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擬財產性質及民法保護
時間:2022-07-18 03: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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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建立的初衷是為了造福于軍事領域,現在它更多的被當作一種媒介,出現在大眾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而拓展出人們對于財產的一個新領域,即網絡虛擬財產。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該如何界定的問題,可謂是眾說紛紜,在下文中,筆者會對這個問題做詳細的解讀并提出自己的觀點。與此同時,一個新事物產生后并不是一帆風順的,正如網絡虛擬財產的出現,它會適應社會并促進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會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矛盾產生糾紛。法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新的問題出現,需要新的法律保障。我國在網絡虛擬財產民法方面的保護是處在落后階段的,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需要不斷地加強和完善。接下來,筆者將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及民法保護展開進行闡釋。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物權;民事立法現狀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概述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網絡虛擬財產不是真的財產,但和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有很多相通之處[1]。雖然《民法總則》即將實施,但是條文僅規定網絡虛擬財產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什么是虛擬財產以及虛擬財產包括什么仍未統一[2]。按照我國在司法領域的慣用思維,更多的還是將其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大類。廣義上將網絡虛擬財產定義為以互聯網為媒介,所有存在于網絡空間中的能為人類所支配并能夠產生利益關系的物及其他權利。例如賬號、電郵、網絡上發表的作品及數據照片等。狹義上的虛擬財產是指網絡游戲中玩家在經營賬號的過程中所購買的虛擬物及產生的其他財產權利,當然也包括賬號本身。筆者更加贊同廣義上的分類,狹義上所指的網絡虛擬財產包含在廣義之中,而對于現在的網絡社會而言,僅僅是簡單的將網絡虛擬財產定義為互聯網平臺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不免有些狹隘,不能夠滿足廣大網民維權的需要。(二)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1.網絡虛擬財產形成的數據性。網絡虛擬財產是由大數據組合而成的,呈現在網絡中的是虛擬化的現實世界。比如,在網游的世界里,各種角色、場景、武器、金幣等都是通過數字組合而成的虛擬世界,它不同于現實生活中的財產,但因其在網絡環境中具有流通性,故而相通于現實環境中的傳統財產。再比如,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對淘寶網、唯品會、聚美網等線上店鋪的需求量越來越高,實體產業也因此受到沖擊,那么線上店鋪的店主在買賣線上店鋪進行交易時,它所積累的人氣及店鋪等級的積累等數據信息也相應的具有了價值成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一部分。2.網絡虛擬財產使用的排他性。排他性是指權利主體排他的享有對該物的權益,除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不享有對該物的權利。雖然網絡虛擬財產是否享有排他性的問題在學術界存在各種各樣的言論,但筆者認為,它享有排他性。以騰訊為例,它的產業下研發的客戶端,無論是騰訊QQ社交軟件還是騰訊視頻軟件,想要成為用戶必須進行注冊登記取得用戶身份,并擁有一個專屬的ID賬號,每個專屬的ID賬號在注冊時就為用戶提供了設置密碼的服務,通過設置密碼,這個賬號只能通過密碼的持有者才能進行登錄,一定程度上就賦予了虛擬財產的排他性特征。但是也有反對的聲音會說,賬號內數據的實際持有者是網絡提供者,因數據存儲于網絡提供者的服務器中。但是網絡提供商和使用者簽訂的相關協議中,網絡提供商僅享有儲存并保護數據安全的權利,未經使用者許可并不享有替使用者經營賬號的權利,所以用戶才是該賬號的實際擁有者,具有排他性的權利。3.網絡虛擬財產本身的合法性。與傳統中的財產一樣,網絡虛擬財產同樣需要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不具有合法性的網絡虛擬財產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現在通過網絡進行犯罪的非法行為比比皆是,如果有違法分子通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手段取得了他人所有的虛擬財產據為己有并使用,那么他們的這種行為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但是程序中預設的“偷盜”行為不屬于現實生活中的違法行為。例如,在2017年支付寶發起的集五福活動中,要求按照一定的規則完成相應的任務獲得一張“順手牽羊福”,有了“順手牽羊福”就可以去朋友的福袋中“偷取”一張自己需要的福。這種預設的“偷取”行為作為游戲規則增加了游戲的趣味性,卻不屬于現實生活中的違法行為。4.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特定性。網絡虛擬財產不僅依賴于網絡環境,還依賴于開發者的對虛擬財產的預設[4]。例如微博注冊用戶只有購買一定期限的微博會員才能獲得相應的特權和等級,如果后期不再購買就會喪失會員身份,失去會員特權,也就不再擁有網絡虛擬財產。又如,淘寶買家通過購買物品,會獲得相應的優惠券或者是積分,積分可以充抵一部分的價格獲得相應的減價。如果沒有這種預設,或者說網絡賬號丟失,那么這種虛擬財產也將不復存在。
二、網絡虛擬財產性質的界定
(一)有關網絡虛擬財產性質的學術觀點及解讀。就當前而言,國內學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如何界定的問題主要出現了以下幾種學說。1.物權說。所謂傳統法律意義上的物權是指權利所有者對特定的物享有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排他性的享有支配和使用所屬物的權利。物權具有專有性、支配性等特征并且屬于絕對權、財產權。因此,持有物權觀點的學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作為歷史發展的產物具備物的特性,應將其列入物權的范疇。楊立新教授稱:“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應當被界定為一種特殊的物”[5]。物權說的論斷不僅在國內學術界得到了廣泛支持,在國外早些年處理過的案件中,大多也都將其視作物進行判決。例如,1998年,美國因特爾公司狀告離職員工案,就將在職員工的未公開郵箱地址以及因特爾的郵箱地址當做了法律中現實的物進行保護。除此之外,日本和韓國作為網游發展相對發達的兩個國家,在處理由網絡虛擬財產引起的糾紛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他們的立法或判例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人物以及在網游中購買的配置具有獨占性,獨立于網絡游戲的提供者具有其價值。一定意義上,這些虛擬財產被賦予了電子貨幣的屬性,被視作物進行保護。2.知識產權說。持有知識產權說的學者存在兩種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創造者[6]。網絡虛擬財產是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一定的技術規則通過數據編程設計出來的,具有獨創性,屬于通過腦力勞動所得的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而相對于創造者的對立面,使用者而言,他們僅享有使用勞動成果的權利。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者[7]。在網絡游戲中,我們稱之為游戲玩家。學者們認為,玩家們通過游戲對數據框架進行再創造,他們重新賦予數據以新的形式,在這個過程中付出了腦力勞動,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筆者認為,游戲玩家的虛擬財產都是由游戲的開發者在制作預習的過程中通過數據鏈編寫進去的,玩家們通過游戲規則獲得預設的虛擬財產不具有獨創性,因此屬于智力成果難免有些牽強,也就更談不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以其表面來看,網絡虛擬財產具備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專有性等特點,符合知識產權的判斷標準。但實質上,網絡虛擬財產的時間性并非知識產權中的時間性。在知識產權中,要求權利人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得到保護,超出規定的期限,權利人的權利歸于消滅,創造者創造的資源由社會共享。而在虛擬空間中的財產更多的是由虛擬財產的運營方自己所控制的,而不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同時其創造的虛擬財產因停止投入市場而不能繼續使用,更談不上由社會所共享了。例如,在網絡游戲中,運營方因種種原因不再將某款游戲投入市場,原來的游戲玩家也無法繼續使用其所享有的場景設備、人物角色、金幣等虛擬財產,同時社會無法共享這些資源。因此,無論這種知識產權說最終偏向哪一方都是不夠全面的,沒有足夠的證據去支持。3.債權性權利說。我們知道債權的存在依托于行為的存在,沒有行為作為客體的債權也是不存在的。目前,持有債權性權利說觀點的學者存在兩種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玩家在獲得虛擬物品的那一刻起,就被視作與獲得的虛擬物品簽訂了一份合同,確立了債權關系”[8]。也就是說,在他們的觀點里,合同建立的當事人是使用者和網絡虛擬財產,而不是使用者和提供者。例如,在網絡游戲的世界中,游戲玩家根據游戲規則獲得相對應的網絡虛擬財產,這些網絡虛擬財產就是合同的主體之一[9]。筆者認為,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合同關系時內容必須明確具體,網絡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本身而言并不符合內容的形式。另一部分學者認為,建立債權關系的主體是使用者和提供者。使用者通過注冊成為某網絡產品的用戶時,網絡產品的提供者作為提供網絡服務的一方會預先制定出一份格式合同,使用者可以通過選擇同意注冊成為用戶,按照合同規則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這種觀點看起來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有一種情況不容忽視,例如有一些網絡游戲不僅可以聯網游戲而且可以單機或者利用電腦進行多人游戲,在脫離互聯網進行游戲時,就不存在服務商這一合同主體,進而缺少債權主體的債權也就不存在了。再者,在傳統的債權關系中,行為作為客體,需要享有債權的一方有請求的行為,另一方作為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的行為。但是在網絡世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有價值屬性的,用戶通過服務商預先設定的規則獲取相應的網絡虛擬財產,不屬于債權請求行為和債務履行行為。因此,債權性權利說筆者認為也是存在不足之處的。4.新型財產說。法律中應明確規定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于財產權,能夠實現主體的物質利益、經濟利益,并因具有流通性而產生其相應的價值[10]。持有新型財產權觀點的學者認為,隨著網絡世界的發展,網絡虛擬財產擁有現存傳統意義上財產的通性,但也有其特性,因此應當單獨成立一個新的財產權分支進行研究。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是否應該得到支持還需日后再做進一步的討論。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相關理論我們知道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運動發展的,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已經固定下來的傳統法律也在隨著社會新矛盾的出現而進行革新,相比其他的學說以及新型財產說,筆者認為將虛擬財產歸于物權更為適宜,單獨列一個分支或許可取,但是就目前看來網絡虛擬財產的普通性大于特殊性,單獨成為一種新型財產的時機還不夠成熟。(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物權范疇。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到底如何,學者們的意見是不統一的,這源于我國在網絡虛擬財產方面的立法空缺。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開始實施之后網絡虛擬財產及數據信息將被賦予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我們必須去正視的問題是,此次《民法總則》的127條取代了草案中104條和108條關于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物權和知識產權客體的范疇,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就其性質的問題值得深究。綜合前文提到的幾種學術觀點及對其進行的解讀,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一種特殊的物,歸屬于物權的范疇。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1.網絡虛擬財產具備物權客體中的物所普遍具備的特征。首先,網絡虛擬財產是有體物。我們知道有體物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雖然不占據空間或具備一定形狀,但是能為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波等物。也就是說,在虛擬財產出現之前,電、氣等能為人力所控制的物就已經挑戰了傳統有體物的概念,對有體物做了擴大解釋,因此有體物在一定意義上講它更注重物是不是具有特定性,而不是僅僅局限于是否有形。其次,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獨立性。通常情況下,獨立物因為具有獨立性而為權利人所支配,進行相關的物權行為。而網絡虛擬財產在形式上需要依附于網絡環境。諸如,虛擬貨幣的數據形式儲存在服務器中,對服務器有依賴性,看上去是不具有獨立性的。但是,他在網絡環境中進行交易行為時不需要得到他人的許可而獨立實現其價值。因此,獨立性不僅體現在形式上,還體現在能否獨立實現價值。最后,網絡虛擬財產是特定物。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物,因其具有較為明顯的區別于他物的特征,物權人可對其進行直接的支配,是特定物。2.網絡虛擬財產權具備物權的法律特征。首先,網絡虛擬財產權利人對其可以排他的享有權利。使用者要想使用該虛擬財產必須得到所有權人的授權。在狹義的概念中,網絡虛擬財產不可脫離網絡環境中的運營商或者說服務商而單獨存在,但是它又獨立于這兩個服務提供者。原因在于網絡虛擬財產通常以數據的形式存在于服務器之中,這些數據自形成之初,如果沒有數據輸入者的同意,是不可以被篡改或者刪除的。其次,網絡虛擬財產可以為權利人直接支配。權利人利用網絡平臺獲得虛擬財產可以通過加密等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障,并在他人請求獲得使用權或者所有權時,有權處分享有的網絡虛擬財產。
三、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
(一)民法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現狀。1.國內立法現狀。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中有關《民法總則》的草案首度亮相。其中第104條和108條分別就具體權利、網絡虛擬財產是否應當作為物權客體,以及民事主體是否對數據信息享受知識產權做了相關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工作拉開序幕,意味著之后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將有法可依。但是,將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中并沒有真正將虛擬財產列入物權和知識產權客體的范疇,而是用二十幾個字對其做出了簡單、概括的保護,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便如此,這也是很大的一個進步,由于對網絡虛擬財產如何定性以及網絡虛擬財產有哪些種類目前為止沒有統一的聲音,所以相對概括的法律保護更容易被大眾接受。在此之前,我國在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工作是沒有開展的。網絡虛擬財產第一次被我國所重視,是源于2003年的一起“網絡虛擬財產盜竊案”,當時,中國的法律還未對網絡虛擬財產有明確規定,法院根據現行法律對該案進行了判決,但是雙方均不滿意于2004年提起了上訴,最終維持了原判決。自此以后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并將其列為重要的研究對象。現如今,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因網絡虛擬財產所引起的糾紛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法律的滯后性也是存在的,所以,有個完備的法律做支撐尤為重要。無論最終該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法律的空白事實是存在的,十分尷尬的。有學者認為,在空白期,處理糾紛時可以根據我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能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我們的司法實踐者也是這么做的。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意思是將網絡虛擬財產看作法條中所規定的其他合法財產,那么所謂的“其他”具體指的是什么,也未有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權威說明。除此之外,《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憲法》等法律條文中或多或少的會涉及到網絡的問題,但他們的側重點幾乎都定在了網絡安全方面,而不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問題。因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案件還會繼續增加,立法工作的加速推進勢在必行。中國臺灣在網絡虛擬財產方面的立法比較超前,在刑法修正案中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對網絡賬號偷盜行為的處罰規則作了明確規定。2.國外立法現狀。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立法工作方面,發達國家領先我們不只一點點,其中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源于網絡科技的發達技術的創新。在韓國,網絡虛擬財產被賦予物的屬性。網絡虛擬財產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在這個國家沒有得到重視,并在立法活動中明令禁止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行為。因禁止令的頒布,諸多拿不上臺面的不法交易開始出現,很多網絡用戶因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拒絕繼續使用,網絡市場混沌、經濟蕭條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出現了。韓方立法部門被迫改變立法現狀,承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將網絡虛擬財產看作是電子貨幣,賦予其物的屬性。與韓國不同,美國在虛擬財產方面沒有在立法中進行規定,而是運用判例的方法解決相關問題。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分析具體案情,詮釋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擴大現存法律的適用范圍進行處理。上文所述的因特爾公司狀告離職員工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二)民法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不足。1.立法缺失。雖然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首次將虛擬財產納入其中,自此,網絡虛擬財產受到侵害之時將有法可依。但是,什么是虛擬財產以及虛擬財產包括什么沒有定論,因此只能將其先當做一種民事權利概括的去保護,而沒有將其列入物權客體或是知識產權客體之中。2.適格主體的確定問題。在訴訟中需要有適格主體的存在,但我國還未對注冊賬號的用戶需要進行實名制,作出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實踐的難度隨之提高。況且,即便實現了實名制在網絡環境中的全覆蓋,也會出現登記資料與真實資料不符以及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不符的現象。與此同時用戶活動于網絡虛擬空間時,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通常會設置昵稱掩蓋真實身份,這是常態而不是個別現象。因此當糾紛發生時適格主體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應得到重視。3.舉證責任的明確問題。通常情況下,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網絡虛擬財產產生的數據存儲在運營商或者服務商的服務器中,調查取證相對困難,而且真實性難以保障,傳統的舉證責任原則遭到挑戰。4.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執法部門的問題為了維護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受侵犯,國家先后出臺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從表面上看,網絡虛擬財產得到了保護,但究其本質只是對網絡安全進行的保護而不是對網絡虛擬財產本身進行的保護。5.管轄權問題因互聯網環境中的溝通是全球化的,跨區域的民事糾紛是常態,但是應由誰立案的問題沒有相關規定,出現了辦案人員相互推諉,不予立案的現象,傳統的管轄權理論受到挑戰。(三)民法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建議。1.將網絡虛擬財產權納入物權的范疇。《民法總則》第127條首次將虛擬財產寫入法律使其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對象,但除此之外中國的法律幾乎對虛擬財產再無其他明確規定,因此應盡快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作出反應。筆者建議,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物權的范疇進行保護。雖然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應當將其單獨制定出一個法律體系進行規定,筆者認為單獨列一個分支或許可行,但是就目前看來網絡虛擬財產的普通性大于特殊性,單獨制定出一個法律體系的時機還不夠成熟,將虛擬財產歸于物權更為適宜。如果歸入物權范疇,就要先考慮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如何歸屬的問題。針對這一點筆者建議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所有權是歸網絡服務提供者享有還是使用者享有。基于網絡協議通常情況下是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制定的,因此該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格式合同的構成要件。根據《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如果協議中約定所有權歸網絡服務者享有,而服務商又剝奪了使用者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服務者喪失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使用者所有。2.確定適格主體。網絡用戶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一般會給自己設定一個虛擬的身份,這種身份與現實生活中的身份是不相符的,所以不能用傳統《民法》中對于適格主體資格的認定方式去認定,而只需要求用戶能夠用密碼成功登陸賬號的方式確定其為適格主體。成功登陸后,除非網絡服務商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用戶不是賬號的所有人,才可使用戶喪失訴訟主體資格。3.明確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通常情況下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由于網絡虛擬財產在使用的過程中,所有存儲在特定設備中的資料均由運營商控制,如果還是按照慣用的舉證責任則不利于用戶的訴訟權利的行使,因此,應當采取過錯推定原則,無論用戶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運營商沒有證據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不存在過錯都推定是運營商的過錯。這樣一來可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用戶得到保護,二來可以規范運營商的行為。4.明確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執法部門。因網絡虛擬財產發生的糾紛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糾紛。這一類糾紛的導火索大多是存儲于網絡服務器中的數據出現問題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服務使用戶的權益受到損害。應由工商管理部門針對網絡服務者的經營情況展開調查。第二類是網絡用戶之間發生的糾紛。此類糾紛大多出現在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交易時的違約行為以及網絡用戶的違法行為,比如黑客盜取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應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維護網絡虛擬財產的安全。5.明確管轄權。網絡環境的全球性,導致網絡虛擬財產在地域管轄方面面臨挑戰。僅依靠我國的法律難以適用我國用戶或者服務商與他國用戶或者服務商之間發生的糾紛。建議各國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問題共同簽訂國際協議維護網絡虛擬財產的安全,讓糾紛發生時,被侵害人可以得到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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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甜甜 單位:中國礦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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