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救濟立法機制建立論文
時間:2022-10-20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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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權利救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義所在。然而當前我國權利救濟并不理想,我國權利救濟存在以下題目:在立法上,權利救濟體系存在缺陷,國家補償責任立法不完善;在司法上,司法執行和保障體系并未有效構建實施;在法觀念上,公民普遍缺乏法律證成意識。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應當從以上方面加以努力。
關鍵詞:權利救濟權利救濟體系國家補償責任法律證成意識
所謂權利救濟,是指當事人權利受到現實損害或存在現實危險狀態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補償來阻止損害繼續發生或恢復先前權利圓滿狀態的行為。救濟是權利的保障,作為權利的“護身符”,權利救濟應為保障權利的實現發揮積極作用。
一、完善權利救濟立法
權利救濟體系是相關救濟制度有機結合,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形成有效的權利救濟體系。這是由于,中國在立法中對西方制度的過度移植,忽視了中國國情以及國家制度特性。即是說,我國立法依靠著西方的制度體系,未深進調查中國現實狀況,致使權利救濟產生對這些法律的頑強“抗體”。因此,立法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構建中國特色的權利救濟體系。
權利救濟體系有必要建立國家補償責任制度。其一,中國傳統價值理念是集體主義價值觀,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以個人利益犧牲來保存集體利益具有正當性。立法有必要基于我國現實國情、文化傳統重新反思救濟理念,從而建構中國特色的國家補償責任制度;其二,第二性權利救濟失位。國家的強制力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國家強制力并未有效保護弱者或受害方的權益,使得當事人第一利益秩序破壞,不得求助于第二利益秩序的保障,國家有必要為其“瑕疵”行為負責。也就是說,司法救濟途徑并不理想,司法的終極性并非良態,司法救濟存在無救濟、救濟不當的弊端,反而致使權利者的二次傷害。其三,社會主義優越性體現在社會主義分配的公道性,通過社會主義分配實現人們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因此,司法下權利救濟應該具有社會主義屬性,即是國家補償責任存在。當然,不可否認,國家補償責任的實現基于社會主義大生產發展的基礎。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構成部分。國家材料是“通過情勢、任性和本身使命的親身選擇”而分配給他們的。國家的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會的成員。國家補償責任帶有明顯的社會救濟性,它基于社會主義社會特性,依靠于社會主義分配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救濟制度體系。
國家補償責任主要涉及以下事項:其一,補償和恢復事件引發的權益損失。比如,地震、干旱等自然社會事件。這項補償事項的特點是,它的責任來源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其二,填補責任,它是對法律行為引發的法律損害進行有效性補償。現實中司法救濟的重大弊端在于執行困難,權益者的利益因各種原因無法終極得到落實。所以,國家補償責任重在保障權益者權益得以實現。
二、健全執行保障機制
法諺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然司法實務中,救濟效果弱于權利圓滿狀態題目突出。權利救濟的目的是往除不法行為對權利人產生的不良法律后果。救濟的目標是恢復權利受損害前的圓滿狀態,只有達到如此效果,才能從真正意義上保障權利,減少權利受損的概率。救濟是一種事后行為,是對先權利的補救;救濟權利的實現,司法公正起到決定性終局性的作用。但司法實務中,理論與實踐往往會發生脫軌。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除了制度體系自身的缺陷,更重要的是現實因素的制約。“人情社會”的中國缺失正統法律思想觀念致使法與現實的存在反差。特別是在法律移植中,西方法律制度引進中國之后,不僅沒有產生應有的法律效果,反而出現“水土不服癥狀”。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情”,它是司法不公平現象的根源。人情官司、錢權交易、權力尋租,這些**現象使本來法治意識淡薄的國度陷進“深淵”——缺失法律素養與法理念。這也是導致目前執行難,權利救濟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
當事人權利救濟實現需要構建執行保障機制。中國法院的題目也許并不存在它有大量的行政事務要處理(當然這是一個因素),而在于法院的行政治理制度和審判制度在職能上的混淆,沒有實現職能分工,沒有以法院對于其所在社會的基本職能或憲法職能為中心進而實現法院的諸多功能上的分工和剝離。執行保障機制是保障權利救濟的有效方式與手段,它構建有效機制,規范救濟行為,加強執法力度,完善執行體制,從實然上實現權利救濟。此外,司法的公正離不開經濟保障,獨立的財政來源,建立救濟基金儲備制度,才能徹底保證救濟的實現。
三、樹立科學的救濟法律觀念
救濟是權利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假如上帝剝奪了我尋求救濟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忍耐之余。大凡權利受到侵害或減損,通過訴訟尋求權利救濟恢復權利原始狀態成為當事人的夙愿。救濟權利的機制為保障權利的實現,保護當事人權利發揮著作用。但事實上,法律設立的救濟制度并未預見到這種手段在實現權利圓滿狀態時所受客觀條件的限制。
傳統的權利救濟觀念是理想主義權利救濟,他們主張或以為通過救濟途徑就可以獲得權利的恢復。但是,行使權利救濟存在于權利受到損害之后,原權利處于發展過程的前階段,而行使救濟權利是在同一事實發展過程的后階段,其中加進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社會交易本錢”,導致后階段與前階段不同。司法實務中,考慮救濟權利的“社會本錢”、救濟措施、評估機制、判定標準等相關因素后,當事人恢復權利圓滿狀態就存在風險性。
救濟權對保障和實現權利來說至關重要,但并不意味著有了救濟權就一定能夠能獲得理想的救濟。它只是提供給我們救濟權利的途徑。因此,當事人應持有正確的法律觀念:(1)具有權利意識。當自身正當權益受到威脅、侵害時,主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2)情感緩沖。權利受到侵害確當事人無疑是不幸的、痛苦的,但要理性看待題目,清醒的對待題目,給情感留下緩沖的“地帶”。(3)救濟途徑要適格。要尋求正當有效的解決途徑,不適格的救濟方式不僅無法保障權利的救濟實現,反而會進一步加害當事人。即是說,當權利受到減損時,當事人應保持清醒狀態,不能感情用事,須采取及時、恰當、有效的救濟途徑維權。當然這還要依靠于前面兩個因素:權利救濟法律制度體系,執行保障的切實實施。基于權利救濟的現實狀態,權益者有必要建立起這樣的法律證成意識,即是以還原法律事實為準則的法律(證據)自保措施。它并不是對權利的破壞、侵害,而是對已經存在事實的“復現”。權益人可以采取法律(證據)自保措施,防御利益侵害的發生,如自制錄音、照相、證實存根、短信證實等方法。通過這種自我法律保護措施,還原了法律事實存在及過程,這極其有利于權益者的權利保障與保護。公務員之家
四、結語
綜上所述,權利救濟的實現離不開科學公道的立法,同時也需要司法公正、司法保障、司法執行效率等制度的結合,以及救濟法律觀念的確立。權利救濟的實效是保障權利的有效穩定實施,保障當事人實現主體權利的法律效果,繼而維護良好的法律秩序,實現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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