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思考

時間:2022-03-19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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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思考

摘要:連帶責任制度是我國民商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的施行不僅對監督責任人履行合約起到了有效的推動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還對責任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保護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發現現存民商法學連帶責任已經不能夠完全滿足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其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這不僅使部分不遵守規則的人有了可乘之機,更是影響了民商法對于交易雙方財產安全的有效保護。因此,本文以民商法為基礎,通過對連帶責任的含義、特點、施行現狀及具體分類這四方面對連帶責任進行深入分析,進一步論述了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思考這一課題。

關鍵詞: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思考

民商中連帶責任制度不僅在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更是在打擊違法亂紀,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前我國的大環境之中,連帶責任制度雖有推行,但并沒有對其具體的法律法規及不同分類做出詳細解釋,導致大部分人不能夠清晰準確的明白連帶責任的具體含義、特點及適用。

一、連帶責任的含義

在我國民商法律中并沒有陳述解釋連帶責任的具體含義,導致我們在處理相關法律事宜時對連帶責任的濫用。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是表示在法律事務中的當事人達到兩個及以上,同時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這例法律事務中的責任人就會相應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在兩方共同經營一個項目時,其中一方項目合伙人成為了被告,那么與其一起經營項目的另一方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并成為被告;或是項目經營中的主要責任人出現意外事故時,另一方經營合伙人則必須要承擔這個項目所帶來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產生及應用,不僅約束了項目經營合伙人的行為,更是增強了合伙人之間的共同體感受,使合作各方承擔著共同的責任,無形之中建立了合伙人之間互相監督的關系,有效約束著合伙項目中責任人的行為。

二、履行連帶責任的三大特點

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制度在施行時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分別是共同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具有補償救濟、主要責任人優先承擔責任。[1]其中,“共同承擔責任”表示,在項目經營共同體中,其主要責任人與其他責任人需要共同對項目負責,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連帶責任關系;“連帶責任具有補償救濟”則表明在發生民事責任糾紛時,連帶責任人可以對主要責任人提出相應明示,以此來獲得合理的補償,保障相關責任人的權益;“主要責任人優先承擔責任”是指在主要責任人已經履行責任時,債權人不得再對其相關責任人再次要求賠償,這也是從側面約束了債權人的行為,保護了責任人的權益。

三、連帶責任施行現狀

從目前我國民商法的使用情況中可以看出,經濟的快速發展使現存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制度不足以滿足人們處理經濟問題時的需求。現存的連帶制度規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例如,連帶責任在法律法規方面缺乏準確的定義,使項目共同體中的責任人對連帶責任的認可度較低,在事故發生時無法有效執行連帶責任制度的法律效力;另外,連帶責任制度中責任與義務不夠涇渭分明,使責任人對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和需要履行的義務方面沒有明確的認知,給維權工作增加了阻礙。

四、連帶責任的具體分類

(一)按照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劃分。根據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劃分,連帶責任可以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由于連帶責任的施行在有利于債權人的情況下,對責任人產生了比較嚴重的負擔,因此《民法通則》中表示,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項目共同體當事人的約定或相關法規,這就將相關責任人依照具體情況進行了區分。其中法定連帶責任一般為當事人主觀犯錯,比如項目人或是第三方通過串通協作而損害被人利益,這種情況由于項目人和第三方主觀犯錯,則需要按照《民法通則》中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而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并不需要當事人完全具備主觀犯錯事實,而是以合作中的約定為主要判別標準,[2]如在商業貸款中保證人為貸款人提供了借貸合同擔保,而貸款人并未履行還款約定,這時雖然保證人并沒有進行主觀犯錯,但按照約定需要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對貸款機構履行還款責任。(二)按照連帶責任承擔的責任內容劃分。根據連帶責任承擔的責任內容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分為違約連帶責任和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是指在項目共同體中合作雙方共同違約,不遵守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這時就需要項目共同體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并在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在項目共同體中合作雙方共同侵權造成損失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這時需要項目共同體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的責任。(三)按照連帶責任產生的合作效力劃分。根據連帶責任產生的合作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前提是有具備效合同,在合同簽訂時項目共同體中各方當事人均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并且不存在主觀犯錯事實和主觀違約事實,合同的內容及形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前提即是無效合同,主要是由于項目共同體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或是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此時合同的成立是無效的,但是合同無效不代表當事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這種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被稱之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四)按照連帶責任的承擔順序劃分。根據連帶責任承擔的順序不同,可以分為一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中各個債務承擔人沒有主次之分,對于債務無條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比如在合伙經營、半緊密型聯營及關系中,債權人要求項目共同體中的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不需要進行主次、先后順序的區別。而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主債務人不能夠獨自還清債務或不履行責任時,從債務人根據責任總額的比例和順序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3]

五、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以民商法學為基礎,分別通過對連帶責任的含義、特點、現狀、劃分等五方面進行闡述,從而對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這一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加深人民群眾對連帶責任的認知和了解,進一步推廣和發展連帶責任制度的廣泛應用。

參考文獻:

[1]姜文娟.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分析[J].法制博覽,2017(34):175+174.

[2]王靜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連帶關系[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7,15(02):52-59.

[3]賈娜娜.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分析[J].法制博覽,2017(08):253.

作者:于萍 單位:國浩律師(石家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