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09:54:00

導語:司法公信力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司法公信力研究論文

[論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國都存在歧義。本文所稱的司法公信力系狹義的司法公信力,并與司法權威相關聯。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服從的基礎,它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眾會習慣于尋求公力救濟,執行不再是難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認可,公平正義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頗為擔心。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及法制環境密不可分。相應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徑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質,有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正確對待批評,拓寬非訟糾紛解決渠道,加強法制建設,優化司法環境,加強法院與外界溝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

[關鍵詞]: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徑和諧

引言

2006年6月25日,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蕪湖市委大禮堂做有關合同責任的學術報告時指出:中華民族歷史上曾出現過三次“信任危機”。一個是“五四”運動時期,另一個是“”時期,再一個就是當前時期。現階段,誠信已陷入低谷,社會價值失衡,社會公信力普遍降低,社會組織的公信力、媒體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等受到嚴重破壞。兩年前的“西安寶馬彩票”事件,陜西體彩中心主任賈某竟演出一起用“腦袋擔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鬧劇。結果呢?在司法人員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證領走寶馬車大獎,一大批官員失職及參與作假,而公證員還振振有詞地以法律名義保證抽獎活動真實有效。再看一看身邊影響法院形象的窩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建民涉嫌受賄130余萬元,池州市檢察院日前對其提起公訴。在王建民被公訴前,阜陽市中院原院長張自民涉嫌職務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張自民的前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劉家義因涉嫌受賄百萬元日前被檢察機關起訴;另一名副院長朱亞及多名庭長、法官也因司法腐敗被查處。”[1]在近期的“規范執行”活動中,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向媒體公布的《懸賞公告》即長期逃債、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名單中竟然有繁昌縣保定鄉人民政府,南陵縣籍山鎮人民政府等基層人民政府部門。人們不僅感問:法律的嚴肅性哪里去了?司法權威性哪里去了?法官與法院怎么了?!法院的公信力怎么了?!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內在功能。

(一)“司法”之歧義。

誠信缺失,公信力流失!當前,司法公信力問題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一般理解,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的一種,與之相并列的有政府的公信力、媒體的公信力等等。就司法公信力而言,又有狹義的司法公信力、廣義的司法公信力以及最廣泛意義上的司法公信力之說。這與“司法”一詞在我國法律上不明確及范圍不確定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整個文本中,根本沒有‘司法''''.只有一處即第89條規定國務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但那指的是行政,‘司法行政''''與’司法''''在性質上逈然不同,不能劃等號……記得當年在憲法起草過程中,曾明確拒絕使用‘司法''''一詞。這在較大程度上同我國不采用西方’三權分立''''體制的指導思想有關。”[2]我國憲法中與“司法”相關的詞語一般寫的是“審判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詞語。從組織學角度看司法,廣義指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專門機關;狹義指國家審判機關。

我國于1984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沒有“司法”一詞的釋義,但卻有“司法組織”的釋義:“廣義指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專門機關。狹義指國家審判機關。”[3]因此,可以定義:狹義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之公信力;廣義的司法公信力是指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專門機關之公信力;最廣泛意義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國家法律的公信力,講的系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系指一個國家法治的發展程度以及威信程度。

(二)“公信力”之概念。

在我國,“司法”存在歧義,而“公信力”概念也不十分明確。公信力是一個政治法律概念,但一般在公信力高低方面使用。如房屋買賣在國家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了就曰有公信力或曰公信力高,反之,則無公信力。再如:網絡上帖子的公信力(可信度)與報紙上新聞的公信力(可信度)相比,相差極大,報紙上新聞的公信力肯定比網絡上帖子的公信力高。

從詞義上分析,公信力由“公”、“信”、“力”三字合成。現代漢語詞典對“公”之解釋系:除了公平、公正的含義外,還有屬于國家的或集體的以及共同的、大家承認的幾種含義。[4]現代漢語詞典對“信”之解釋系:主要是在信用、相信、信奉、信息、確實及威信等幾個意義上使用。[5]現代漢語詞典對“力”之解釋系:指力量,能力,物體之間的相互作用,是使物體獲得加速度和發生形變的外因。[6]現代漢語詞典沒有“公信力”之釋義,通常地理解:當一定數量的人或公共權威組織對某一社會現象或事物具有認同感時,我們說這一社會現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產生認同感的主體數量未達到一定的數量或未被公共權威組織認可時,該社會現象或事物在社會上則不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體現了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公平、正義、權威、效率、民主、道德、倫理等內容。“公信力既是一種社會系統信任,同時也是公共權威的真實表達,屬政治倫理范疇。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維護社會系統信任當然是每個社會成員的責任。然而較之于個人信任更多地取決于自我人格取向來說,那些掌握社會公共資源的社會組織,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是現代公信力的主要載體,盡管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組織特性和社會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組織性、社會性對社會系統信任以及社會生活的良序建構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7]

(三)“公信力”所具有的內在功能。

首先,公信力的核心是一種信任,首先是一種評價信任。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對周圍事物及現象進行評價,特別是對那些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東西。對公共權力的運行進行監督與評價,對有關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貫徹執行、對檢察權和審判權等公共職責及執行結果給予是否認同、是否選擇合作、是否抵制等等或肯定或否定之評價。這種評價主要系道義性評價,基于社會正義、良知。底線是公民個體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嚴,較高的評判標準系創造平等的環境、增大社會每一個成員成功的機遇、造就一種信任感和安全感的社會公共生活秩序,進而達到一個公正和充滿活力的社會目標。這種評價越高、信念越強,公眾又會把這種道德認同自覺化為對整個社會生活的主動參與和積極創造。

其次,公信力同時也是一種責任信任。公共權力是公眾賦予的,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含審判機關)對公眾負責是其“天職”。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共權力也是一種公共責任。特別是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多是基于自身權益而對人民法院及其裁判進行“對錯”評價。過錯看起來是對應當職責的否定,但當權力行為主體勇于承擔過錯責任時,則意味著其對自身工作義務的自覺與自省。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仍可獲得正面的、肯定性的評價。比如,二審案件的改判或發回重審以及必要的再審就沒有降低法院的聲譽,相反,能增強法院的親和力和信任度。相反,那種任憑枉法裁判、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等不負責任的現象發展下去,則會引起當事人及公眾的不滿,造成緊張甚至對抗,從而削弱公共權力的公信力。

再次,公信力與威信相關聯,是獲得司法權威的基礎。權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當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高時,當事人及公眾就會指責法院及其裁判,而當司法有權威時,人們一般不會遷怒于法院,而會從自身、從法律規定中去尋找敗訴的原因。權威來源于真實,司法權威來源于裁判公正以及公正的裁判得以執行。權威作為權威的存在不通過道德加以評價,應該看最后的實施,能被有效實施的法律就是具有權威的,合法的法律也應該是有權威的,若法律缺乏權威,則會導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的權威性不僅僅在于對當事人具有權威性,還包括司法對其他公民、法人及組織所具有權威性。在司法具有權威的社會中,人們會信任法律和支持司法,行為會趨于理性,并積極尋求糾紛的訴訟解決。

最后,公信力是一種社會系統信任,也是公正的真實表達。公正要求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不僅存在于理念之中,也可通過可操作的制度實現。公正的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作為一個可明顯感知的效益系統,其效益程度也就在實際上反映著公眾對公共權力的信任程度,它是檢驗公共權力及其公信力的客觀指示器。[8]這就要求公共權力機構及其公務人員,要加強學習,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進而創建新機制、增長新本領,增強公信力。現代社會中,公共權力(含審判權)的公共權威及其公信力的建構與維護更多地取決于公眾的積極認肯、主動信賴和自愿服從。公信力與公正互為表里,不可或缺。公信力關系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司法實務中的每一個細節,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力爭得到公眾的認同與支持,這一點尤為重要。

(四)結論。

綜上,所謂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審判權的運行及運行結果所具有的心理認同感。通俗說就是對人們對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書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會公眾對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覺服從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時可用“可信度”或“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說系司法機關及其裁判在公眾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

本文所講的司法公信力系狹義的司法公信力,并與司法權威相關聯。

二、影響我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甚至出現司法信任危機。導致對人民法院“信任危機”產生的因素有多種,但司法改革的任意性是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方面。經過多年的法院嘗試及改革,公眾對人民法院改革成效的反響并不像曾預期的那樣好。目前聽到的仍舊系對司法不公的抱怨聲,對法院工作不滿之聲甚至大于表揚之聲。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法院院長王友元曾撰文指出:法院改革大都在法院內部進行,更多的時候是關起門來自己搞而群眾不甚了解。群眾多是直接通過個案審判和裁決看待法官乃至法院的工作。這就造成了法官或法律專家認為正確的裁判卻得不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原因很多,如法院工作中的失誤,少數法官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不斷加快的審判改革進程與公眾對法院的傳統認識存在沖突,法官不注重個人修養及司法禮儀,法官的業務素質與公眾期望存在差距以及司法體制的缺陷等,都使公眾對司法公正、對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夠的信心。

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及法制環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的因素。

法官的整體素質與社會對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風不佳,形象不正,進而影響公信力。突出表現:其一,極少數法官仍然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金錢案的現象,法官的違法犯罪甚至判刑,對社會的影響比常人大,對司法威信的破壞較大。其二,有些承辦法官辦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審、久拖不執,案件超期,當事人反映強烈。其三,有些法官干警接待當事人態度差,服務意識不強。接待中,方式、方法簡單,用語不文明,直接影響法官形象。其四,辦案中,責任心不強,不為當事人著想,不為社會和諧與穩定著想。沒有注重調解,缺乏細致耐心的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特別是對一些婚姻、贍養、相鄰關系、合伙、土地承包以及醫療、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有時只注重一判了事,而沒有注重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其五,法官庭審中的一些言行不規范,給人感覺不公正,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猜疑。其六,法官的業余活動不檢點,出入公共娛樂場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響法官形象,直接影響法院形象,間接影響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二)法院體制上的痼疾。

我國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較濃,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違背管理科學;某些領導指導思想存在偏差,主觀隨意性大;用行政手段來管理法官,忽視了法官對法律負責而不逐級對上級負責;內部規章制度不健全,缺少一個與訴訟法相配套的能適應各個內設部門的規章制度。法院組織管理體制存在的弊端,內設機構不科學,嚴重阻礙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影響了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后果,使得社會上將法院視為政府部門,既是政府部門則參與招商引資,參與功利分配,參與當地評比活動,則屬正常,法院因維護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護也在所難免,這則破壞了法院中立、公正之形象。國家設立法院、投入人力、物力、財力來定爭止紛,當然是希望其工作卓有成效。然我國法官不能獨立,法院不能獨立。在人權、財權均受制于同級黨委和政府的情況下,法院要獨立審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特別系法院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機構、人員和經費上的依附關系,在涉及這些機關的有關案件時,難以服眾。一些法院基礎建設薄弱,物質條件差,經費保障不到位,使得一些法院拉贊助,接受贊助,又介入了復雜的社會關系當中。其結果,法院公信力在流失、在降低。

(三)當事人的偏面認識與誤傳、誤解。

當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與裁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貪急求快。一旦贏不了官司,便盲目認為法官偏袒對方,對法官不相信。有的敗訴后又存在投機心理,錯誤地認為只有把事情鬧大,才會有人重視,才會有結果,于是四處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給他人看,給法院施加壓力。特別在基層,當事人多數為文化程度水平較低的農民,屬文盲加法盲,法律意識極其淡薄。沒有程序、沒有證據、沒有時效觀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當事人不管對方有無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誤認為是法院工作不力,執行力度不夠,把訴訟風險、執行風險全部轉嫁給法院。西南政法大學徐昕教授曾調查并著文“法官為什么不相信證人?”文章中實證研究了證人與法官的關系,并分析轉型中國的信任危機。互不信任!法官不相信證人,證人不相信法官。“因為在證人眼中法庭也未必是正義的象征,證人對法官的信任不足,司法公正面臨嚴峻挑戰。因此,證人為什么作證或不作證、不僅僅是經濟分析或激勵機制的問題,也非流行觀點所認為的只要保障證人權利便可奏效。要求證人積極作證履行公法義務的社會條件遠不具備,期望證人履行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社會責任出庭作證不太現實。”[9]實際上,司法不公除事實上的不公之外,還有一種“觀念上的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當事人的誤解或者猜疑而產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觀判斷。當事人的錯誤看法與認識,導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四)來自方方面面的批評與干預。

在言論自由的社會,允許對法院的批評與指責。來自報紙的批評,來自電視節目的批評,來自專家學者的批評,因其掌握材料所限,難免出現不客觀之處。法學教授及其專家意見書或其對有關法制欄目的點評,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但有些是收取費用的,有些是有廣告贊助的,其單方意見不能不說沒有道理,然對方的觀點或許道理更充分,恰恰這一點卻又被避而不談。

探討是可以的,指責則欠妥了。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全面。媒體或個人從商業利益出發,過于渲染案件的某些情節,不了解全部事實的情況下,對判決的指責,肯定影響法院的威信。法官不能拒絕作出裁決,意見有分歧的情況下,定案的裁判只能有一種意見。無可否認,有的評論能從技術上、細節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好方法,能促使法官以新的思維方式來解決問題,推進法律發展,這無疑是有益的。但多數批評性的建議以及純批評的指責客觀上是有害于司法公信力的。另外,我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并有著悠久的“人治”傳統,這使得許多人至今仍把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寄希望于某個領導人或某級機關,而對司法往往信任度不高。還有些當事人及其親朋,自恃關系廣大,自行或托人到黨委、人大、政府或司法機關內部找“關系”,藉此來向承辦法官施加壓力。這種形式的不當干預,無論成功與否,都嚴重影響到法院的威信,影響到司法公信力之上升。

(五)不健全的法制及對司法的過高期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

我國的法制仍不健全,社會法制環境有所改善,但還不是完美無缺。比如有關信訪的法律與制度。時至今日,中國的信訪制度已陷入了一種兩難境地:一方面它是黨和政府為人民群眾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途徑,民眾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為,就越在無形中損害了法律的程序規則,削弱了司法的權威性,繼而引發更大規模的信訪。如此循環往復,龐大的信訪機構和眾多的信訪工作人員非但沒有有效化解不斷涌現的社會矛盾,反而成為了中國法治化進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10]現階段的涉法上訪問題,被過于看重,都怕本地區本部門出漏子,對無理纏訪的人也不敢處理,一味妥協遷就。這樣做的結果反而使有些群眾產生“不上訪不辦事”的思想。本該是上訴審或再審解決的問題,一律不通過法院,而通過信訪渠道去想辦法。這種方式解決問題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不少涉法上訪者抓住了信訪管理之軟肋,變本加厲,又使得新問題層出不窮。

另外,還有些群眾對司法的期望值又過高,而忽視了司法不是萬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法律的出現在一定層面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但它并沒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與人之間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擔當起拯救人性的責任。所以,將社會價值失衡和人性衰落的罪過強加于法律是對法律的不公平;將拯救社會價值失衡和拯救人性衰落的重任交由法律無異于抱薪救火,法律最多只是人們定紛止爭時需要的一柄劍。[11]當事人及部分社會公眾把人民法院看作”討說法“的地方,而忽視了利用其它非訴解決矛盾的渠道。都涌向一個”出口“,而在矛盾不能根本解決時又都歸罪于那個”出口“,法院無形中成了替罪羊。這也當是我國司法悲哀之一吧!部分群眾對司法的期望過高,進而不信任司法,假如再泛化為普遍的社會心理,那才將是真正的司法悲哀!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對策研究。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位的,有體制上的原因,有經濟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也有人為的因素,相應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徑也有多種。著重提高法官素質,有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強法院與外界溝通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一)提高法官素質。

中國法官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整體偏低,這與我國法官本身素質低有關。“公生明、廉生威”。反之,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一個承辦法官不廉,貪贓枉法,則必然導致案件裁判不公。廉潔是對法官從事司法活動的第一要求,廉潔是法官對外的第一形象。利用審判權、執行權謀取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嚴重背離了司法為民的宗旨。一個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導致一部分群眾對司法活動的不滿。法制先被法官破壞了,國家法制的威嚴形象也就被破壞了。一個清正廉潔的法官,一定能身體力行促進司法公正,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人人如此,社會公信力必會提高。

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其一言一行關系著法律的尊嚴,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為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以下幾點當強化。

第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務水平。法官首先要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堅持司法為民之方向,維護社會正義。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加強作風建設,切實轉變審判作風。法律是威嚴的,但由富有仁愛之心的法官操作起來,可以是富有人情味的。當事人先信賴法官,進而才會相信法律。

第二,強化業務訓練,提高執法能力。日常工作中,重點之一是加強文書寫作、提高裁判文書質量。裁判內容上不允許含糊,文字上不容差錯,每位承辦案件的法官應將格式規范、語言精煉、論理透徹、說服力強的優秀裁判文書展示出來,向當事人交待,向社會公眾交待。“打造精品裁判文書,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說服力和公信力。而判決書中的細微差錯,則極大影響群眾對法律的信任。”[12]日常工作中,重點之二系規范庭審行為。庭審是整個審判活動中心,是法院向社會展示司法活動、行使裁判權的重要平臺。它使公開審理得以落實,它使得司法透明度增加,使審判置于陽光之下。規范的庭審行為,高超的庭審駕馭能力,可以增強當事人、公眾及媒體對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日常工作中,重點之三是向“執行亂”開刀,讓執行更有力。近一段時間,全國法院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轟轟烈烈并廣受好評,這次專項整改以查擺執行違法違紀問題為突破口,以執行工作的規范化建設為重點,以提高執行隊伍整體素質為關鍵,以提高執行能力、切實解決執行難為目標。執行人員應當積極投入到此活動中,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當事人前后對比,可評價執行工作的得失。日常工作中,重點之四系依法高效處理政府拆遷、企業破產、重大反腐等社會熱點案件。這類案件社會影響大、人民群眾反映也強烈。公正、高效地處理好這些糾紛,在增強公眾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認可方面能夠產生重要的作用,并可以以點帶面,樹立品牌和典范。這時候,對重大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法律專家、律師共同參加、公開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化解糾紛,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這對增強法院公信力也有著不可低估之作用。

第三,正確適用法律,領會法治精神。“法律是一種規則。它明晰社會制度,明晰人世秩序。司法官的執法之境界就是誠信制度、信守規則……檢察官和法官一樣,其職責就是信守規則,領悟規則,從法律規則的真諦出發,去處理案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法律設計的公正道路上,法官、檢察官應牢記,有兩大目標需要實現:一是領悟法律乃是正義的,二是使法律公正實施。”[13]法官要做到公道處理案件,僅有黨性、民心還不夠,還須具備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及相當的法律知識。當事人法律意識差,還有情可原并可教化,但法官必須精通法律,領會法治精神。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準確適用法律,配合地域、習慣等多因素以取得良好地社會效果。

第四,加強學習,更新知識。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加快,公民法律意識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規層出不窮,這對法官隊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強學習、不斷學習,這才不至于落伍,才可達到宋魚水式的“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境界。

第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失誤者,要進行責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榮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問責制,這樣對樹立司法權威不利。

(二)通過科學的方法與途徑實行司法改革,加強法院與外界的溝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搞清辦案的指導思想,具備現代司法理念。樹立司法中立、獨立、公正、執法為民、服務大局等現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與現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習慣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觀規律得到具體落實和體現。辦案中要強調案件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要使當事人或公眾感受到法律的權威以及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并進而接受和認可法院的判決。

其次,嚴格審判管理,法院改革當通盤考慮而不能有失偏廢。嚴把立案關、審判關、執行關,在訴訟各個環節注重依法律程序辦事。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管理、司法統計、宣傳、調研、案件執行、基本建設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項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廢。在立案時,向當事人告知訴訟風險和執行風險,使當事人對可能的訴訟結果有一個正確和清醒的認識。在訴訟中,要不失時機地向當事人宣傳法律。裁判文書之中,要正確引用法律,最好寫明所引用法律條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實踐中,有個別法院改革后,連內部人員自己都不清楚該找誰辦事及負責,更何況案件的當事人?這種情況勢必影響法院形象,影響司法改革形象。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作為一種“機關”運作久了,也有機關的不良表現,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現有: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辦事拖拉,扯皮推諉,手續繁雜,會議成災,紀律松弛,不核算費用,官僚主義嚴重,形式主義嚴重等等。相應地提高效率、增強能力的途徑:主要從機構設置、管理制度、領導方式、人員素質、外部環境等多方面著手,通過科學的方法與途徑不斷進行改革。提高效率,改變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點推廣一些措施及規避一些不當細節。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利于息訴,可推廣適用。該制度明確要求立案法官、庭前準備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執行法官積極履行釋明權,視個案的不同和各自崗位的職能特點,設計不同的訴訟引導和判決疏導方案。立案法官主動告之審理中的注意事項、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合法性規避的方案、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的內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強證據的交換和庭前調解工作。而裁判法官加強庭審職能、裁判說理和判后疏導工作,做到誰經手,誰解釋,誰釋明。[14]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法院推行法官釋明責任制,強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息訴服判率達95.6%,當事人切身感受到了法院司法為民的作風,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06年7月12日起,安徽省蕪湖法院系統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釋理制度。這對樹立司法權威,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良好效果。

另外,提高司法公信力,還要注意規避一些不當細節。如嚴格訴訟費制度,不濫收費,不隨意減免訴訟費;法院不參入招商、不拉贊助活動,法官不強行攤派訂購報紙等等。

最后,加強司法宣傳,讓外界了解法院。相對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進,司法宣傳滯后,也直接影響到了司法公信力。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工作,只是由于宣傳不到位,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渠道不暢通,當事人不了解。僅僅要求法官自己相信裁判的公正是遠遠不夠的,他還必須讓周圍的人甚至廣大社會公眾相信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說服案件當事人和任何關注案件的人士接受裁判結果,消除人們對其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了解法院、擴大宣傳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正確對待批評,拓寬非訟糾紛解決渠道。

公眾對法院、法官及司法改革的多項批評,也應一分為二的看待。由于法院不宜回應各種批評,而各界的評價又是不可回避之事,為了避免法院沉默的潛在危害,美國調動了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司法權威仍然需要調動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美國如此,我國更應當如此。法律意識和社會基礎均比較薄弱,法院單方強調司法權威必然是孤樹難支。建議在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在黨委的領導下,由檢察院協同司法局、出版署、律師協會、法律團體和法律院校等在官方和民間兩個層面共同阻擊和應對針對法院的各種非法批評。[15]另外,現代社會權利救濟方式有多種,并不限于訴訟救濟。我們應當充分發揮工會、協會、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充分發揮勞動仲裁、經濟仲裁、民間調解及私了等等化解社會糾紛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為主導的多渠道的糾紛解決和權利救濟機制。這樣,糾紛不全部集中于法院,法院自身建設會增強。

(四)加強法制建設,優化司法環境。

我國法律制度不健全,現有法治威信度不高。如我國現行審級制度和再審制度及上訪制度就有待完善。申訴無限制和再審條件過于原則、再審范圍過于寬泛之現狀,急需通過立法加以改變,急需對再審啟動主體及再審的次數等加以嚴格及科學的限制。否則,以犧牲司法權威為代價,暫時滿足一方當事人的期望,不利于維護判決的既判力和終審判決的效力,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及公信力。同時,各級法院以及社會各界還需要依照法律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導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如果公眾缺失了對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對法院的認同和信任,就會遠離法律和法治。只有讓公眾相信法律所表達的公正、公平、正義能夠在司法活動得到充分體現,司法才能獲得權威和尊嚴,只有樹立起對法院司法職能的信仰,法院的公信力才會在公眾的認同中漸次達到。健全的法制,能讓損害公信力的官員及時下馬,能讓誠信喪失的個人或組織及時淘汰出局,社會步入良性發展。

最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下,司法工作既要按照其自身規律去運作,又要為社會公眾所認同。這里,注意全社會公信力之提高。相關機關與人員具備法治理念、處處維持司法權威,那么,法院的各項工作就會順利得多。比如媒體既可批評指責法院,也可以成為引導群眾正確認識法院裁判的載體,可以成為法治建設的強大推進力量。應當密切法院與其它機關的關系,建立和諧的社會環境,將司法公正自覺融入到社會正義中去,達到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

結束語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服從的基礎,司法公信力對一個國家的法治秩序、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與法院會被人們崇敬,公眾也會習慣于到司法機關尋求公力救濟。并對司法權運作的結果:生效裁決具有充分的尊重,進而自動及時地履行生效的裁判,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相關組織在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能夠盡力協助。執行不再難,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認可,公平正義得到保障。

相反,如果公信力流失,公眾對法院及其裁判不再認同,后果是可怕的,機關形象受損、民眾信心受損不說,國家政權機關怕也將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如今,一些機關和團體公信力流失令人頗為擔心,這里也包括不少地方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法官先在整個法律職業群體中樹立權威,才能在全社會對立權威,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當然,法院和法官在維護司法公信力方面應當做表率并應走在其他人的前列,自是責無旁貸。

參考文獻:

1.周立民著(新華社合肥電):“阜陽中院原副院長王建民被起訴”,載《大江晚報》,2006年7月18日。

2.許崇德著:“‘憲法司法化''''質疑”,載《中國人大》,2006年第11期。

3.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法學》編輯委員會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3年版,第550頁。

4.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第434頁。

5.同4第1402頁。

6.同4]第775頁。

7.王翠英著:“現代公信力的道德價值”,載《光明日報》,2005年7月26日。

8.參見同7.

9.徐昕著:“法官為什么不相信證人?”,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3期。

10.周梅燕著:“理性求解中國信訪的制度困境”,載《半月談》(內部版),2004年第7期。

11.張永和著:“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3期。

12.杜中杰著:“讓人民群眾深切感受司法公正”,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12月27日。

13.劉佑生著:“司法三境界”,載《方圓法治》,2006年6月下半月刊。

14.參見費文彬、文蓮著:“青秀法院推行釋明責任制讓當事人勝敗皆服”,載中國法院網,2005年12月23日。

15.參見薛峰著:“美國法院的審判與批評――美國各界對法院審判的批評及其應對情況與啟示”,載《法學雜志》,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