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探究
時間:2022-09-09 05: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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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對于個人信息等方面產生著不良的影響,很嚴重的損害了個人的權益。在我國民法中專門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相應的保障,且將個人信息保護已經納入到民法中,因此本文專門通過民法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情況進行研究,并闡述關于民法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有效途徑,旨在今后有效的減少信息侵權現象的產生。
【關鍵詞】民法;個人信息;保護
一、民法個人信息權保護研究
民法保障指的就是當個人的信息權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自然人就能夠依據民法的相關內容提出民事訴訟,并要求侵權人進行相關的賠償。并且在民法中還專門講到了,倘若個人以及組織需要得到他人的信息進行工作,例如銀行、軟件等,就需要有效的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在如今的互聯網平臺中,個人信息的數據在隨時流通著,我國的民法中承認數據主體中享有數據權,但是在法律中至今沒有對相關數據的細化分析緩和解釋。在個人信息匯總中我國專門分為以下幾類,即:個人生活的信息、個人檢測信息、自我報告信息以及個人評價的信息等。受到環境的影響,在民法中對于個人的信息權益保護的類型以及內容產生了一定的制約,是將其作為一種救濟類型的方式存在在法律中,同時也是有效處理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如今的信息技術發展的背景之下,尤其是互聯網的出現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更為受到關注,而同時民法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手段,在如此情況之下其中的立法等問題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學術界對相應概念的總結,還包含個人資料或個人隱私的內容。個人隱私是公民個人不愿讓其他人指導的個人的事情,或者是與社會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方面的事項,但是個人信息的范圍比個人隱私要更大,一些個人信息雖然可能不愿意公開,但是是被其他人知曉的,個人資料的信息除了書面部分,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生活方式的改變,包括指紋和面部特征在內的生物信息也屬于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的屬性十分復雜,包括生理屬性、心理屬性、社會屬性和家庭屬性,私密信息與個人信息所有人的社會生活、私人生活息息相關,也具有明顯的人格屬性,綜上所述,將個人信息是人格權的客體來看待更符合客觀現實。
二、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保護中的不足
(一)民法保護理論缺失現象。在如今的網絡環境之下,對于個人的保護方式也會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在以往的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并不能夠很好的滿足于個人信息的網絡化的保護需求,并且還是會存在著一些輕視人格權等現象的存在,也就直接限制了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并且在我國的民法個人信息的保障體系中,也會存在著保護制度不夠完善的現象,使得公民的個人財產權等方面無法得到更好的保障。個人信息的有關規定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規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但是個人信息保護的相應系統性法律規定一直處于缺失的狀態,特別是在民事立法中,個人信息的民事權利屬性并沒有受到重視并在條文中進行詳細的規定,也沒有通過法律手段對個人信息可能受到的侵害進行有效的預防,當個人信息遭受損失時,現行的民法規定并不能對受害人的合法權力進行充分的保障。民事權利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變化的,一成不變的法律框架不能夠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生活,因此,與信息使用相關的法律條文必須得到盡快的完善,單一的概念已經不能夠覆蓋社會生活中有關個人信息的種種事項,不斷擴展現在的概念才能將個人權利全面地照顧到,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應該作為一項新的民事權利,以填補民法保護理論的缺失。(二)法律中存在重刑事輕民事現象。當前,在我國的民法保護機制中,還是會存在著一些重視國家以及集體利益的現象,這種情況很容易導致個人的權益受到一定的侵害,長時間的發展就會形成太過于重刑事而輕民事的現象存在,所以這就說明在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機制中存在著不完善的現象。這還體現在相關民事法律的立法工作滯后方面,信息時代的到來,新生事物不斷涌現,對居民個人信息的侵害方式也層出不窮,法律落后于社會生活就會降低對居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功能,近年來隨著網絡詐騙、電話詐騙等一系列與個人信息泄露有密切聯系的案件頻發,使矛盾更加凸顯。當糾紛發生的時候,不管是法律工作者、司法機構還是當事人,都很難從現有的法律里找到支撐自己合理訴求的內容,無法妥善處理各種復雜的案件,給司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現在對于侵害個人信息的懲罰不合理,導致違法成本過低,即使法院認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能夠得到的賠償金額十分有限。
三、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路徑
(一)進一步的明確保護個人信息權中的制度內容。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對于《民法總則》也在不斷地完善中,為了能夠進一步的提升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力度,應該首先對于事先防御的工作,能夠更加清晰的了解到民法中的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并將這些內容更為細化的分到《憲法》中,保證在最大的力度中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另外就是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民事責任,當前在個人信息的救濟手段中其方式較為的單一,所以在對個人信息權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有效的對于個人信息民法的保護機制進行確定,然后通過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關系進行制度的相關規定,最終能夠有效的實現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內容,保證個人信息得到有效的處理,從而對權利制度進行合理的救濟。很多情況下保護個人信息權要從隱私權和財產權兩個角度進行考量。其中隱私權的保護是指防止公民因為隱私的泄露而產生精神壓力或痛苦,避免后續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從財產權的角度方面進行分析,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的泄露雖然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精神損失,但是容易因為敏感信息的泄露出現財產損失,因此要賦予個人信息財產的性質,在社會生活中個人應當有權力限制個人信息的交易和使用。個人信息是一種資源,擅自利用他人的個人信息進行非法牟利,應該按照對他人財產的侵犯進行違法行為的評估和判別。(二)專門建立相關個人信息權制度。在對信息法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能夠還需要做到的就是,詳細的規定個人的信息權內容,通過對于內容以及主體進行分析,有效的明確侵犯個人信息最終承擔的責任,并嚴格的規定個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保證個人信息的安全性。通過對于實際的內容進行細致的分化,有效的實現權責分明的目標,逐漸的提升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滿足對不同信息處理的要求。(三)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聯動機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社會特點,一方面吸收國外的先進立法和實施經驗,另一方面,加快中國特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聯動機制建設,制定一部容易實施的法律,除了設立專門的國家機構或部門負責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工作外,還應該充分調動社會的積極性,將一部分監管權力下放給類似社會組織或行業協會的機構,一定程度上靠自律改善行業內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在司法事件中,個人對于保護其信息權的訴訟請求,應該按照新型的復合權力進行干預,在人格和財產利益兩方面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害類型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在當前并不能對大多數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權力侵害案件進行救濟,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應當肩負起社會責任,為了公眾利益向法院提出保護個人資料或彌補損失的合理訴訟,這樣才能夠盡可能得實現公民對保護個人信息的訴求。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可以設立類似消費者協會、環保協會等的社會征信公益組織,向法院提起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對社會征信組織的資質要嚴格審查,其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并從事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是有效的維護我國公民權益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有效的解決民事糾紛現象的重要保障。個人信息在傳播的過程中很容易讓一些不法分子將其作為買賣的工具,然后出售給不同的機構以及組織,對于民眾形成一定的騷擾,使得個人信息安全性受到了一定的威脅。所以為了進一步的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性,相關的部門應該加強立法的力度,通過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讓侵權者受到一定的懲罰,做到對個人信息安全性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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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帥 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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