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社會參與原則與中國社會審計法律制度完善
時間:2022-05-01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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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控制模式由“國家本位”向“國家·社會”雙本位模式的演變,是現代國家犯罪控制機制的必然選擇。社會參與原則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倡導的預防性反腐敗政策五項原則之一,對腐敗犯罪的預防與懲治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基于審計的腐敗發現、防御與治理功能,審計被多項區域性、國際性反腐敗公約列為腐敗治理的積極性預防措施。社會審計法律制度是中國審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在腐敗的預防與控制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以社會審計權理論為指導完善社會審計法律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社會參與原則;社會審計
一、社會參與:國際預防性反腐敗
政策的基本原則與重要措施
作為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項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被稱為“21世紀國際合作里程碑”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本文以下簡稱《公約》)的簽署,是國際社會進入聯手打擊腐敗犯罪新時代的標志。在《公約》所建構的由預防、懲治(定罪與執法)與合作機制組成的腐敗治理機制體系中,確立“預防措施”的基礎地位是《公約》最鮮明的特色之一。
“腐敗預防政策五項原則”源于《公約》第5條“預防性反腐敗政策和做法”(Preventiveanti-corruptionp01iciesandpractices)的規定,“五項原則”包括:法治原則(TheprincipleoftherIlleoflaw)、妥善管理公共事務與公共財產原則(Theprinciple0fpropermanagement0fpublicaffairsandpublicproperty)和社會參與原則(Theprinciple0fpromotetheparticipation0fsociety)、透明度原則(Theprinciple0ftransparency)和問責制原則(Theprinciple0faccountability)。在我們看來,《公約》之所以倡導社會參與腐敗治理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公約》面對腐敗惡性發展以至蔓延、泛濫的形勢,出于提高腐敗治理效益的追求,表明了對傳統的國家壟斷腐敗治理模式不足的深刻認識;二是《公約》將社會參與作為腐敗治理政策的基本目標,也是對民主政治社會治理理念的積極回應,民主政治理論為《公約》社會參與原則的提出奠定了理論基礎。
將社會參與納入腐敗預防政策基本原則只是《公約》創新腐敗預防機制的第一步,《公約》還通過第13條“社會參與”(Participation0fsociety)的規定將之具體化,《公約》所規定的社會參與形式與機制包括:
1.社會參與的基本類型:個體參與與團體參與
《公約》提出,“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適當措施,推動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例如民間團體、非政府團體和社區組織等,積極參與預防和打擊腐敗,并提高公眾對腐敗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的威脅的認識?!憋@然,《公約》在社會參與腐敗治理模式上提出了兩種可選模式。(1)個體參與模式。個體參與由國家組織或主導的犯罪治理活動,是社會參與最原初、最基本的形式,個體參與犯罪治理的理念源于人類對犯罪危害否定評價而產生的社會正義觀念。個體參與犯罪治理不僅降低了社會對犯罪的容忍度,也更加易于構建遠離犯罪侵害的社會文化與環境基礎,更為重要的是,社會個體以揭露犯罪、參與犯罪矯治為核心的犯罪治理活動,也現實增加了犯罪的發現機率,提高了刑罰的治理效益。然而,在肯定社會個體參與國家犯罪治理活動積極意義的同時,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視。社會參與如果完全以單獨、個體的方式行使,則可能會因參與方式所無法回避的自發性、散在性與非技術性,而影響社會參與功能的實現,在客觀上貶損個體參與國家犯罪治理活動的積極效能。正是基于對個體參與國家犯罪治理局限性的充分認識,國家重視團體參與的價值,并逐步確立了團體參與模式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2)社會參與模式。社會參與是“公民基于一定的利益動機,通過投票、民意測驗、結社、輿論、游行等途徑表達其愿望和意志,藉以參與國家生活的合法行為”。團體參與的主體一般是非公共部門以外的民間團體、非政府團體,其基本屬性有:一是組織性。團體的組織性表現為特定團體是以實體形式參與社會治理,盡管團體由個體組成,但是,因團體所具有的組織性而明顯提高了參與力度,同時,組織性還意味著目的性,團體成員基于特定目的聚合成一個整體,目的性是維系團體存在的基本條件,團體的有組織性是參與效力的保證。二是非公共性。以民間團體、非政府團體為基本形式的社會團體,其參與國家治理活動并非是基于國家法律所做出的權力結構安排,而純粹是基于團體自發的意志而展開。三是技術性。通常情況下,團體參與具有特定的技術手段,其參與效能也會因此而大為提高。
2.社會參與的具體機制
《公約》倡導的社會參與機制包括:一是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并促進公眾在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二是確保公眾有獲得信息的有效渠道;三是開展有助于不容忍腐敗的公眾宣傳活動,以及包括中小學和大學課程在內的公共教育方案;四是尊重、促進和保護有關腐敗的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傳播的自由。
二、社會審計法律制度:
運行機理與制度缺陷
1.社會審計法律制度的歷史演進與運行機理
現代社會審計制度濫觴于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的興起,工業革命引發的擴大產業規模風潮孕育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監督受托經濟責任需要而產生的獨立審計要求,為現代社會審計制度的產生提供了基礎。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社會審計肇始于最早啟動資產階級革命和產業革命的英國。1844年英國第一部《股份公司法》規定了監事審計的法定義務,首開社會審計制度法定化之先河。其后,歷經“獨立第三人審計”、“獨立會計審計”的發展實現了向真正意義“社會審計”的轉型。19世紀后半葉,英國的社會審計傳人美國,基于銀行與證券業發展而產生的新的社會需求導致社會審計目標變化,社會審計制度開始轉型。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由注冊會計師審定的財務報告,開創了社會審計財務報表審計的新時代。20世紀80年代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由單一型向雙重型乃至多重型結構變化,對社會審計制度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表現為:一是隨著被審計單位規模的日益擴大要求獨立審計機構規模擴大,使會計師事務所需要不斷合并以適應其客戶規模發展的要求。二是使得會計報表審計的內容呈擴大趨勢,由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期末數的核實,擴大到期中數據、預測數據和物價變動數據的復核。中國社會審計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政府時期。中國現代社會審計制度的再次確立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經濟體制改革以后。隨著1997年《證券法》的及修訂、《公司法》的修訂,中國企業年報審計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和完善。作為一項法定審計制度,注冊會計師參與企業年度審計工作已得到多項法律的確認。
受托經濟責任觀主張,審計在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控制,其目的是保證和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審計產生于委托人了解人對其委托財產經管狀況的需要,在委托人遠離財產經營過程的情況下,主要依靠人提交的反映受托財產經管情況的會計報告,而該報告又是由人編制的,其公正性易受質疑,委托人為獲得真實的會計信息,就產生了聘用外部審計的需要。社會審計是以獨立社會力量實施的社會經濟控制活動,盡管從淺層看,現代社會審計產生于保障微觀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要求,早期的社會審計僅以獨立第三人(監事)的經濟評價為必要,但從深層看,一國經濟秩序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微觀經濟主體利益的實現與社會宏觀經濟秩序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對微觀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保障也間接保護了社會經濟運行秩序?,F代社會審計制度產生初期,盡管“監事審計”與純粹的民間會計師審計均具個體性,但是,由“獨立第三人”介入經濟運行評價活動本身,已使得社會審計具有社會參與性。其后,當資本主義經濟由簡單的直接投資經濟,發展到高度發達的信用經濟、乃至金融市場經濟后,確保宏觀經濟秩序運行的安全,成為社會審計關注的重點?,F代社會審計制度在其發展中參與經濟評價的主體也發生深刻變化,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群體,成為社會經濟評價與控制活動的重要力量,通過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深入參與,檢查企業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檢查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履行社經濟秩序運行風險評估功能。注冊會計師在現代社會審計中心地位的確立,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參與經濟控制活動的發端。
2.社會審計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
傳統社會審計的最大缺陷在于其功能缺位問題。受托經濟責任主體就社會審計事項自愿與注冊會計師達成有償審計委托協議,并將社會審計報告提交相應使用者的行為,是社會審計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這是一種“開放性三角結構”,表現為:一是社會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多元。社會審計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關系主體,第一方是社會審計法定義務主體的被審計者(通常為社會審計委托者、會計信息提供者);第二方是承擔社會審計職責的注冊會計師;第三方是社會審計報告使用者(包括,財產所有者;法定報告主體,以及其他報告使用者)。二是社會審計法律關系內容復雜。社會審計法律關系是一種獨立的“雙邊”結構而非封閉的多邊結構。被審計者與審計者之間是雙務關系,以第一關系主體向第二關系主體支付鑒證行為的對價,第二關系主體履行鑒證行為,作為權利義務的內容;被審計者與社會審計報告使用者間是單務關系,以被審計者履行社會審計報告提交義務為內容,提交行為的履行標志著市場經濟主體法定義務的完成。在既定的社會審計法律關系中,法律并未規定審計者與社會審計報告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二者不存在現實的委托與受托關系。三是社會審計法律關系以被審計者為軸心,由于社會審計是市場經濟主體法規定的義務,被審計者作為受托經濟責任的受托者是委托審計關系的發起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之報告責任的需要,而成為審計報告的提交者。作為委托審計關系的發起者,被審計者享有對審計者的選擇權,而審計者基于參與社會審計關系的有償性與被動性,易于為被審計者的需求所控制。
權利義務關系均衡、平等是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關系良性運行的基礎。審計者權利的有限性與義務的無限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社會審計權利義務不均衡是產生審計者責任風險的根本原因?,F行社會審計法律關系以被審計者為軸心,由于審計者通過社會審計做出的審計評價,既有證明或評價受托者受托責任的鑒證作用,還產生直接影響社會審計報告使用者利益的作用,在審計者與審計報告者之間存在隱性財產收益影響關系,且該關系并不具有法律關系所應具有的基本特征,審計報告使用者對審計報告使用的無償性,而基于審計者與被審計者間的有償關系,以及注冊會計師參與社會審計活動的被選擇性,易產生社會審計報告根據委托者意愿完成,無法發揮經濟評價功能的結果。
三、社會審計權理論:改革與完善
中國社會審計法律制度的出發點
1.構建社會審計權理論的必要性
《公約》在預防性反腐敗政策制定中關于社會參與原則與機制的規定,體現了高度重視社會參與之于腐敗治理作用的理念。社會參與是公民作為獨立的社會政治力量參與國家與社會管理的基本形式,根據社會參與理論而形成的社會審計權理論對中國社會審計法律制度進行改革,能夠促進社會審計功能的科學化。構建社會審計權理論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在于:
(1)既有社會審計目標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審計理論認為,審計總目標是根據審計授權人和委托人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的監督、鑒證與評價,是一種帶有戰略性的綜合性目標,必須體現國家實行審計監督的需要。中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4條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边@種目標定位因存在應然功能認識的缺位,人為限縮了社會審計的積極價值。以中國在腐敗治理中意欲構建的具有預防戰略意義的預防性機制為例,當商業賄賂未呈泛濫之勢前,中國部分地區曾提出通過建立市場準入制度,提高商業賄賂犯罪防范效率的構想?!笆袌鰷嗜搿敝贫仁侵赣删哂幸欢ń洕b證功能的獨立社會主體,對擬參與競爭的市場經濟主體是否存在商業賄賂記錄予以鑒證,并由特定社會機構對鑒證予以認定,以決定其是否有資格參與一定規模的(通常指國家基建項目)市場競爭的制度。在該制度構建中所遭遇的現實困難是,應由何主體做出市場主體無商業賄賂記錄鑒定的問題。市場準入制度所需要的技術資源與傳統社會審計既有關聯又有區別,其關聯性在于,這種鑒定在本質上仍屬于對市場經濟主體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狀況的評價,是對被審計對象的財務會計報表審計中能夠檢測的問題,社會審計能夠承擔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狀況審計的責任;其區別則在于,這種鑒定在本質上屬于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由于承擔社會經濟評價的主體未將這一職能納入經濟審計的范圍,導致該制度難以啟動。拓展社會審計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實現由傳統的以受托經濟責任為核心的社會審計,向以市場經濟主體履行社會責任狀況為核心的社會審計的轉化刻不容緩。
(2)構建于既有社會審計理論之上的社會審計機制面臨運行困境。社會審計委托關系是社會審計制度的核心,中外社會審計理論通常采用“獨立三角關系”,即,“審計人獨立于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兩方之外,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從而在形式上保證了審計人的獨立性。”[8]但在實踐中,由于對作為委托人的市場主體配置了優位權利,導致“獨立三角關系”向“偽三角關系”的異化,當“審計人與被審計人結為利益耦合體”時,社會審計積極功能的實現也就成了理論者的“夢想”。社會審計理論與實務界為探尋解決既有困境提出過兩套方案:一是改變既有社會審計的基礎軸心關系,確保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將承擔社會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作為社會審計法律關系的軸心,重新確立其與審計報告使用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后者承擔經濟鑒證行為的報酬,以消除注冊會計師實施社會審計中的利益困境,確保評價活動公允。二是在倡導社會審計是市場經濟主體法定義務的同時,倡導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更廣泛的社會責任,以強化其職業責任意識。但是,這些方案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現行社會審計制度的困境。要充分發揮社會審計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就必須重新建構社會審計理論的基礎,而社會審計權理論是解決既有社會審計問題的最佳方案。
(3)社會審計權理論提升了公眾參與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盡管基于監督受托經濟責任主體的需要,接受社會審計被市場主體法律規定為受托人的一項法定義務,社會審計也由此獲得“法定審計”的“至上”地位,但是,在傳統社會審計機制中,承擔獨立審計職能的注冊會計師的權利配置并未受到立法特別“關照”,行使優位監督權的審計者不得不以與被監督者平等的身份加入到具有契約關系的委托合同之中,且在現實的法律資源配置上,被審計主體攫取了更具強勢的權利,貶損了社會審計發現與評估功能,在根本上影響社會審計發揮積極功能。將社會審計權作為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經濟管理的一項基本權利,要求立法要為權利的實現配置必要的法律機制以擴大社會治理的效果。
2.構建社會審計權理論的基礎
(1)社會審計權的法理基礎:社會參與權的經濟表達方式
社會審計權的前提是承認社會公眾具有參與社會經濟管理的權利。傳統社會中,人權所面臨的最大威脅主要來自于政府,因而人們提出政治民主訴求,并獲得憲法確認與保障。但民主并不只意味著政治民主,政治民主只是半個民主,它分配給人民的只是全部社會力量的一半,社會力量的完整內涵還應包括經濟力量。只有政治力量與經濟力量都民主化,我們才真正擁有民主這一為人類設立的社會結構?,F代政治民主制度不僅使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得到保障,也不斷拓展公民權利的領域與范圍?!霸诋敶澜绺鲊?,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國家一社會二元并存,多元利益群體日益形成的局面下,出現了權力多元化和社會化的趨勢,國家權力不再是控制社會生活的惟一手段與資源。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和社會組織,開始擁有自己的一些物質與精神資源,從而也能運用這些資源,對社會與國家產生很大的影響力、支配力。這就是公民社會的社會權力,它同國家權力是并存和互補互動的。”隨著民主政治理念的確立,公民的社會參與權得到絕大多數民主國家憲法與法律的確認,市民社會的發展又將公民參與權拓展到對政治、經濟及其他社會權力監督的范圍,“經濟權力審計監控是指利用審計對經濟權力的行使者所進行的監督和控制,以防止經濟權力運行中的異化,遏制腐敗的發生,保證和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惫駞⑴c經濟權力運行監督就是作為社會經濟控制權核心的社會審計。
(2)社會審計權的觀念基礎:“社會公眾是注冊會計師的惟一委托人”
“社會公眾是注冊會計師的惟一委托入”是西方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一句名言,用以揭示注冊會計師的公眾利益守夜人地位,這一觀念對于構建社會審計權理論具有重要的觀念導向作用。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對象是社會公眾,社會審計權以公正性為惟一標準。基于社會審計報告使用對象的廣泛性,以及社會審計報告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直接影響,注冊會計師面對的并非委托合同關系,而是基于社會公眾委托而行使的社會審計權利,基于社會審計權的基本要求,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不僅具有合同屬性,更具有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屬性。而義務對象的公眾性要求必須為注冊會計師配置履行社會責任所必要的權利。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其所負擔的社會公眾責任,義務對象的無限性決定了權利性質的整體性,這一特征吻合了建構社會審計權的初衷。將注冊會計師履行受托社會審計義務的行為,轉換為代表社會公眾對社會經濟主體經濟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鑒證的權利,可確保注冊會計師超脫于實然的社會審計委托關系,并基于對整個社會經濟運行負責的精神,發表反映客觀事實的審計報告,這種觀念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切實履行維護社會公眾經濟利益的責任。
(3)社會審計權的實踐基礎:獨立審計師的經濟監督活動
社會審計權并非憑空產生的社會實體權,而是構建于深厚實踐基礎上的社會實踐活動。社會審計權是由獨立審計師行使的一項具體權利,任何公民均享有參與國家管理權,社會審計權的權利主體具有廣泛性,但是,由審計的技術專有性與職能專業性所決定,專業知識的障礙使得社會審計權并非全體國民能夠行使的直接權利,而只能作為間接權利委諸具備專業知識要求的代表?!吨袊詴嫀焺偃文芰χ改稀愤m應注冊會計師應對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國際化業務的需要,將注冊會計師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拓展到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以及組織和企業知識、信息技術知識等領域,這一基本資質條件表明,社會審計權須以特定受委托主體行使為必要。同時,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由審計委托者、審計者和被審計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和構成的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
3.社會審計權理論的基本內容
(1)社會審計權的性質:以經濟運行控制為核心的社會責任監督權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時,為了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首先要研究評價企業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這是獨立審計發展到今天的一個重要特征?!鄙鐣徲嫏嘧鳛楣駞⑴c社會經濟控制的一項基本權利,必然導致社會審計權利主體與內容的根本變化,表現為:一是社會審計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財產所有者、潛在投資者在內的所有社會公眾,具有最廣泛的社會參與性。二是社會審計權以社會參與經濟運行控制為核心,對市場主體履行社會責任、企業內部對經濟權力的控制狀況,而與經濟運行相關,并直接決定經濟運行秩序的企業履行社會義務,社會廉政文化建設義務的情況,也是社會審計權監督的內容。三是社會審計是促使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的一種手段,它監督企業經營活動的社會后果,從而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以促使市場主體選擇實施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行為。
(2)社會審計權的目標:建構以獨立會計師為軸心的線性運行結構
以社會審計權理論作為完善現行社會審計理論的基礎,其目標是要提高社會審計在參與社會管理及經濟控制中的積極作用。社會審計權的運行應將擁有獨立監督社會經濟管制的獨立會計師作為整個社會審計權運行的中心,將承擔受托經濟責任的市場經濟主體接受審計的法定義務,調整為向具有獨立監督權的社會審計組織提交真實的會計資料的義務,將既有的社會審計服務性調整為監督性權力,提升社會審計權的內容。
(3)社會審計權的實現: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更廣泛的社會責任
著名審計學家R.K.莫茨和H.A.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審計理論結構》中講到,注冊會計師不僅對其委托人和信賴于他的意見的人負有責任,而且作為職業專家,他們對經濟社會也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成為社會公眾行使社會審計權的代表,獨立行使社會公眾所享有的社會審計權,也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必須承擔更廣泛的社會責任。注冊會計師為企業所有者、所有社會成員監督企業的運營,保護的不是一部分人的財富與利益,其社會責任要求不僅要考慮現實投資者的利益,還要考慮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作為一種社會公共職業,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更廣泛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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