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與民法效益和差異性論述

時間:2022-05-13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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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與民法效益和差異性論述

1一則交通事故案例

2011年6月28日,原告曾某駕駛承修車兩輪摩托車從自家院壩駛出并左轉彎去汪營鎮時,與被告陳某駕駛的自汪營往后壩方向行駛的自卸貨車相撞,致摩托車倒地后,川路車推著摩托車向前滑行,在此過程中又與第三人林某駕駛的相對方向行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三方車輛受損和原告重傷、林某輕傷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經交警責任認定,被告陳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曾某負次要責任,第三人林某不負責任。陳某駕駛的車輛是從原所有人張某處購買所得。原所有人張某于2011年3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3天,花去醫療費21442元(其中陳某墊支了10200元),在汪營衛生院門診用藥花去200元,后經法醫鑒定構成八級傷殘,用去鑒定費1000元。原告有被撫養人一子一女。通過法院依法主持調解,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萬元(系限額賠償,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護理費1067元,誤工費1021元,殘疾賠償金3499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410元,合計65490元,定于2011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曾某超出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的醫療費11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元、法醫鑒定費1000元,合計12995元,由陳某賠償9100元,扣除陳某已墊支的10200元,曾某還應退還陳某1100元,陳某只要求退還其1000元。原告曾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這是一起爭議較大,對立情緒較大的矛盾糾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盡管最終經法院依法主持調解得以較為圓滿解決,但是我國現實生活中由調解來化解糾紛多少存在和稀泥之嫌。近年來,隨著我國機動車輛尤其是私家車數量的急增,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也逐年增加,這類糾紛往往事關當事人的重大人身、財產利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既涉及民法上的侵權糾紛,又涉及商法上的保險中三者險尤其是交強險糾紛,近年來又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是運用民法理念還是商法理念來解決相關糾紛,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浙江省高院經過調研后指出,此類案件有別于一般侵權案件的特點之一,就是多數涉及的保險公司及其償付責任;而案件調解率盡管高于其他民事案件,但調解難度仍很大,除了此類案件涉及利益重大、責任主體多元等因素外,各保險公司基于內部授權管理、保險理賠程序等,客觀上難以有效參與調解活動或認同調解結果,也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題。

2商法源自與民法原則的區別

我國奉行民商合一體例,商法與民法同屬于私法,因此一般法院在統計案件受理數量是均是采用民商事案件的表述,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全國法院審理各類案件情況》中指出,全年審結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共涉及標的金額9137.25億元,案均標的金額14.95萬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湖北省2010年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221529件,標的額237.5億元。不過從數據上很難看出民事案件與商法案件究竟分別各是多少件。以機動車輛保險糾紛為例,其在在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中比例非常高,但實踐生活中經常是民一庭和民二庭均可能介入該類的審理,這樣,不僅受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救濟,被保險人也不能及時得到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也因一起事故發生多次訴訟而苦惱,法院也浪費了的大量司法資源。其實,民法與商法之間存在差異性確是不容回避的客觀事實,也由此決定著我們在對待不同民事糾紛與商事糾紛時所采取的態度。

(1)民法重視公平原則。民法脫胎于古羅馬法的市民法,本身就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馬克思說過,商品經濟是天生的平等派。市民生活要求地位的平等,交易的公平,民法對于對于公平理念的訴求可能比其他民法基本原則更為強烈,因此公平原則也就更為基礎。同時公平原則又具有極大的彈性和不確定模糊性,通常要借助于私權神圣、意思自治明確和清晰的原則來體現。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即明確規定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王衛國教授認為:公平正義代表著一種基于人類本性而無需證明的終極價值和永恒意志,并將公平正義作為民法的三大道德支柱之一。那么,為什么民法高度重視公平原則?亞里士多德曾說過:“公平不是道德的一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平也不是邪惡的一部分而是整個邪惡?!薄?22—作為民法中最主要的構成主體,自然人有一種天然的對公平的追求。縱觀人類的發展史,人類對于公平的斗爭從來沒有就停止過。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來說,公平是最符合人類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價值目標,因此,民法中確定公平原則反映了社會民眾對民法的樸素要求,是對人類愿望的直接地、理性地回應。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以自愿原則作為基礎和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內容:第一,民事主體的權利享有和義務承擔的分配上應當公平合理。第二,民事主體應當合理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的要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第三,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的自由裁量。可以說,公平原則就是民事主體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則。當然,民法中所講的公平原則強調的是同一起跑線,即起點的公平和機會的公平,同時兼顧內容和目的的公平性。

(2)商法強調效益原則。商法是以民法為基礎的,商法的公平來源于民法的公平要求。商法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映價值規律的內在要求,必須貫徹維護交易公平規則。但是盡管同屬于私法,商法對于公平的詮釋似乎與民法有所區別。商法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而在當時,商人是一個特殊的階層,其在交易中對于公平的理解也就有別于一般的市民。當然,同民法相比,商法上的規則更加復雜和特殊。商法中的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在民法規定之外對商主體予以較之民事主體嚴格得多的限定,賦予其更多的注意義務和更加嚴格的責任,如商主體的設立條件,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對格式合同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股東實行的“一股一權”表決權等方面。因此,在商法中更多關注的是形式與過程的公平。但是,對于商主體而言,利己主義要求其在商事交易活動更多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商法更要保護進行商事交易活動者能夠憑著自由競爭,以達到其營利之目的。商事主體是市場經濟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商事活動的營利性決定了商法必須保障商事主體所獲得的效益,這種效益應當以安全為前提。效益包含效率與利益,與民法相比較,商法中更多認同的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商法必須確認和保護商事的營利動機,必須鼓勵和保護商事主體通過正當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資途徑去獲取。可以說,效益理念是商法的核心,商法對效益的追求表現出來的法律規則,其目的就是鼓勵商事主體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培養商事主體商事活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事交易完全以營利為目的,為實現這一目的,必須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因此在商事法上為了實現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從以下方面來追求效益:第一,交易定型化。主要包括交易形態定型化和交易客體定型化兩個方面,能夠使商事行為高效、快捷,節約交易時間、降低低交易費用。現代各國商法實踐中均已廣泛采用票據、提單、保險單、流通證券等標準化的法律行為文件。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使得任何個人或組織,無論何時從事商事交易均可獲得同樣的法律效果。第二,短期時效主義。為謀求交易的迅捷,商法大多采取了不同于民法的一般時效,而改采短期時效主義。如票據法上的票據請求權,海商法上對于船舶債權人的先取得權,以及保險法上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等。

商法中的效益優先還體現在,也就是說,在商法中,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當公平和效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公平要服從效益。如有限責任制度的出現肯定和保護著投資者對于利潤的合法追求,打消了傳統上由于投資失敗而承擔無限責任的顧慮,無疑有利于個人財富乃至社會財富的增值。但是有限責任制度實施的直接后果有利于投資者,卻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即使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該制度的前提有著嚴格的限定條件,有限責任對債權人必然存在著不公平的因素,可以說,有限責任制度的設計本身就是基于效益而非公平考慮的。商法中的規范很多以效益為基礎,與民法中偏重于倫理性規范的特點區別迥然。

3結語

我國主張的是民商合一體制,但并不否認商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相對獨立地位。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之初就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而價值取向的不同則會決定各自法律立法的最終追求目的,由此決定了其在對待公平與效益的關系與地位上不同的態度,在民法的諸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則是效益,運用不同的理念進行審理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可能產生不同結果,因此,我們不能擅自用民事規則來取代商事規則。據報道,近年來,我國許多省市都在積極探索民事審判的新途徑,開始對基于商事活動所產生的糾紛和一般的民事糾紛在審判要求和審判思路上進行區別對待,山東、北京和上海等地更是將專門審理商主體之間基于營利行為而發生糾紛的民事審判第二庭改成了商事審判庭,這是有益而具有深遠意義的探索,也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