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導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11:01:00

導語:案例指導制度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案例指導制度分析論文

一、完善我國司法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制度設定了一種權利和義務的方案,那么為了自由、安全和預見性,就應當盡可能地避免對該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當法律的規定極為詳盡具體而不易得到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形下就可能成為進步和改革的羈絆。

(二)當前制定法對我國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日益凸顯。1、制定法規范的事實只是現實事實的一小部分。社會現實是無限豐富的,而法律規范卻是相當有限的。以規范的有限衡量社會現實的無限性,必然導致大量的社會現實問題缺乏相應的調整規范。2、制定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法律規范的變化往往趕不上社會現實變化的步伐,不能及時反映社會現實的本質要求。3、由于制定法是抽象的,法官往往根據自身文化素質和司法環境的影響去理解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這就使同樣情況的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裁判而得到不同的結果,嚴重沖擊司法統一性。4、制定法的原則性使法官在面對紛繁復雜的案件時只能依據固定的法律條文來審判,法官常常處于依據法律和個案公正的矛盾中。

(三)與制定法相對應的法系是判例法,判例法具有制定法不可取代的優勢,借鑒判例法優點彌補制定法不足,完善我國司法制度已經是大勢所趨。

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引入案例指導制度的必要性

1.統一審判標準,充分實現法的安全價值。基于我國法制不甚健全,法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導致同樣案件出現不同裁判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民眾對法律認同感不強。2、節約司法資源,降低法治成本。案例指導制度借鑒了遵循先例的特點,法官遇到同一法律問題時,可以直接參照指導案例,不必對統一法律問題的分析適用重新進行思考,從而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3、增加民眾對法律的認同感,加強司法公信力,提高審判的社會效果。案例指導體現出的具體生動性將促進法律更好地普及。

(二)引入案例指導制度的可行性

1.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一種制度安排從一個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選出來,其主要原因是從生產和交易費用兩方面考慮,它比整個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更有效。案例指導作為非正式制度,與正式立法相比,起指導作用的案例是已經生效的案例,其生產成本很低;從交易過程來看,其主要是配合正式制度發揮作用,具有節約司法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優點。因此可以說,案例指導制度是在我國現實條件下比較理性的一個選擇。2、就中國今天的法治現狀而言,我們并不是要強調判例的主導地位,而是呼吁恢復判例的有益之處,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以彌補我國長期以來制定法的缺陷。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二五綱要)中,特別增加“改革和完善審判指導制度和法律統一適用機制”一節,提出5項改革措施。其中一項就是“規范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建立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方式、指導規則”。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會發出的一個改革意見。

三、建立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構想

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應該是在以制定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作為非正式法律淵源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受這些判例的約束并且在判決書中加以引用,以指導判例補充制定法、解釋制定法。

(一)指導性案例的創制主體

案例的創制權應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原因在于:(1)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套上下有序的法院系統,判例要能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必須由級別最高且最具有權威的法院來創制。(2)我國的基層法院數量龐大,如果允許每個法院均享有案例的創制權,那么勢必會造成同樣案件有多個裁判版本,導致判例與判例之間相互矛盾。(3)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承擔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的職責,享有法律賦予的司法解釋權和具體案件批復權,與司法解釋類似的案例指導由最高法院負責合理可行。

(二)指導性案例的選用標準和程序

1.選用標準方面,對指導性案例的文書形式應當有嚴格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裁判文書主要由案情、判決理由、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四部分組成。作為指導性案件應該符合幾項條件:1、案件類型具有新穎性,是社會矛盾凸顯期的現實產物。對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對社會價值取向和未來社會發展有進步作用。2、案件類型屬于易發、多發的,對此類案件進行精當適用,有典型代表意義。3、案例特點疑難復雜,分析探討案例,準確裁量,有深遠的借鑒意義。4、對如何適用新頒布的法律條文有普遍指導意義的。

2.選用程序方面,各級法院已經生效了的,符合上文選用標準的實體條件的均可報送。有觀點認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每年需要頒行一定數量的案例,這些案例都有審判委員會審核、討論,工作負擔相當大,對此觀點筆者也是認同的。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指導性案例選編委員會。由本院審判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法官參與,必要時吸收法學專家和知名律師,使之形成一種運作體系,因此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用明文規定的方式確立下來。案例實行逐級上報制,中院匯總基層法院和本院的案例上報至高級法院,高級法院匯總各中院上報的案例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賦予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的案例進行初審權,此舉可以確保報送案例的質量。

3.案例匯編方面。(1)最高人民法院專設的案例指導委員會組織相關人員對各高級法院報送的案例進行認真審核和分類。在編排過程中,消除各案件之間相互沖突或矛盾重疊的部分,并在每個案例后附上指導性意見,如案例的適用范圍,專家學者對此問題的不同意見見解,該案例的現實意義等。并將編排好的案例匯編成冊。(2)指導性案例必須經過公布才有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例匯編成冊后,指定其官方刊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才生效。

(三)案例指導制度的后續問題探討

案例制度借鑒于判例法,難免帶有判例法非法典化的固有缺陷。1、判例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越積越多,自然而然地造成適用不便。法官面對一個需要判決的案件,首先要考慮如何在成百上千的陳年舊卷中找到一個與審理中的案件最相似的案件,比照處理。而當事人要預先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也需不厭其煩地查閱大量先例,這與我國的訴訟經濟和司法為民原則是相違背的。2、指導性畢竟是從個案中總結出來的,而且判例一旦形成便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這就很容易出現一些絕對化的規則,實際上帶有濃厚的形而上學色彩。3、法官創制的指導性案件難免有所擅斷,而這些擅斷的先例一旦生效,又會約束以后的審判,指導性案件擁有的不合理優勢地位,可能導致違背善良和正義。

因此,筆者認為案例指導制度在運行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堅持制定法的主導地位。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首先應盡量尋求制定法作為裁判依據,也只有在制定法需要被解釋、協調、完善時,才援引指導性案例。2、要根據情況及時變更和廢止不適用的案例。指導性案例一經公布,就具有統一法律適用的普遍約束力,而由于成文法的修改、廢止或者頒布,或者隨著社會關系變更以及生產力進步,法學研究領域的不斷擴大,有些指導性案例不可避免的需要被變更或廢止。建議最高法院在指導性案例運作一段時間后委派專門機構,定期排查經其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確保指導性案例緊貼當今社會。3、指導性案例只是審判的借鑒,必須嚴格依照成文法規定,不得與之抵觸,而通過加強后期的跟蹤論證與調研,使部分成熟的指導性案例上升為司法解釋是指導性案例最主要的效力空間,也是案例指導制度承載的重大責任。

論文關鍵詞:司法制度案例指導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提出建立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