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優化
時間:2022-11-21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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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相比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是一種專業對非專業,知情人與非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大都通曉商品的技術特性,熟知市場行情,了解顧客心理,具有熟練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呢?缺乏對購買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的相關知識,所知道的消費信息基本上來自經營者,大都是經過加工具有促銷和誘導作用信息,所以,我們應該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與發展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
社會消費形式的發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明顯地感覺到消費者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自身的調節力,要求不斷的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承認:消費者依然處于弱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仍經常發生。
首先,市場上的商品和服務日漸豐富,同時加上高科技產品不斷滲透到消費領域,新產品的種類層出不窮,消費者對新的事物一時難以全面知曉。由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使得消費者在消費高科技產品時的權益易受侵害。
其次,有些生產或經營者素質低且缺乏職業道德,加上高科技的普及,造假賣假花樣層出不窮,手段高明,甚至呈現出向集團化、組織化、專業化、高科技方向演變的趨勢,這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最后,加入WTO后,我國內地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產品進口會增多,進口的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方面的情況將會更加復雜,這就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狀況,已經成了為衡量一個國家法制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已經出臺了大量的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而且還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這些法律和法規的出臺對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不斷出現和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協會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目前我國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有關消費者概念還不是很清晰以及相關的消費者權利不明確。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確地規定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這種不明確的規定可能會導致人們對法條的理解產生歧義,從而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導致執法不嚴
以政法部門為領導,多部門共同配合的保護模式從現實情況來看,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行政部門受案范圍的不清析,有時會出現多部門都有管轄權尷尬局面,導致共爭管轄或是相互推諉,使得消費者權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決,行政執法主體多元化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既降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辦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浪費了行政執法部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卻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
(三)消費者協會形同虛設
由于消費者協會"亦官亦民"的性質使得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表現出一定的軟弱性。事實上消費者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產生是依賴于行政機關的,除此外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自籌,這造成了消協在解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案時力不從心、軟弱無力的尷尬局面。一方面,相關機關把自己不愿承擔的義務轉給了消協;另一方面,把一些權利和相關資源留給了行政機關。這都說明,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是依附性的非獨立性的,消費者協會的"亦官亦民"的性質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同時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許多消極影響。
(四)權利保護的范圍過窄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列舉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以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網絡時代的出現,僅僅這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雖然受民法的保護,但是在消費關系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許可,出于營利目的擅自使用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權利已是必然之舉。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規
1.明確消費者的概念。可以把消費者定義為:消費者是為了滿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不以轉售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轉售牟利,就應該是消費者。2.統一行政執法主體,權責歸一。將行政執法權落實到某一部門,由該部門單獨行使,從而避免出現,出了事各部門相互推諉,有利益時爭先恐后。伴隨權利的就是責任,施行誰行使權力誰就要承擔責任的責任體制,從而督促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二)建立專門仲裁機構
可以建立一套專門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鑒于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以及消協作為一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可以考慮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下面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就像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地位一樣,在業務上接受消協領導,但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消協。仲裁庭備有專門的仲裁員名單,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同時仲裁員人數可以適當增加,以保障消費者可以以較低的費用及時聘請到仲裁員。仲裁可以通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商家。這樣一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為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一個靈活有效的程序救濟機制,極大地改善目前廣大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現狀。
(三)進一步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隨著入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關系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消費者因此享有的權利應越來越多。
1.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經營者除了要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外,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
2.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是重要的人身權。在信息社會中,人的某些信息資料是與人的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緊密相連的,消費者個人應當對自己的信息有足夠的控制權。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規定經營者可以獲取哪些信息,如何使用這些信息,在什么范圍內使用這些信息;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本次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將已知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對確需知曉消費者隱私的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根據各不同行業從制度上制定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以保護消費者隱私權。
3.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現行的求償制度不利于消費者進行求償,進一步完善消費者的求償權,這對保護消費者的求償是非常有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心就在求償上,所以,完善消費者求償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跟本所在。
4.加大對新興產業新領域的權利保護。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許多新興的服務業應運而生如知識服務業、清洗業、家政服務業、便餐配送業、健身俱樂部等等,這些領域的權益也都需要逐步完善起來。
5.加大對于虛擬財產的權利保護。虛擬財產是網絡社會中新興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網絡產品。在刑法領域,已將虛擬財產列為保護的對象,對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按犯罪處理。在現在社會中當網絡商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虛擬財產時,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也應需要同樣的保護。
(四)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督促產品生產者在產品的生產和設計環節對產品質量給予最大限度的關注,盡量減少和避免缺陷產品進入市場,盡可能的減少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和危險的可能性。所謂召回制度是指在產品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的危險狀況時,不論是經營者自行或者經他人通知發現這一情況,經營者都應主動將具有危險性的商品收回,以免給消費者的權益遭成損害,如果經營者發現該危險,卻不加以處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可強制經營者收回商品。
(五)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訴訟的權利
賦予消費者協會代位訴訟的權利,即消費者協會可以代替消費者提起法律訴訟,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因產問題給消費者造損害的經營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消費者協會將獲得賠款一部分轉交給消費者,一部分留作經費。這樣既有利于減少訴累,也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消費者群體傷害事件。也有利于激勵消協,調動其在維護消費者權利時的積極性。
四、結語
總之,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到每一個人的權益,也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的繁榮和社會穩定。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發展,市場的繁榮和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會不斷的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都將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完善。我們應當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順應時代的發展和要求,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的先進做法和經驗,使我國消費者權益救濟途徑更便捷和高效,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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