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研究
時間:2022-03-05 02: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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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活中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現象經常會在我們的身邊發生,而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問題也時刻伴隨著人們的生活,如果只是單一的侵權責任、或者單一的違約責任,依照規定解決時比較簡單,但是一旦出現侵權和違法二者的責任出現競合,這類問題處理起來就稍微復雜一點,同時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也是困擾學術界的一大難題。民事責任體系建立在是一個雙軌體系上,即以違約責任體系與侵權責任體系。當下實行這種傳統的有德國和我國,均是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作為構建民事責任體系的兩重大支撐板塊。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各種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保障人們絕對權的侵權法與保障人交易的債權法也日益得到完善。但是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更加復雜,難以解決,至今仍然沒有一個合理的規定去解決這種競合問題,這個問題還是困擾廣大立法者們的一個難題。本篇文章就將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難題進行分析討論。
【關鍵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競合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會是民法責任體系中兩個最主要的責任板塊,侵權責任的定義是某一行為人因為某些原因侵害了別人的權利,要依法受到懲罰,承擔起與自己違法行為相對應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定義是指雙方的當事人已經簽訂了合同,有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違反合同的一方要根據規定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發生違約現象,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人身安全,遭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加害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是依據其他法律,對加害者提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求,在兩種或者多個責任競合的狀況下,受害者只能選擇一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兩個請求權。侵權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一種行為導致兩種法律責任產生,然后兩個責任之間出現了相互沖突。本文將會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問題進行介紹,并介紹其特征及其產生這類問題的原因,然后介紹處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問題的原則,并提出一些合理的解決相關問題的建議。
一、競合問題的概述和特征
(一)責任競合問題的概述。競合是指某一項具體的行為同時滿足了兩個概念的情形。在民法的規定上,競合是指某一種法律行為導致產生了多項民事責任,然后多個民事責任中又存在著交叉或者存在沖突,只能從眾多責任之中選擇一個對受害者最有力的方式來對侵害人進行追究。其實就是二選一的過程。受害者只能要求其中一種的責任權利補償,只能從中選取一種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式。民事責任的重心就是損失補償,并不是指受到侵害的一方得到超過其受到損失的補償,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請求權是指受害者有權要求對方做出行為或者不做出行為的權利,行使合同行為的請求權。但是如果發生責任競合,受害者只能要求其中一種的責任權利補償。常見競合有三種,第一種是合同與侵權請求權競合,這就造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這種責任競合在生活中較為常見。第二種侵權行為請求權與競合不當得利的競合。舉例如侵權人在不具有某一物品的所有權時,通常是借別人的東西,擅自轉給第三人牟利。最后一種就是與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競合。(二)責任競合的特征。就是一個行為只能承擔一種責任。有某一個行為引發了多種責任的產生,這個多種責任就是競合責任。與刑法里的想象競合犯相似,如果犯人觸犯了多種法律,選擇最重的承擔。不能因為一次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多種罪名造成承擔責任過于重,競合責任與競合犯相似。一個民事主體來實施,反之就不屬于競合問題。這個行為必須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要求,違反了合同規定就是違約。侵權責任由侵權行為產生,這兩種都不能有違法阻卻事由。二者承擔責任內容存在沖突。損害給付的內容相同。這樣才能夠形成競合責任問題,受害者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責任承擔。
二、責任競合的原因
不管是違約責任或者是侵權責任,均屬民事責任管理范疇。若行為人違反了民法,就要承擔起民法中相應的懲罰。違約在生活中比較常見,它是指行為人違反了合同上的約定。侵權是指損害了別人的權益。二種責任承擔表現形式不同,但二者本質上全屬于民事責任。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導致形式不同的兩種責任在概念上出現重合。法律也做出規定,權利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承擔責任,積極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點類似籃球比賽中,上籃得分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不管怎樣,最終只能選擇一種上籃方式進行得分。這種方式結合當時具體的處境進行選擇,選擇的方式一定是當時的情景中對自己最有利的。突破別人的阻攔的本質是相同的,實現得分任務的方法卻可以多種多樣。由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二者錯誤處理的目標中存在重合,也導致雙方在責任中存在競合問題。
三、處理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問題注意事項
(一)要尊重雙方行為人的意愿。由于民法責任管理體系包含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而民法的主旨思想是在尊重的基礎之上鼓勵自治。問題解決方式和方法這些決定性的因素還是由當事人決定。所以,受害者有權選擇對自己比較有利的追責方式,由于不同的訴訟類型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同的承擔責任,而且權利人在不同的訴訟種類下可獲得的賠償金額天差地別。違約責任的話通常不能超過合同約定的130%。這就意味著如果在實際中,遭受了非常大的損失獲得的補償非常小。侵權責任要求加害人要根據規定賠償受害人的巨大損失。但是賠償數額也不一定是都高于違約責任的賠償數額。也可能要求賠償義務人要彌補當事人的巨大損失。不能因賠償額度大小一概認為侵權責任比違約責任更能使受害人保障自身權益,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二)要為權利人節省訴訟成本。由于民法對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規定不同,而不同條件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判決不合理可能會加重當事人的負擔,所以在判決過程中要注意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為當事人選擇效率最高的解決方法。
四、相關的問題的制度完
(一)我國最高法院公告通知了很多的指示性案件和案例。對于我們國家來說是一個大陸的法律體系,許許多多的案件和案例都是通過依靠制定的法律體系完成的,而對于英國和美國的傳統法系來說,判例法是一直存在的,但是最近一段時間大陸的法律體系和英美兩國的法律體系竟然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跡象和趨勢,具體的細節是在判例法的使用上,由于制定法太過于籠統,而且各個地方的法官的修養和素質教育相對來說是不同的,這樣就造成了對法律的理解形成了一定的誤差,而判例法優秀的地方就是能夠把比較籠統的法律細節化,用已經有過的案件和細節化的辦法來處理并且解釋法律,就可以讓國家的法律讓每個人能夠簡單易懂。在我們國家,最高檢察院將很多的典型的例子加以總結并細節化處理,然后制成有指示性的例子,這樣就可以讓審查和判決的工作得到理想的觀摩和參考。我認為,我國最高檢察院應該關于侵權的案例,以此能夠讓人們了解和更好的處理法律精神。(二)法制權限上的完善。我國應該通過法律的建立來說明這些問題:用一個絕對的章節列出合作競爭的問題解決方式。因為合作競爭的問題牽連到法律的適用性效果,所以應該制定一個專門的規制來制定。確定正事主應該有選擇的抉擇對立方需要承受的責任形式,這樣可以有效的對有權利的人進行指示。確信如果有權利的人遭受到的損失沒有責任承擔額度大的趨勢下的方法。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有效合法權益。
五、結語
我國的法律體系還在不斷的完善中,對于如何處理責任競合問題,學術界的學者們也在不斷地進行思考。我國《合同法》對于責任競合進行了規定,如何選擇訴訟方式也做出了一些規定。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指向的利益碰撞沖突時,盡可能地給當事人比較最大程度的救濟。但是,對于民事責任的競合這類問題,我國學者提出的對于加害人沒有必要局限于侵權或者違約的概念劃分的觀點得到了社會上很多人的認同。在處理民事糾紛時不能因為概念不同,就剝奪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合同法的第二次重述》擴大了某些部分違約行為賠償范圍,這樣的做法更加合理,更加接近周全救濟的目標。在處理相關問題中要充分的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平衡,嚴格的遵循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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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睿陽 單位:暨南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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