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及處理
時間:2022-04-15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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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擬將上下班途中工傷予以刪除,至2011年1月1日新《工傷保險條例》部分擴大工傷認定范圍,“上下班途中工傷”去留,一直備受關注。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較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做出什么樣的修改,先看新舊《工傷保險條例》法律條文規定:
1、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從上述條文,對于兩者的區別,我們做如下分析:
一、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就上下班途中工傷,不僅有“放寬”,更有“收緊”。
先說“放寬”的一方面,主要體現在交通工具范圍擴大。
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才能構成工傷,“非機動車”、地鐵、輪船、火車等發生事故的,不能認定為工傷。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卻不再限制在“機動車”范圍內,體現了公平原則。
再說“收緊”的一方面,主要體現在責任劃分上。
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就機動車事故傷害中“責任劃分”沒有做出限制規定,故此,出現了很多無證駕駛等違章行車造成的事故,也被認定了工傷,就法律的指導意義而言,似乎有鼓勵違章之嫌;而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卻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職工必須“非本人主要責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不難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傷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設施管理部門的責任,將不再被認定為工傷。
2011年的修改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讓人們更加認識到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不僅有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中要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也不會被認定為工傷,提示和引導了勞動者遵守交通,安全行駛。
二、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交通事故認定書”或將成為認定工傷的必備材料。
根據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管是別人的,還是自己的機動車,只要因其發生傷害,都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實踐中,如在公交車內部發生的、自己駕車與交通設施發生的等諸多情況,絕大部分無法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只要能證明是由機動車導致的,都在認定工傷的范圍內。而由于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限制為“非本人主要責任”,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恐難被認定為工傷,故此,就這一點講,也將有很大一部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于無法證明自己“非主要責任”,而不能認定為工傷。在此,工傷賠償法律網也提醒廣大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索取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備工傷認定申請之用。如果自己摔傷是由于道路設施管理部門的原因所致,也應該由交警部門出具單方事故證明,由人民法院判定責任后,依人民法院判決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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