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02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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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探討論文

一、我國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陪審制度是指由非職業法官和普通公民參與審判的訴訟制度,包括為非職業法官和普通公民參與審判而專門設計的審判程序和由此而產生的特殊的審判組織構架。近20年來,陪審在中國審判制度實踐中的作用已經淡化到可有可無的地步,隨著對西方現代民事訴訟理論的逐步了解,在學術界,則出現了有關陪審制度的存廢之爭和有關改進對策的討論。下面就我國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如下探討:

(一)擔任陪審員的條件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年滿23周歲。23歲這個年紀,應該是大學剛畢業的年齡,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會閱歷,知識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難以承擔裁判之重任。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僅是法律的適用這么簡單,同時牽扯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指引評價人們的行為,是一個社會基本的行為規范。然而如果操作不當,不僅起不到息訴的目的,反而會激化矛盾,乃至造成公眾對法律的不信任,產生許多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西方以英美法系為代表,法官的年齡一般都在50歲以上,這樣做就是因為只有到了這個年紀才會思想成熟,閱歷豐富,處理案件才能穩妥。所以規定年滿23周歲這個年紀明顯太低,還不足以勝任審判案件的重任。

2.人民陪審員被要求具備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本人認為,僅僅對學歷的要求仍難以滿足陪審員的現實需要。

(二)陪審功能和主審功能的矛盾

就法律功能的層面上講,司法需要的是陪審人員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會價值判斷,他們未經法律專業培訓,不具備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對于司法審判這一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來講是很難獨立勝任的,不應享有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同等權力。而我國將人民陪審員賦予與法官同等的審判權,是對當事人權益的極大不負責,實際上是相當于將病人交給從未學過醫的人去治療,使戴上司法民主化美麗光環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難于真正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三)缺乏對陪審員的監督機制,對陪審員錯案責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據

這些權利可以使人民陪審員依法決定案件的審判結果,但依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若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出現了錯案,應承擔相應的錯案責任時,由于目前錯案追究制度還沒有完全規范化,對陪審員造成錯案如何具體追究責任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樣難免出現陪審腐敗,從而違背陪審制度設立的初衷,也影響了法院的形象。

(四)陪審員的培訓、保障制度不健全

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審員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較低。在陪審員培訓上,人民陪審員作為一支不固定的職業隊伍,應由法院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和培訓,但是實踐中卻少有法院對陪審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我國陪審制的重構

(一)陪審員的條件

1.學歷并不能完全反應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社會經驗、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雖然能在其所學的專業領域,對解決專業問題有所幫助,但是就現在的大專教育水平和大學教育水平只是對書本上的理論進行泛泛的介紹,實難解決現實生活中百變的案件情節。其次,單一的學歷要求也難以判斷一個人的分析問題的邏輯能力,陪審員不能只是光陪不審,現行民事訴訟法賦予陪審員與審判員同樣的權利,就應當在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上與真正的審判員水平大致持平,因此,這也是考察陪審員資格的一項重要指標。

同時要提高有專業知識的陪審中的比例,如醫療衛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這樣可以使審理一些比較專業的案件,如醫療糾紛案件、工程爭議案件時,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審判人員的法律知識形成一個優勢互補,從而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

2.陪審員人數、選任程序要求。現行陪審制度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合議庭人數為單數既可,合議庭審判員和陪審員的人數比例。一般采取由一個審判員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也可考慮增加陪審員的人數,特別是在一些復雜的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增加有專知識的人來參與案件審理。

(二)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力范圍

現階段我國可以擁有下列權利: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加大對陪審員的監督和處罰

陪審員隸屬于原單位,有必要將陪審員在庭審中的表現作為其原單位考核的依據之一,對于表現出眾的,由法院向原單位提出獎勵建議;如果其消極表現,情節輕微的,除了撤銷其陪審員身份外,還由原單位進行警告、處分等行政性處罰措施;如果陪審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是有職權的,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敏遠.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檢討.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江偉.民事訴訟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論文關鍵詞:陪審員陪審制價值司法制度

論文摘要: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對于促進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監督審判,保證公正和效率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當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