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民維權體系的建設思索
時間:2022-09-30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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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農民權益的三大領域
(一)傳統的土地產權機制、征地機制不合理,土地管理者往往成為侵害農民權益直接主體
首先,《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由于“農民集體”是一個抽象概念,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被賦予了土地管理者的法人地位,但這些管理者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很大的行政色彩。
其次,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現行《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從中可見,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的解釋不明確,導致了大量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地,也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大量征用農民土地。
(二)傳統的城鄉分治的戶籍制度不合理,農民容易遭受各種歧視待遇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形成了城鄉兩種不同的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公共服務制度。正是這兩種制度的設計和延續,導致了城鄉差別的日益擴大。
(三)不法企業利用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的弱點,不斷制造坑農害農事件
總觀起來,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用人單位用工不簽勞動合同;不為民工參保繳費;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時間的工作報酬;解除合同后,不按規定給予民工經濟補償等。
二、農民維權的內外缺失
(一)法律意識缺失——影響農民維權的內在因素
首先,在農村歷史傳統中,農民行為的指導思想是“禮治”多于“法治”,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讓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其次,法制教育對農民的傳統法律思想產生了一定沖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觀念已深入人心。
(二)制度性缺失——影響農民維權的外在因素
1.法律援助的機制缺失
首先,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整體水平不高,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國國內各區域之間的發展也不平衡,法律援助的社會捐助和行業奉獻也未能有效開展;其次,司法救助領域單一、手段單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救助的全面性;最后,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自身資源不足,社團專門法律援助人才欠缺。
2.農村社會組織的制度性缺失
在涉及農民權益維護的社會組織中,村委會是一個特殊的主體,村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法律、政策,通過說服、教育、疏導等方法化解了許多民間糾紛。但作為一種民間組織,其缺陷也非常明顯。一是調解委員會委員缺乏法律知識,二是因基層法院履行各種審判職能,很難對散落農村中的調解組織進行指導。
三、農民維權體系的完善與救濟
(一)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首先,進一步完善相關涉農法律法規,使廣大農民能夠有法可依;其次,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另外需要加大在廣大農村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二)打破傳統的戶籍制度,實施城鄉一體化協調發展
一方面應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分類,以經常居住地作為確定戶口歸屬的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剝離戶籍背后的各種歧視性色彩。
(三)建設全方位、多渠道、點面結合的農民法律援助體系
首先,應根據各援助主體的性質和職能,有重點地為農民提供專項法律援助;其次,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途徑和方式;再次,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最后,應理順法律援助中各施援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要確立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也要鼓勵其他機構、組織和人員投身法律援助事業。
(四)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規范法律援助運行
加強司法所的組織建設、明確鄉鎮司法所法律服務的職責、加大對鄉鎮司法所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培訓,提升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的意識和法律專業能力,讓鄉鎮司法所真正擔起農民維權的重任。
(五)建立國家財政支持與社會慈善行為相結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我國作為一個人口眾多的社會主義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目前難以照搬國外模式。這就決定了我國只能由國家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同時輔之以動員社會力量,取得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加強國際合作,建立國家財政支持與社會慈善行為相結合的法律援助模式,為農民維權提供可行的經濟保障。這樣既體現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原則,又有助于解決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制約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問題,使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也使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變得真正有效和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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