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人員權利限制與保障論文

時間:2022-08-03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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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人員權利限制與保障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作為具有特色的勞動教養制度,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勞教人員的人權保障和維護法定權益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勞教人員的權利,是指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依法所享有和應享有的資格和能力。勞教人員法定權利是人權的國內法制化、具體化的范疇。本文著重從勞動教養制度中對勞教人員權利的適用法律依據、處遇嚴厲程度、矯治對象個體權利和救濟機制幾個方面勞教人員權利的限制保障方面存在的,應遵循人權保護價值理念,通過全面梳理、論證和設計勞動教養管理和執行制度,準確、合理界定勞教人員制度和體系等方式,做到人權保護兼顧秩序維護,在法定程序下實現犯罪控制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

[關鍵詞]:勞教人員權利限制保障

法治、人權是國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正式納入新憲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主義為基礎的法制理念和準則,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教養法律制度,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勞教人員的人權保障和維護法定權益已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勞教人員法定權利是人權的國內法制化、具體化的范疇,是勞動教養制度的重要標志及立法依據。對勞教人員而言,則他們作為勞動教養制度中勞動教養法律關系主體的實存狀態和行為表現。但是,勞動教養制度中對勞教人員權利的限制與保障存在嚴重缺陷,因此,討論這一范疇,不僅是勞動教養與實踐的迫切需要,也是勞動教養立法完善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本人對此談幾點自己的膚淺認識。

一、勞教人員權利的范圍及其法理依據

在法治背景下認識勞教人員的權利,必須對勞教人員應有的、法定的權利加以明確解釋,必須對勞教人員權利的限制加以明確規范。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勞動教養處罰主要是以限制勞教人員的人身權利為主要內容,更具體的說是限制勞教人員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勞教人員處于法治機制下的“弱勢群體”,其權益保障變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勞教人員的權利,是指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依法所享有或應享有的資格和能力。勞教人員的權利法理依據既包括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規范標準,也包括勞動教養專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文件中對勞教人員權益保障的內容,同時,還要與國際法準則底線標準相一致。,勞動教養專門法律主要有《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是勞動教養法律體系中的主體法;近年來,國家立法機關也制定了一些涉及勞動教養內容的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的決定》等,勞動教養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文件等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為了執行勞動教養法律就勞教工作時間中某些問題做出的具體規定。如《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司法部為規范勞動教養管理頒發的勞教人員管理、、生活衛生、執法、警戒護衛等6個部令,以及司法部就有關執法活動作出的專門規定,如《關于推進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執法活動“兩公開一監督”制度的規定》、《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同時,我國簽署加入的包括《公民權利和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在內的21項國際人權公約。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是我國承諾的義務,我們必須采取積極措施認真履行。

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勞教人員的權利做了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涵概三個層面一是形態的權利。作為一個自然人所與生俱來的權利,主要是指生命權和健康權;二是法律形態的權利。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除了被限制的權利(主要指人身自由)之外的廣泛的公民權利,主要有: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社會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婚姻家庭權利、監督權、請求權等;三是實現形態的權利,即能夠實際享有的權利,由于受勞動教養法律關系的,勞教人員有些權利能夠實現,如個人財產權、受教育權、通信會見權等,有些權利雖未被剝奪,卻只能在資格上享有,實際上并不能實現,主要包括被選舉權、婚姻家庭權等。

二、勞動教養執行管理制度中對勞教人員權利的限制與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變革,特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確立和對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勞動教養制度中對勞教人員法定權利的保障與現代法治和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1、現實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完善或事過境遷,不合乎現代國家民主、法制與人權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作為勞動教養法律體系中的主體法《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分別于1957年8月和1979年12月頒布實施,雖然對勞教人員的權益進行了某些規范,但條款過于籠統,不便操作,且沒有注意建立保障權益實現的保障機制,幾十年來在不同的時期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制度、辦法等對勞教人員權益保障所規定的內容與范圍以及執行方式等方面有許多已不合時宜,存在著大量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勞教人員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過程中的可以為、能夠為、應當為、必須為以及不得為、禁止為的具體規范形式缺乏明確的界定,法律內容粗陋,程序規定模糊,給執法工作造成法律依據不足或自行裁量的空間過大等后果。以勞教人員延減期、提前解教等執行變更和處罰消滅為例,勞教場所自行可做出決定,而在這方面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監督程序,雖然近年來各個勞教場所普遍實行了“兩公開一監督”制度,設置公示欄,公開法律、法規,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各方面監督,使執法活動的透明度有所增強,執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從實際情況看,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持,還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形成嚴格法律規范下的執法工作程序。

2、勞動教養處遇嚴厲程度超過了某些刑事處罰,不符合罰當其過的人權保護原則。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勞動教養作為行政處罰•應當符合行政處罰的力度,應該低于刑罰處罰,在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嚴厲性方面應比管制、拘役和短期的有期徒刑輕緩,而在實際執行中卻不然。從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來看,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而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從執行上來看,勞動教養必須在勞動教養所執行,而管制對犯罪人卻不予關押,只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則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每月可回家一至兩天。另外,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而受到勞動教養處罰的,羈押一日,折抵勞動教養期限一日。被判處刑罰處罰的犯罪人還有緩刑、假釋等變更執行方式,而作為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不具備;從管理模式上看,其嚴厲程度超過了行政處罰的成本。勞動教養場所雖然沒有武警看押,但高墻鐵欄、封閉式會見室,脫離社會的封閉式管理、嚴格規定勞教人員活動時間和范圍等手段與行政處罰的特征和勞動教養的本質屬性極不適應,雖然近年來,我們通過創辦勞動教養學校、創建現代化文明勞教所、創辦勞教特色采取“三試”、社會化管理等措施,力圖改變這種現狀,但只是停留在個別層面上,在勞教場所并沒有全面推行;從待遇上來看,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由勞動教養管理所根據其從事的生產類型、技術高低和生產的數量、質量發給適當工資,而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這些諸多不合理性,從側面反映了勞動教養已超越了行政處罰的嚴厲程度。

3、缺乏對矯治對象個體權利的關注。勞教人員雖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民事權利卻并沒有受到限制。民事權利大都是個體權利,在我們的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以及實際執行工作中,對勞教人員集體方面的權利做了規定,對個體權利卻關注很少。我們現在管理教育工作中都在搞分類處遇,這項制度的核心是“人”,而不是法律上的東西,因此,其關鍵就是矯治對象的個性化,體現以人為本,人文關懷,如果沒有個性化的描述做基礎,那么工作效益和效果就無法達到。

4、缺乏完善的救濟機制,不利于人權保護。為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行政行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我國《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處罰必須建立一個完備的監督約機,也就是司法救濟。目前公民主要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來達權利救濟的目的。我國實行長達四十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被公認為是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其依據主要源自1982年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2條“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勞動教養制度現在仍歸屬在行政處罰范疇之內。在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日益健全的新形勢下,理性審視這項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措施游離于行政處罰的規定之外,也違背了《立法法》關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制定法律的規定,長達1--3年甚至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處罰對行為人的制裁是十分嚴厲的。因此,積極維護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的法定權益,暢通司法救濟渠道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執法內容。雖然《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9條規定:允許“勞動教養人員給國家機關和領導人寫信反映情況,申訴自己的問題,允許他們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申訴、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檢和扣壓”。《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39條規定:“因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申請復議和提出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在具體實踐中,勞教人員的這些權益卻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和行使。一方面由于政務公開不夠,沒有使勞教人員完全了解其應該享有的法定權益,哪些權益受到限制甚至中止、哪些權益應通過什么程序去主張或得到保護。究其原因主要是機制不健全、程序缺損、渠道不暢通。另一方面執法者沒有把維護勞教人員法定權益和司法救濟擺在應有的位置,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權利主張缺乏重視和支持,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實現起來十分艱難。

三、勞動教養執行制度對勞教人員權利的限制與保障的立法期待和現實意義

遵循人權保護價值理念,必然遇到人身自由和權利保障與秩序維護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作到人權保護兼顧秩序維護,在法定程序下實現犯罪控制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必須把握兩點:一是合理把握勞教人員限制自由度;二是充分保障勞教人員享有的各項法定權益。對此,我有以下幾點思考:

1、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全面梳理、論證和設計勞動教養管理和執行制度,從法制化、化角度進行和論證,剔除不合理部分,減少層次,充實法律,用明確、具體的法律語言硬性劃定勞教人員權利限制與保障的范圍,明確有關機關所負有的保障勞教人員權利的責任和義務,從制度上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利對公民權可能的侵犯,保證執法活動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2、準確、合理界定勞教人員權利限制的相關內容。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一定的行為資格和能力,具備有一定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勞教人員究竟享有哪些權利,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具有權利、人身權利、民主生活權利等二十多項權利。由于勞教人員法律地位的構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部分權利處于中止狀態或半中止狀態。如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勞教所允許信教的勞教人員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但不得在勞教場所內進行宗教活動,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則處于半中止狀態。因此,有必要從憲政化、法制化的角度對勞教人員權利在度和質上進行嚴格而合理的界定,解決好行政權與公民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的關系,準確界定勞教人員的法定權益,使勞教人員的權利限制與保障有機銜接。

3、關注矯正個體,建立社會化的開放式幫教處遇機制。勞動教養的價值趨向在與預防和矯正,對勞教人員矯治應當重視個別化和教育的效果,根據情況分別處遇,在理念上體現“自愿”、“自治”原則,根據他們的心理特點,運用行為科學和管理、控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勞教人員的文化水平和勞動技能,為勞教人員今后回到社會創造條件,實現勞動教養的應有目的。并通過開放式、半開放式管理,讓勞教人員接觸社會,營造社會化矯治環境,建

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把安置幫教工作納入社會化管理,形成一種有政府主導,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相關組織配合的管理體制,有效發揮各部門的社會責任,達到最佳教育矯正效果。

4、建立和完善勞教救濟制度和體系,疏通救濟途徑確保勞教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教養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透明程序,賦予當事人以申辯權、申訴權,引入聽證、聆詢制度。為實現管理效能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某些規章、制度以及涉及勞教人員群體利益的事項可以召開聽證會;對延期、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等勞教人員主張個體權利的,則可以召開聆詢會,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將行政決定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保障相對人的權益,規范執法行為,建立一

系列救濟機制,尤其是立法上確保當事人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5、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為勞教人員實現合法權益提供監督保障。必須加強勞動教養執法監督;建立起以司法監督為主,內部監督為輔,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執法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盡管勞教所設有駐所檢察室,但由于工作范圍和職責的限制,這種監督很不到位。司法監督的落腳點要放在發揮檢察機關建議權、糾正權和處罰權,賦予駐所檢察室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監督的范圍和監督程序,特別是要對勞教人員延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

醫等監督做出詳盡的規定,使司法權利相互制約,司法活動更趨公正。同時,勞教機關要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和社會監督,通過建立.申訴制度、舉報制度、勞教所長巡視制度、所務公開等,查究不文明執法和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利的行為,防止侵權問為和濫用職權。

6、提高勞教機關及勞教人民警察人權意識和執法水平,為勞教人員實現合法權益提供組織保障。勞動教養機關作為執法活動的主體,必須嚴格、公正、文明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并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根本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人道性。勞教人民警察是勞動教養的具體執行者,擔負著對勞教人員管理教育的重要職責,勞教人民警察隊伍的人權意識和執法水平對勞教人員權益的保障具有重要。要教育勞教人民警察樹立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觀念。樹立公正文明執法觀念,正確理解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充分掌握勞教人員合法權益的相關內容,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要依法保護勞教人員合法權益,避免權利的濫用和執法的隨意性,增強人權保護意識和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主動地按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行為,體現勞動教養制度的公正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同時,針對勞教人民警察執法工作,建立執法評價制度,對執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對于有侵權行為的,根據侵權行為的傾向性建立預警機制,強化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范執法行為。

7、增強勞教人員自我保護權益的能力。長期以來,由于主客觀方面原因,勞教人員對自身的權利知之不多。主觀方面主要是因為勞教人員本身法律觀念淡薄,有的則是不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從客觀方面來說,勞教場所也出于管理的需要,過多地強調勞教人員應遵守的義務,忽視了告知勞教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勞教機關要多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提高勞教人員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在入所教育階段,要突出對勞教人員合法權益的講解,使其明白當這些權利受到不法侵犯時的救濟和渠道,樹立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允許勞教人員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和過民主生活的權利,充分發揮民管會自我管理的作甩。建立協助勞教人員維權組織。當勞教人員的婚姻關系、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于處理存在一定困難,協助唯權組織可及時幫助勞教人員處理。同時教育勞教人員正確認識處理好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雖然勞教人員在法律地位上與勞教人民警察是平等的,但在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上

是不對等的。勞教人員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且這種義務是以國家強制力來督促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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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宗素主編:《勞動教養學》群眾出版社

2、根據《2003年人權狀況》白皮書

3、儲槐植、陳興良、張紹彥主編:《理性與秩序》法律出版社

4、2004年第2期、第3期《勞教工作與》

5、2004年第1期、第6期《廣東矯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