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完善透析

時間:2022-03-27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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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完善透析

摘要: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作為訴訟時效的障礙機制,是協調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然而,在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其本身的不完善之處也日益顯露出來,例如把起訴作為中斷事由引發的問題;中斷事由的種類過于簡單籠統問題等。本文通過與國外相關時效制度的比較研究,對完善我國訴訟時效中斷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訴訟時效中斷事由起訴請求

訴訟時效期間及開始計算的方法,必然會使債權人產生這樣的疑問:只要債務人拖延給付時間,時效期間就必然完成,進而影響自己權利的實現。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必須賦予債權人對時效期間的進程施加影響的可能性。訴訟時效的中斷制度便是對訴訟時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期有效實現其公平價值的典型機制之一。然而,與其他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斷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本文僅提出其中幾點,以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見,我國民法所采納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起訴、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種。以下就以這三種中斷事由為例逐一簡要分析。

1.起訴

起訴,是指權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訴訟中行使其權利,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起訴是權利人行使權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不僅需要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且還需要通過司法程序加以支持,因此法律把他歸為時效中斷事由。

2.請求

請求,是指對于應受時效利益之人,于訴訟外主張其權利之意思表示。就請求能否作為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世界上有三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主張應將請求一項從中斷事由中取消。二是認為請求作為一種絕對中斷事由。三是主張保留請求作為中斷事由,但其中斷效力是相對的,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于請求后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本文贊同將請求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相對事由。首先這符合中國無訟、止訟的法律文化傳統,清代教育家朱柏廬的《治家格言》提到:“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反映了中國人對訴訟的傳統法律觀念。其次,權利人在提出請求后,若在很長時間內不起訴,民法沒有必要仍然對其加以保護,而以請求后一定期限內起訴為條件限制,又可避免權利人不斷請求所導致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長期懸而不決的局面。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其義務存在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具體的行為。義務人承認其所負義務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義務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穩定下來,因此法律將其列為法定中斷事由。

二、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問題

1.國外相關制度規定及評析

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立法及學界一般不存在爭執。如前所述,起訴是權利人行使權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它打破了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似乎理應成為時效中斷事由。

與傳統規定不同的是,國際上開始出現把起訴歸為時效中止事由的最新立法趨勢。《歐洲合同法原則》規定:“(1)自司法程序開始之時,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發生中止;(2)自作出有效的判決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終止時,時效期間中止停止……”德國學者Peters和Zimmermann認為,在經訴訟產生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或駁回訴訟的情況下,該程序結束之后重新開始計算原來的時效期間并沒有什么意義,因為要么裁決支持債權人的主張產生新的請求權,由于該請求權為法律判決所支持,其時效期間較長而且必須重新計算該新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要么法庭判決不存在此種請求權,則此時只能發生時效中止。《德國債法現代化法》第204條采納了這種意見,將追訴措施規定為中止事實:“消滅時效因權利追訴而中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權確認之訴、給予執行文句之訴或執行判決之訴……第1款的中止在裁判確定或在所開始的程序以其他方式終結之后6個月結束。”之所以規定此種6個月的期限,是因為在一些程序中,最終并不完全出現事實上的判決,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給予債權人一定的時間以尋求其他主張自己權利的方式。實際上,訴訟程序可能因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等原因而終止,此規定可以保證權利人有充足的時間再次起訴,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利益。

2.我國此項規定引發的問題

起訴,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無非產生如下結果: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撤訴、按撤訴處理、生效實體裁判文書的產生。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則表明其實體請求已被否認,不再發生訴訟時效計算問題。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保護,那么因訴訟的種類不同而有是否需要履行或執行之分。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已有關于執行期限的設置,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實體裁判文書,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下直接適用申請執行的期限,同樣不發生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那么在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情形下時效是否發生中斷呢?對此,《民法通則》并未涉及具體的適用,只在《海商法》第267條中規定:“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理由是在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可能為了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而不斷地起訴、再撤訴。但是,這里沒有考慮到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按撤訴處理,當事人撤訴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例如,債務爭端已和解、受訴法院無管轄權、證據不足等,并不是只有當事人在自愿放棄權利時才會撤訴。

3.對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抉擇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起訴對訴訟時效的影響,實質上僅僅涉及了訴訟程序終止時沒有生效實體裁判產生的情形。如果在訴訟程序終止時沒有產生生效實體裁判時,將起訴作為中斷事由,有些人可能會為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不斷地起訴。但是,如果認為撤訴、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視為未起訴,不能影響時效期間的進行,在不可歸責于原告的情形下,又可能使時效期間在司法程序進行過程中屆滿,剝奪了原告再次起訴的權利。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懲罰那些眠于權利之上者,實質上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時間上的限制。但過多或者過少地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又將違背民法所蘊含的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國未來的訴訟時效制度,應該順應世界最新的立法趨勢,將起訴作為時效期間的中止事由,如果司法程序終止時沒有作出實體性裁判,則原告在司法程序終止后還將享有起訴前剩余的時效期間,可以再次尋求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同時,為了避免原告由于剩余的訴訟時效期間過短而錯過再次起訴的機會,可以借鑒《德國債法現代化法》的做法,將中止的時間持續到司法程序結束后的六個月之后,以便為權利人留下繼續行使救濟權利的寶貴時間。

三、我國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種類及可行性分析

從我國現行的有關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的立法來講,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二是《民法通則意見》第201條將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和第202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補充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從以上規定可看出我國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種類過于簡單,中斷事由可行性差等。

在規定中斷事由的方式上,各國立法多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類推擴張,則所不許”。由于時效中斷事由的存在將導致原有的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因此中斷事由應當由法律具體加以規定,以免給法官提供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我國法律的中斷事由,與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相比仍顯單薄。臺灣地區民法典將督促程序、申請調解、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歸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日本民法典》將扣押、假扣押或假處分等行為也列為時效法定中斷事由。在現實中,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方式是比較復雜的,越來越多的非嚴格意義上的中斷事由本質上與法定的中斷事由一致。例如債權人向公證機關請求公證其已向債務人催收過債務等。而我國民法規定的中斷事由過于簡單、籠統,很難準確地指導司法實踐。梁慧星先生主編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總則編》第208條提出了時效中斷事由的建議:“訴訟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以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擔保或者其他方式承認債權;(3)權利人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1)以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2)因訴前調解而傳喚債務人;(3)申報破產債權;(4)訴訟中的權利人,將訴訟告知與其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義務人;(5)開始執行程序或者申請強制執行;(6)提起仲裁。”這是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先進的立法經驗,適應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擴張性趨勢提出的寶貴意見。

我國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存在種類過少和籠統等問題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其可行性問題。在我國,權利人提出權利主張,義務人可能不肯以書面方式同意履行義務,那么在舉證階段,權利人很難舉出曾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的證據。與此相對應,為了便于權利人及時中斷時效,英美法系國家的送達制度以發信主義為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并不一定以義務人實際收到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只要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作出了以通行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都可認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已經完成。在我國現行訴訟時效制度中,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大都要求義務人簽收或書面認可,這對權利人是極不公平的,而且有時是不可行的。鑒于此,在修正訴訟時效制度時應引入發信主義的送達原則,切實可行地保障權利人的權益。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必然要求健全訴訟時效的立法,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作為訴訟時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順應時效立法的最新趨勢,以訴訟時效的價值目標和理念為指導,盡快完善其中不合理的因素,更好地平衡和協調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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