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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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研究論文

選官制度,是一個國家或政權選拔官吏的實體和程序規章,又可以稱作仕進制度。它與我們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務人員錄用大體相當。由于官吏擔負著國家的日常管理職責,因此中國歷代王朝的統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選拔置于特別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積累經驗,完善制度。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和最高統治者的重視,從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國古代社會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選官制度體系。對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研究,對于了解把握中國古代社會的政府管理體制、研究中國封建社會的行政管理,人員錄用制度,尤其是從中汲取經驗,對當今中國的政府公務員的選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本文試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此作簡要的論述。

一、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

選官制度是與國家同步出現于人類歷史舞臺。蘇東坡說:“三代以上出于學,戰國至秦出于客,漢以后出于郡縣吏,魏晉以來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舉。”這段話,實際上劃出了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幾個發展階段。我國古代選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制”時期的禪讓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則是進入階級社會以后的事。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選官制度的發展,大致可分三個大階段,即:世官制、察舉制和科舉制三個時代。

夏、商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建立和初步發展時期。據《禮記•禮運篇》記載,當時諸侯傳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為禮”,即實行世官制。在這種制度下,公門有公,卿門有卿,賤有常辱,貴有常榮,賞不能勸其努力,罰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隸社會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進入鼎盛時期。周世官制的特點是:它與當時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緊密結合。那些擔任王室或諸侯國官職的大小貴族,便是受封的各級封君,他們均遵照嫡長子繼承制的原則代代相襲,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壟斷官職。春秋時,社會開始大變革,出于爭霸斗爭的需要,一些大國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實行明賢主義。到了戰國,社會變革更加劇烈,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和封建制的確立,唯功唯賢的新選官制度逐步建立起來,例如:“以客出仕”是戰國最風行的仕進途徑。“客”,據史家解釋,就是“賓客”。戰國以客出仕的史實中,仍以秦國最為典型。到此,世官制時代終告結束。

秦漢是我國古代出現的空前的大一統時期。秦統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舉、軍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舉又稱作“任”,是負有法律責任的薦舉,即“舉其顯,復保其微;舉其始,復保其終”;吏道即由“吏”(狹義的“吏”,指官府的低級公務人員如“佐”、“史”之類)選“官”的入仕途徑,主要通過考課制度實現;通法是指凡通曉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羅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書”的建議后,“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便幾乎壟斷了秦仕進之途。劉邦建立漢王朝后,隨著國家的統一和強大,幅員遼闊,國祚長久,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統計,漢朝“吏員自佐吏至丞相十二萬二百八十五人”。這么眾多的官員顯然需要相對穩定的選官制度培養與選拔。考漢代選官,主要通過吏道與文學兩條途徑。漢王朝首先創立了察舉制度。此制選官,先經官吏察訪,然后推薦給中央予以任用;舉薦的標準,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體說來,漢武帝以前,是察舉制產生、確立時期;其后則是此制的規范發展時期。東漢末,由于天下喪亂,人士流移,考詳無地,魏王曹丕采納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這實際上是一種發展了的察舉制,它規定在地方州郡分別設立大小中正,負責以九個等級品評本地區的士人,作為授官的依據,并對已評定的品級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時雖有選賢用意,但不久即被門閥勢力左右,成為世族把持政權的工具,以至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現象。

隋唐之間發生了禍及天下的大規模的農民起義戰爭,在戰爭中士族主度和門閥勢力衰落,中小地主逐漸興起,九品中正制遂為新興的科舉制所取代。科舉制在中國古代實行了1300多年,其形式和內容隨著歷史的發展而不斷變化。隋文帝于開皇十八年(598年)“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干濟二科舉人”。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又在眾多的科目中首開“進士”一科,標志著科舉制的創立。所謂科舉制,是一種按照不同的科目通過考試而選取人才的制度。李唐王朝建立后,繼續開科取士,并使之定型化。唐初,科舉考試分常舉與制舉兩大類。常舉設的科目非常多,如秀才、明經、俊士、進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等;制舉,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博通墳典達于教化、軍謀宏遠堪任將率、祥明政術可以理人等。兩種舉制共設有90多科。常舉每年一次,由禮部主持;制舉是皇帝據臨時需要,不定期舉行,取士也較少,故被視為“非正途”。常舉眾科中,有的是偶爾設置,有的很快停止,只有明經和進士經常舉行。明經考試主要考背誦,易中;進士考詩賦,須構思,故難考。進士雖難考,但考中后容易飛黃騰達,故時人有“縉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為不美”的認識,說明人們比較推重。后來進士科獨盛,士子更是趨之若鶩。

兩宋時建立的少數民族政權遼、夏、金,以及宋之后蒙古人建立的元朝,也都無一例外地延用了科舉制度。明清時期,科舉制度達到了極盛,完全臻于成熟,科舉與學校教育的完全合流,是其成熟的重要標志。選用官吏包含著學校育才、科舉選才、銓敘用才三個完整的環節。這種培養選拔人才的模式,從當時世界范圍來看,無疑是十分先進的。但隨著封建中央集權政治的高度發展,明清的科舉完全籠罩在封建文化專制主義之下,尤其是內容空虛、形成呆板的八股文,牢牢主宰著當時的科舉考試,造成社會空前的大悲劇。所以科舉制極盛之日,也是它走向沒落、衰亡之時。1904年,清政府舉行了最后一次科舉考試。從此,實行了一千多年的科舉制度宣告終結。

從上述不難看出,世官制時代與奴隸社會、察舉制時代與封建社會前半段、科舉制時代與封建社會后半段,基本相若。因此可以這樣說,世官制是奴隸社會具有標志意義的選官制度,察舉制和科舉制分別是封建社會前期和中期與后期具有標志意義的選官制度。當然,標志意義的選官制度并不等于唯一的選官制度,特別是隨著國家機器的日益復雜,官僚機構的日益完善,統治者總是采取多種途徑來選用官吏,以達到政治上的平衡。在世官制時代,大夫以上的高級官員實行世族世官,而大夫以下的低級官吏皆出自“鄉興賢能”即“鄉舉里選”。在察舉制時代,察舉固然是選官制度的主體,但除此之外,比較典型的仕途還有征辟、太學生、任子等。科舉制時代,科舉無疑是最重要的選官途徑,但科舉之外,還有多種選官途徑,如學校試、封蔭、吏道、薦擢等。

二、中國古代選官制度可借鑒的經驗和原理

通過回顧我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歷史,可知自三代到明清,選官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從世界的范圍來看,中國古代的選官制度顯然獨具特色,其系統、完整、嚴密與歷史悠久,堪稱世界之最。我國古代選官制度中有一些基本原理可供今人借鑒,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考選

這里所說的“考選”,就是通過考試選拔人才之意,其與西方人事行政學中“考選”概念大體相同。以考試來選用人才,是人類經過長期摸索探求之后做出的最佳選擇。考選制度,應該是也必須是包含著這幾種基本精神: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量才使用、內行管理。我國科舉時代的考試,基本上體現了這些原則——盡管存在著極大的不徹底性。由此帶來的重大社會效應之一,便是產生了所謂的社會流動———主要指社會下層人物進入統治階級。這種社會流動有利于不拘一格選拔人才,有利于擴大封建統治基礎,從而給社會帶來一定程度的活力和生機。同時,科舉制時代的考試又是多層次的,多層次的考試,不僅對于保證選取人才的可靠性、正確性與客觀性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對于“任人唯親”的用人路線也有一種抑制作用。此外,實行考選,對提高封建官員的素質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總之,考選制度天然具有一種強大的約束力,它制約應試者只有具備良好的素質方能勝利通過此門。

(二)多渠道選拔

我國古代選拔官吏,無論是察舉制時代,抑或是科舉制時代,其選用人才的途徑都是多種多樣的。即使在世官制時代,亦有鄉舉里選制度作為世官的補充。古代選官之所以要多渠道,目的在于保持社會各種勢力的政治平衡。每一個時代的各種仕途,又有主次之分,有一種仕途居主導地位,是該時代具有標志的意義的仕途,其它多種仕途與主導仕途共同構成該時代選官制度的總體。具體地說,世官制時代,主導仕途為世官,其它仕途主要是鄉舉里選;察舉制時代,主導仕途為察舉,其它仕途有任子、軍功、辟除、薦舉、征召、太學生、吏道等;科舉制時代,主導仕途為科舉,其它仕途有學校試、薦舉、補蔭、吏道等。這種多渠道、分主次的選官模式,有利于調動社會各層次的能動因素,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三)德才兼備

歷史上曾經存在各種選用人才的標準———或以血統、或以軍功、或以貲財、或以德行、或以才干,等等,不過,從我國古代選官制度的發展來看,其總趨勢則是傾向于德才兼備。就以表面上看起來純粹以才學取人的科舉而言,實際上德行的因素無處不有,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科舉制度對應試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凡娼、優、隸皂、罪戶子弟,均不得參加考試。換言之,只有封建統治者認為符合德行條件的人才能參加考試。二是科舉考試全被封建道德說教所充斥,它制約應試者不能不就范于封建統治者的德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說的“德才兼備”,是指古代社會而言,它有其特定的時代內涵,與今天所講的德才兼備有著本質的區別。但如果從原則上著眼,古今之理相通,似應無疑義。

(四)回避

回避是選官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產生的關于選任官吏的限制規定。今史籍中能夠見到的較早的回避制度,是東漢制定的“三互法”。《后漢書•蔡邕傳》李賢注載:“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歷史上選任官的回避制度,可以歸結為兩種類型:一曰籍貫回避,即本籍人不任本籍官。三互法中便有籍貫回避內容。越到封建社會后期,這種回避就越復雜,如明代不僅郡縣守令要回避鄉邦,而且有時還限制同一籍貫者不許在同一機關中任職,甚至有某些官不由某些籍的人擔任的特殊規定。二曰親屬回避。東漢時關于婚姻之家不得交互為官的規定,即為親屬回避的一種形式;而北宋時確立的“別試”制度,則是科舉考試方面親屬回避的典型制度。回避原理有著廣泛的實用價值,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即是一例。

五)保密

我國古代科舉考試的保密制度的全面建立,始于北宋。其具體做法,主要有這樣幾項:

1、鎖院制度。鎖院制度即一經任命為知貢舉(即考官)的官員必須立即鎖宿,在大約五十天左右的鎖院期間,不得回家,不準見親友或與院外臣僚交往。后來,負責各類發解試的考官也需與知貢舉一樣鎖宿。這實際是采用隔離法達到保密的目的。

2、封彌制度。“封彌”又作“彌封”,亦稱“糊名”,即把試卷封起來,糊去舉子試卷上的姓名、鄉貫以及初考官所定的等級。大凡封彌官不評卷,評卷官不知姓名。

3、譽錄制度。所謂“謄錄”,就是抄寫試卷。舉子的親筆試卷稱真卷,譽錄后送歸封彌官存檔;譽錄的卷子稱草卷,送給考官評閱。謄錄與封彌合稱彌封謄錄制。

北宋時建立和健全的各項保密制度,在后世的科舉考試中,一直沿用下來。這些做法,即使在今天的各種重要考試中,仍然是適用的。

(六)保任

“保任”即保舉之意,它的最基本特征是人事與法制掛鉤,任人者要對被任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史記•范睢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保任的原則不論在察舉制時代還是在科舉制時代,在選官中都被廣泛運用。由于實行保任制,薦舉得人與否及被薦人任職后的功過優劣,舉主與之同其賞罰,所以就能比較有效地防止濫舉現象發生,這對于保證人才選拔的質量以及維護選政的公正廉潔,均有積極作用。

(七)儲才

我國古代選官過程中,每每將已選出的人才,放在某種特定的位置進行考察培養,然后再擇優任用。這一做法即所謂的“儲才”(亦作“貯才”)。歷史上較早的儲才形式是戰國時的客卿制度。此制實是在以客出仕與軍功拜授官爵之間,增加了一個儲才的環節———客卿,而形成的。按此途仕進,第一步先由“客”拜“客卿”,此后便進入儲才階段。這時人才一般需要按軍功授官爵制的要求,經受嚴峻的戰爭考驗,立下軍功為主的功勞,才能實現第二步升遷———由“客卿”拜“相”(即當國之正卿)。秦漢時期,最重要的儲才形式是郎官制度。所謂郎官,實際就是皇帝的衛士,郎官組織&主體為三署’即皇帝的衛隊,郎官的首領郎中令(光祿勛)便是衛隊的司令官。漢代選官,入仕者大率先拜郎,然后再內遷或外放;尤其孝廉拜郎,更為常見。這一做法時人謂之“宿衛”,其目的是讓入仕者先在皇帝衛隊中任職服務,接受鍛煉,同時也學習各種禮儀,為以后出任其它職務奠定基礎。郎署的儲才性質正體現于此。科舉制時代,儲才被賦予了更加廣泛的意義。首先,由于舉士、舉官的分途,所舉之士便成為后備官吏,故舉士實際已具有了儲才性質。其次,因為學校與科舉合流,所以從廣義上看,學校育才亦即儲才,這正如《明史•選舉志》所言:“學校儲才以應科目者也”。此外,該時代還存在同客卿制度、郎官制度一類的狹義儲才形式,如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即其一例。庶吉士又稱庶常,系從新科進士中經過考試(如清之朝考)選出。其與選者,稱作館選,俗稱點翰林。庶吉士三年學習期滿,經散館之試,然后按成績授職。優者一般留翰林,次者則出為中央及地方官。顯而易見,庶吉士這一儲才形式,實際是經最高一級科舉考試后的再學習、再選拔,是較完善的儲才形式。如果再把明清時的各種儲才形式聯系起來作考察,可以發現,從學校儲才,舉士儲才,直到庶吉士儲才,構成了一個以科舉制為基礎的金字塔式的儲才系統。盡管古代儲才的形式和做法不盡相同,但!"最終目的卻完全一致,即“為慎重之意”。儲才與我們今天干部隊伍建設中的第三梯隊建設(或稱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有相通之處。

三、中國古代選官制度應汲取的歷史教訓

我國古代選官制度不僅有著許多寶貴的可供今天借鑒的基本原理,而且從中亦可吸取不少有益的歷史教訓。

(一)應防止重走讀書做官的老路

選官制度給中國古代社會帶來的最大影響,莫過于由它所造成的畸形發展的讀書做官道路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我國歷史上,把讀書和做官相連結的思想出現很早。《尚書•周官》即有“學古入官,議事以制,政乃不迷”之說。孔子“學而優則仕”的思想是這方面的集大成性的總結。世官制以后的各種占主導地位的選官制度,基本上都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制訂,并為實現這一思想而服務,而科舉制對這一思想的貫徹是最全面最徹底的。在科舉制下,讀書的目的更加一元化,那就是做官。社會上一切以官為中心,以官為轉移,有官便有一切,失官便失一切。隨著科舉制向成熟階段的發展,讀書做官的道路日益凝固,與之同時俱來的官本位思想也日益嚴重化。中國古代社會之所以從先進變落后,從文明變愚昧,與此不無關系。我們應記取這沉重的歷史教訓。

(二)應建立有效的逆向制衡,變個人意志為社會意志

選官制度的逆向制衡,指的是官吏的退免制度。官吏有選用必須有退免。在選拔與退免互為制衡、互為補充的矛盾運動中,一可防止某一階層或某一家族長期壟斷政治,有利于擴大政權的階級基礎;二是可以形成官吏隊伍的良性循環,為新進士子提供施展政治抱負的舞臺,避免造成中氣不繼,才路壅塞;三可以不斷更新官吏隊伍的年齡結構和智力結構,保持其應有的活力與穩定,從而提高國家機構的運轉效能。一般說來,官吏退免可以分作兩種情況:一是黜免,即官吏因觸犯法律、紀律或因政績拙劣而被罷免;二是正常情況下的非懲治手段的退休。對官吏隊伍來說,后者應是最大量最經常的調節。我國歷史上把非懲治性的退免稱作“致仕”,或作“致事”、“致政”。《禮記》有“七十致政”之說,從而可推測春秋戰國已產生了比較原始的致仕制度。到了秦漢時期,此制已初具規模。唐代致仕制度進一步有所發展。兩宋,已相對臻于成熟,不僅其規章條目日益完備,而且實際執行情況也朝著經常化、普遍化和強硬化發展。明清基本上沿襲宋制。中國古代雖然很早就有了退免制度,但由于它是自上而下的集權型的,在制衡過程中君主個人意志至高無上,而社會意志完全沒有制約作用,因此這種退免制度的逆向制衡功能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遠不具備資本主義制度下建立的逆向制衡的有效性。這實際是造成中國社會行政效率低下,官僚主義嚴重的根源之一。所以,從此中吸取應有的歷史教訓,是有其特殊意義的。

(三)應克服學用脫節輕視實際才能的弊端

中國古代的統治者,為了維持皇權的“萬世一系”和宗法等級社會的長治久安,特別重視以明人倫為核心的道德倫常教育,并使之與選官制度相結合,而儒家的經典,則是實施這種教育的基本教材。誠然,在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為適應不同的政治需要,治才教育的重點有所變化,內容也有所增益,但不管如何變化、增益,這種教育總體上存在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學用脫節,輕視實際才能。由于治才教育與選官制度是緊密相關的,所以古代的官吏選拔也就不能不具有這一弱點。明清兩代,由于科舉制、八股文的強化作用,學用脫節的距離被擴展到了最大的限度,輕視實際才能的弊端,亦達到無以復加的程度。這一歷史教訓,值得我們認真記取。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的選官制度,是一筆巨大的歷史遺產。今天,運用唯物史觀,總結這份珍貴的遺產,剔其糟粕,取其精華,使之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人事管理科學服務,無疑是件意義深遠的工作。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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