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自助行為章程問題
時間:2022-05-06 10:39:00
導語:民法自助行為章程問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導語
我國的《民法典》還沒有制定出來,我們正處于民法法典化的過程之中。自助行為制度乃是民事權利保護制度的一種,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之下,研究自助行為制度,應當是有意義的。關于自助行為,目前學界已基本達成共識,均認為應當在未來的民法典中規定自助行為制度,并且對于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本文不敢重復學界的這些共識,而只試圖研究關于自助行為制度的兩個問題,即歷史軌跡和外圍思路。
第一個問題說的是自助行為的歷史發展。這個問題學界雖有提及,但“提及”很少,實有繼續發掘之必要,故此,本文將對自助行為的歷史發展進行探討,然后從這種發展中總結出某種規律性,并指明這種規律性對于立法的指引作用。第二個問題說的是在民法典之外自助行為的立法思路,因為系民法典之外的東西,故名之為“外圍思路”。目前學界關于民法自助行為制度的探討,只是就民法而談自助行為,目光只局限于民法,而無人將目光轉向民法之外,比如轉向憲法和特別私法。有鑒于這種局限性,本文將在第三部分專辟空間并以“外圍思路”冠名而論述之。
二、歷史軌跡
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共同構成了民法上私力救濟的內容,而私力救濟乃是相對于公力救濟而言的,二者均為保障民事權利得以實現的手段。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助行為迄今為止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本文將這個過程大致地概括為:被許可———遭禁止———附條件的被許可。在古代,由于社會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備,國家權力還稱不上發達,因而,通過國家力量保護私人的民事權利并不如今日這般普遍。于是,權利人為實現其權利,就不得不依賴于私力救濟,而自助行為正是私力救濟的一種重要形式。一個最為顯著的歷史事實就是,在世界各國都曾經盛行過債務奴隸制。羅馬十二銅表法甚至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殺死或出賣。
但是,到了近代,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隨著民事主體人格平等及尊重人格的法律思想觀念的日益勃興,人們普遍認識到: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力約束他人,個人的權利應該通過國家權力來實現,即通過司法機關對相對人施加壓力,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使權利人實現其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私力救濟禁止原則”。當然地,自助行為也遭禁止。與此相適應,債務奴隸制逐漸被取消,債權人的自助行為也被國家公力的制裁所代替。在外國,如英國,出現了“債務監獄”;在中國,則盛行以刑罰制裁不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自助行為之所以遭禁止,還有一個因素,自助者往往相信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而對方也往往相信自己有相當的理由。如果基于一方的主張而認可了自助行為,則將模糊是非界限,勢必出現各執己見互不相讓的僵局,結果力量強的往往獲勝,從而破壞社會的安定秩序,同時也妨害了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盡管如此,如完全否定自助行為則屬不可能。
社會經濟生活的進一步發展使人們認識到,對自助行為作有條件的承認非常必要。在許多場合,情況緊急,權利受侵而不能及時得到國家權力的保護。這時,如果完全禁止自助行為,就會使得權利不能實現或者雖可能實現但有顯著困難。所以,在不違反權利行使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該允許必要限度內的適當的自助行為。否則,保護權利就成為徒有虛名。正是基于這種認識,近代各國立法或法律解釋均有條件地承認了自助行為,將其看作“私力救濟禁止原則”的例外,典型者如德、泰、英、瑞士等國。“被許可———遭禁止———附條件的被許可”,自助行為的發展史正好印證了唯物辯證法的否定之否定法則。根據這個發展史,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自助行為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徹底禁止;而在民法上對其作附嚴格條件的承認,乃是人類在漫漫歷史進程中理性選擇的結果,也是避自助行為之短揚自助行為之長、充分發揮自助行為的積極的社會作用的良好手段。
- 上一篇:水利局水網建設工作總結
- 下一篇:發改委年終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