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破產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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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破產法研究論文

在研究中國破產法的現狀(集中在有關跨界破產的立法空白及不成熟的司法實踐)和引起廣泛關注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的基礎上,作者根據國際上的最新發展,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界破產示范法和歐盟破產程序規則中的一些重要原則,對中國的跨界破產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議:在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基礎問題上,應當采取較為開放的態度,并應設計具體的制度去支持;在管轄權方面,既要維護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適當的管轄權自限;最后,應注意加強跨界破產案件中的國際合作,對外國破產程序給予合適的承認與協助。

跨界破產(cross-borderinsolvency)也稱跨國破產、國際破產、涉外破產等,它是指在一個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債務人或破產財產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法域。在這種情況下,處理該破產案件會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產生了諸多困難的問題。近些年來,隨著貿易和投資在全球范圍內不斷發展,跨界破產案件的發生與日俱增。但長期以來,對跨界破產領域法律問題的解決卻是非常混亂而不一致的。鑒于各國的破產立法經常與其不同的政治目標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聯系,因此對跨界破產的國際協調一直存在諸多困難。1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幾年在該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1997年通過的跨界破產示范法(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ies,下稱“示范法”)、歐盟理事會2000年通過的破產程序規則(EURegulationonInsolvencyProceedings,下稱“歐盟規則”)等,正在獲得越來越多的理解與支持。2

中國二十多年來貫徹改革開放政策,逐步從一個落后國家成長為國際社會的重要力量。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國投資與貿易將得到進一步的飛速發展,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也將日益全球化,中國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越來越多的跨界破產案件。但遺憾的是,破產法在中國的發展比較緩慢,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長期以來被忽視了。3盡管有少數幾個案件或許能夠暗示中國法院對跨界破產的某種態度,但缺乏具體規定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實踐中的困難與不便。這種現狀產生了許多問題,正如下文將要談到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所表現出來的那樣。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檢視目前中國跨界破產所存在的問題,然后結合國際實踐,對未來的發展提出若干建議。

一、中國跨界破產的立法現狀

中國現行的破產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下稱《企業破產法》)、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9章“破產還債程序”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其它相關法規。4中國沒有對各類企業、實體統一適用的破產法,也沒有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國有企業,《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則適用于非國有的企業法人。

(一)有關跨界破產的法律空白

《企業破產法》包括6章43條,主要內容涉及破產申請和案件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與整頓、破產宣告和清算等。作為新中國第一部破產法,該法實際上包含了雙重政策目標,即限制大量適用破產救濟措施,同時強調和解。考慮到大量適用企業破產法將會潛在地導致大量工人失業,產生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因此破產法在中國更多地只是作為破產威脅的一種工具。5此外,缺乏真正的市場環境與相關配套立法也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對破產法的消極適用。一些因素,例如對公司效率的不精確分析、破產對銀行和其它國有公司的影響、政府對司法活動的干預等,均使中國法院不是很積極地適用破產法去清算破產的國有企業。于是,盡管實際存在著大量的技術上已經破產的國有企業,但中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仍是非常少的。6

中國現行立法在跨界破產問題上是一個立法空白。如上所述,《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國有企業,對任何外商投資企業均不適用。7同時,該法沒有關于跨界破產的任何規定。《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盡管可以適用于涉外企業法人,但其內容更為簡單,未涉及跨界破產的特殊問題。其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在這一問題上均未有規定。

需要提及的是,曾有廣東和深圳的地方性法規比較簡單地涉及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問題,它們分別是《廣東省經濟特區涉外公司條例》8(下稱《廣東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涉外公司破產條例》9(下稱《深圳條例》)。《深圳條例》第5條規定,依外國破產法宣告的破產,對破產人在特區的財產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國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從純粹保護主義的觀點來看,這種方法可能是正確的。但特區法院拒絕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位于特區財產的效力,那么外國清算人為獲得這些財產,需要重復提起針對債務人的破產案件。雙重程序所需的費用必然會縮減可供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數額。同時,《深圳條例》也未回答特區法院宣告的破產對破產人在境外財產的效力如何。

《廣東條例》第40條規定,合資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資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產,其在特區的財產,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人提出處分意見。在實踐中,當外國債權人或清算人希望取得債務人位于廣東境內的財產時,股份轉讓的方法比直接移交更容易被接受一些。10但對于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股份轉讓可能會有不同的要求。外商獨資企業的股份轉讓程序一般比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的程序簡單一些。后者應取得中方的同意,目的在于保護中方的利益免受由于外方破產帶來的過多消極影響,但前者并無此要求。11此外,股份轉讓還需要經過當地市人民政府的批準。轉讓客商資產所得的款項,扣除核算費用、國家稅收和境內的其他債務后,全部由客商人處理。12這些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一方面,客商在境外的破產并不剝奪他處分其位于廣東境內的財產的權力。另一方面,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允許人取得客商在廣東境內的財產,將其合并到境外程序中用于分配,并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保護了中方的利益。但在實踐中,一旦外方投資者在境外破產,很難做到絕對不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同時,這些規定也招致了不少批評,特別是在有關資產處置的行政干預方面。

(二)有關跨界破產的司法實踐

盡管目前中國法律未規定跨界破產的問題,但有關案件在現實中確實存在。特別是一旦外國投資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在境外被宣告破產,其位于中國境內的財產地位必然會成為一個需要處理的現實問題。有關跨界破產的立法空白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困難,茲有幾個案例暗示了人民法院在解決這些問題時并不一致的實踐與態度。

1.南洋紡織品商行宣告破產案

南洋紡織品商行倒閉是首例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區失敗的案例。該商行由一家香港公司經營,屬于外商獨資企業。1983年,該商行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當時對其控股的母公司正在香港法院進行清算。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receiver)到深圳有關部門要求接管該商行在深圳的財產。法院只是簡單地允許該接管人和當地政府進行談判。談判結果是接管人成功地控制了該商行位于深圳的財產,并將其用于香港的清算程序進行分配。13當時有關法律完全沒有規定對這類問題應如何解決,是否承認香港程序也無先例可以借鑒。實際上,法院對該案的處理并沒有按照正式的破產程序來進行。14但該案提示人們應當重視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問題,這也許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1986年《深圳條例》的出臺。

2、荔灣區建筑公司案

在“荔灣區建筑公司訴歐美中國財產有限公司案”中,被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幾個合同。由于被告對合同的違約,原告在廣州某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在香港進入清算程序,使案件變得復雜起來。在該案中,法院作出的裁決主要是依據合同法原則,而很少關注香港的清算程序。15進一步而言,法院的裁決沒有承認香港程序中任命的清盤人,認為其缺乏在大陸的訴訟中代表被告的資格。因此,香港清盤人不能行使諸如《企業破產法》賦予清算組的權力。16從跨界破產的角度來看,中國法院實際上適用了地域性方法來解決該案的問題。法院裁決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原告的權益,也符合當時生效的《廣東條例》中的若干原則。17

3、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深圳分行破產案

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ankofCommerceandCreditInternational,BCCI)是一家總部設在盧森堡的跨國銀行集團,曾在世界各國設有許多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在中國深圳也設有一家分行。1990年之后,BCCI先后被六七十個國家的法院宣告破產。中國銀行深圳分行,作為BCCI深圳分行的最大債權人,也向深圳中院提起宣告BCCI破產、并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請求。深圳中院在1992年受理了該案。根據中國債權人的申請,深圳中院迅速凍結了BCCI深圳分行位于中國的財產。根據《深圳條例》第5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深圳中院任命了清算組,負責BCCI深圳分行的清算。清算組的報告表明,BCCI深圳分行在中國的財產大約有2000萬美元,而其負債達到8000萬美元。中國債權人在深圳中院開始的破產程序中得到了相應的分配。18BCCI破產案在20世紀90年代是頗具影響的跨界破產案,盡管在該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中國債權人沒有參加BCCI的全球清算。19在處理跨界破產問題上,該案可以作為中國法院采取地域性方法的一個例證。

當然,僅從非常有限的幾個案例來概括中國關于跨界破產的司法實踐是非常困難同時也是很不全面的。但可以看出,目前立法缺乏這方面的規定,導致中國法院經常在實踐中感到無所適從。毋庸置疑,保護中國債權人利益是一個重要的而且完全可以理解的考慮因素,但是如果缺乏對目前國際實踐的了解與接受,隨著各國間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這一目的的實現恐怕將會越來越困難。更重要的是,跨界破產國際合作的觀念對中國法院來講仍然是很新的概念,這對進一步吸引外資和貿易、加強國際經濟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最近,廣東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承認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某破產判決的法律效力。這可能是中國法院正式承認外國破產判決的第一起案件,對于破產案件的國際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跨界破產面臨的問題

――對廣信破產案的若干分析

1999年1月16日,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廣信)由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宣告破產。作為中國第一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破產案,廣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財產及外債數額之大,迅速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該案至今尚未審結,但其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必要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

(一)對債權人的公平待遇及外債登記問題

對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待遇在各國破產法中都是最核心的原則之一。但對審理廣信案的中國法院來講,做到這一點并非很容易。廣信的債權人來自許多不同的國家,而中國法律要求外債必須進行登記也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復雜。

1、外國債權人與中國債權人

除個人存款人外,廣信有240多家中外債權人,分別來自大陸、香港、澳門、美國、日本、泰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中國以前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清算往往是由央行采取行政關閉的辦法,外國債權人基本上獲得了全額償付。20但在廣信倒閉后,央行在1998年10月6日的關閉廣信公告中,只是提到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登記的外債和個人存款人有優先受償權。這實際上暗示中國政府沒有義務去承擔廣信的外債,外債不應當被期待象以往那樣得到全額償付。21之后,廣信破產更進一步剝奪了外國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即使它們的債務向外管局進行了登記。債權人,不論國外的還是國內的,都應當無例外地自行承擔它們的經營或交易風險。22這一舉措招致了來自外國債權人的強烈批評,因為它們一向期待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就破產法的原則而言,中國法院在這方面對中外債權人一視同仁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7條第2款,對未擔保債權的償付順序為:首先是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其次是稅收,最后是普通債權。外國債權人要求優先償付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如果外國債權人被給予優先權,國內債權人將明顯地處于不公平的地位。而且從國際實踐來看,屬于同一級別的債權人理應享受同等的待遇,不論其國籍如何,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破產法將外債置于比內債優先的地位。

2、已登記外債和未登記外債

另一個與債權人待遇有關的問題源于中國的現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外債必須經過外管局的同意并進行登記。23換言之,未登記的外債不應當被承認和執行。在1999年10月22日舉行的廣信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清算組通知債權人,在申報的總額為38.9億美元的債權中,只有24.33億美元的債權能夠被承認。不被承認的債權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未登記的外債。廣東省高院宣布了這一決定并給予債權人15天的異議期。24

異議之一涉及由廣信對其香港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債權人認為這種擔保不應當作為外債,因此不需要向外管局進行正式的登記。25但是,根據中國有關外債擔保的法律,被擔保人是指在中國的國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內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以及在境外注冊但中方持有股份的企業。26因此,廣信對其香港子公司的擔保應當屬于外債的范疇,需要向外管局進行登記。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關于外債登記問題存在一種誤解,即外債一旦向外管局進行登記,就等于取得了中國政府的擔保。但事實上外債登記的目的是為了監測對外借貸活動并統計外債資料。27這種登記可以使借貸者獲得使用人民幣的授權,在必要時用人民幣購買外匯以償付其債權人。因中國目前實行外匯管制,人民幣不能被自由兌換為外幣。因此,一旦中國的借貸者沒有足夠的外匯資金來償付其外債,則需要將其人民幣資產兌換為相應的外幣以償付超過的部分。因此,外債登記無論如何只能被看作是監測資金流向的一種手段,而非中國政府提供的擔保。換言之,已登記的外債并不構成中國政府的主權債務,政府不承擔償還的義務。

3、個人存款人與公司債權人

除公司債權人外,廣信還有25000多個個人存款人。央行公告曾經提及海外債權人和個人存款人享有優先償付權。事實上,廣信的個人債權人的本金在破產程序之外得到了全額的償付(但不包括利息)。雖然存款人本金是由廣東省政府墊付資金進行償還,而非從破產財產中支付,但此舉仍然遭到了外國債權人的強烈批評。它們堅持認為,既然公告中涉及全額支付的一部分(至少本金部分),即優先償付個人存款人,得到了兌現,則承諾的其它部分也是應該實現的。28

在某種程度上,這種批評是有點道理的,因為對所有債權人應當平等對待。

此外,廣信接受個人存款本身即是違法行為,因為廣信在性質上并非存貸款機構。29相應地,受高息引誘的謀求“不合法”利益的存款人,本不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30但鑒于中國目前缺乏個人存款保險制度,不支付個人存款必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廣東省政府這樣做是有其理由的。31

(二)安慰函(letterofcomfort)

在廣信的許多借貸和資金市場交易中,廣東省政府對境外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了所謂的安慰函。這些信函中談到,在償還廣信所貸款項的本金與利息方面,廣東省政府將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32對不少拿到安慰函的境外借貸者而言,它們認為自己是在向非常有實力的廣東省政府而不是向廣信這樣一個商業企業提供貸款,因此對所發放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充滿信心。廣信最終走上破產道路使它們感到非常意外,其反應也比較強烈。

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講,安慰函與正式的擔保是不同的。即使在道義上講,廣東省政府應當敦促廣信去積極償還其債務,但安慰函畢竟不具有境外借貸者所期待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廣東省政府并沒有義務去償還廣信的負債。更重要的是,即使境外借貸者將安慰函視作擔保,那么中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早已禁止政府機關對外債提供擔保。33因此,境外借貸者以安慰函中的承諾提出的債權要求沒有能夠獲得承認。出現這樣的結果,一方面與地方政府干預經濟的不規范行為有關,另一方面境外借貸者也必須為它們對中國法律的缺乏了解付出代價。

此外,當廣信在進行借貸活動時,它往往被外國銀行或金融機構視為一個與廣東省政府有密切關系的公司,具有所謂非常過硬的背景。當時,地方政府也確實經常參與到企業的經濟活動中去,政府的行政職能與經濟職能沒有能夠完全分開。但是,近幾年中國的情況已經發生了諸多變化。中國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讓一些嚴重虧損并且沒有挽救希望的公司破產,是優勝劣汰的必經之路,也是政府堅持其政策的明證。34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中國政府不應再斥巨資對那些明顯沒有希望的企業進行挽救。一個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混亂的公司,也不應再指望僅僅憑借一些關系或從地方政府獲得的模糊的安慰函,能夠很容易地獲得信貸。在此意義上而言,廣信破產雖然暫時打擊了國際資本對中國市場的信心,但從長遠看,政府真正實施市場經濟的決心會使中國在國際上樹立更為積極的形象。35在廣信案之后,那些往往依靠來自地方政府的非正規文件進行商業運作的境外公司應當非常謹慎,它們與中國企業的業務往來同樣應嚴格遵守“貸款十誡”等市場經濟的交易法則。36

(三)清算委員會的組成與可撤銷交易的問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4條,清算組在破產程序中就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享有非常廣泛的權力。至于清算委員會的組成,人民法院應當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機構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在廣信案中,廣東省高院任命的清算組成員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政府、中國銀行、廣發證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這種人員組成產生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影響清算程序的公平進行等。37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閉廣信的公告中,命令廣信的證券交易業務轉給廣發證券。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5條,在破產案件被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破產企業進行的某些交易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這些行為包括私分或低價轉讓財產、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支付、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等。破產企業有這些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所追回財產并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因此,廣信證券業務的轉讓是否會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可能被質疑為一項可撤銷交易,仍是一個問題。但由于清算組中有來自廣發證券的代表,其作為利害關系方存在于清算組,可能會潛在地阻止類似異議的提出。

除廣發證券外,清算組中還有成員來自中國銀行,它是廣信最大的債權人之一,同時也是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清算組中還有廣東省政府的官員和廣信以前的管理人員。這些人所代表的各種利益之間很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沖突。同時,由于清算組在破產程序中對實現債權人平等的作用至關重要,如果清算組與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則會妨礙債權人平等目標的實現。應當說,產生這種狀況主要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關。該法雖然賦予清算組廣泛的權力,但對其人員組成的中立性卻未加以關注,在某種程度上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程序的需要。

此外,廣信案還提出了一些別的問題,例如,怎樣實現廣信資產的最大化、節約破產成本、提高對債權人的整體償付率,如何有效收回廣信在境外的資產等。這些問題涉及到對廣信資產的變賣、考慮將廣信集團的某些部分繼續運營、甚至對整個案件進行實體的合并審理以及請求境外法院承認廣信破產判決等。就資產的變現方法而言,是否通過公開市場拍賣、或將廣信某部分作為繼續運營的企業等,都將會產生一些問題。因為廣信是國有企業,在其資產進行拍賣時,外資購買這些資產可能會存在一些障礙。廣信在許多中國公司中以國有股或法人股的形式持有股份,而這些股份被轉讓給外方時也會存在障礙。這些障礙可能會使廣信在資產變現時難以得到最好的價值。38此外,在廣信破產案中,廣信總公司和其三個子公司分別由廣東省高院、廣州市中院、深圳市中院開始的四個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從實踐角度而言,可能將整個案件進行實體合并審理會有益于全體債權人,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消滅所有關聯公司間的求償,另一方面可以節約訴訟成本,使程序更為經濟。39但這些重要問題在《企業破產法》中均無規定,也缺乏相應的司法實踐,致使法院處理起來有些困難。廣信案再一次證明,中國目前的破產立法遠遠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但該案或許能夠作為加速中國破產法改革的催化劑。

三、未來的發展:改革與合作

(一)中國跨界破產立法的改革及其參照

近年來破產法的改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破產法改革已日益成為國際法律界關注的焦點。隨著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破產法的改革也在多年前已經被提上國家議事日程。1994年全國人大組織成立了破產法起草小組,開始進行統一的破產立法工作。1995年完成草案,至今歷經多次修改但尚未提交通過。破產法草案的不少條款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經驗,總體上看是一部較好的法案。但遺憾的是,該草案對跨界破產考慮得仍然不足,僅有一個條款來規范這一重要的問題。筆者以為,這樣做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發展對中國破產立法提出的需要。當外國投資者在考慮是否將資金投向某個市場時,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分析該國的法律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投資市場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吸引力。對一國法律制度的分析必然包括該國的破產制度所能給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保護。40因此,對中國而言,發展先進的、行之有效的跨界破產立法應當是經濟立法進程中非常關鍵的一步。

跨界破產的法律問題在中國屬于非常新的問題,這方面的立法經驗也相對欠缺。因此,在進行立法時應當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與完善的經驗。前已提到的聯合國跨界破產示范法與歐盟破產程序規則在這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參考作用。示范法的談判有幾十個代表不同法律傳統的國家參與,因此其條文內容充分考慮到了不同國家的要求,對解決跨界破產的困難問題提供了一套相對完善的規則。41世界銀行將該示范法推薦作為最有效和最迅速的解決跨界破產問題的方法。該示范法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促進對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和便利國際合作。為達到這一目的,示范法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提供了若干較為統一的標準,并試圖倡導相對一致的解決方法。42示范法不僅可以被那些在現階段已經實際面臨許多跨界破產案件的國家作為借鑒,而且對那些潛在地將會面臨越來越多的這類案件的國家更有參考價值。

目前有一些國家,如墨西哥和厄爾特里亞等,已經采納了示范法。同時,示范法在不少國家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支持,包括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等。隨著采納示范法的國家的逐步增多,從事國際貿易與投資的公司將會產生更多的信心,這對促進各國的經濟增長總體上是非常有利的。中國參與了示范法的談判。盡管從目前情況來看,中國完全采納示范法的原則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但在進行破產立法時,適當考慮示范法的內容,將其作為中國解決跨界破產問題的重要參考無疑是非常有用的。

除示范法外,歐盟規則對跨界破產問題的協調在該領域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貢獻。該規則的前身是《歐盟關于破產程序的公約》(EUConventiononInsolvencyProceedings)。43盡管該公約由于英國拒絕簽署而最終未能生效,但它被廣泛地認為是歐洲協調跨界破產問題40多年努力的一個里程碑。44所幸的是,該公約最終被發展為一份規則,并已被歐盟部長理事會于2000年5月29日通過,將于2002年5月31日生效。中國有必要關注歐盟規則的內容,因為它與示范法一樣,也代表了該領域中最好的一些實踐經驗。從對跨界破產問題的協調程度來講,區域性的歐盟規則比示范法還要高一些。

(二)跨界破產的國際合作

跨界破產中的國際合作對于防止債務人財產的分散、使資產價值最大化(例如將位于兩國的生產設備合起來出售的價值會大于分散出售的價值)或為企業的重整找到最優的解決方案等具有特殊的意義,因而對成功處理這類案件是至關重要的。在這方面有幾個基本的問題需要討論。

1、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

在討論如何有效處理跨界破產問題的時候,普遍性原則(universalism)與地域性原則(territorialism)始終是兩個最主要的出發點。45在通常意義上而言,普遍性原則主張由一個中心法院對債務人的破產進行全球性管理,外國法院或外國程序(如果有的話)最多只能起輔助或協助作用。地域性原則正好與此相反,它遵循嚴格的主權原則,通常與“攫取規則”(grabrule)相聯系,并強調當地債權人的首要權利。盡管近年來理論界對普遍性原則的呼聲甚高,但仍有不少國家在實踐中采取地域性原則。46

實際上,純粹的普遍性原則或地域性原則在實踐中都遇到了諸多困難,因此介于二者之間的“新實用主義”(newpragmatism)在近些年來占了上風。盡管普遍性原則在理論上可能是解決跨界破產問題的最佳方法,但考慮到理想與現實之間所存在的距離,新實用主義似乎可以較大限度地滿足跨界破產程序的主要目的。它在相互沖突的地域性原則和普遍性原則之間提供了折中的方法,在保護當地利益與便利國際合作之間找到了一種平衡。新實用主義還特別強調了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最有效和最經濟管理的原則,這正是破產程序的所有當事人最關注的事項。47

就理論基礎而言,示范法的目標在于通過促進沒有互惠要求的各國間的相互承認與協助來發展跨界破產的國際合作。示范法并沒有試圖創造一種純粹的普遍性原則,而是尊重當地程序的作用,甚至將這種尊重看作是國際合作的基礎。因此,有人將示范法稱作是基于“修正的普遍性原則”(modifieduniversalism)或“合作的地域性原則”(cooperativeterritorialism)的一套規則或框架。48同樣,歐盟規則也采納了修正的而非純粹的普遍性理論,一方面倡導成員方之間的合作,另一方面尊重成員方法律的獨特性。49因此,在基本理念上,示范法與歐盟規則是一致的,這種一致正符合近些年來在跨界破產的理論與實踐上出現的新實用主義的潮流。

按照慣常的思維方式,也有必要確定中國的跨界破產立法應當堅持地域性原則,還是普遍性原則。這個問題通常重要到被認為是反映了一國對于跨界破產的基本態度。50中國的學術界對于這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和主張,如地域性原則、51有限制的地域性原則、52相互承認原則53以及普遍性原則54等。最新的破產法草案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基本上比較開放的態度。一方面,中國法院開始的清算、和解、重整及類似程序對于債務人位于國外的財產有效。另一方面,在中國境外由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法院開始的破產、和解、重整與類似程序,對于債務人位于中國的財產有效。但中國法院發現承認該程序有違于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絕承認其效力。

這一規定基本上比較符合目前的國際實踐。但僅有這樣的一條原則性規定是不夠的,法院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不少實際問題,特別是該草案沒有涉及如何與外國法院進行合作的具體事項。鑒于跨界破產問題的復雜性,實際上近些年來這一領域的理論與主義之爭已經越來越少,因為各國發現采取單純的普遍性原則或地域性原則都是不夠的,在這方面宣稱自己的觀點已無太大的意義。因此,從實用角度出發,最重要的是設計一套框架,便利本國法院與外國程序之間的合作,以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破產法中僅僅有一個開放的態度,但無具體的配套制度去支持,在實踐中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參照示范法和歐盟規則的有關條款,在新的破產法中設專章對跨界破產的特殊問題進行具體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開始破產程序的管轄權

在跨界破產案件中,管轄權是一個非常敏感和復雜的問題。相應地,跨界破產國際合作的前提條件之一便是確定哪國法院有管轄權,或在多大限度上擁有管轄權。在這一問題上,近年來也有較為一致的發展趨勢,即區分主要破產程序和非主要破產程序的管轄權,將對主要程序的管轄權一般賦予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centerofmaininterests)所在地的法院。這種區分實際上反映了通過設立一個主要程序伴之以若干非主要程序或從屬程序的方式來解決跨界破產問題的根本需要。55無論是示范法還是歐盟規則都支持了這種發展趨勢。但對于何謂“主要利益中心”,示范法和歐盟規則并沒有進行明確的定義,而是運用了一個可推翻的假設,即對于一個公司或法律實體而言,除非有相反證明,其主要利益中心應為其注冊地。56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破產案件應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應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其主要的利益中心應當是一致的。因此,中國法中有關破產管轄的基本規定與示范法和歐盟規則是相符合的,盡管中國法目前沒有采納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這些法律也并非為解決跨界破產案件的專門需要所設計。

但在跨界破產中,一個重要而困難的問題在于確定債務人的真正利益中心,特別是當債務人是一家跨國公司,在多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的注冊地可能位于國際上的某個避稅港,可能債務人僅僅有一個郵箱在那兒,其余什么也沒有。債務人實際的利益中心可能位于別的國家,它根據當地法獲取盈利和承擔風險。57這一問題對中國而言特別具有現實意義,因為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入國,經常有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但其主要利益中心(即注冊地)在境外。為解決這類問題,示范法和歐盟規則引入了營業所(establishment)的概念。債務人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院可以開始非主要破產程序。58非主要程序的效力僅限于債務人位于當地的財產。這種對當地程序的尊重適應了中國的需要,同時可以避免外國程序過多地干預本國的破產體制。

在跨界破產中,另外一個問題可能存在于中國法院對開始破產程序實際上擁有非常廣泛的管轄權。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即使一家企業在中國沒有住所地,但中國法院也可以基于財產的出現、代表機構、標的物位于中國等理由對其行使管轄。但在跨界破產的情況下,這種廣泛的管轄權與國際上一般承認的管轄權原則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因此,為便利跨界破產案件中中國法院與外國程序之間的合作,進行合適的管轄權自限看來是有必要的。

3、破產程序中的承認與協助

示范法中關于跨界合作的第四章是其核心部分,其目標是使兩個或多個國家的法院和破產管理人能夠有效率地實現最合適的結果。當存在平行的、充分的當地破產程序時,59示范法實際上是指令程序間的司法合作而非僅僅鼓勵這種合作。60示范法涉及的合作類型有:當地法院與外國法院以及管理人之間的合作與直接聯系、61本國的管理人與外國法院和外國管理人之間的合作與直接聯系等。62示范法第27條還規定了合作的形式,包括指定一人或機構按法院的指示行事、法院以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方法傳遞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法并不主張改變一國的實體破產法,而是主要通過一些程序事項上的要求來達到合作的目的。63但在進行程序間的承認與合作時,示范法的一個重要突破是沒有互惠的要求。另外,外國管理人和債權人可以比較容易地進入一國法院構成了示范法非常有特色的方面。64示范法第17條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認一個外國程序。這種承認后相應地有兩種不同效力。第一種效力是由承認本身自動引起的,這對組織有序和公平的跨界破產程序非常必要。65第二種效力僅僅發生在法院裁定的情況下。66

當涉及中國的跨界破產案件產生時,有關的承認與合作至少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為使清算組能夠根據中國法履行其職責,中國法院可能會尋求外國法院的協助。其次,為類似的目的,外國法院或管理人也可能尋求中國法院的協助。一旦中國采納了示范法,中國法院可能會被要求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并對外國管理人給予適當的協助,并應考慮到這種承認所產生的一些重要后果。當然,為承認與協助外國破產程序而采取的各項行動仍將受制于中國法院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示范法所唯一允許的公共政策例外。67

對外國程序的承認與協助與中國法院對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態度有關,《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在這方面有幾條規定。68但中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實際上對中國法院與外國法院的合作構成了若干障礙。例如,當存在一個由外國法院作出的有效破產判決,但該外國與中國之間不存在司法協助條約和互惠關系時,外國清算人需要到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另外提起一個獨立的案件。之后,中國法院應當對外國法院的判決進行審查,以決定它是否與中國的公共利益相違背,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應當對其效力進行承認。嚴格說來,這其實是中國法院作出的一個獨立的審判,并不涉及對外國程序的直接承認問題。外國破產判決在這里只是提供了一個訴因的作用。69另外,中國法院審查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時,其所遵守的原則中有互惠要求。如果一個來自與中國沒有司法協助條約或互惠關系的外國法院,要求從中國法院得到直接的承認與協助,很可能是不會成功的,除非這些要求通過適當的外交途徑來進行。70因此,如果中國將來采納示范法,則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必要的修正。

毫無疑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中國會面臨越來越多的跨界破產案件,但現行的破產法遠遠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從歷史上看,《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的規定主要在計劃經濟的框架下制訂,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中國目前正逐步深化經濟改革以適應市場化的要求,那么破產立法應當處于改革的前沿。隨著關于跨界破產的一些國際文件,特別是示范法和歐盟規則日益得到重視,應當說目前是變革中國跨界破產立法的良好契機。但是,中國必須在管制經濟活動的需要和創造積極環境便利國際投資和貿易活動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否則,一部現代的破產法可能只是有名無實,在實踐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運作。為使示范法的原則能夠在中國背景下發揮最大限度的作用,除采納國際通行的原則與規則外,中國有必要認真檢視現行的與破產有關的立法,逐步消除其與示范法之間的潛在沖突。

Abstract:Thisarticledealswithseveralproblemspertainingtocross-borderinsolvency,animportantbutignoredareainChina.Inthisarticle,thecurrentstatusofChinesebankruptcylawshasbeenfirstlyaddressed,withafocusonitslegalblankonthecross-borderinsolvencyandunsatisfactoryjudicialpractice.Thereafter,theinfluentialGITICcasehasbeenanalyzed,whichfurtherhighlightstheinadequacyofChinesebankruptcylegislationandcryingneedsforitsreform.BasingontheessentialprinciplesembodiedintheUNCITRALModelLawandEURegulation,thegapsbetweenChinesebankruptcylawsandinternationalpracticehavebeenmadeclear.Accordingly,thedevelopmentsofChinesecross-borderinsolvencyhavebeenproposedinordertoprovidehelpfulreferencesforthefuturelegislation.

1Seee.g.,CharlesD.Booth,''''RecognitionofForeignBankruptcy:AnAnalysisandCritiqueoftheInconsistentApproachesofUnitedStatesCourts'''',66Am.Bankr.L.J.,p.135(1992);SeealsoDouglasBoshkoff,''''SomeGloomyThoughtsConcerningCross-BorderInsolvencies'''',72Wash.U.L.Q.,p.936(1994);JayLawrenceWestbrook,''''DevelopmentsinTransnationalBankruptcy'''',39St.LouisU.L.J.,p.745(1995).

2除了示范法和歐盟規則外,近幾年來還有一些別的項目也被給予了廣泛的關注,如世界銀行于2001年4月通過的“有效的破產和債權人權利制度的原則與指南”,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國家間的“跨國破產項目”,國際律師協會J委員會承擔的“跨界破產協議”等。

3SeeSherylMiller,''''InstitutionalImpedimentstotheEnforcementofChina''''sBankruptcyLaws'''',8Int''''lLegalPersp.,p.188,213(1996);SeealsoStevenL.Toronto,''''BankruptcyofForeignEnterprisesinthePRC:AnInterpretationofthe"RulesConcerningBankruptcyofForeignRelatedCompaniesinthe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4J.ChineseL.,pp.290-91(1990).

4為實施《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7日頒布了有關破產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下稱最高院破產意見),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關于實施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下稱最高院民訴法意見)。

5SeeShirleyS.Cho,''''ContinuingEconomicReform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BankruptcyLegislationLeadstheWay'''',19HastingsInt''''l&Comp.L.Rev.,p.745(1996).

6關于這些因素的詳細解釋,seeStevenL.Seebach,''''BankruptcybehindtheGreatWall:ShouldU.S.BusinessSeekingtoInvestintheEmergingChineseMarketBeWary?'''',8Transnat''''lLaw.,pp.355-58(1995).

7對于《企業破產法》是否應當適用于涉外企業曾經有不少爭論,seeHenryR.Zheng,''''Bankruptc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inciples,ProceduresandPractice'''',19Vand.J.Transnat''''L,p.685(1987);SeealsoShirleyS.Cho,supranote5,p.746.

8《廣東省經濟特區涉外公司條例》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于1986年9月28日公布,1987年1月1日生效。該條例于1993年被廢除,同時被《廣東省公司條例》所取代。93年條例對跨界破產的問題未作任何規定。

9《深圳經濟特區涉外公司破產條例》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于1986年11月29日公布,1987年7月1日生效。該條例于1993年被廢除,同時被《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所取代。同樣地,93年條例沒有對跨界破產問題進行規定。

10《廣東條例》,上注8,第44條。該條規定客商人處分客商資產,應采取股權或權益轉讓的方式,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3、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企業法》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企業法》第23、24條。

12《廣東條例》,上注8,第42、43和45條。

13SeeStevenL.Toronto,supranote3,p.277,280-81.

14SeeStevenL.Seebach,supranote6,p.353.另外,就作者所掌握的材料來看,該案中是否有中國債權人或它們的債權如何被處理是不清楚的。但考慮到該案發生于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初,當時中國急需吸引大量外資來發展經濟,有可能外國債權人在該案中被給予了優先的待遇。

15關于該案的詳情,seeDonaldJ.Lewis&CharlesD.Booth,''''CaseComment,LiwanDistrictConstructionCompanyv.Euro-AmericaChinaPropertyLimited'''',6ChinaL.&Prac.,p.27(1990);SeealsoCharlesD.Booth,''''TheTransnationalAspectsofHongKongInsolvencyLaw'''',2Sw.J.L.&TradeAm.,p.71(1995).

16關于這一問題的進一步分析,seeDonaldJ.Lewis&CharlesD.Booth,supranote15,pp.33-34.

17SeeCharlesD.Booth,supranote15,pp.72-73.

18石靜遐著:《跨國破產的法律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頁。

19有關BCCI全球清算的情況,seeChristopherK.Grieson,''''ShareholderLiability,ConsolidationandPooling'''',inCurrentIssuesinCross-BorderInsolvencyandReorganization,E.BruceLeonardandChristopherW.Besant(edited),pp.220-25(1994);seealsoChristopherK.Grieson,''''InsolvencyofFinancialInstitutions'''',5Int''''lBus.Lawyer,p.213(1996).

20例如,在海南發展銀行(21/06/98)和中國農業信托投資公司(CATIC)(04/01/97)的行政關閉中,海外負債得到了全額償付。SeeLiuShiyu,''''China''''sExperienceinSmallandMediumFinancialInstitutionsResolution'''',inStrengtheningtheBankingSysteminChina:IssuesandExperience,BISPolicyPapersNo.7,p.299(October1999).

21SeeAVRajwade,''''InvestingintheChinesePuzzle'''',BusinessStandard(March15,1999),availableat''''1999WL5943936''''.

22See''''Analysis-ChinaPlansPublicFundInjectionforITICs'''',AsiaPulse(January11,2000),availableat''''2000WL2676073''''.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24條。該條規定中國實行外債登記制度。在中國境內的所有機構所借外債,必須根據國務院有關外債統計和監測的辦法進行登記。

24SeeLinHoSwee,''''GITIC:PayoutBlowforCreditors'''',Fin.Times(October23,1999);Seealso''''CreditorsofChina''''sGITICObjecttoPlan''''(November9,1999),availableat''''/topstories/C9110807.asp''''.

25SeeTKChang,''''TheEastIsintheRed'''',IFLR,p.45(1999).

26《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1991年),第6條。該辦法被《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1996年)所替代。新辦法第4條包含了類似的規定。

27《外債登記與監測暫行規定》(1987年),第1條。

28SeeMarkLandlers,''''ChinaGivesForeignCreditorsARude1999Awakening'''',N.Y.Times,p.4(January12,1999);seealsoTKChang,supranote25,p.44.

29《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同時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管理條例》(1992年),第8條。該條規定除了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儲蓄活動。根據該條例第4條,儲蓄機構是指各種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各種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有權從事儲蓄業務的郵政單位等。因此,廣信不屬于上述儲蓄機構的范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懲治違法金融交易辦法》(1999年)第28條規定,國際信托投資機構不得接受個人存款,并不得發放貸款。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管理條例》,第5條。該條規定,個人存款的所有權和其它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那么,從該條似乎應可以推出,不合法的權益不應當得到保護。

31考慮到處理銀行破產問題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也有關于個人存款優先權的類似規定,參見該法第71條第2款。

32SeeTKChang,supranote25,p.46.

33根據國務院1989年頒布的《加強對國際商業借款的管理及其使用控制》的有關規定,政府機構不應當對外債借貸進行擔保。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條,政府機構不應當對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34See''''Q&A:GuangdongDeputyGovernorSpeaksonGITICandGuangdongEnterprise'''',availableat''''/top-stories/breakingnews-b2-99011803.html''''.

35SeeVivianChu,''''ChinaStartsLongMarchtoSecuritization'''',EmergingMarketDebtReport,March6,2000,availableat''''2000WL3958353''''.

36SeeStephenH.Willard&Jr.BonnieWeinstein,''''InternationalLegaldevelopmentsinReview:1998BusinessRegulation--InternationalInvestment,DevelopmentandPrivatization'''',33Int''''lLaw,pp.232-33(1999).

37See,e.g.,Chang,TK,supranote25,p.45.

38SeePeterPFarkas,''''Disciplineinthemarketplace'''',CAMagazine,(October1,1999),''''availableat1999WL13692026'''';seealsoTKChang,supranote25,p.46.但近來情況有所變化,外資購買國有企業股份的障礙正在逐步消除。

39關于破產程序中的實體合并問題,seeChristopherK.Grieson,''''ShareholderLiability,ConsolidationandPooling'''',inCurrentIssuesinCross-BorderInsolvencyandReorganization,supranote19,pp.217-24(1994).

40SeeRichardC.Breeden,''''TheGlobalizationofLawandBusinessinthe1990''''s'''',28WakeForestL.REV.,p.515(1993).

41SeeIanF.Fletcher,InsolvencyinPrivateInternationalLaw,p.369(1999);SeealsoClaudiaTobler,''''ManagingFailureintheNewGlobalEconomy:TheUNCITRAL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y'''',22B.C.Int''''l&Comp.L.Rev.,p.384(1999).

42SeeUNCITRAL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y:GuidetoEnactmentoftheUNCITRAL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y''''(hereinafter''''GuidetoEnactmentofModelLaw''''),1997XXVIIUNCITRALY.B.pt.3,2,UNDoc.A/CN.9/442,availableat/english/texts/insolven/ml+guide.htm;SeealsoAndreJ.Berends,''''TheUNCITRAL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y:AComprehensiveOverview'''',6Tul.J.Int''''l&Comp.L.,P.311(1998).

43《歐盟關于破產程序的公約》在1995年11月23日開放供簽署,它是以前的歐洲經濟共同體關于破產問題的草案公約的繼續。See,e.g.,IanF.Fletcher,''''InternationalInsolvency:ACaseforStudyandTreatment'''',27Int''''lLaw.,p.439(1993).

44SeeLeslieA.Burton,''''TowardAnInternationalBankruptcyPolicyinEurope:FourDecadesinSearchforofATreaty'''',5Ann.Surv.Int''''l&Comp.L.,p.217(1999).

45Seee.g.,JayL.Westbrook&EmmanuelGaillard,''''FourModelsforInternationalBankruptcy'''',p.L.,p.573(1994).

46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對合作的地域性原則(cooperativeterritoriality)出現了一些強烈支持的趨勢。SeeLucianAryeBebchuk&AndrewT.Guzman,''''AnEconomicalAnalysisofTransnationalBankruptcies'''',42J.L.&Econ.,p.806(1999);SeealsoLynnM.LoPucki,''''CooperationinInternationalBankruptcy:APost-UniversalistApproach'''',84CornellL.Rev.,p.696(1999).

47SeeThomasM.Gaa&PaulaE.Garzon,''''InternationalCreditor''''sRightsandBankruptcy'''',31Int''''lLaw,p.273(1997).

48SeeNewZealandLawCommission(NZLC)Report52,''''Cross-BorderInsolvency:ShouldNewZealandAdopttheUNCITRAL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y?''''Part1:Para.8,availableatwww.lawcom.govt.nz/CrossBorder/R52con.htm;SeealsoMatthewT.Cronin,''''UNCITRALModelLawonCross-BorderInsolvency:ProceduralApproachtoASubstantiveProblem'''',24J.Corp.L.,p.711(1999).

49SeeBernardSchollmeyer,''''TheNewEuropea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Insolvency'''',13Bankr.Dev.J.,p.437(1997).

50SeeManfridiBurgio,''''Cross-BorderInsolvency-AnItalianApproach'''',Int''''lInsol.Rev,Vol.8:39-47,p.40(1999).

51張衛平:《破產程序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頁。

52胡澤恩:“涉外企業破產立法及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法學天地》,1989年第2期,第23頁。

53湯維建:“論跨國破產”,《比較法雜志》,1995年第2期,第124頁。

54柯善芳:《破產法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67頁。

55示范法第2條(c)款(外國非主要程序),第2條(b)款(外國主要程序)。

56示范法第16條第3款;歐盟規則第3條第1款。

57SeeAndreJ.Berends,supranote42,p.330.

58示范法第2條(f)款(對營業所的定義);第17條第2款(b)項。歐盟規則第2條(h)款(對營業所的定義);第3條第2款。

59平行的破產程序在實踐中表現為多種形式,seeAndreJ.Berends,supranote42,pp.385-87.

60示范法規定法院和破產管理人“應進行最大限度的合作”。SeeGuidetoEnactmentofModelLaw,supranote42,para.173-174.

61示范法第25條。

62示范法第26條。

63SeealsoMatthewT.Cronin,supranote48,p.710;AndreJ.Berends,supranote42,pp.321-22.

64示范法第15條第1款允許外國代表人直接申請對一個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SeeThomasM.Gaa&PaulaE.Garzon,''''InternationalCreditors''''RightsandBankruptcy'''',31Int''''LLaw,p.275(1997);seealsoClaudiaTobler,supranote41,pp.421-22(1998).

65示范法第20條第1款。

66示范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承認外國程序時法院可以給予的救濟。

67示范法第6條。

68《民事訴訟法》第268條、最高院民訴法意見,上注4,第318條等。

69石靜遐,上注18,第122頁。

70最高院民訴法意見,上注4,第3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