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人對第三人的責任分析

時間:2022-03-31 0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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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人對第三人的責任分析

摘要:在理論上,對人的概念以及特征的界定是很重要的。而在實踐中,對人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同時由于《合同法》的出臺實施,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權利關系的劃分成為可能,這就為司法實務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因此本文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闡述:第一,從民法的無權說,其都算是一種相對比較特殊的學說;第二,目前學術界的觀點認為,只有當人的行為違反了善意的事由,才可以被稱為受委托人,而非受追索的事由,所以這樣的說法也就不是絕對的否定之論。

關鍵詞:無權;第三方;《合同法》

一、第三方委托概述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對物質的需求增加,對自己的財產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新的名詞“物權說”。該說法認為,在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相互依存的行為規范,而不是某一方的單獨存在。[1]因此該學說的基本原理是: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不知道或者了解對方的情形下,為了使交易的順利進行,就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來確定其責任的承擔者。

二、民法人對第三方的法理分析

1.法律行為要符合社會道德。在我國《合同法》中,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做出了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的條文來約束人的權,因此在理論上,人們對其的認識還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中。而《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內容是:“不具有合法的身份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他人的利益和不法的目的而與無權人進行交易,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由此可知,該條的主體指的就是無真實意思表示的人。所以,該條的具體條款的表述是:“不具備法定的地位或職權的人與無權人之間的,基于事實的原因所訂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履行的”這也就說明了這一點。2.受讓方的主觀要件。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受讓方的主觀要件主要包括善意相對人的事觀念定或自愿的事實行為。[3](一)第三方對第三方的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持意處分,可以要求受領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因他人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自己和本人共同償還。”《物權法》的相關內容也說明了,在交易中,買賣雙方是平等主體,買方和賣方是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簽訂合同時,買房者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而對于第三人,則要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善意的買房者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所以當一方的不法行為導致另一方遭受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就應該由第三方來代為行使追索權,以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我國的法律體系并不完善,對這一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備,因此我們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來進行規制。(二)民法人對第三方的立法可行性。法律是用來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和規范,它在任何時候都是作為一種手段來解決糾紛的行為而存在的;它是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所以它的作用也不僅僅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是通過對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分配來實現其價值。因此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我們要從民法的角度出發,以法的形式來進行分析,從而確定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其具有可行性。

三、無權人的責任承擔

第三人的行為是指無權人在與善意相對人進行民事法律關系時,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沒有對其作出合理的解釋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或者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導致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原人可以向無權人追償。在我國民法中,對于無權人的責任承擔的規定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款,有權人的免責事由為:“(一)對被追償的財產負賠償的責任;(二)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糾紛。”首先,就是被追償的標的物的性質是什么?然后,應該確定是否有必要將其作為動產,并將之納入債權的范疇之中。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所涉及的事項和該物件的所有權之間有何相關性,以及該物品的風險和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一)無權人的責任構成要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權的行為是指人在行使職權時,沒有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4]所以,如果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了對該權利的侵害時,應由其向無權人追償。對于無權人的追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要求:第一,善意無惡意。即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是出于有意的原因也不能阻止其對該物件的追回,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但是由于無權人的無過錯,并不能直接的追究其相應的責任;第二,具有一定的可歸責性。因為當一方的不法行所引起的后果已經發生,而此時另一方并不能夠使用一般的辦法去處理,這樣會使原物的所有人受到很大的損失;第三,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性。雖然可以歸責,卻并不表示不負責任,而是由對方去進行賠償。因此當這種情形出現后,并不能就認定為是可歸責的免責事由。(二)無權人的分配。從無權的角度來看,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上,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權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追認權。即在沒有被人的情況下,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同意和信賴該人的行為;(2)追認權。即當其與受領人的事由相一致時,應當按照原法律的要求給予一定的處分;(3)撤銷權。指當原人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導致了受領人有損于原人的權益時,有權人應向該受領人的本人或其他組織請求返還相應的財產;(4)損害賠償。指當其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時候應該給受損害的主體進行賠付的制度;由于無權的原因是由第三人來行使的而非是善意的所以不適用無過錯的原則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免責。(三)無權人的轉移。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中,對于無權人的行為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而在《物權法》中,并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說明,所以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借鑒《物權法》的相關內容,但是由于我國的立法者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適用,因此就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例來分析,來確定一個合理的方法去處理這個案件,從而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5]首先,將原審法官的意見作為認定的標準;其次,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最后,將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作為判斷該糾紛是否屬于無權的依據之一。這樣就會使原審法官的裁判更加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不必要的爭議與沖突。在我看來,轉移自己的法律權力,是指基于雙方的合意,而作出的協議所涉及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占有人的處分權,由第三人來行使的行為與事實之間的關系所產生的對抗效力。

四、無權的法律責任

由于無權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并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權力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所以在對其進行責任的認定時,我們應該考慮到以下的幾個方面:(1)無權的行為人是善意的對于無權人來說,如果他的行為沒有被法律所承認,那么就不能對他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當其行為已經被否定了,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該人賠償損失。(2)無權的行為主體為無主罪的主體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即僅包括本人、親朋好友,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成為該人的人;但是關于第三人的除外情形,我國《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解釋是:“二人以上互相不履行債務,經另一方追認后,從重追究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其中一方有過錯,才能由對方負舉證義務。而這一說法也很好地詮釋了無主罪的這一觀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對無權人的法律關系進行界定的過程中,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并且在處理的時候要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衡量,這就需要對其行為的性質和內容做出準確的判斷和分析,只有這樣,才能使這個問題得到解決。本文主要是以無權為研究對象,從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出發,結合我國的國情,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議和意見,并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來完善該制度,使其更加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從而促進該領域的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1]張豆豆.無權人民事責任問題研究[D].石家莊:河北經貿大學,2020.

[2]王如娃.論《民法總則》中的狹義無權人責任[J].長春師范大學學報,2020,39(01):54-58.

[3]王欣欣.論無權人對善意相對人的責任[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20.

[4]張豆豆.無權人民事責任問題研究[D].石家莊:河北經貿大學,2020.

[5]韓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調整[D].南京:南京大學,2019.

作者:孫憶楠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