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犯罪論體系改造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3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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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犯罪論體系改造,是我國刑法學界近年來爭論的熱點。與大陸法系“三層次”犯罪論相比較,我國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確有改進和發展的必要。但是,“三層次”犯罪論體系的指導意義僅具有局部性和階段性,并且它排除了“犯罪客體”要素,在司法實踐中與中國的政治體制相悖。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中國刑事訴訟法中各訴訟環節的證據要求總體是相適應的,也與分案處理模式相適應。
論文關鍵詞:犯罪論體系;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三層次”犯罪理論體系
近年來,我國傳統的以四要件為核心的閉合式理論體系倍受質疑,部分法學家建議,干脆棄之不用,另起爐灶。他們著書立說,提出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主張,影響日甚,連司法考試培訓教材有的也采用了大陸法系三層次遞進式理論。而我國司法實務界長期深受四要件理論影響,面對理論沖擊,確有從司法實踐層面研討“犯罪論體系改造”問題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因此,筆者著重從司法層面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和“三層次理論”進行粗淺研判,以期助益于法律移植。
一、國內外犯罪構成理論現狀
犯罪論體系是刑法學理論積累、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近現代刑法理論的基石與核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一個國家刑法理論的發展水平。但是由于不同法系國家,乃至同一法系不同國家,政治基礎、法學傳統、法文化背景,以及法學理論發展水平的差異,犯罪論體系之內容和體現出來的科學程度也不盡相同。
首先,我國大陸地區長期深受前蘇聯影響,采用的是閉合式構成理論體系,與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遞進式犯罪論體系和英美法系的雙層次犯罪理論體系面貌迥然。傳統四要件理論是閉合式構成理論的核心,它是把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作為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四個要件,從這四個方面進行定罪分析。
其次,英美法系國家采雙層式犯罪構成模式,其犯罪構成分為實體意義上的要件和訴訟意義上的要件:前者是犯罪本體條件,具體包括行為與心態,為第一層次,是刑事責任的基礎,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該兩方面內容;而后者是責任充足條件,具體包括各種免責事由,屬于第二層次內容。我國目前尚無人提議移植該理論。第三,在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中,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和有責的行為。故而其理論體系為該當性(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也因此,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也被稱為“三層次理論”。
(一)構成犯罪要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是指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個犯罪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客觀構成要素和主觀構成要素。
(二)構成犯罪要具備違法性。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不一定就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需進行違法性判斷;行為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上就可以推定其違法;違法性是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基礎上,從法律規范的整體價值觀進行評價、判斷,將法律精神所容忍和許可的行為排除出去,即若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化事由,就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構成犯罪還必須具備有責性。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需進一步進行非難可能性分析,即進行有責性的判斷。
第四,在借鑒國外犯罪論體系的前提下,針對我國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我國部分刑法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論。有的學者從客觀違法性和主觀罪過性兩個大的方面分析犯罪構成問題。有的學者則一方面主張全面引入大陸法系三層次理論,同時又積極建構自己的理論體系。當然,也有的學者認為,目前我們欠缺或不具備進行理論突變的大的背景。
二、兩大犯罪論體系的對比判研
三層次理論是遞進式邏輯結構,先是構成要件該當性,解決事實上是否具備構成要件行為和故意或過失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法律評價,解決違法性問題,考察是否具有違法性阻卻事由,如果有違法性阻卻事由,那么定罪活動就會中止,行為就會排除在犯罪之外,而如果沒有違法性阻卻事由,就意味著行為具有違法性,進而考察行為人的責任,如果沒有責任,犯罪仍然不能成立,只有三個要件都具備了犯罪才能成立。它是層層遞進的,開放式的,為被告人辯護提供了余地,反映了定罪的邏輯思維過程,是動態的。
而四要件理論則是平面的,互相之間是依附的,沒有反映認定犯罪的邏輯思維過程,是靜態而非動態的。有人用“切西瓜”來比喻四要件的定罪模式——展示給你看,若紅瓤黑籽的就是西瓜,四個要件全部滿足就成立犯罪。但筆者認為“淘金”理論更能說明四要件與三層次的區別:三層次好比領大家觀看淘金的生產線:先整體挖來含金礦砂,再淘去砂石,再去掉雜質,只要工藝嚴格,你就會相信得到的是黃金。而四要件理論在選出金屬之后,讓你看的更多的是實驗室的數據:該金屬是黃色的,不怕火燒,硬度多少,密度多少,使你相信你得到的金屬就是黃金。
通過對比看到,任何犯罪論體系都有其局限性,完美的犯罪論體系是不存在的。作為實用性很強的科學,為了適應刑事司法的需要,就要從司法實踐中汲取更多的營養。與司法實踐的聯系就成為我們考察犯罪論體系的一個關鍵著眼點。
(一)三層次犯罪論體系的借鑒意義僅具有局部性和階段性。三層次犯罪論系德國刑法學家貝林于20世紀初提出,對傳統自然犯罪具有較強的指導判斷作用。自然犯罪,即自然犯,指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如強奸、殺人、放火等。法定犯則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主要是違反行政、經濟管理法規的犯罪行為,其被評價為犯罪,主要在于國家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兩者的偵查模式區別甚大。
依三層次理論,發案后,將所有可疑分子納入偵查范圍,層層排除,鎖定嫌疑人,再探究其作案動機、主觀原因。在中國現行訴訟體制下,該理論僅對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傳統暴力型犯罪,在案件偵查階段有較強的指導意義。那么,為什么在大陸法系國家具有全程指導性價值的犯罪論體系,在中國僅具有階段性、局部性意義呢?其原因在于兩國不同的訴訟體制——檢警關系及不同訴訟環節的證據要求。
德國實行檢警一體化模式,檢察官的職責是指控犯罪,并且偵查階段的主要偵查責任在于檢察官,警察是其“附屬官員”,警察偵查根本不是一個獨立環節,也沒有檢察院、警察機關管轄的分工一說。
德國的起訴條件是“有足夠事實根據”,當偵查結束,提供了“足夠事實根據”時,檢察院有義務向刑事法院正式提起公訴,但是法律沒有對何為“足夠事實根據”提供精確標準,法律允許檢察官對案件的個人評斷存在偏差,就是說即使檢察官也意識到被告人可能被無罪釋放,案件仍可提起公訴。同時,大陸法系國家審判的證明標準被稱之為“內心確信”,在理論上被表述為“高度蓋然性”或“緊接確實性的蓋然性”。《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61條規定:“對證據調查的結果,由法庭根據它在審理的全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內心確信而定。”并且,該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在審判階段,由法官負責收集所有必要的證據來對案件作出判決”,法院環節仍可在法官的主持下補充證據,這在中國難以想象。公務員之家
(二)三層次理論排除了“犯罪客體”要素,在司法實踐中與中國的政治體制相悖。三層次理論將犯罪構成中“犯罪客體”拋棄,將其置于立法層面,引入“法益”的概念(法益就是法所保護的一種利益),此理念與其國家政治架構有關。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政治體制不可能照搬西方。同時,不考慮犯罪客體,將使一些行為之所以出罪人罪的原因不能予以正確把握。再者,不考慮犯罪客體,對在司法實踐中落實一些刑事司法政策也將失去理論基礎,如在刑法的規定中,無論如何不會推出寬嚴相濟等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一些具體做法。
(三)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中國刑事訴訟法中各訴訟環節的證據要求總體是相適應的。中國刑事訴訟上檢警體制分離,兩機關除有管轄分工外,在追訴由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中,也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另外,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訴職能非其職能全部,還承擔被告人合法權益保護職能。另外,中國對追訴犯罪的起點證據的證據標準要求高,證據補強階段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標準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批捕標準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有逮捕必要;偵查終結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起訴標準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定罪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中德對比可以發現,中國批捕標準達到了德國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中國偵查終結就達到了德國法中全案的判刑標準。從實際情況看,我國2005年批捕后被撤案、不訴、判無罪數合計占批捕總數的1.54%,其中批捕后被判無罪的案件僅占批捕總數的0.02%。這就使得中國刑事訴訟中,批捕之后所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證據補強。
(四)四要件理論與排除在外的分案處理模式相適應。中國刑法第l7條和第l8條規定了不予刑事處罰和不負刑事責任的特殊情況。同時,在中國刑法中沒有重罪、輕罪的區分,也沒有“保安處分”措施,只要根據四要件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就不納入刑法評價,不再對其行為的危害性作進一步分析,一概分案處理,進行刑法外的調整(至于執行如何,不是法律問題)。這樣規定,雖然與德國法相比略顯粗糙,但在司法操作上簡單易行。
當然,在司法層面上堅持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并非固守傳統理論不變,排斥借鑒國外犯罪論體系,也非要求“絕大多數檢察官、法官對于刑法學界犯罪論體系及其中間重大理論觀點的變化常常是不理‘不采”’,而是在找準立足點、出發點的基礎上,博采眾長,吸收大陸法系重視程序正義、堅持罪刑法定的理念,將行之有效的四要件理論精細化,避免法律制度移植過程中的南桔北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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