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商品不退民法學研究
時間:2022-05-11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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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買賣中,商家經常會把商品打折來吸引消費者。打折,英文discount,降低商品定價,按照商品原價的若干成進行定價。作為商品促銷的一種手段,打折愈來愈受到商家的青睞,同時也為消費者所接受。不同于便宜無好貨,打折商品并不是殘次品和有問題的商品,如果是處理商品或殘次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這類處理性的降價商品,經營者不再承擔“三包”責任,可在發票上注明“處理商品概不退換”字樣。打折一方面降低了商品的價格,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消費者的購物心理,給商品降價一個合理的理由,有利于促進商品的銷售,實現出售者和消費者的雙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熟建立,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打折現象普遍可見,為人們所熟知。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現實的考察,打折的相關規定和操作具體都由商家進行,消費者并未參與其中,而打折作為一種促銷手段,是出售者和消費者雙方之間的一種相互妥協,在這一活動的進行中,消費者只是作為一個被動的接受者,沒有發言權,許多打折活動中,出售者總是會習慣性地加上一條,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這一霸王條款。在商品的買賣中,必定要產生雙方的買賣關系,由一方制定規則,并擁有最終的解釋的權力,若消費者在打折活動所購買的商品質優價廉,且符合自己的需要,自不會產生什么問題,然而多數情況下則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由于商品的打折往往是在換季時節,新店開張,清理庫存時等進行,其目的不外乎吸引顧客,回籠資金,提高消費量,增加收入,而消費者往往是抱著一種性價比比較的心態進行購買,這就決定了雙方在打折活動促銷中難免會有沖突,而這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換,不妨先來看一下現實生活中消費者有關打折商品的具體認識:
1.商家的“獨角戲”大多數消費者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我們買了商場的打折商品,回家后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商家退換時,卻遭到了商家的拒絕,理由是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換。一聽到商品要打折,人們的購買欲望一下子會被刺激起來,因為便宜啊!但具體便宜多少,作為消費者永遠是一臉的茫然,因為對于原價格,消費者一無所知。我們消費者大部分是普通的老百姓,如果按正常價格買了一件商品,回去發現了問題,腦子第一反應就是要求商家退換。如果想換的話相對要順利的多,畢竟進來的“資金”不用再“出去”;但是要求退的話,問題就會比較麻煩。要是消費者買的是打折商品,想退換猶如登天。商家在促銷的同時,也要真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商家不重視商品的質量,只一味把目光盯在“利潤”上,久而久之,打折會成無人喝彩的商家“獨角戲”。
2.溫柔的掠奪打折是用來促進和鼓勵消費的,它與一般的降價處理是不同的,凡是減價處理的商品是允許有瑕疵的,而且商家應該明白告訴消費者。花少于標價的錢買的處理品,或過時或陳舊或磕皮掉瓷或有疤坑等等,這消費者能接受。但是換季打折的商品是與處理品不一樣的,僅僅是因為季節更替變化了,為盡快回籠資金加快周轉,商家特別進行的清貨行為,它的標的不應當是殘次偽劣品,而是非應季的正品,并理應承擔國家規定的各種售后服務規定。但我們常見的情況卻是,商家借打折之名傾銷商品,趁機再夾帶些偽劣殘次等商品糊弄消費者。而消費者自己則不理智消費,一遇到打折就蜂擁而來,乃至亂了方寸,最終吃了大虧,復去理論多半遭遇狡辯推委而負氣而歸。
3.不誠信的表現只要消費,就會遇上商家各種打折或變相打折的促銷手段。絕大多數消費者先是“痛述”自己曾遭遇的買打折商品受騙的經歷,然后就是“痛斥”商家打折中的不誠信行為。換季打折,在近幾年越來越變得像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斗智”大戰。打折商品好不好,從價格上說是好,因為便宜;但從質量上說,那就未必好了,因為商家有可能在其中玩“貓膩”。一方面是商家想借打折多招些顧客,多掙些錢;另一方面是消費者想既不上當又能買上好東西。這兩股力量至少在目前看來,多少有些“對立”的意思。假如商家能夠以“誠信”為本,真正把利讓給消費者,那么有關打折上當的投訴就會少了許多,市場也能“清靜”許多。從以上人們對打折的認識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打折,消費者是又愛又恨,愛的是商家進行讓利,可以以花盡量少的錢買盡量多的東西,恨的是商品的質量或者售后服務,打折商品幾乎等同于三無產品。
二、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對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進行明確的規定尚不健全,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一些行政法規,主要有:
1《.遼寧省合同監督條例》打擊服務業的14條霸王條款,將打折、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納入了霸王條款。
2.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頒布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不得虛構原價打折,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以獎勵、贈予、打折等促銷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上述有關打折不退貨的規定,主要是出于行政的手段來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制,盡管規范的角度不同。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對于商家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這一問題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些法規對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行為都是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在現實的生活中未必見得確實可行,據筆者查閱的資料顯示,在這些法規實施之后,商家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規定仍普遍可見。本文擬從民法學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思考,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來看待這一問題。
三、對問題的民法學剖析
在商品買賣的過程中,一方面消費者購買到不合適的打折商品時往往會選擇退換,另一方面出售者認為自己的商品本就賣的很便宜,再退換的話影響了自己的利益,對于不退換,消費者認為不公平,對于商家,認為退換對自己不公平。在此對于主要是這雙方的利益沖突進行分析,從邏輯的角度來說,分析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抓住問題的實質,而不是只講道理。道理對于生活來說往往是作用不大的,只是具有原則性的指導作用,單純的講道理是沒有意義的,要把講道理建立在思維的基礎之上,這樣才能比較清楚。如果對于打折貨不退換這一問題首先站在是否公平的角度,并以此為標準來反駁對方,那么這個討論很可能會陷入僵局,因為對方會提出另外一種公平標準來予以對抗,這涉及到認識問題的標準不同,而且對公平的標準認識很不統一。我們到底應該用什么方式來思考這一問題呢?我認為應該用兩種方式來分析:一種是法律的方法;另一種是常識的方法,此處僅就法律的方法進行闡述。公平與否當然是我們觀念上的一個指導,但我們處理問題時不可以完全憑借主觀的公平觀念來判斷,要做出一個法律判斷,這是一個技術上的判斷。因此,第一要看的是法律關系,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合同;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第二,對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換,我們可以判斷出這實際上是一個合同條款;第三,我們要判斷這個條款有沒有效力。而判斷一個條款有無效力的依據是法律,并不是人們的感覺或者觀念。依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是一個格式條款。那么,這種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在什么情況下會被確認為無效呢?這時,當我們拿出法律條文來比對的時候,會發現套用不上。如果商家事先沒有告知顧客打折貨不退換這一規定,那是它沒有盡到提示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商家對這規定進行了明示,有的在發票上面也進行了說明。接下來,這是不是一個違法的免責條款呢?也不是。是不是一個重大不公平的條款呢,即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責任呢?正是在這個地方,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產生了分歧,又主要分為兩個觀點:
第一,認為這一條款是一個重大不公平的條款。理由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賣方應對其所出售的標的,負擔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在此,出賣人負擔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決定的,在我國《合同法》上,這一義務又被表述為質量擔保義務,即出賣人應當擔保其交付給買受人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或法律確定的質量標準。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應當具有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或者為了實現合同目的該物應當具有的特定標準。正是基于對于這一發條的解讀,有的人認為商家的這一條款是一個霸王條款,是重大不公平的,對此我們應該理性地去分析,商家對其所出售的貨物進行打折,其原因可能是多樣的,有的是換季清倉,有時是為回籠資金,有的則是因為質量問題等。在此,商家所出售的打折商品,雖則價格上進行讓步,但這并不意味著商品的質量就一定有問題,不能單純地進行主觀判斷。再者,對于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隱含于合同之中的,無需明示,這是賣方所必須承擔的,因此認為這是一個重大不公平的條款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二,對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換,認為其并非一個重大不公平的條款。討論這個條款是否公平的時候,有一個法理概念需要弄清楚,那就是“什么是公平”?要解決公平的觀念問題。通常情況下,自愿就可以被認為是公平,除非是涉及某些特殊領域,比如弱者保護領域,出現了一種強迫性的或壓制性的合同條款,這個時侯才可能由立法對公平標準的確定強行介入。但服務業不是壟斷性的行業,和水、電、氣行業不同,并不是強迫消費者來接受的,消費者完全有選擇權。在消費者按自愿原則購買打折貨的情況下,爭議的原因并不是并非在于商家打折貨不退換,而是在于一種協調,爭議的關鍵在于以打折的價格享受未打折商品的服務,而事實證明,這才正是問題的所在。也許有人會發出疑問,這樣一來,商家的這一規定不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了嗎?這么說的人忘記了,就算商家定出了這樣的一個條款,消費者完全可以不予接受,對這種情況商家一點辦法也沒有,只能承認自己促銷活動的失敗。所以,只要不能論證這個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它就是合法的,這是一個技術上的思考。
四、結語
行文至此,在以上的探討中,筆者雖然主要是從理論的邏輯層面對打折商品概不退換進行了思考,但其中不乏常識的判斷,具有現實的意義。生活中類似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現象還有很多,涉及的問題似乎也很復雜。同時,往往會以行政法的角度進行規定,因為有些問題難以找到對應的法律規定,立法總是跟不上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的。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對這些問題的法學思考,不僅僅局限于行政法,對這些問題多從其他角度進行認識、發掘。在思考的過程中,理性看待,抽象出問題的一般性,這對于問題的深化認識,爭議的解決無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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