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獨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31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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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獨立分析論文

摘要:摘要:建立法治的,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目標。離不開司法機關的獨立執法,所以建立法治的國家,司法獨立是前提,因此加強司法獨立方面的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關鍵詞:司法資源獨立司法獨立對象地方保護勢力媒體

司法是維護個人的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僅關系到給人的權利的能否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理念實現的保障。法學派門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過程也是一種追求理性的過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罢x”。雖然永恒的正義是不存在的,但是具體的正義標準的實現,只有通過一個大家公認的機關給予定位,才能為大家所接受。而這個機關就是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只有獨立才可能行使這項職“司法的獨立性是其共公正性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獨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無從談起?!保?)“司法獨

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實現公正的工具,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于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它本身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的最終的目的是確保另一項價值的實現——法官公正無私的解決爭端?!保?)“司法獨立不過是自在自為的物質表現形式,存在的價值是追求正義和理性,獨立的司法可以追求正義和理性的為目標,這是它的內在的價值和沖動。”(3)“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公正走向正義的必經之路。”(4)又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它是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決市民社會和國家,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利對抗矛盾的根本,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要在我們的國家實現司法獨立的根本的原因。

但是現實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們的司法機關現在正是面臨著獨立難的。“多年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權受到干預的情況比較嚴重,對法官的公正執法產生了消極的?!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6)“在,司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作為實踐仍然不夠完善?!保?)面對如此種種的問題,不由的不引起我門的深思,為什么好的制度卻被拋棄,壞的制度卻可以得意滋生?真要實現司法獨立,這個獨立的機關是誰?這些機關又是向誰獨立?如何獨立?我將在下文中對這些問題加以論述。

一,誰獨立

“誰獨立”的問題是司法獨立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有的學者從權利的角度提出司法權的獨立,有的學者從實施主體的角度提出司法機關的獨立,其實無論是司法權的獨立還是司法機關的獨立,本質上都是一樣的。因為司法權要獨立,必須有人有機關去獨立的行使這個權力。這就必然涉及到司法機關的獨立,法官的獨立等問題,我們權且稱它們為“司法資源”,即一切用于實現正義的人,財,物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司法獨立說的就是“司法資源”的獨立。筆者認為“司法資源”主要由司法機關,司法權,司法官員,司法財政,司法人才五個方面構成,“司法資源”要獨立,那么構成它的五個要素也必須獨立,我將從這五個方面來論述“司法資源”的獨立。

(一)司法機關獨立,歷來法學界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只能是法院?!八痉í毩H指審判獨立”(8)第二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應該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八痉í毩▽徟歇毩⒑蜋z查獨立。”(9)第三種觀點認為在我國,公,檢,法三個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都是司法機關,因而應該是三者的獨立。(10)綜合看著三種觀點,筆者認為具體的司法機關的劃分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因此在確立各國具體的司法機關的時候就不能不具體的考慮各國的憲法。我過的憲法在第126條,131條中明文的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查院依據法律的規定獨立的行使審判權和檢查權,不受任何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因此在我過把司法機關定位于法院和檢察院是比較符合我過的國情的。從法理上看,審判權從來就不排斥檢查權,我們知道有權力就會產生權力的濫用,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必然的腐敗,所以在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必須有一種和審判權是同一個權源的權力去對其產生制約和監督,著就產生了檢查權。在實踐中,英國的檢查機關是單獨的設立的,日本的檢查廳設在法務省,他們的薪水和待遇以及選任的標準都和法官是幾乎一樣的。因此承認法院和檢察院都是司法機關是符合的的趨勢的,而公安機關執行是權利是屬于公行政的權力的范圍,具有濃厚的行政的色彩,因此不宜做為國家的司法機關。

(二)司法權的獨立,既然如上文所言,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那么理所當然司法權的獨立應是審判權和檢查權的獨立。從法的角度來看,國家就是人們通過契約的形式組建而成的,為了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的運轉,就需要對各種的國家的權力進行制衡。這就是“分權”,而西方國家典型的分權理論就是“三權分立”,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種權力相互分立,相互監督制衡。我們的國家實行的是議行和一的體制,國家的權力是分工而不是分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查院是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立法機關選出的,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所以在這個層面上來說,司法權是由立法權產生的一種亞權力。主權力和亞權力是相互的聯系不可分立的。因此在這個層面上司法權是不可能和立法權相互的獨立的。我國的憲政體制已經制約了它的獨立。而行政權利和司法權一樣都是由立法機關產生的亞權力。因此在我國司法權和行政權相互分立是可以而且也是應該可以實現的。

(三)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由此可見人對于法的運行、是起者很重要的作用的。最為運用的司法官員,如果不能夠獨立,他們就不可能忠于法律終于正義。司法官員應該包括法官和檢查官。美國的法學家亨利*米斯認為:“在法官做出判斷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和,法官就不復存在......法官必須擺脫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便不在是法官了?!保?1)

(四)既然司法官員是獨立的法律執行者,那么他們只服從法律。作為他們的生活來源保證的薪水也應該是獨立的以一種穩定的高薪水的形式由固定的部門給予發放。人總是生活在現實的生活中的具體的人。法官,檢查官也有人性自私的一面。如何能夠使他們拋棄自私,而以一種超然的身份行使裁判。想最好的辦法就是使他門沒有后顧之憂,而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的基礎就是穩定的收入,受人尊敬的地位。漢密爾頓曾說過:“就人類的天性的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在任何置司法人員的財源于立法機關的不時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權和立法權的分立將永遠無從實現。”這也就是有些學者提出的高薪養廉,這種觀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五)法律總是落后于的,為了使司法官員的隊伍不時的流如新的血液,提高他們的使用法律的能力。我們必須不斷的給其輸入新的生命力——司法人才。而作為司法人才的任用提供機構也必須是獨立的。但是我國的現實中,公,檢,法等機關成了廣大的離職干部,退伍專業的軍人的棲身之處。對于他們來說都是法律的門外漢,但是他們卻要從事一項需要專業的人士才可以完成的事業,這怎么可能產生公正,現在新的一輪司法制度的興起和出臺希望可以對于這種現狀有所改觀。

二,向誰獨立

解決了誰獨立的以后,接下來就應該確定具體的司法獨立對象的問題了。我國的憲法明文的規定法院和檢查院獨立的依法行使審判權和檢查權,不受任何的行政機關,團體,個人的干涉。我認為光是這幾個方面是不夠的,而應該向一切可能干涉到審判權和檢查權的組織和個人獨立。其中面對我國的現實,筆者認為作好向行政機關,地方保護勢力,媒體三個方面的獨立是當前的重點。

(一)關于立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分權學說的創始人孟德斯鳩曾經在起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講到:“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握有壓迫者的力量。”我們知道立法權實質上是一種專制,而行政權的實質是一種壓迫,如果司法權不能獨立于行政機關,司法就會成為壓迫人民的工具,甚至連自己也可能成為壓迫的對象,受壓迫者是無所謂自由的,連自己的自由都無從保障,怎么去保障別人的自由和正義。

(二)地方保護主義勢力是在市場的運行中產生的一種市場障隘。它是指為了一個小集團的利益,各種勢力相互勾結,從而達到滿足自己的私利的目的。地方保護主義勢力在我國是大量的存在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是不允許這種勢力存在的,這種勢力的存在,無疑對司法的運行是一個一大障礙。我們知道在我國的司法機關的財政,人事的大權都是把握在地方的政府和地方黨委的手中,而地方政府和黨委有偏偏是地方保護勢力的后臺,所以這就為這種壞勢力的生長埋下了惡種。因此司法機關必須改變這種寄人籬下的生活方式,否則法治終究難以實現。

(三)媒體是進步的產物,有了媒體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強媒體的對大眾的監督,但是媒體是具有導向性的,這種導向性也就是對事物的評價標準,但是媒體的評價是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的,有時是正確的但是有時卻是錯誤的。這就可能出現“媒體審判”的惡果。司法機關迫于媒體和大眾的壓力而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和案件的事實去審判?!笆Y艷平案”就是一個例子。在我國的“新聞法”沒有出臺的時候,言論自由如何定位,沒有一個標準,因此更是應當讓媒體過少的干預司法,尤其是沒有審結的案子是十分必要的。

三,如何獨立

如何構件我過的獨立的司法體系,才是司法獨立的關鍵。眾多的學者已經做了大膽的想象和構件,我只想就一些方面提一些看法。

(一)司法人事制度至今還是控制在地方的黨委的手中,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筆者認為可以借助當今新的一輪司法的春風,有國家司法部從上線合格的人中錄用并具體的分配到各個地方的各個法院,檢察院。有司法部的人事部門直接管理,垂直領導。

(二)面對地方的政府把持司法財政的現象。筆者認為可以有每年的國家的財政預算中統一的劃撥,或者按照各個地方的生活水平有司法部擬訂一定的比例,有地方的政府每年從上繳的財政中按比例扣除,并發給司法機關作到??顚S?。防止地方的腐敗。

(三)關于法院,檢察院的內部管理的,筆者認為當司法官員在審理具體的案子的時候,他必須負責到底,不受任何的人的干預。更不能有由審判委員會等機構予以干涉。當司法官員為審理案子的時候,他門內部的管理應該是一種行政式的管理體制。

隨著我過司法改革的進一不深入,隨著我過wto的成功加入,我相信不久的司法獨立是我國建立法治的社會的必然選擇。

注:(1)譚世貴:“論司法獨立和媒體監督”,〈〈法學〉〉,1999年第4期。

(2)轉引自,陳瑞華〈〈刑事審判原〉〉[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67葉。

(3)李如萬〈〈司法獨立〉〉

(4)〈〈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見聯合國大會1985年,第40/32,40/146號決議。

(5)熊秋紅:“司法獨立原則的含義及其保障規則”載自〈〈依法制國于司法改革〉〉,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149葉。

(6)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106葉。

(7)蘇立著〈〈法制及其本土資源〉〉,1996年10月第一版,第131葉。

(8)“關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及司法獨立”,載自〈〈法學前沿〉〉,第3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葉。

(9)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葉。

(10)李忠誠,陳剛:“中國法學訴訟法學研究會98年會綜述”,載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

(11)引自[英]羅杰*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導論〉〉,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237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