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在民法中確立的必然性論文
時間:2022-10-18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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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勢變更原則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與法律要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商品流通速度加快,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市場供求關系變化和其他政治因素導致的物價暴漲暴跌,市場變化劇烈,合同履行充滿風險。一些合同因市場情事的重大變化而失去履行之基礎,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關系也因此遭到嚴重破壞。在此情況下,鑒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原則不能涵蓋這種風險,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勢在必行。
關鍵詞:情勢變更不可抗力顯失公平誠實信用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作為合同存在前提的事情,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事先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合同關系顯失公平時,應變更合同關系的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維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使這種失去平衡的利益關系恢復平衡。實質上,情勢變更原則反映了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精神。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框架已基本形成,以市場供求為調節手段的商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市場競爭必將更加激烈,經營風險勢必更大。一些合同市場情事的重大變化,必然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的喪失。因此,情勢變更原則作為重新建立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關系的一項調控手段,是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的。對維護市場運行也是很有效的。
二、情勢變更在客觀事實上的特征
情勢變更又稱作“情事變更”或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或事件”?!秶H貨物買賣銷售公約》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稱之為該當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礙”。雖然在各國法律制度、國際公約中稱謂各異,但此種事實或客觀現象都包含了情事變更的一些基本特征。
1、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預見并不等于無法想象,只是由于當事人已知或已預見事理范圍之外,而忽略、排除在正常經營風險之外。正常經營風險是市場規律作用必然結果,訂立合同追求經濟利益是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但是當事人也都知道或應當知道市場規律是有正常經營風險的。因此,這種正常經營風險被推定為“甘冒正常經營風險”。一般認為,風險后果超過平均利潤率都被視為難以預見的,應該劃入情勢變更范疇。
2、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情勢變更也是一種不可抗力,而民法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鼻閯葑兏掠傻陌l生,也是合同當事人沒有預料的,而且不可能預料的,它的變化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因此,具有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3、情勢變更改變了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
生產的發展產生了交換,交換產生了合同。因此,在經濟合同中,合同目的一般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會在這種利益中尋找一個利益共同點,也就是合同存在的基礎。當社會情勢變更改變了雙方的利益共同點,便失去了合同的基礎。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必將導致顯失公平,打破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所追求對價關系和利益平衡關系。
三、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確進行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適用,一般認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情勢的變更,所謂“情勢”指合同成立時作為該合同存在前提的客觀情況,如幣值、物價,一定的交通狀態等,這種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情勢變更后,應當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2、情勢變更必須在合同成立后,消滅之前發生。在合同成立時,如對合同現實內容、行為目的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則不得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僅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有關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規定,由當事人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即可。如在合同消滅之后,情勢發生變化,鑒于這種變化不影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合同消滅后不適用該原則。
3、情勢變更必須為當事人沒有預料到,而且不可能預料到。
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則其對合同因情勢變更所導致的不公平后果應當承擔責任,若僅一方當事人不可預見,則僅該當事人可以主張情勢變更。
4、情勢的變更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的。
若情勢變更系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因此造成另一方的損失,過錯方應當承擔責任,如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情勢變更造成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則過錯方不能以情勢變更作為自己免責理由。
5、情勢變更必須使已成立的合同如繼續保持效力會帶來顯失公平的結果,而且不公平的程度必須顯著,或者導致行為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目的相悖并造成較大的傷害,此為情勢變更的核心條件。
6、無效合同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無效合同無需變更或解除,因此不發生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問題,適用該原則的應為有效合同,包括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
四、情勢變更中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見,不可抗力中,當事人有通知和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權利,也有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狀態的義務。鑒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情勢變更原則做出規定,但情事變更在內涵實質上與不可抗力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應借鑒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行使程序的規定。
主張情事變更盡管屬于當事人的一項實體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在程序上還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有可能導致權利的濫用,這種應限制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通知義務
主張以情勢變更原則免除自己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情勢變更原則之行使取決于權利人一方的意思,無需征求另一方同意,法律使其負有即時通知義務,是為了避免對方因此受到損害,同時也便于另一方接此通知后,及時采取措施以避免損失擴大。通知的方式和期限也應是合理的。
2、舉證義務
法律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不允許一方當事人任意以情勢變更來免除合同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在訴訟或仲裁中要求主張情勢變更的一方就情勢變更的發生原因及情況等舉證,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舉證不充分,則該主張不予支持。
五、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
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而發生的不公平后果,因而在效力上盡量維護原來的法律關系,應只就不公平之點進行變更,如延期付款,減少給付等。在這些方法仍有不足以排除不公平后果時,進而解除合同,具體而言,以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續履行合同
變更合同內容。把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調整為趨于對等,雙方新的利益平衡關系重新建立后,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2、解除合同
因情勢變更,合同雙方的對價關系完全破壞,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雙方期待的利益已無法調整至公平狀態,該合同應予解除。
3、免除責任
因情勢變更而解除合同的,對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免除其未履行部分的義務,其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也應免除。
4、求償請求權
因情勢變更而不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不但可以免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義務,而且還享有就已履行義務的不公平給付部分的求償請求權,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不公平所得。
六、情勢變更原則在民事法律中的體現
自羅馬法以來本無所謂情勢變更原則。傳統法律思想堅持純粹形式主義的合同概念,只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產生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后,無論出現何種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動,均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堅持要求雙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即所謂契約必須嚴守的原則。
進入本世紀之后,人類歷史經歷了三次重大事變,即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和席卷資本主義世界的1929——1933年經濟危機,最終促成了法律思想的轉變。在此期間,由于交通運輸被破壞,物價暴漲,貨幣嚴重貶值,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法院都面臨著大批不能依現行法律或先例裁決的案件,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學者借鑒歷史上的“情事不變條款”理論,提出情勢變更原則的各種學說,并經法院采為裁決理由,使情勢變更原則具有法律拘束力。實踐證明,情勢變更原則賦予法律能夠適應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更好地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情勢變更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在應用法學研究中,一般認為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依托是《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上述原則也是我國民法之基本原則。在研究文章中不少文章注意區別了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異同,但未充分注意二者的法律含義及適用上的內在聯系,基于他們之間的內在聯系,我們認為情勢變更原則實際上是不可抗力法定免責原則與《民法通則》第59條兩類《民事行為》可撤銷,解除或者變更原則的綜合運用。
因此,情勢變更原則系是對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和發展,也是對不可抗力法定免責原則的運用和發展。公務員之家
七、情勢變更制度在合同立法中的思考
我國全國人大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了《合同法》,該法是我國第一部統一合同法,把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都統一到這一部法律當中。在該法制定過程中,要不要規定情勢變更制度是爭論最激烈的一個問題之一,有些人認為,市場經濟有風險,有些風險是當事人可以預見的,有些風險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的,如果按合同履行,可能使一方破產倒閉,所以,許多國家合同法都對情勢變更做了規定,我們國家合同法也應規定。但有些人認為,根據現有經驗,對情勢變更難以做出科學界定和商業風險界限不好掌握,會影響合同嚴肅性,現在在合同法aq中作出規定,條件尚不成熟。因此,在現行合同法中,對情勢變更制度未作規定。
但是,確立情勢變更原則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法律要求,在適當時機,有必要對《合同法》加以修改,制定完善的情勢變更制度,使我國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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