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名稱的立法保護手段論文
時間:2022-10-18 04:58:00
導語:原產地名稱的立法保護手段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在我國,有無以數計的以產地聞名的名優產品,如山西老陳醋、煙臺蘋果、黃巖蜜桔、金華火腿等。但目前只有60余個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而據介紹:在法國,僅葡萄酒原產地名稱證明商標就有350個。1978年,僅葡萄酒一項就帶來200億美元的外匯收入。我國的狀況顯然不盡人意,面對加入WTO的挑戰,我們必須對此高度重視。
一、必須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薄凹w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依據該條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渡虡朔ā返?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該法第7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2、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的監督?!渡虡朔ā返?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第3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薄掇k法》第14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對于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會發生積極的作用。
3、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和消費者認牌購貨。現代企業的廣告宣傳很大程度上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企業通過宣傳,能夠向社會公眾表明該產品所擁有的與原產地相關的特殊品質,這是普通商標宣傳所不具有的特點。
4、原產地名稱
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維護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發展地方經濟。如前所述,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地產地名稱的行為,這就在客觀上維護了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宏觀上看,原產地證明商標就是地方產品中的“名牌”。實踐證明,充分發展原產地證明商標所指示的產品,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宣傳、注冊、管理工作
證明商標是我國商標領域的新問題。做好證明商標工作,現提出幾點建議:
1、做好證明商標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目前,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原產地的生產經營者由于缺乏商標基本知識,對證明商標知之甚少,要糾正對證明商標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對證明商標認識的淡漠,就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證明商標的基本知識、重要作用、注冊和管理辦法等,讓產地的生產經營者摒棄傳統觀念,依法注冊、使用、保護證明商標,也使投機者懾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當經營之路。
2、擇機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
在原產地名稱標示的眾多名優產品中,有的在全國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戶曉,像“山西老陳醋”;有的在本省聞名,如山西“柳林紅棗”;有的在本地區或本縣知名,如山西“聞喜煮餅”。不管這些產品的享譽范圍有多大,只要具備特殊的品質,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考慮將原產地名稱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除具備普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外,還應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監測和監督權力的證明文件,同時附送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加強對已注冊的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一樣都必須與原產地有密切聯系,所以只有原產地內的生產者才有權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原產地外的生產者不論其產品的質量特點是否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與原產地內生產者相同的原料或技術獲得了同種產品,這個產品也不能使用該原產地證明商標。
(2)遵循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存在不同之處,這就是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而證明商標除了能指示商品的來源外,消費者傳送的最強信息則是該商品或服務擁有經過商標所有人檢測的特有品質,是足以依賴的。正是這一特殊的功能,決定了證明商標必然也必須有自已獨特的使用管理規則。按照《辦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②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③使用該商標的條件;④使用該商標的手續;⑤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边@就告訴我們原產地名稱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即使是產地內的企業,其商品和服務已經達到證明商標規定的條件,也不能隨意使用,而必須向注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使用規則所定條件,履行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產地內的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3)與證明商標使用密切聯系的另一個問題是證明商標能否轉讓。我們認為,證明商標畢竟也是一種商標,也是所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應該允許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依自己的意志處分。但對證明商標的處分比對普通商標的處分要有更嚴格的要求。轉讓證明商標必須遵守的條件有:第一,受讓人必須是對證明商標指示的產品質量、工藝等有檢測能力的社會組織。任何注冊商標的轉讓都必須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這既是維護注冊商標信譽的需要,又是滿足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質量要求的需要,所以受讓人必須具備轉讓人擁有該商標時主體資格條件,對原產地證明商標受讓人來講,其核心條件就是具備檢測和監督商品質量的能力。第二,原產地證明商標可使用的地域范圍的有限性決定了其原則上只能在原產地范圍內轉讓,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原產地”的價值,其商品才能反映出原產地所特有的質量特點和工藝水平,才能取信于消費和用戶,也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質量的檢測與監督。第三,不能影響原證明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的繼續使用。原證明商標的使用人之所以有權使用該商標是因為其產品質量等達到了規定標準,如果它們能繼續保證產品質量,就沒有理由剝奪它們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另外,證明商標的特點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分離,所有人是不能使用證明商標的,如果因為轉讓而不允許他人使用,證明商標的價值就不能發揮,其存在的意義也失去了。第四,必須由轉讓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予以公告,轉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務員之家
(4)在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依據《辦法》的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享有的權利是審查和許可原產地內企業和人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其義務為對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在此,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統一性,集中到一點,就是要加強對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如果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和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當然,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總之,我們認為,如何加大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一件關系到地方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發展的大事,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們認為,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效的辦法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由于證明商標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所以,還需要不斷地認真地加以研究。
- 上一篇:中國資產證券化政策設計分析論文
- 下一篇:剖析我國宏觀調控對房地產的影響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