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家事裁判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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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家事裁判制度研究論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婚姻家庭糾紛數量日趨增多,種類也越來越多樣化。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公益和當事人的隱私,必須適用科學合理的家事裁判制度才能很好地解決。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均有其獨特的家事裁判制度,本文對各國家事裁判制度進行介紹、評析,旨在為我國提供可供借鑒的經驗。

德國

德國在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編規定了家事審判程序,全編分為六章:婚姻事件程序的一般規定、其他家庭事件程序的一般規定、離婚事件與離婚后事件和程序、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存在與否的程序、親子事件程序、撫養的程序。德國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并沒有統一處理家事案件的家庭法院。1977年,家事法庭成為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家事法庭的裁判可直接上訴到高等法院。

日本

日本于1898年制定了《人事訴訟程序法》。從內容上看,該法包括婚姻案件的程序、收養案件的程序及親子關系案件的程序。《人事訴訟程序法》是普通地方法院審理家庭法院轉來的人事訴訟案件時所應遵循的程序法。

1947年,日本頒布了《家事審判法》,對于家事案件規定了審判程序與調解程序。在家庭關系案件中,人事訴訟案件以外的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子女監護人的確定、撫養費的負擔、婚姻費用的分擔等爭議依照家事審判程序由家庭法院審理和裁判,但是,其中一部分爭議限于與離婚訴訟的牽連,又可以在地方法院審理和裁判。像離婚、婚姻無效、親子認定等案件,應首先在家庭法院申請家事調停,通過調停解決糾紛。家事調停不成立,改為通過訴訟加以解決的,應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地方法院依《人事訴訟程序法》審理。

日本設立有家庭法院,旨在個別地、具體地妥善處理家事事件與少年案件,故將家庭法院分為家事部與少年部分別處理有關業務。日本的家庭法院由法官、書記官、調查官組成,還設有處理事件的輔助機構,如醫務室(有醫師、護士)、家庭科學調查室、參與員、調解委員(由社會賢達擔任)及家庭裁判所委員會(由民間有識人士組成),協助家庭法院的運營。家庭法院的法官不但應該是優秀的司法官,而且應具有能洞察關系人行動的能力,又應就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精神病學等有關人的關系的科學有某種程度的認識。

可以說,日本的家事裁判制度專業化程度走在了各國前列,但還有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日本,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人的身份的訴訟,原則上在起訴之前必須向家庭法院申請家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改為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以來,一件家庭關系的案件將分為兩種程序。而且,除有關人事訴訟以外的其他家庭糾紛案件,依照家事審判程序由家庭法院審理和裁判,但是,上述的一些糾紛如果和離婚訴訟有關,則又可以由地方法院審判。這樣家庭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過于復雜而為普通民眾難以理解。另外,家庭法院配置有專家,他們具有心理學、醫學或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他們從事的專門工作有助于家庭法院的正確調停和判決,但是在地方法院,由于沒有這種機構,因而在人事訴訟的審判中不能獲得此種有效的幫助。

法國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三卷“某些案件的特別規定”中,主要是關于家事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規定,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婚姻關系案件、親子關系案件、收養關系案件、監護案件、夫妻財產關系案件,這些家事案件既有訴訟案件,又有非訴案件。法國民法典第一卷第六編第二章也規定有“離婚的程序”。法國沒有專門的家事法院,家事案件由大審法院管轄。法國配備了專門的家事法官進行家事司法活動。

英國

英國于1973年制定了《婚姻訴訟法》,1984年又制定了《婚姻和家事訴訟法》。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郡法院受理一些收養兒童、監護和無答辯的離婚案件。高等法院設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由庭長及大約16名法官組成。家事法庭主要管轄離婚、婚姻無效、別居、撫養、同居請求等事項。20世紀50年代起,離婚請求的增加使得高等法院法官無法應付,于是,更多的離婚案件由巡回法官自己開庭審理,只有較復雜的才送交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北愛爾蘭的郡法院設有家事看護中心(FamilyCareCentres),由三名郡法院法官組成,負責依《1995年(北愛爾蘭)未成年人令》提起有關未成年人撫養或福利的申請或上訴。地方法院包括青少年法院和家事訴訟法院。北愛爾蘭的高等法院設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審理的主要案件包括:(1)婚姻事項;(2)收養;(3)未成年人的監護;(4)根據《1995年(北愛爾蘭)未成年人令》提出的申請;(5)有關精神病人的事項;(6)無爭議遺囑檢驗案件。

美國

《美國1970年統一婚姻及離婚法》于第二、三、四部分分別規定了有關婚姻、離婚和監護的程序。各州也針對家事案件通過不同的形式規定了家事訴訟程序。20世紀60年代,美國掀起了成立獨立的家庭法院運動,這些家庭法院由對此類問題有興趣或有特殊才能的法官、社會工作者及其他專家組成。家庭法院所采用的程序規則更為靈活變通,較少具有對抗性。家庭法院在州法院系統中屬于正式的初審法院,治安法院作為非正式的初審法院,也對家庭糾紛享有初審管轄權。美國的家庭法院在特定的理念下,依特別組織及程序作出裁判。家庭法院分類受理家庭案件,除當事人希望即時由法官審理的案件外,均不必移送于法官,由受理案件的官員以個案作業的非正式方式處理。家庭法院如欲以“診斷及治療”為目標,則社會調查不可或缺。家事案件在必要時也應從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方面,由專家進行鑒定,這些工作可由家庭法院所屬的醫院或委托其他醫師為之。家庭法院通常由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員、調查官等擔任和解工作,有些家庭法院設有婚姻協調人員,擔任此職務者并不是專業法官,而是有專門技術的職員。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家事裁判程序主要規定在《1959年聯邦婚姻案件程序法》和《1975年家事法案》(FamilyLawAct)中。《1959年聯邦婚姻案件程序法》曾將有關家事案件的管轄權授予州法院,后來,澳大利亞根據《1975年家事法案》專門創設了聯邦家庭法院(FCA),該法院屬于聯邦高等法院。聯邦的主要城市及其他一些地區都設有家事法院。全國共有家事法官80余位。澳大利亞的家事法院主要對下列事項享有管轄權:有關離婚和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有關子女的監護和探視問題;配偶、子女的撫養問題;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等。《1975年家事法案》規定了家事案件處理的顧問和注冊官制。顧問一般是那些在某一社會科學領域中有專長的人,他們履行兩項職責:首先,他們有義務向法庭提交涉及本案家庭成員間關系的“家事報告”,以此幫助法官對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作出裁決。其次,他們試圖通過與夫妻雙方進行座談解決爭議問題。這同樣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注冊官的職責,他們也力圖通過商談的方式解決有關撫養和財產爭議。

韓國

韓國于1990年12月31日公布了《家事訴訟法》,規定了總則、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訴程序、家事調解、履行之保證以及罰則。此外,大法院1990年12月制定、1998年12月修訂的《韓國家事訴訟規則》明確了家事調查官的職責,并對《家事訴訟法》中的上述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和解釋。韓國在漢城設有家庭法院,專門處理家事事件,在其他地方則由一般法院的家事部負責處理家事事件。家庭法院與地方法院同處一個級別,位于大法院、高等法院之下,屬于基層法院。家庭法院辦理家事訴訟案件和家事非訴案件,其程序上適用家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家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和非訴案件的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