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證據制度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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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與起源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二、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現狀
1996年,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審判程序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一是律師較早地介入訴訟;二是檢察院移送起訴時,不再移送訴訟案卷,起訴書只附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審采取了主要由控訴方和辯護方舉證的所謂控辯式或類似控辯式的訴訟形式,這使我國的審判方式在技術上已具有一定的對抗制特征。這就使得證據開示成為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盡管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類似證據開示的規定,但與庭審訴辯對抗式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施行,證據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已初現雛型,這對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個先導和促進作用。與庭審訴辯對抗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沒有規定辯護律師應向檢察院提供證據,有違證據開示制度的雙向性原則;
第二,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僅限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現場照片等”,辯護律師通過法院得到的證據有限,其知悉權不能完全保障;我國刑訴法對證據開示仍舊缺乏明確的規定,如對審判前律師到何處去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就欠缺說明,而檢察機關否認律師有權到檢察院閱卷,這就使律師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使得原來刑訴法中的律師查閱全部證據的權利在新法中處于一種虛置的狀態。這無疑會對律師辯護以及整個刑事訴訟發生重要的。
第三,沒有證據開示的程序性規定,證據開示的主體、時間、方式以及不進行開示的法律后果均無法律依據。
三、中國現有證據展示程序產生的問題
由于證據展示這一方面存在的許多缺陷導致不能適應新的審判方式,司法實踐中出現訴訟活動動作不順暢的局面。
第一、表現在降低了訴訟效率,妨礙了公平競爭。控辯雙方相互隱瞞主要證據,很難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很少進行證據交流,辯護方從控訴方所得到的證據材料也非常有限,這樣就會導致庭審中雙方都會提出一些令對方措手不及的證據,不利于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論,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不能及時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關證據而敗訴,影響司法公正。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請延期審理,就會造成拖延訴訟,法庭的不間斷審判原則得不到貫徹。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核實的負擔,降低了訴訟效率。沒有證據開示制度的對抗式庭審機制只能帶來控辯雙方非正常的對抗和資源浪費,這與當初設立對抗式庭審機制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辯護方取證困難,辯護方無法充分履行辯護職能。中國證據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師的閱卷權,導致辯護功能萎縮,加劇了控辯雙方之間力量對比的失衡,無法實現“平等武裝”的訴訟理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辯護律師無論是在法院還是在檢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非常有限的。雖然辯護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然而此舉在實踐中卻難以實行。
第三、控方進行指控難度的加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辯護方向控訴方開示證據的義務。然而,如果庭審前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交換,難免會造成辯護方在審判過程中突然拋出一些具有很強證明力的證據,而檢方對此毫無防備,即使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也會因時間關系而未能收集,從而陷入不利境地,喪失訴訟中的主動權或者敗訴。同時,由于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方指控犯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以達到的定罪量刑標準。遠遠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標準。對于一些案情復雜,舉證困難的案件,辯護方如果進行證據突襲,必將會給控訴方帶來很大的挑戰,不利于懲罰打擊犯罪。
四、國外刑事訴訟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包含兩方面,即控訴方向辯方開示證據和辯護方向控方出示證據。檢察官要向辯護方開示將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證據,辯護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擔向檢察官開示證據的義務。英國的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檢察官將其所有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證據展示給辯方,使辯護方在庭審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證據,從而為庭審辯護做好準備。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也可根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拒絕將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進行開示。辯方也不負有向控方開示證據的義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辯方才承擔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專家證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通常發生在預審和審前動議提出階段。美國聯邦地院和各州基層法院通過預審,對檢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檢察官為證明其指,需要將起訴證據交給法庭,辯護方因此獲得了質證、詢問證人的條件,這就要求辯方對檢察官在預審中的證據有所了解。美國規定,檢察官在預審開始之前,必須將其準備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其他準備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的目錄提交給法庭和辯護方,并在法庭和辯護方提出要求時進行解釋和說明。這樣,本來是為了對指控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而設計的預審,在實踐中就成為辯護方了解控訴方證據的重要場合。在預審階段檢察官向法庭證明重罪指控的義務,客觀上為辯護方獲得證據展示提供了便利。然而,檢察官在預審階段對指控的合理性證明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不需要將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全部展示,實踐中檢察官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被辯護方獲悉,常常會隱藏一些關鍵證據或證人。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實行審前動議階段的證據展示作為補充。法院在開始對案件的審判之后,組成陪審團之前,控辯雙方就證據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證據等向法官提出動議和申請階段。法官對雙方存在分歧的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動議或申請的決定。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
二戰后日本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建立了起訴書一本主義的訴訟模式。起訴時,控方只提交一份起訴書,不附帶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證據材料,以此來避免法官在審前的預斷的偏見。控辯雙方只要準備向法院提出證據,就有向對方開示證據的義務。但這種方式的證據開示需要以對方提出請求為前提。換言之,日本的證據開示只是要控辯雙方的相互要求下進行的,法官并不參與其中,以此確保不會形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和擅斷,確保庭審對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陸法系傳統作法的基礎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而形成一種混合式的審判制度。在廢除卷宗移送起訴方式的基礎上,確立了兩方面的證據展示機制。即在預審前允許辯方對檢察官的書面卷宗進行全面查閱,在預審結束后法庭審判前,允許辯方到檢察機關和法院特設的部門查閱卷宗材料。盡管由于預審采取的是秘密的書面的形式,容易導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還是要求檢察官在預審之前必須將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給預審法官,并允許辯護方查閱。這一規則事實上已形成一道證據開示程序。由此看來無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的確可以使控辯雙方平等地享有證據資源,增強辯護方的辯護力量,有利于控辯平衡的實現。而在我國這樣一個注重實體真實和實質公正的,如何借鑒證據展示建立我國自己的證據展示制度問題急需加以解決。
五、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我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英美對抗式審判程序的一些特點,大大減少了檢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圍,使得辯護方無法獲得對檢察官掌握的證據進行全面查閱的機會,這在客觀上導致證據展示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訴訟永恒的價值目標,是衡量刑事訴訟模式優劣的根本標準。在我國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對于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與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我國的證據展示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給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活動造成了諸多弊端。例如不利于刑事訴訟活動公正、高效進行,與防止法官預斷的司法改革相違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國的證據展示制度,對于充分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提高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減輕庭審質證的工作壓力,優化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都有很大的益處。應盡快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以順應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達到公正與效率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機統一。
借鑒英美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結合我國國情,筆者對建立我國證據展示制度提出如下構想:
(一)、證據展示主體
證據展示作為控辯雙方以交換證據信息為主要的訴訟活動,其參與主體首先應包括檢控方和辯護方。另外法官同樣應是證據展示重要的參與主體。法官參與證據展示不是在控辯雙方就展示問題發生爭執時,以裁斷者的身份參加到展示程序中來,而是在法官行使庭外調查權的場合,因其調查所得的證據也應當向控辯雙方展示,所以此時負責證據展示的法官,就不僅是證據展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成了展示證據的義務主體。
(二)、證據展示范圍
控方應展示:檢察官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和補充偵查獲得的材料,具體而言:(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和罪行輕重、責任大小(刑事和民事的),擬在法庭審理時出示的證據材料。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2)不準備在法庭上出示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辯方應展示:辯護人的答辯狀和證據材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發現的新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證明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2)擬傳喚出庭或其證言將在法庭上出示的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三)、展示時間、地點
關于時間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享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審查完畢之日就應成為證據展示期間的開始,具體的可以以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十五天或二十天作為起始時間,至遲時間應定在法院開庭五日前,這樣一個階段都應成為證據展示的期間。
關于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及意大利等幾個國家,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由于律師查閱案件材料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能缺乏效率,而且還會占用法院的司法資源。因此,證據展示在法院進行似乎沒有太大的必要,可在檢察院設立專門的證據展示地點,進行證據交流。
(四)、刑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
為確保刑事證據展示程序的有效性,建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做出糾正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制裁:一是負有展示義務的一方不履行展示義務時,對方可以向法官申請做出裁定,強制其履行展示義務,并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后,已展示的證據才能提交庭審;二是批準延期審理,待證據被展示并做一定的訴訟準備后再恢復庭審;三是排除證據的證明力。對于訴訟一方有意不展示應當展示的證據,致使該證據因時機的喪失,難以核實或反駁的,法庭有權依職權或對方的申請,裁定違反展示義務的一方出示的證據不予采納。對違反義務的律師或公訴人由其主管部門進行懲治。
:
[1]樊崇義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劉善春、畢玉謙、鄭旭書主編《訴訟證據規則》,中國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07頁,第235頁。
[3]黃學武、高洪江主編《設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之我見》載《審判研究》2003年第5期。
[4]陳衛東、嚴軍興主編《新刑事訴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5]左衛民,劉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與完善》〔J〕.《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6]陳瑞華.《刑事審判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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