利形式單一。夫妻財產權利形式單一,缺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問無形財產的保護,離婚時將會損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3.對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屬不明確。中國法律無夫妻分居制度,但根據中同《婚姻法》第l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割財產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來看,從夫妻關系成立到夫妻關系消亡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然足不恰當的。

4.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不應以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為判斷標準。婚姻法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釋中叉將知識產權的收益進一步明確為婚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5.特有財產制中存在不足。首先,實踐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難以認定,新《婚姻法》中有關“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值得討論,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飾、服裝等,顯然是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但是該項財產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高額購置,此時仍一概認定為個人財產顯然有失公平。其次,不允許將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1.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仍然存在疏漏。新《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期問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約定,而對于夫妻財產的管理、適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進行約定未予規定,存在立法疏漏。另外,還有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債務清償責任規定不夠全面。

2.約定財產制的類型單一。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痹摲l并沒有窮盡現實中會出現的所有的約定的類型,但是法律又并沒有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約定超了這些類型就是無效的。

3.夫妻財產約定缺乏協議變更程序。由于夫妻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意思一致達成的結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當事人當然有權利對夫妻財產協議進行變更.然而新婚姻法對此卻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

4.夫妻財產制的約定程序不健全。新《婚嫻法》在夫妻約定財產方面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必要程序,實踐也引發了不少問題,中國觀行夫妻財產制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公正,使得現實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約定財產制回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可能。

(三)非常夫妻財產制的缺失

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制均足住夫妻關系處丁通常狀態下適用的財產制度。這種基于夫妻關系正常狀態下的單一的制度設計,忽視了婚關系中如夫凄分居、家庭暴力、一方婚外與他人同居等各種非常狀態情況發生時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問題。

(四)強制共同財產制的缺失

強制共同制是法律專門規定,將某些特殊的婚姻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制度日本民法規定,夫妻問歸屬不明的財產,推選為共有。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也有類似的規定。中國新《婚姻法》對于夫妻間歸屬不明的財產,沒有作出規定,容易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

三、中國夫妻財產制的完善

(一)對法定財產制的完善

1.限制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同應作必要的限制,建議應該將現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改為婚后勞動所得共同制,包括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夫妻共同投資而由一方單獨擁有的無法分割的財富,即一方潛在的將來可能獲得的財產權利。

2.夫妻共同財產應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在無形財產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婚嫻法除規定識產權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外,對無形財產中的其他權利未作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對于夫妻一方取得的文憑、執照、資格等所產生的利益,包括預期利益,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同。

3.對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應做明確規定。根據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的特殊性,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把夫凄分居期間的財產認定為個人所有,屬于個人財產。這不僅符合“按勞分配”的原則,更有利于實踐中此類糾紛的解決。

4.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應兼顧到夫妻雙方的利益。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利益的歸屬,應以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其中是否有配偶另一方的貢獻為依據,以有利于公平保護大妻雙萬的利益。

5.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應作具體的規定?,F實生活中“生活用品”的范圍很大,現行婚姻家庭法對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特有的生活用品到底包括哪些應予以明確。對于結婚期問專屬于一方的活用品的購置,應對其價值作出一定的限制,并對這一用品是婚前所有還是婚后用共同財產購置的加以嚴格的區分。

6.具有嚴格個人性質的財產應作為個人財產。對一些具有嚴格個人性質的財產的屬,無論足經濟性補償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除價值特別貴重外,原則上都應當歸個人所有。

7.應允許婚前個人財產的肇息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投入一定財產和勞務的一方有權要求與原財產的所有人分享新財產中的合理利益。公務員之家:

(二)對約定走妻財產制的完善

1.完善約定財產制的內容。首先,應針對夫妻約定財產內容規定存在的疏漏,增補規定:夫妻可以對夫妻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進行約定。其次,可以對第19條第3款作如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一方為了共同生活而負的債務,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最后,關于約定不明或未加約定的財產應推定為共同共有。

2.增加財產協議變更程序。夫妻雙方要求進行變更財產協議時,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夫妻財產約定應允許當事人經過商一致予以變更或撤銷,變更、撤銷夫妻財產約定的,同樣要符合財產約定的法定條件。在程序上,變更或撤銷應與原約定保持一致。

3.不限定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根據民法契約自由理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原則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我們應該不設置夫妻財產制的類型,由當事人自行創造,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自由,這樣法律才能更好的服務于現實生活。

4.完善夫妻約定財的必要程序。中應該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火妻財產約定須經申報登記程序確認才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對外效力。

(三)非常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構想

建議中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在以后完善中應規定采用非常夫妻財產制,從法、德、瑞士等同有關非常夫妻財產制適用情形的法律規定米看,主要有列舉和例示兩種立法模式。盡管列舉的方式可以使法律的適朋具體而明確,卻難免掛一漏萬,因此,筆者認為中國在規定非常夫妻財產制的適用情形時,宜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立法模式。

(四)強制共同財產制的立法構想

建議中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在以后完善中應規定:夫妻問歸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由于強制共同制是對分別財產制的例外和補充,因而只有在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強制共同制才具有實際意義。所以,強制共同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罔也應以列舉的方式加以規范,而不宜簡單地采用概括性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