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抗性運動傷害事故責任研討

時間:2022-11-23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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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抗性運動傷害事故責任研討

1對抗性體育運動的含義及特點

何謂對抗性體育運動?目前體育運動界及體育運動理論界對此尚無明確界定。我們以為,所謂對抗性體育運動是指由運動員組成對峙的雙方,從事著存在近間隔身體接觸、較為劇烈的競技性比賽活動。把握對抗性體育運動應當留意三點。首先,對抗性體育運動參與者一般分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活動始終處于“對立”的、競爭的地位。參加這些運動的對立雙方之目的在于從體能、氣力或技能方面擊敗對方。因此,對抗性體育運動經常屬于體能、氣力與技能相結合的競技性運動,某些對抗性體育運動比賽往往更突出運動員的氣力能力,如摔跤、拳擊等;其次,對抗性體育運動存在身體近間隔的接觸,這是運動性質本身決定的;最后,對抗性體育運動具有高風險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多為運動比較劇烈,雙方對峙較激烈的活動,因此,對運動員雙方來說風險比較高,比起其它運動更輕易造成傷害,而運動員的傷害又多來自于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常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包括籃球、足球、摔跤、相撲、拳擊比賽活動等。正由于這些運動具有激烈性、開放性、近間隔身體接觸性、高風險性、對抗性、競技性等特征,所以,在比賽或練習過程中必然存在人身安全危險,輕易造成人身傷害。然而,學生在從事上述運動過程中,對是否造成對方的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往往難以猜測,甚至是不可避免的,這就為因從事對抗性體育運動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的法律責任的界定帶來難點?;陬}目范圍的限制性,本文僅僅對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題目略作探討。

2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分析

2.1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后,產生法律責任與否取決于其是否具備必要的主客觀要件。由于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法律責任是基于人身傷亡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應屬侵權性法律責任,而不涉及到違約責任,行為人因此應當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從民法學的視角看,校園對抗性體育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2.1.1具有傷害事故的產生

傷害行為的發生是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條件條件。但是,在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假如致人傷亡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答應,這種傷害則不能以為具有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公道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以為是侵權性傷害行為。然而,假如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或過失,基于此產生的傷害后果,則應當以為是侵權行為,視傷害程度,甚至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論處,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

2.1.2傷害故事發生在對抗性體育運動中

本文所涉及的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不限于發生在學校校園內的體育運動,還包括由學校組織在校外進行的體育活動,因此,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一般會涉及三方面的主體,即運動雙方當事人以及作為運動組織者或運動場地提供者的校方。基于此類運動發生的傷害事故的責任者也可能涉及三方當事人。

2.1.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借體育運動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假如致人輕傷以上,則可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學?;蚱渌M織不能成為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但是可以成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踐中,體育運動傷害行為以意外事件和過失為多。意外事件是行為人主觀上不可預見、客觀上無法避免的事情,也即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事情,超出了行為人主觀意志。另外作為受損一方事先也應當明白,作為對抗性體育運動本身既是沒有違規操縱也存在著風險,因此應當免除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1.4傷害事故的產生與運動雙方或學校的過失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之行為與行為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是決定體育傷害事故責任承擔的條件條件。值得留意的是,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運用到法律關系中來,也應當考慮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在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原則方面,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與行為結果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也即行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聯系,才是認定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而間接偶然的聯系只能作為行為人加重責任的判定依據。從民事責任的承擔上不存在從重或加重處理的題目,因此,間接偶然的聯系缺乏民事責任的基礎。

2.2校園對抗性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

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前已敘及,校園對抗性體育傷害事故區別于其他體育傷害事故的關鍵之一是,該事故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對抗性體育運動雙方及學?;蛳嚓P教師。換言之,學校對抗性競技體育運動可能發生在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學生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據此,承擔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主體可能作為組織治理這些運動的學校、參加某項對抗性體育運動的雙方運動員,如學生、教師或其他人。

首先,明確學校承擔對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條件條件是首先必須厘清學生來到學校后同學校所處的關系?!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治理和保護工作?!痹撘幎ㄕ咽?,學校非未成年的任何形式的監護人。“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不是法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也不是監護職責的轉移關系,更不是委托教育治理關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題目的意見》第23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的規定,學??梢越邮鼙O護人的委托,在委托期限內,承擔部分或全部監護責任。然而,根據學校的性質,學校只能接受部分委托,而無法承擔全部委托的責任,“無法按照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原則來要求學校?!睂W校作為受委托部分監護職責的組織,只能適用未成年的中小學生,對已成年的大學生則另當別論?!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12種情形,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該規定的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第7項、第8項以及第10項與體育運動有關。也就是說,學校開展體育運動時,假如具備上述7種情形之一而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學校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否則,可以排除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其次,在排除了學校對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下,具體組織或領導體育活動的教師個人是否對其失職行為單獨承擔民事責任,還是與學校作為共同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就此題目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以為教師不應與學校成為共同被告,理由是教師是履行職務行為,責任應完全由學校承擔;也有人以為可以將教師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筆者以為,教師能否作為共同被告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假如教師以個人名義參加成為對抗性體育運動中學生的相對人,在造成學生傷害時教師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則教師應當單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假如為了舉行對抗性體育運動所必要的設備存在安全隱患,而組織領導該次體育運動的教師無法知道體育器材存在安全隱患,則可免除教師的民事責任;反之,假如教師明知或應當知道該體育運動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因疏忽大意沒有遇見或過于自信能夠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則該教師應當與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后,相對應的運動員雙方在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責任題目。運動員雙方對運動傷害的事故的免責條件在于其對傷亡者的有無過錯,這是一般性運動傷害事故之使然。

2.3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回責原則

對抗性體育運動假如發生傷害事故則涉及到當事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題目,顯而易見,同其他體育傷害事故一樣,該民事責任應屬于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及我國民法理論概述,民事法律責任的回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是我國民法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由法律規定而承擔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回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僅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侵權行為。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有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下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簡言之,即雙方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作為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其回責原則應適用我國民法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但是在回責原則的取舍方面,學理界和司法界均存在爭議。一般以為,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應當使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很多情況下屬于意外事故,雙方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按照民法的公平原理,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應當以過錯責任為主要回責原則,同時輔以公平責任原則。也有學者以為三種回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還有人以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僅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筆者以為,三種原則都適用則對學校、對校園體育活動的運動者均過于嚴厲,不利于校園體育運動的開展。學校體育活動開展的目的在于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新一代人,是學校教育活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學校體育活動一般是通過體育課、學校內部體育運動會或校際體育運動會等形式來進行的。無論何種方式開展體育活動,其宗旨都是為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校園體育運動中造成傷害事故時,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不應當過于嚴格。換言之,假如一味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則會束縛學校的手腳,從而,學校在體育課中會盡可能選擇風險程度小的體育活動,使得學生在校運動強度和時間大大減少,無法滿足青少年兒童成長過程所需要的運動量,其結果還是不利于學生自己的身心發展。當然,法律原則確定的本身也應當兼顧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利益,尤其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利益存在沖突時,法律則應當在各立意主體間尋找一個均衡點,而不能以犧牲一方的利益來左袒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在校園對抗性體育傷害事故中,假如僅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則不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兼顧公平責任原則即可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利益,也可以增強學校和另一方運動員的責任心。

值得留意的是,民法理論上的過錯責任通常是指故意或過失。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學校作為教育教學組織,尤其是為了實施教學行為而組織學生從事某種活動如體育活動,其本身目的不可能存在故意傷害學生的行為。因此,確切地說,在校園體育傷害事故中,學校的過錯責任實際上僅僅是因過失行為(包括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引起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3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范圍體育校園對抗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因此,在民事責任方面,其性質也為侵權賠償責任,責任形式是賠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助費以及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l0項用度的賠償。其中前5項為常規賠償,適用于造成學生一般傷害,但尚未引起殘疾和死亡的情況;假如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用具費和殘疾生活補助費;假如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助費。

綜上所述,對抗性體育運動的本身存在的高風險、對抗性等特點決定了這一類體育運動輕易產生傷害事故。事故發生后如何確定事故責任者?如何解決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目前只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若干規定。然而,這些規定并不明確具體,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最好依據民法通則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并輔之以公平責任原則,明確事故責任主體,明辨是否曲直,對這一類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公道的處理,兼顧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利益,既要確保學生在學校能夠得到充分必要的體育鍛煉,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又要確保學校能夠放手從事各種體育運動,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運動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