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司法的特質及現代價值分析

時間:2022-04-07 04:38:00

導語:傳統司法的特質及現代價值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傳統司法的特質及現代價值分析

一、中國傳統司法的倫理特質

中國傳統司法以維護以血緣為基點的等級身份制度為目的,法的功能被淡化。宗法倫理原則是中國傳統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受以倫常為主的儒家思想的影響,主張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這種“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倫理精神經過董仲舒的改造,把維護家長制的宗法原則引入法律體系中,演變為指導中國古代法律的“三綱五常”,迎合了宗法等級制度的需要。法官斷獄決訟首先要用“君臣之義”、“父子之親”等道德原則來衡量,考慮當事人在家庭或家族中的相互地位及相互關系,事實曲直往往被倫理是非所取代,而不問案件事實究竟如何。例如,主張親親相隱不為罪,即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可以相互隱瞞犯罪事實,不應告發或作證,此舉不受法律制裁,這使得司法權力不得不讓位于宗法倫理。

中國傳統司法不僅確認和保護家族與家庭內的等級差異,也確認和保護家族與家庭外的等級差異。法律確認等級差別,強調義務本位,維護等級特權,強化君主專制政體,所有社會主體都要無條件地服從君主。《左傳•昭公七年》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释醭脊?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臺?!边@里的王、公、大夫、士、皂、輿、隸、僚、仆、臺,就是明確的等級劃分。在中國傳統司法中,盡管中央層面存在司法審判的專門機構,但司法權往往由行政機關分割,最終由君主直接控制。君主可創制和取消法律,君權神圣不可侵犯,違者則要受到嚴懲。中國傳統司法的倫理特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尊崇天人合一,追求調處息訟。在中國傳統司法中,天是有意志有人格的神靈,是世間的主宰,而人與天具有同一民生?!斑@種天人關系說實際上把‘應然的’人之道神化為天道,用天道來檢討批評人道,使順從天道、體現天道、實踐天道成為歷代王朝建國立業的核心指導思想。”中國傳統司法“強調絕對和諧,強調人與人、人與自然乃至整個宇宙之間的洽合無間”[1](P203)。這樣,訟爭便是絕對的壞事。具體表現在司法領域中,就是把“無刑”、“無訟”確立為最高的司法目標,法律被視為一種消極的社會力量。正因如此,在中國傳統司法中,調處制度一向很發達。面對各種紛爭,人們都認同“和為貴”,對簿公堂為君子所不恥,大多數民事糾紛并未經過司法審理。案件告到衙門,官吏受“德主刑輔”觀念的影響,把“息獄訟、求無訟”作為司法目標。實現無訟的手段是教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本著以德化人的原則,往往通過教育的方式來感化當事人,反復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息訟,以解決糾紛,使當事人重新返禮歸義。當事人只是法官維護社會秩序的客體而已,只是憑著樸素的感情和有限的生活經驗參與到訴訟中去,在法官的感召下認同法官所維護的秩序。

第二,注重道德法律化,強調法律的情感因素。以儒家思想為主流的中國傳統文化在本質上是一種“入世”的倫理文化。這種重視倫理價值的文化對中國傳統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歷代法典均以倫理原則作為最高指導原則,注重將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將倫理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于是,“禮法合一”成為中國古代立法所追求的最終目標。表現在內容上,道德與法律渾然一體,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道德。在中國傳統司法中,道德對法律的介入廣泛而深入,法律成為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表現。黑格爾指出:“在中國,皇帝好像大家長,地位最高。國家的法律一部分是民事的敕令,一部分是道德的規定。所以雖然那種內心的法律———個人方面對于他的意志力的內容,認為他個人的最內在的自己———也被訂為外在的、法定的條例。既然道德的法律是被當作立法的條例,而法律本身又具有一種倫理的形態,所以內在性的范圍不能在中國得到成熟。”[2](P190)中國傳統司法強調法律的情感因素,強調司法應符合具體的人情。這種人情具有天然的差別性和政治經濟價值,正如費孝通所言,在人們之間形成了一種“差序格局”。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是中國傳統司法的典型表現,法官審判所依據的是情、禮、法雜糅的多元規則體系,法官的審判過程也是運用情感的過程。

第三,主張“德主刑輔”,貫徹明刑弼教。儒家非常重視“德”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性?!暗轮餍梯o”就是要重德簡刑,德治為主,刑治為輔,先進行德禮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之以刑罰。儒家思想統攝的中國社會是泛道德主義的,在這種道德泛化的氛圍中,一切治國安邦大計最終都被轉化為道德修身問題。在中國傳統司法中,法律的生命在于道德,司法成為道德的附庸。長孫無忌在《唐律疏議》中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迸c此相對應,將司法視作推行德政和禮教的手段,將法律視為實現道德的工具,而非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以法律制裁來維護封建社會的倫理綱常,這貫穿于歷代王朝的司法實踐中。司法者通常依據“情理”判斷案件,“法”則被按照“情理”來解釋或變通適用,甚至被拋棄。綜上所述,中國傳統司法倡導通過道德教化,引導民眾走向道德自覺與自律,是一種重視培養個體修養的司法?!肮牡赖滤季S在于超越自我而達到普遍,即一視同仁、推己及人,視線的焦點在人與人的‘相互間’和人與社會的‘相互間’。而傳統倫理強調面向自我,關注自我,它不可能超越自我,用一視同仁的目光看道德,不可能把人的視線引向‘相互間’?!盵3]在中國傳統司法中,同樣貫穿了這樣一種精神。中國傳統司法的倫理性特征明顯,與現代司法理念形成了巨大反差,如中國傳統司法強調義務本位與現代司法強調權利本位相沖突,中國傳統司法的等級觀念與現代司法的平等精神相沖突。

二、中國傳統司法倫理性的根源

第一,宗法制度的社會結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會后期,形成于西周。所謂“宗法制”,是指自西周時期創立的國家同家族組織合一的一種制度,其主要內容是根據親屬關系的長幼、嫡庶、遠近來決定政治上的不同地位或權利關系。宗法制度由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組織演變而來,在西周時期確立了大宗繼承王侯、大夫、族長之位,以及大宗領導小宗、小宗服從大宗的宗法制度?!爸芴熳蛹仁侨珖淖罡呓y治者,又是全族最大的宗族長。他利用宗族血緣紐帶,按父權家長制的班輩來分田制祿,設官分職。天子、諸侯、卿大夫、士既是政治上的君臣隸屬關系,又是血緣上的大宗和小宗關系?!盵4](P172)大宗是以嫡長子繼承建立的周王世系,小宗是分封的各諸侯;諸侯相對于周王而言是小宗,但在所封國內則是大宗。以此類推,建立起等級森嚴的宗法等級關系,家族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國一體,家國相通,國家被認為是擴大了的家族,家族被認為是縮小了的國家。在宗法制度下,國家管理體系和結構形式根據宗法系統來締造,通過宗法制度將王權和族權合二為一。自西周至明清時代,盡管中國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多變化,但宗法制度的基本結構沒有被徹底改變。在封建統治者看來,治國的關鍵是“移孝作忠”,適用于家的倫理原則被法律化,均可適用于君、臣、民之間的關系立法、司法的根本尺度是血緣宗法倫理關系對每個社會成員在家庭中的地位、權利及義務的基本界定。

第二,倫理型的文化基礎。中國傳統倫理的總體價值取向是重義輕利,“義利之辨”貫穿于中華文明史。作為中國封建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的儒家思想的基本主張是“重義輕利”、“見利思義”、“以義制利”,提倡當義與利發生矛盾時,應當“舍生取義”。泛道德主義的中國傳統文化用道德解釋一切,導致人們樂于言義而恥于談利。重道德修養、輕外在事功的價值取向導致中國傳統司法未產生現代意義上的權利概念。在義務觀念的影響下,履行義務是“義”的內在要求,每個人應向對方付出而不是索取,否則便是無義。

第三,性善論的人性依據。中國傳統司法以儒家思想為主導。儒家思想主張性善論,這為傳統司法的倫理性特質提供了人性依據。在天賦性善論基礎之上,儒家提出了獨特的“德治”主張,認為治國者必須具有超凡的道德修養,必須注重對民眾進行道德教化,司法過程也應貫穿“德治”的要求。中國傳統司法注重民眾內在約束機制的構建,通過道德教化提升民眾的道德修養,使其自律,培養“圣人”人格。然而,有論者指出:“圣人是一種理想的人格,代表的是一種理想道德,為一般人所難以企及,難以企及卻又讓人強求,只能帶來兩種副作用:一是人們做不成圣人便偽裝,把自己裝扮成道德高尚的人;二是某些人覺得做圣人根本不可能,便自甘墮落做小人,在德業上不思進取。前者造成道德上的虛偽,后者帶來道德上的墮落?!盵5](P14)

三、中國傳統司法的現代價值

第一,強化司法的道德關懷。中國傳統司法高度重視道德的作用,歷代法典均以倫理原則作為最高指導原則,注重將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將倫理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道德貫穿于中國傳統司法的發展過程中,并處于支配性地位,這主要因為傳統中國所追求的是和諧無爭的社會秩序。一方面,道德在中國傳統司法中被推崇,順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潮流,迎合了統治階層治理國家的需要;另一方面,中國傳統司法的“德主刑輔”、“法顧人情”等原則體現了司法的人倫精神和道德關懷,有利于民眾對裁判結果的認可與接納。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并不呈現為對抗關系,而均為法官的管理對象;法官通過教化、刑訊等方式實現對當事人的教育;法官不僅是客觀中立的審判者,而且是善良周到的家長。這些都體現了中國傳統司法的道德關懷。反觀中國當今社會,在審判活動中,我們反復強調“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固然正確;但與此同時,又似乎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那就是漠視甚至摒棄情理、道德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的作用。司法就其本質而言,除了具有裁判案件、解決糾紛的社會服務功能外,還肩負著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政治功能。法官在依法斷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還要兼顧道德教化,重視情理在審判活動中的廣泛應用和巨大作用,不斷提高化解糾紛的能力和水平,促使當事人發自內心地相互溝通和妥協,實現審判結果的高認同度,使案件得到順利執行,最終實現雙贏。這樣,在審判活動中,當事人及其他司法參與者接受了正義的洗禮,培育了健康向上的道德心理,道德付出被激發,作惡傾向被限制,社會穩定得以維護,社會公正得以實現。司法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礎和豐富的人性內容,這正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第二,重視程序公正的價值。中國傳統社會的司法制度重實體,輕程序,司法活動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定,如先斬后奏、就地正法、格殺勿論、株連九族等就完全不顧及司法程序。幾千年的中國傳統司法文化至今仍或多或少地影響著今天的中國司法制度,“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觀念仍深深根植于一些法官的頭腦中,阻礙了司法公正。深受傳統司法觀念的影響,長期以來,當代中國司法實踐一直推崇實體公正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仍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忽視程序,忽視人權,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根深蒂固,導致在司法中程序違法的問題司空見慣,如法官采取壓迫式調解,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等。而在西方傳統司法中,程序公正受到了足夠重視。隨著現代法治進程的加快,程序公正的價值正日益凸顯。所以,我們應對程序公正的價值予以充分認識,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則。程序公正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是司法公正的有機組成部分,任何實體正義的實現都離不開正當的司法程序保障。如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一味追求實體公正,而對司法程序置之不理,就會導致司法不公正。

第三,提高當事人的權利意識。長期以來,中國司法實踐重視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輕視個人利益的觀念根深蒂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雖然許多當事人已把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視為自身權利保障的一種有效方式,但人們的權利意識仍有待提高?,F代法治以商品經濟為基礎,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自由、平等、權利等法權觀念的生長提供了社會條件?,F代法治精神所體現的是“權利本位”?,F代法律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以主體充分自由地支配其財產或人身為經濟特征,強調主體的人格獨立、人身自由、財產自主,宣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約精神。其政治基礎在于對政治權力的人民控制,法律應當是民意的反映,權力必須在充分反映民意的法律范圍內行使,法律的執行保障機制除了設立專門的國家機構外,更關鍵的是賦予主體以普遍的、全方位的權利。個體只有在自身行為直接違反社會秩序時才應是法律責任所加的對象。這與中國傳統司法的義務本位明顯對立。在當代中國,市場經濟要求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主體的合法權利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中國傳統司法所追求的“無訟”思想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應堅決予以摒棄。現代司法公正強調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在培養公眾自覺履行義務意識的同時,也應培養其正確充分行使權利的主動意識。只有這樣,全社會才能形成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和諧氛圍。

第四,杜絕世俗“關系文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中國傳統社會是典型的關系社會、人倫社會,“關系”成為人們共同認可的一種社會心理和行為規范,正如韋伯所言,人際關系凌駕于一切社會關系之上。這種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人際關系廣泛滲透到司法中,具體表現為當案件訴至法院后,當事人不找律師,反而傾向于“找關系”、“托人情”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各種各樣的“關系”無孔不入,法官陷于“關系”的重重包圍之中,“實際上沒有幾個案件不‘找’關系的,‘找’是正常的,不‘找’反倒是不正常的”[6]?!罢谊P系”腐蝕了司法獨立,極大地干擾了法官依法辦案,蔑視了司法權威,玷污了司法形象,侵蝕了法官職業道德,敗壞了社會風氣,妨礙了民眾對司法活動的認識,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所以,當代中國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必須根除各種各樣的“關系”對司法的干擾。

第五,推進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國際法律界的通行慣例,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司法權的獨立、法院的獨立和法官的獨立三個層次。數千年來形成的中國傳統司法制度成長于一個以血緣為基點、以宗族制度為紐帶的關系社會中,王權專制,司法不獨立,司法權威蕩然無存。自秦開始,歷代封建王朝均將皇權至上視為司法制度的根基,皇帝的意志優越于成文法,皇帝執掌最高司法權,把握大案、要案的終審權?;实劭梢浴坝P定罪”,“親自審理和裁決刑事訴訟案件,不受普通法律和普通司法機關的約束”[7]。這是人治的典型表現。對皇帝的權力缺乏必要制約,必然導致司法擅斷與司法腐敗。在中國傳統司法中,行政、司法不分,司法權不獨立,其運行從屬于行政權。在中央層面上,司法權或被皇帝控制,或被宰相牽制;在地方層面上,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直接結合,地方長官即為同級司法審判官,審判職能與司法職能經?;焱?地方長官往往以行政方法處理司法事務?!八痉í毩⑹撬痉嗉捌溥\行的內在規定性所要求的一種理性自治狀態,它的核心是司法權的行使過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別是政治系統的其他部分的干擾。它包含司法權的獨立、法院的獨立和法官的獨立?!盵8]從制度倫理的維度來看,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和重要的制度性保障,是矯正正義的本質要求。矯正正義由中立的第三方強制推行,為此,第三方必須保持超然的中立地位,與當事人雙方不存在任何依附關系。因而,唯有堅持司法獨立,才能嚴格適用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