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事訴權性質剖析論文
時間:2022-10-29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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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序的啟動、設置、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因非訴權是連接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之間橋梁的一種基本權利。針對民事訴權的性質展開論證,提出民事訴權屬于憲法性權利、程序上的請求權、類似債的請求權等性質。
關鍵詞:民事訴權;請求權;民事訴訟
民事訴權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中的actio,而現代意義上的訴權則在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后才出現,學者們對訴權深入研究也只有100多年歷史。雖然說訴權源于羅馬法,但在古羅馬時代,它只不過是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采取的不同訴訟形式,只具有開始訴訟的機能的含義,并沒有實質上的賦予權利人有何種訴訟地位。
一、民事訴權是憲法性權利
自然法觀念孕育階段,民眾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中便包含著一個重要原則:當事人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nemojudexsineactore)。隨著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和西方法治的發展,訴權被許多國家確立為公民基本憲法權利之一。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其第5條和第6條規定民眾享有接受裁判、第7條規定民眾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接受陪審裁判的訴訟權保障。第174條關于正當程序、平等保護的條款蘊涵著當事人司法救濟的的內容。基于二戰期間人權被漠視與任意踐踏的殘酷現實,現代國家,尤其是德、日、意等國特別注重對人基本權利的保護,訴權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日本新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中包含了對民眾訴權的保障,日本國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日本國憲法非常明確地對一般的接近法院的權利予以補充規定(第76條):一切審判權歸于依法設立的法院,任何組織或行政機構皆不享有終審權。美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民的司法救濟權。但是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了可由聯邦法院進行判決的案件或爭議的三個條件。只要某個案件或爭議具備這三個條件,就可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以此間接地規定了國民的司法救濟權。意大利憲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為保護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睂Υ耍獯罄麘椃ㄒ沧鞒隽艘恍┭a充性規定,如“任何人皆有權獲得由法律預先設立的自然(natural)法官的審判”(第25條第1款)。德國憲法對訴權未作出一般的明確規定,但其第19條第4款規定,“如權利遭受公共機構侵犯,任何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p>
二、訴權是一種程序上的請求權
1.訴權必須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依賴于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保障才能實現
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門機關,在訴訟中依法享有訴訟上的審判職權和承擔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訴訟活動,擔負著組織、領導、主持、指揮訴訟進程,對案件做出實體判決,并決定各種程序事項的權力。當事人則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另外一方,雖然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多個關系,但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系是基本的、主要的。當事人通過行使訴權為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契機和條件。原告起訴,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受理,這就開始了原告與法院之間的訴訟關系;法院在法定期間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又產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間的訴訟關系。當事人的訴權構成其在訴訟中的自主地實施自己行為的根據,也是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內容。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訴權與審判權互對應,共同作用,推動著程序發展,促進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沒有訴權,審判權便失去存在意義。沒有審判權,訴權無法行使。但二者又體現一定的矛盾性,在權利分析上,此長彼消、此大彼小。在二者關系上,正是訴權使得審判權得以啟動、行使,兩者一起構成了訴訟,而訴訟則使得司法權由靜態轉為動態,成為法律實施的最終保障。審判權與訴權的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
2.訴權必須通過具體的訴訟權利才能體現其內容
訴權是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訴訟權利是訴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只有在自己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侵犯時,當事人才享有訴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各種具體的訴訟權利才有行使的可能。如果當事人不享有訴權,即使參加到訴訟中,即便已經行使了訴訟權利,其行為也是無效的。因此,無訴權,訴訟權利無從談起。而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當事人起訴,訴權便外化為各種具體的訴訟權利,各種具體訴訟權利得以充分滿足,訴權便得到了法律善始善終的保護,得以實現。
訴權與訴訟權利又是不同的。二者相對而言,訴權是抽象的、概括的、自由的,訴訟權利則是具體的,單一的,微觀的。訴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當事人時行訴訟的基本權利,一切訴訟權利都是由訴權派生出來的,是訴權在訴訟中的具體表現。正因訴權的高度抽象、概括性,才能與人民法院審判權相對應,才使各種具體的訴訟權利相聯系,才使各個訴訟階段相銜接。而單一具體的訴訟權利在訴訟的每個環節上驗證著當事人訴權的保護程度,表明程度的進行是否公正、合理。
3.訴權是權利糾紛的程序救濟權
一項完整的權利至少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一是主體的形式要素,即權利主體的行為選擇自由;二是主體的實質要素,即追求利益的行為;三是社會的形式要素,即社會對權利的態度;四是社會的實質要素,即社會對權利的救助行為。而法律保護權利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保障權利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途徑。國家是全體社會成員的代表,國家的權利來自其成員,國家制定法律來確認權利和相應的救助行為,即訴訟,從而賦予當事人享有以實現實體權利的保障與救濟權。權利之所以成為權利,并不在于主體有支配客體的強力,而是在于它是社會承諾。社會承諾在法律上相對于實體權利而言即是訴權。
4.訴權是程序性權利,但其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
一般認為,訴權與實體權利關系是:一方面,訴權是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前提。沒有訴權,一切權利都不成其為權利實體權利是訴權的基礎。另一方面,沒有實體權利,訴權便沒有真實內容,便是空的權利。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是當事人享有和行使訴權的前提條件。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在權利爭議時的一種司法救濟的權利,這種權利與實體權既分離又聯系,在沒有爭議之前,實體權與程序權是統一的合體。
三、訴權是一種類似債的請求權
請求權(Anspruch),此法學術語并非來源于古羅馬法,亦非來源于日爾曼法,而系近代民法理論發展的產物。據有關學者考證,請求權概念最早系由德國學說匯編派代表人物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又譯溫德夏特)于其1856年發表的《從現代法的觀點看羅馬司法上的訴權》一書中提出。該概念被《德國民法典》所采用。該法典第194條第1款規定“向他人請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受消滅時效的制約。”債權是相對權,是對人權,即債權是權利主體對人(義務人)的實體請求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學者鄭玉波定義“請求權者,乃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之權利也。”作為一種權利,訴權同債權一樣,具有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保護其權益權利。此外,訴權還具有強制屬性,一種通過強制實現自己的可能性,訴權的效能來源為國家強制力。就訴權的強制屬性而言,就是一旦當事人行使了訴權,請求法院進行司法干預,則法院不得拒絕。當然,現實當中有許多這樣的情況,糾紛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并不是不享有訴權。訴權是每一個公民與生俱來的,而審判權是基于對訴權的救濟的需要而產生的。先有訴權,后有審判權。人們根本沒有必要先尋找實體法和訴訟法的根據來確定訴權之有無,法院也無權審查當事人在起訴應訴時是否享有訴權。因此就訴權而言,它不應存在任何限制。中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了起訴的四個條件。筆者認為,不符合此四點條件被駁回或不予受理與不享有訴權完全是兩碼事。如果一個人在社會生活當中與人發生了糾紛,他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而沒有任何一個法院予以接受,就是在這樣的一種情形下,我們也不能說此人不享有訴權,而只能說他的訴權被法院剝奪了,就像當時的普魯士法院對正在興起的資產階級一樣。
四、民事訴權是一項人權
訴權是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實現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因此,許多國家憲法及國際公約都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作了明確規定,這使得訴權不再僅僅是一種訴訟法上的權利,而且成為一項基本人權。人權是一定時代作為人所應當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屬性為基礎,社會屬性為本質的人的權利。人權的價值是自由、平等、公正。人權具有應然性,它是現實社會生活條件包括物質生活條件和精神生活條件基礎上的應然權利。人權具有平等性,是一種普遍的平等權。人權既是政治概念、道德概念,同時也是法律概念。人權是人所應當具有的應然權利,是人的一切權利的母體,人所應有的權利都來源于人權。公務員之家
五、訴權是一項接受裁判的權利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向社會成員開放民事訴訟作為權利救濟的方式,是國家向社會成員承擔的義務。社會成員要求國家保護其民事權益不受侵害,是其依憲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訴權是由憲法派生出的社會成員享有的一項民主權利,即公民要求“接受裁判的權利”。這一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落實,即是社會成員依憲法享有的,要求國家對其爭議的權益加以判斷和實現的權利,或是憲法賦予社會成員享有的請求國家保障其民事權利得以實現的權利。由此,法治國家承認任何人都有請求裁判的權利,并禁止法院“拒絕裁判”。這一權利就是各國憲法規定的國民有“接受裁判的權利”。中國已經在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簽字,這標志著中國政府也承認公民享有該公約第14條規定的“接受司法裁判的權利”。
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9.
[2]齊樹潔.民事程序法:第6版[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33.
[3]德國民法典[M].陳衛佐,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5.
[4]魏振瀛.論請求權的性質與體系——未來我國民法典中的請求權[J].中外法學,2003,(4).
[5]楊春.民事訴權內涵探析[J].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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