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淵源與模式

時間:2022-05-04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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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淵源與模式

一、民法淵源

(一)概念

民法的淵源(SourcesofCivilLaw),是指某困或地區的民法通常可以或者可能從哪些途徑、領域或者來源巾吸收、汲取其規則素材。在本文巾,筆者將民法的淵源嚴格限定為民法的內容或者材料淵源,故其大致具有以下幾方麗的特征:

1.或然性。

具有現實性,故我們不能對它進行明確的判斷;它具有或然性,故我們必須透過現有的民事法律條文,分析其有可能產牛的規范路徑。

2.多樣性。民法的淵源不具有結構單一的要素構成,相反,它是山多種要素兆同構成的。不同類型的構成要素分別為民法規范的形成提供素材。事實,正是由于社會生活的豐富性,民法的淵源的多樣性才‘成為可能。

3.禮會性民法的淵源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它深深地扎根于一國或者地區的禮會歷史環境巾,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遷。故,它是民法背后的民法,是一國歷史與文化秋淀的產物。

(二)范圍

縱觀現代社會的發展,民法的淵源在其賴以存在的社會上壤中汲取養料,從而形成了一個由多元的構成要素組成的結構體系。筆者認為,民法的淵源主要包括:(1)民事立法。(2)國家機關的決策、決定或閘釋。(3)司法機關的民事判決和法律解釋。(4)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民事政策。(5)國際法。(6)民事習慣。(7)道德規范、宗教觀念。(8)理論學說特別是民法理論(9)外國民事立法例與判例。(1O)民問自治性規則。民法的淵源有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之分,前者主要指權威國家機關經常據以處理法律問題根據的法的淵源,如前述(I)至(5)項;而后者主要指一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材料、觀念及規則,如前述(6)至(1O)項。事實上,一國的民法的淵源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動態發展的,兩者的劃分標準也并非絕對。l門根結底,它是歷史的、文化與國情的產物。

(三)作用

1.立法層而上,立法者可以從民法的淵源巾提取有關規則,為民事法律,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增強民事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司法層而上,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了現行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未作規定時,可以通過民法的淵源尋找相關規則,以補充法律漏洞。

3.法制建設,研究和分析民法的淵源,有助于從深層次把握一困民事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脈絡,同時也易于琿解造成不同國家或地區制度異同的文化原因。

二、民法的形式

(一)概念

民法的形式(FormsofCivilLaw),是指某網或地區的民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它通常是由一定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ffI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民事法律文件體系。其特征包括:

1.實然性民法的形式是國家機關刨制的,并n具有明確的表現形式的民事法律條文體系。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規則的既成品。

2.地域性。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民法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大體一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即夫陸法系國家主要以民法典為主,而英美法系國家要以民事單行法為主。3.法律性。民法的形式是一圖史文化背景的制度反映.它是m式機關所確認的、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和明確效力等級的法律文本。

(二)范圍

如前所述,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會導致民法形式的差異。但縱觀當今民法在兩大法系的制度表現,筆者認為,民法的形式可人致IJ]納為三類:1.制定法。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形式主要是以制定法為基石}¨,其大致包括:(I)憲法。(2)民事法律。(3)民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f1的民事規范)。(4)民事規章。(5)國際私法。(6)其他。2.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的民法的形式主要是以判例法為基礎,同時,英美法系也存在制定法,但主要是以民事單行法的形式表現的:(1)憲法。(2)財產法。(3)合同法。(4)侵權法。(5)婚姻家庭法。(6)其他。3.補充法。雖然制定法與判例法已經成為兩大法系的基礎形式,但是僅有這兩種形式并不能夠滿足不同社會對法的調整需求。其他類型的民法形式在現實社會巾也正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民法的形式仍然存在以下幾種類型:(I)習慣法。(2)學說法。(3)政策法。(4)其他。

(三)作用

1.形成路徑,不同類型的民法形式分別由不同國家機關或主體產,不同體只能產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民法形式。2.規范效力予不同類犁的民法形式分別南不同國家機關或主體產生,所以不同類型的民法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圍與效力等級。3.調整方式上,不同類型的民法形式具有不同的技術特點和規制方式,從而分別適用于不同類型的社會關系的調整。

三、法律價值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學界長期將民法的淵源與形式混同,這暈損害了兩者獨的理論價值與制度價值。民法的淵源是民法之源,它深藏了內,以歷史文化為基礎;民法的形式是民法之表,它露于外,以政治法律為綦礎。故,次審視民法的淵源與形式的界定,兩者的獨立價值應當得到關注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