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委會制度完善論文
時間:2022-02-21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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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1、辦事機構不健全,日常工作運行難。由于受機構編制和人員所限,基層院普遍檢委會辦事機構不健全的現象。我院表現更為突出。檢委會的日常事務由辦公室指派1名干警兼職完成,通常是做會議通知和記錄等會務工作,沒有時間和精力專門從事檢委會議案的審查工作,導致有些議案的審查把關不嚴,使檢委會議事質量和效率受到一定的影響。
2、個案定性研究多,普遍問題指導少。從近三年檢委會討論的案件來看,有6件是決定是否批捕或起訴案件,僅有2件涉及到案件的定性。沒有1件是涉及事實和證據認定或法律適用方面的案件,對檢察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執法辦案中的法律政策、辦案質量等問題,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調研等則更少。
3、人員配置欠合理,專職委員相對少。高檢院《關于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第四項明確提出:“為改善檢察委員會的結構,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選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法律政策水平高、業務熟悉、經驗豐富、議事能力強的資深檢察官和優秀檢察官擔任專職委員。”這實質是將部分檢察委員會委員工作職業化,同時又對專職委員資格、設定目的和在檢察委員會中的地位作出初步定位。但從目前情況看,基層檢察院由于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緊缺的問題,很難騰出專門編制設置專職委員。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完善檢委會辦事機構。根據高檢院《條例》規定,將檢委會辦公室單設,條件確實不允許的,可將職能賦予辦公室并配備專職秘書,專司檢委會的日常工作。檢委會的運作要規范化,明確檢委會辦事機構四項職能:檢委會會務、協助管理檢察業務,決定事項的督辦、檢察理論調研。
2、配備專職檢委會委員。可在具有多年一線執法辦案經驗,學歷層次較高的檢察官中擇優錄取,配齊專職委員。專職委員可推行任期制、建立述職評議制和責任考核機制,以量化考核專職委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業務素質,以此作為評定專職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稱職的依據。
3、充分發揮檢委會的職能作用。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結合基層院的工作實際,充分發揮檢委會職能作用,一是討論、決定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問題。二是總結檢察工作經驗、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三是討論通過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和辦法;四是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向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總結或匯報等;五是討論、決定本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六是討論在法律監督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疑難問題等宏觀檢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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