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01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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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在現代公司治理的全球化討論中,獨立董事制度何以成為進入國際思維前沿的問題,何以掀起了一場公司治理改革運動,并成為熱點中的沸點呢。總的來說,是與公司腐敗問題的普遍化背景有關。獨立董事制度已成為風靡全球的實踐運動,作為強化公司監控、完善決策機制的重大改革設計之出路。對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調整、完善的沖擊也是不言而喻的。但其作用到底是否如傳說中的那樣偉大,還有待實踐的檢驗。本文擬就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問題闡述一點自己的看法。并就在實踐中的一些問題,提出自己微不足道的見解。如建立薪酬基金和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來對獨立董事進行有效的激勵,從而使獨立董事的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最終實現獨立董事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獨立董事激勵機制報酬責任
一、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
獨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源自于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或叫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是相對于英美公司法董事會一化構造下的執行董事而言。在這一詞中,“獨立”關鍵所在,“為滿足這一要求,一個人應該除了在董事會擔任職務和是股東(如果是)外,不應與公司有任何聯系。”①在美國,獨立董事是指與公司沒有聘用關系或其他顯著的經濟聯系的董事。我國的有關部門將其界定為“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②
獨立董事最重要的特點在于其獨立性以及由此決定的其行為的公正性和判斷的客觀性。但如何來使獨立董事充分體現其獨立性,一個重要的角度就是董事的報酬問題,另外一個就是責任制度。獨立董事的薪酬和責任制度—維系“獨立性”的兩難選擇
(一)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
對于獨立董事是否應當從任職公司取得報酬一直是一個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獨立董事不應當領取報酬,否則行使職責就不可能保持獨立性;也有人認為獨立董事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就應當收取報酬。從英美等國家的情況來看,大多支持后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我們期望獨立董事積極工作并以法律責任來督促他們,就應該讓獨立董事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董事的報酬是由公司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決定,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彈性的。除此之外,獨立董事不應再從公司取得其他報酬(但是在德國、奧地利、意大利、比利時等國家,允許公司董事除了領取薪金之外,還可以參加公司的盈余分成)。對獨立董事而言,為上市公司的經營與發展付出勞動,并且取得一定的報酬,是其正當權益之一。《指導意見》第7條第5款原則上明確了“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對獨立董事的勞動價值予以了物質方面的肯定。但這種規定有明顯的不足:其一,何為適當的津貼呢?缺乏可操作性。強有力的報酬可能在效果上適得其反。如果獨立董事在經濟上信賴于公司所給的報酬,其獨立性就可能受到影響以至削弱。當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獨立董事的報酬頗豐時,獨立董事可能會為保住職位而在一些關鍵性或有爭議的問題上依附于董事會,不發表獨立意見。這樣獨立董事的價值無從體現。據悉,安然事件后,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對獨立董事制度最大的改革措施是不再允許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領取最高每年6萬美金的報酬,更徹底的是對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所服務的機構提供捐助也作了最高限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從源頭上將獨立董事同上市公司的利益割裂開。美監管層也認為,面對數萬美元的收益或其他相關利益,獨立董事很難保持獨立性。這種前車之鑒,我們無疑應當引以為用。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③
我國公司大都采用固定津貼加“車馬費”、“誤餐費”的辦法作為獨立董事的報酬。這種方法操作簡便,但它未能將報酬與獨立董事的工作績效掛鉤,不可能調動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另一種思路是把其報酬與公司業績更緊密地“掛鉤”,但這也會帶來許多問題:
其一,金錢獎勵對獨立董事可能并不重要。一般而言,專家往往視聲譽為生命。當然,獨立董事也是現實的“經濟人”,在缺乏其他激勵措施的情況下,期待他們克盡職守未免過于嚴苛。因而,通過一定方式,給予獨立董事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報酬是非常必要的。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相比,獨立董事職責范圍更廣,而對公司事務所掌握的信息卻相對不完全,因此任職的責任風險較大,有可能導致獨立董事行為矯枉過正,采取過度謹慎和保守的態度而損害公司利益。在決定獨立董事薪酬的結構和支付方式時,制度設計者必須努力保持獨立董事在自身利益與其獨立性之間的平衡,防止獨立董事因對薪酬產生不適當的依賴性(如追求任期內更高的薪酬或延長其高薪任期)而喪失其獨立性。在薪酬結構方面,獨立董事的薪酬應以常規固定貨幣報酬和公司股票期權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為宜。其中,常規固定貨幣報酬包括固定年薪和按次計算的董事會會議津貼,該部分報酬與公司業績無關。1999年以來,中國上市公司紛紛推出股票期權計劃,股票市場也作出積極的回應。通過剩余索取權的分享和資本風險的分擔,股票期權制度可以使持權人(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行使期權的收益與公司發展形成緊密的關系,從而實現充分持續的激勵機制,降低公司的成本。對獨立董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獨立董事更關注其貢獻的長期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在決策過程中采取過度謹慎和保守的態度而損害全體股東的可得利益。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實行期權激勵措施時,制度設計者應在公司章程中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將獨立董事期權的行權時間和流通時間嚴格控制在其正常離職后的一段較長時間后,并規定嚴格的期權喪失條件,防止其與內部董事或控股股東形成明示或默示的共謀,被后者以內幕交易利誘而喪失其獨立性,造成制度設計的整體失敗。在薪酬支付方式方面,獨立董事的固定貨幣報酬可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即將固定薪的部分存入由公司控制的延期支付帳戶,只有當受薪的獨立董事正常退休或離職較長一段時間以后,該帳戶才解凍向其開放。此外,也可將股票期權和延期支付結合起來,對延期支付的這部分報酬可由獨立董事選擇以現金或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這樣可以降低公司的現金支出,并提高對獨立董事的長期激勵程度。但如果將報酬與公司業績“掛鉤”,馬上會產生如下第二個問題:
如果報酬與公司業績掛鉤,獨立董事將為此耗費過多時間,公司反而可能因此而難覓適任的獨立董事。相當部分的專家、學者也會在時間與利益的衡量之下,拒絕出任。而強有力的報酬鼓勵可能在效果上適得其反。它使得獨立董事對這一職位倍加留戀,因而在關鍵的問題上就不愿自由發表意見,而偏向于采取短期行為。一旦喪失了獨立性,其意見又有何價值?在這一問題上,放眼國外,各國甚至一國之內的不同公司,做法都不一致。
典型的有以下幾種:其一,固定薪酬④;其二為延期支付計劃。有些公司規定參與這一計劃的獨立董事,其固定津貼的一部分(通常是l/4)會被自動存入延期支付戶頭,在獨立董事退休或離職時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其三,股票期權。這類公司呈增多趨勢,獨立董事的薪酬被引入極大的變量。但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票期權方案應有區別,否則“共謀”危險極易發生。在我國,“上交所治理指引”規定,獨立董事應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深交所上市規則”的類似規定也過于籠統,且從其消極任職資格條件“不得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來看,排除了股票期權的可能。而“證監會指導意見”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種種情況均表明,我國并未對獨立董事的薪酬問題給予恰當的重視,而任由各公司自行掌握,這樣,相當多的公司給付甚少,甚至在聘任合同中對薪酬事宜只字不提。從長遠來看,這并不利于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筆者認為,我國兩大交易所都應考慮在上市規則中導入獨立董事的薪酬和支付程序規定。總的原則是薪酬制度既要起到激勵作用,又不能使獨立董事對公司產生依附感,可考慮以下兩種思路:第一,采取固定報酬和其他激勵措施(如期權等)相結合;第二,采取固定報酬加年終由股東會決定額外報酬的方法。總之,只有正視薪酬問題,獨立董事階層的形成才有堅實的市場基礎。
二、獨立董事薪酬法律制度缺位
證監會在《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由董事會制定并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規定獨立董事不應該從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利益。我國獨立董事所得到的報酬僅僅是津貼。這種津貼是由上市公司決定的,如果制定過低就起不到激勵作用,獨立董事必然不會花費過多時間,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人”會根據自己的經濟利益決定自己的“投入’;如果制定過高,又會使人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產生懷疑,獨立董事是否會為了自己的利益出現與經營管理層的“合謀”呢?有學者認為股權可以激勵董事努力為公司服務,并且以此為抵押約束董事行為。實際上,18世紀的古典政治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曾經指出:“股份公司的經營,例由董事會處理。……不過,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優點,則純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們重視錢財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優點那樣用意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猶如富豪管事一樣,他們往往設想,著意小節殊非主人的光榮,一切小的計算,因此就拋置不顧了。這樣,疏忽和浪費,常為股份公司業務經營上多少難免的弊竇了。⑤”缺乏股權激勵的獨立董事與斯密的“經濟人”的假設相悖,因此他認為股份公司是無法與私營企業競爭的。但是,公司成長史尤其是兩權分立的現代公司出現,足以證明其觀點錯誤。筆者認為硬性要求董事的資格股,就會面臨這樣的困境,即如何確立持股比例,因為財富邊際遞減效應決定,既使持股比例相同的個人因自己資產的差異而激勵效應迥異,相反,國外許多公司實踐證實,良好的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公司治理一樣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這也是筆者強調獨立董事必須制度化的原因。
一個有效的薪酬激勵方法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委員會,基金來源于各上市公司;基金下設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對具備條件的獨立董事進行提名、備案,建立獨立董事市場。對經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聘請的獨立董事,由基金委員會發放適當津貼。獨立董事薪酬標準應該具有彈性,如盡職盡責,能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上市公司機制公開透明,沒有欺詐行為,應給予相應的獎勵。每一段時間應當由考核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盡職盡責的表現進行考核,并進行公告,由市場機制實現優勝劣汰。獨立董事是否真正“獨立”的關鍵在于薪酬的“獨立”,其獨立是相對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只有建立薪酬基金,統一發放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相對獨立化和公開化,確保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脫離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獨立董事才能真正勤勉盡責。
三、由于潛在的責任與獨立董事的報酬不成比例,以致只能造成獨立董事回避風險
作為獨立董事,難免出現種種責任問題,如“鄭百文”虛增利潤的違規事實被披露之后,在虛假的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的公司董事會成員相繼受到懲處,其中包括該公司的獨立董事陸家豪。不拿薪金的獨立董事陸家豪被處以10萬元的罰款⑥,“鄭百文”虛增利潤的違規行為雖然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發生的,但該現象是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和經濟工作者深思的。獨立董事要對維護中小股東權益負責,首先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獨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看似一個既輕松又風光的差事,但其責任與執行董事一樣重大,同樣需要履行誠信與勤勉義務。若上市公司在其年報或中報中造假,獨立董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有的上市公司為了順應潮流,只顧追捧名人、專家,而被聘任的獨立董事名氣大、頭銜多,身兼數職,公務纏身,往往沒有多少精力對上市公司進行深入了解,從而對公司經營決策益處不大,獨立董事獲得的津貼,相對于他們自身的原有收入而言并不多。但是一旦上市公司出現信譽問題、或者未及時披露信息,或者未能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卻可能使獨立董事名譽受損,嚴重者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降低了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也使許多人對獨立董事望而生畏。對于獨立董事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和風險,國外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我國證監會應主動與保險公司協商,爭取早日設立“獨立董事責任險”,盡快使這項與獨立董事相配套的重要制度得以建立,以打消獨立董事的后顧之憂。
四、結語
由上可見,作為舶來品的獨立董事雖說已經在我國生根發芽,但還不成熟,不夠完善,還有待在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充實和提高。也希望立法在修改公司法的時候,適當考慮一下有關獨立董事的問題,如何使它為我所用,更好的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總之,獨立董事作為一項制度已經深入到世界各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當中,我們要適應這種趨勢,不斷將其豐富完善,使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布萊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頁
②參見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③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報》2001年8月22日。
④美國大公司獨立董事費一般包括兩部分—年費及參加會議津貼。年費一般在2---4萬美元之間,參加會議津貼為,每參加一次董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會議1000---5000美元不等。獨立董事年平均收人一般為33000美元。參見林凌、常城:《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載《證券市場導報》2000年9月,第21頁。
⑤[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03頁
⑥《關于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及有關人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2001年9月27日證監罰字[2001]19號
參考文獻:
1、官欣榮《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法理和實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
2、布萊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殷少平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中國證券報2001-04-25
4、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
5、梅慎實《現代公司機關權力構造論》(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
7、關鑒《獨立董事為何紛紛辭職》北京青年報2000-8-21(18).
8、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報》20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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