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賠錢減刑的規范化
時間:2022-04-07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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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賠償是犯罪人在判決確定之前彌補被害人受損利益的方式。在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將先行賠償作為認罪、悔罪的重要指標而對犯罪人從寬處罰的做法一直存在,而且就個案而言,這種做法產生的積極司法效果也得到了案件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可。鑒于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以及單純施予刑罰效果甚微的情形,隨著近年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一些法院擴大了先行賠償的適用范圍,加大了賠償減刑的力度,致使社會各界議論紛紛,由此加劇了公眾對司法不公負面影響的憂慮。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
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以恢復原有社會秩序為目的,以對被害人、社會所受傷害的補償為重點,兼顧對犯罪行為人改造的一種對犯罪行為作出的系統性反應。恢復性司法是直接針對傳統意義上的懲罰性司法而言的。其核心內容就是動員社會的力量,吸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區參與到對犯罪的懲治程序中來。恢復性司法的誘人之處在于將被害人真正放到當事人的位置,通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從根本上消除犯罪給社會各方面造成的破壞,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恢復性司法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恢復性。首先,恢復被損害的被害人的權益,這種恢復既包括物質上的賠償,也包括精神上的撫慰。其次,恢復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狀態,當犯罪人的行為通過和解被受害方原諒以后,他就可能不被強制地送進監獄,避免監獄中的交叉感染,同時更有利于將犯罪人改造成一個正常的人。再者,恢復受損的社會生活正常秩序。恢復性司法的提出,是基于這樣一種理念,即犯罪不僅是對國家、公共秩序的危害,更重要、更直接的是對公民個人的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雖然其基點是公民個人利益,但是它不能涵蓋也不能代替公民個人的利益。對于犯罪的追訴和單純的懲罰,在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方面在一定時期可能起到抑制其繼續犯罪的作用,但是對于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僅靠國家單純懲罰犯罪,是難以恢復的。正因為國家和公共利益不能完全涵蓋個人利益,所以恢復性司法理念主張把被害人當作刑事訴訟中的一極,讓其獨立于國家追訴機關,提出真正符合自己意愿的訴訟主張,既可以提出與追訴機關相同的意見,也可以提出與追訴機關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見。提高被害人的地位,相應地增加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發揮被害人對訴訟進程乃至案件實體結果的影響力,使刑事訴訟的價值悄悄地發生改變,從某種程度講,不僅是為公共利益而訴,更是為個人利益而訴。這樣,刑事訴訟實際上具有了民法化趨向,雙方當事人即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坐下來共同商談案件的處理結果,經過協商,被告人可以在被害人面前充分體諒被害人的心情,從而加深對自己行為的反省,這實際上起到了甚至超過了刑罰的教育挽救作用。通過協商,被害人也能因被告人的悔罪和積極賠償而由開始的極度憎恨變為諒解,消除復仇心理,防止以惡制惡的怪圈。
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后果的新處理模式,以恢復原有的社會生活秩序為目的,著重于對被害人、社會所受傷害的補償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從而達到一種無害的正義。“賠錢減刑”借鑒恢復性司法精神,最大限度地修復被犯罪侵害的社會關系,減少司法因簡單化可能給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犯罪的發生給被害人帶來最直接的損害,被害人還需承受為恢復被害前狀態所需的額外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持續精神痛苦和生活質量的下降。所以,獲得損害賠償,解決自身最實際的困難成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之后最重要、最強烈的心理需求之一。由此,刑事損害賠償之于被害人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首先,先行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范圍,引領了被害人利益保護的全面化方向。在傳統刑事司法中,由于對刑罰和賠償強制性的本能對抗,犯罪人視受害人為完全對立的個體,犯罪人經常拒不認罪,盡力為自己辯護甚至推卸責任,精神彌補不僅沒有被提上議事日程,對被害人的精神傷害反而加深了。在此背景下,犯罪人受刑使被害人產生“精神上”的滿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息被害人的憤怒,使其精神受到撫慰,但這種短暫的情感滿足在幫助被害人從人格侮辱、尊嚴受挫、自信喪失等精神痛苦中永久解脫方面發揮的作用卻是有限的。相反,許多被害人在犯罪人被判刑后,仍擔心會受到同一犯罪人再次侵犯,恐懼感和焦慮感等精神痛苦加劇。先行賠償為彌補被害人精神損害搭建了一個平臺,被害人利用和犯罪人直接對話的機會,通過向犯罪人述說犯罪行為給自己帶來的傷害,充分表達自己遭受侵害后的切身體會與不良影響,并適時提出精神損害補償。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取從寬處罰的機會,犯罪人大都會盡量滿足被害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同時,犯罪人主動認罪并承擔責任,也可以緩解被害人的痛苦,平息其憤怒情緒,恢復其尊嚴和自信,最終使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其次,先行賠償比責令賠償更能使被害人得到實際的好處。就賠償的履行方式來看,也為被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提供了更貼合實際的方法,即以平等、自愿為基礎,雙方可以就賠償方式展開協商,結合實際損害類型及其程度,選擇符合客觀條件的實現方式,如犯罪人親屬代為賠償、分期賠償或者提供勞務彌補等。就賠償落實來看,先行賠償為被害人利益得到現實彌補提供了條件。先行賠償以恢復被害人的受損利益為目的,通過法院的調停,促使加害人與被害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能夠及時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再者,先行賠償對被害人地位和作用的肯定,有利于其報復情感的滿足。報復情感是人類的原始本能反應之一,當這種情感無法得到發泄時,被害人很快就會將其變成現實的行動。先行賠償對這種本能滿足的關注表現為,被害人被納入賠償對話的機制之內,其參與權、知悉權和表達權得到充分實現,其地位在賠償中得到肯定。同時,被害人在賠償中的作用凸顯,損害賠償的數額、方式等內容可具體體現被害人的思想。所以,無論被害人的損害是否最終得到彌補,至少在這個過程中,他認為自己被看成具體的個體,得到了人性的關懷,不會產生被犯罪人漠視,被刑事司法或社會遺棄的想法,這種積極的精神狀態有利于其憤怒情緒的良性轉化以及報復情感的泯滅,有助于恢復其正常生活。
三、“賠錢減刑”的制度化思考
“賠錢可以減刑”的“可以”的限定決定了并非所有符合條件的都能得到適用。賠錢不是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錢也不可以成為減刑的交換條件。“賠錢減刑”的司法目的是既要公平、正義地懲罰犯罪行為,又要盡可能地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秩序;既要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又要注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兩者的統一,盡可能地保護當事人的最大權利和利益,把因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降到最小。因此,“賠錢減刑”的適用必須要有相應的制度基礎、規范依據。
(一)樹立以人為本量刑理念,確定“賠錢減刑”的適用對象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特征。具體到刑事法領域,就是法律要講人性,一定要保護大眾的利益特別是弱者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淡化金錢對量刑的影響,注重被告人的真誠悔罪態度表現。按照國際上刑事和解的做法,適用“賠錢減刑”的應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人,具體包括未成年犯、主觀惡性較淺,教育、改造難度不大的偶犯、初犯、過失犯以及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小的故意犯。但不論什么犯罪人,都強調“真誠悔罪”這個條件。罪犯悔罪,罪犯對被害人的懺悔,不僅是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前提,也是罪犯修補被破壞的社會關系,重新獲得社會接受的前提。如果犯罪后真誠悔罪,可能會從輕處罰,但悔罪具有不可自證性。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表示愿意給被害人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但單純的賠錢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被告人悔罪態度是否真實應該從被告人各方面的表現綜合、全面地考察。但要淡化金錢對量刑的影響,法官應該全面調查被告人的各種表現,進而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出公平的評估,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
(二)明確規定“賠錢減刑”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
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雖可找到賠錢減刑的法律依據,但規定比較籠統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為了進一步規范賠錢減刑,出臺了一些規定或內部規則。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在刑事執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法院在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要注重充分發揮民事調解的作用,妥善化解被害方當事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對于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履行損害賠償義務,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應當將此情形作為從輕處理的酌定情節予以考慮;對一些過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罪表現,并已征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應當將此情形作為從輕處理的酌定情節予以考慮。盡管不同法院為了規范“賠錢減刑”,以各種形式出臺了適用條件或規則,但“賠錢減刑”要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國家應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定“賠錢減刑”的適用條件,使“賠錢減刑”真正有法可依。“賠錢減刑”原則上主要適用于經濟犯罪、過失犯罪、輕傷害案件和初犯、未成年人犯罪。因為這些案件適用“賠錢減刑”不僅可以實現恢復價值和輕刑化價值取向,也基本不會挑釁民眾的樸素正義觀,即在民眾正義觀的容忍范圍內。但對于犯罪手段惡劣的暴力犯罪、累犯原則上不應適用“賠錢減刑”。雖然“賠錢減刑”能夠幫助被害人家屬暫時度過經濟困境,但對于犯罪手段惡劣的暴力犯罪、累犯適用“賠錢減刑”可能會破壞民眾對法律公正價值的信仰,也不利于社會安全。
(三)明確規定“賠錢減刑”的適用程序
“賠錢減刑”的爭議,說到底是關于量刑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的爭議。因為“賠錢減刑”不僅需要面對一般刑罰裁量都需要面對的公正性問題,而且一些隨時變化的情況,如犯罪人的經濟狀況、賠償動機、賠償方式和力度等將會再次增加法官的選擇難度,賠償加刑罰加大了法官裁量的空間,利益各方博弈、人性弱點和諸多不確定因素的介入就更讓公眾擔心。因此,必須將“賠錢減刑”置于一個規范、合理的量刑程序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調控風險,保證處理結果的公平、合理,并最終促成“賠錢減刑”的制度化形成。
1•建立犯罪人人格調查制度
“賠錢減刑”將犯罪人的主觀賠償態度、賠償行為表現作為影響量刑的主要因素之一,極大地體現了刑罰的個別化,而表現這種個別化的情況多而復雜。如何對諸多的信息加以甄別,如何透過賠償這一表象探究犯罪人的真正意圖,如何準確揣測犯罪人的賠償承諾并規避司法被動的風險,這就需要人格調查。通過對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目前職業、經濟能力、家境及其他情況進行綜合的了解,確保法官量刑時心中有數。
2•賦予被害人量刑參與權
被害人的參與對量刑結果的正義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在“賠錢減刑”的司法實踐中,被害人一改傳統刑事司法程序中邊緣化的地位,真正參與到案件的審判程序中,對量刑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司法程序一個巨大的進步。被害人可以就犯罪對自己或者其家人在經濟及精神方面造成的后果向法庭陳述,可向法院提供量刑的相關信息和建議,供法院參考。同時,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應清晰展現定罪量刑的步驟,詳明確認或否定犯罪人賠償作用的原因及結論,這是保證“賠錢減刑”透明性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