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理性研究

時間:2022-12-29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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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理性研究

人民陪審員制度,即我國司法機關吸收非職業司法人員作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一種基本訴訟制度。作為在我國已走過70多年歷程具有優良傳統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對于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證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等都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回顧和總結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變遷,卻難以回避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和新的起點,已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它明確賦予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對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條件、任期以及陪審案件的范圍等作出了統一的規定,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因此步人法治化軌道,迎來嶄新的發展階段。同時,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完善和改革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也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為進一步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健康發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正確處理好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系,提高司法效率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系,法官職業化建設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系。使之達到理性的、辯證的統一。

一、司法民主與審判職業化的統一

我國陪審員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但首次從西方引進的陪審員制度終因清廷的腐朽而夭折。從20世紀30年代初開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邊區和解放區都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我國現代陪審員制度的雛形。此時的人民陪審員主要由群眾團體選舉產生,來源于群眾,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案件時與法官享有相同的權利。由于人民陪審員直接產生于人民大眾之中,具有廣泛的群眾性,能較為現實地反映人民群眾參與政權、當家作主的愿望和要求,故在各革命根據地被廣泛推行,并最后形成了在共產黨領導下,以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司法審判,以實現審判工作民主化為標志的重要訴訟制度。這說明,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依其產生的背景和初衷而言,就是為了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由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新中國成立后,共和國繼續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并把它寫進了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使陪審員成為一項司法的基本原則和訴訟制度。

考察西方法制史可以發現,陪審制最早產生于公元前6世紀雅典時期的梭倫改革運動之中。此時的陪審團成員從雅典眾多普通公民中抽簽產生,眾多陪審員通過民主投票的方式共同行使裁判權。陪審制所固有的廣泛民眾參與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西方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政權,爭取自由、平等的革命運動中倡導的人權理念和民主觀念,從而備受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法學家的推崇和青睞,被譽為人權的屏障、民主的學校。從現代法學角度來看,無論是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實行的陪審團制,還是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參審制,陪審制度從其孕育產生的那一刻就深深地被烙上了民主的痕跡,成為司法民主的孿生兄弟。

在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體現了司法民主的理念,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在追求司法民主化的同時,國家審判權的正確、高效行使,又必然需要有一個能勝任此重任的隊伍來執行。審判是一種理性的活動,它要求參與程序的人們為錯綜復雜的案件尋找一個正確答案,做到不僅實體公正,還要體現出程序的公正。在現代法律制度日趨嚴密、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審判程序不斷填密,司法理念不斷創新,法律體系不斷拓展的今天,作為一名法律門外漢去行使審判權是不可想像的,國家審判權只能依靠職業化的法官來行使。人民法院是我國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其地位以及法官的責任決定了法官必須要有深厚的法學專業理論功底、豐富的社會閱歷、理性的辨別是非能力、強烈的正義感和責任心。這就迫切要求人民陪審員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積累審判實踐經驗,以最大的可能去勝任人民法官這一神圣職責的要求。我國長期審判實踐證明,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加強群眾與法院的聯系,促進了法制精神向社會的滲透,對防止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證審判公正與提高審判效率起到了重大作用岡。人民陪審員制度要求司法審判既注重職業化,又融人民主化的價值精神,做到二者的和諧統一。

二、人民陪審員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如何界定人民陪審員的職責,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對人民陪審員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人民陪審員職責地位的模糊。陪審員權利、義務不明確是導致陪而不審、審而不議,使人民陪審制度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蛾P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把人民陪審員的職責規定為:“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泵鞔_地將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定位于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即行使審判權上。同時,針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案件時,可以實行也可以不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隨意性較大的弊病,又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時,應當實行陪審制;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確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審的范圍,賦予人民陪審員合法地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參加庭審合議,體現出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人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賦予了人民陪審員物質保障權利。人民陪審員有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若發現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或違反法官職業道德的行為,有進行制止、批評、舉報的權利。這種人民陪審員潛在的對法官進行約束和監督的權利,可增強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大大減少違法亂紀、枉法裁判的可能性,進而提升審判機關的公信力,提高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不失為治理司法腐敗的一劑對癥之藥。

人民陪審員在享有與法官相同權利的同時,就必然應該履行與法官相同的職責,做到人民陪審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應嚴格依法辦事,秉公辦案,不得詢私枉法;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應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庭審紀律、格守職業道德、保守審判秘密;應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對于違背法官職業道德、違反審判工作紀律的人民陪審員應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人民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如果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詢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立法上的原則性與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的統一

回顧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所走過的漫長歷程,從立法而言,還存在諸多缺憾,例如原則性規定多,可操作性的具體細節則較少,甚至有很多地方出現立法空缺,這就嚴重地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中的作用。1954年《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規定在1975年《憲法》中被廢除后又被1978年的《憲法》恢復,到了1982年,現行《憲法》又將這一規定廢除了,這樣就形成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缺乏明確憲法依據的尷尬局面。《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均只原則性地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這些散見的相關規定過于籠統,較為混亂,可操作性差,導致基層法院在審理一審案件過程中把人民陪審員當成隨時可以利用或遺棄的擺設,弱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周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其立法的本意是通過人大的選舉使陪審員制度贏得最廣泛的民主性。但這一規定的設計過于原則性和嚴格,充滿了理想主義色彩而不具有普遍的實踐性,人大只負責選舉產生法院院長,而副院長、法官都是根據法院院長的提名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如果陪審員一律要由人大選舉產生,產生程序比法官還要嚴格,似無必要,實行起來的難度也較大。毫無疑問,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是影響人民陪審員制度正常運行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得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是導致該制度流于形式的癥結所在。為不穿法袍的法官立規矩,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已成為推進司法改革,實現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05年5月1日即將實施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明確了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定位,確定了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并采用隨機抽取的產生方式,賦予陪審員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對參審案件的范圍、任職條件、日常管理和經費保障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上的缺陷,使人民陪審制度基本上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治化軌道。但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距離完整、科學、現代的陪審制度的建立還有很遠的路程。應對憲法、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和整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一部正式的《人民陪審員法》;制訂出一系列的詳細規則和配套制度,以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這樣,人民陪審員工作才能真正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

四、無知的美德與提高執業素質的統一

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的欠缺,從某種意義上講恰恰被看成是一種無知的美德,而這種因對法律的無知在庭審活動中所帶來的新視角、新思維,對職業法官而言尤顯難能可貴。人民陪審員來自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審中往往從樸素的良知和自發的感情出發,側重以社會道德為標準去思考問題,能克服法官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司法活動更加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不僅如此,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如醫生、建筑師還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職業法官在法律專業之外知識的不足,提高了審判水平,確保了司法公正。

然而,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院的審判工作會更加職業化、專業化,對法官的職業素質要求愈來愈高,而我國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與法官的權利是相同的,既認定案件事實,又適用法律進行裁判,職責要求極高。長期以來,未經法律專門訓練的人民陪審員陪審時,要么一言不發,聽從審判人員意見,要么憑風俗習慣發表一些意見,卻不能被采納,陪而不審,陪審員成了陪襯員。專業知識貧乏,審判能力低下,法律思維不足,法制理念欠缺,陪審素質不高,制約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用的發揮。

建立和完善新型人民陪審員制度,客觀上對人民陪審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參加陪審的門檻已提高為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陪審員無才就是德已成為歷史。新型的人民陪審員所肩負的使命要求其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基本的職業技能和較高的道德修養,以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參加陪審,只有這樣,人民陪審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人民陪審員才能真正走向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