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變革回溯與思考
時間:2022-06-14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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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會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系統,社會文化是一種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產生、發展并賴以維持正常運轉的根本因素,社會變遷和國家轉型往往導致一國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的變革。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開創了中國歷史的新紀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翻天覆地的深刻巨變迫切要求司法觀念的改弦更張和司法制度的破舊立新。為此,黨和國家在司法領域中采取了三項重大舉措,一是廢除以“六法全書”①為標志的“舊法統”秩序,二是樹立“興無滅資”的司法觀和“學蘇批資”的法制觀,三是大張旗鼓地開展司法改革運動。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司法變革順應了歷史潮流,從司法觀念、機構設置、人員構成等各方面清除了支撐剝削階級反動統治的舊司法秩序,在一張嶄新的圖紙上描繪出社會主義的司法藍圖,奠定了新中國的司法秩序。但囿于時代的特殊性和觀念的局限性,當年的司法變革確實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和不足?!拌b于往事,有資于治道”!60年后,站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重新審視新中國成立初期那場波瀾壯闊、曲折蜿蜒的司法變革之路,對于身處中國有史以來最劇烈的社會變革進程中的我們選擇何種司法改革路徑具有重要價值。
一、廢除“舊法統”和“六法全書”,建立人民的新司法
(一)廢除“舊法統”和“六法全書”始末
所謂“法統”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其一,狹義上的“法統”即是合法之正統,是針對政府統治權力在法律上的來源而言,主要是指一國的憲法體系和憲政秩序。其二,廣義上的“法統”就是法律之統治,其外延囊括一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按照這種理解,國民黨的“舊法統”在狹義層面上主要指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憲法性文件,而廣義層面則囊括了南京國民政府的全部法律———以“六法全書”為主體,包括相關判例、解釋例、黨規黨紀以及手諭和命令在內的一整套法律體系。[1]不過從當時的革命實踐來看,共產黨人將“舊法統”直接視同于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實際上,在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除革命法制之外,“六法全書”一度曾是各根據地和解放區裁判各類案件可以參照的法律。直至1948年5月,劉少奇與時任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長謝覺哉等人談話中仍然指出,刑法和民法現就舊的改一下施行,邊做邊改,有總比無好。[2]但解放戰爭后期,隨著人民解放軍在軍事上的節節勝利,南京國民政府已經處于風雨飄搖之中。為獲得喘息機會,1949年元旦,發表《新年文告》,提出以“不違反憲法”和“不中斷法統”等五項條件作為國共和談的前提。對此,1月4日,發表《評戰犯求和》一文,指出“元旦文告”的實質是要“確保中國反動階級的反動政府的統治地位,確保這個階級和這個政府的‘法統’不致中斷”。[3]10天之后,又發表《關于時局的聲明》,提出了國共和談的八項條件,其中第二、三條即是“廢除偽憲法”和“廢除偽法統”。為戳穿南京國民政府假和談的本質,肅清國民黨“舊法統”的影響,明確革命法制的方向和原則,1949年2月,中共中央了《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拉開了廢除“舊法統”和“六法全書”的序幕。該指示共六條,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宣布廢除南京國民政府法統以及全部法律?!吨甘尽窂姆ǖ碾A級屬性出發,指出“六法全書”是“基本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边^去根據地和解放區利用國民黨的法律是斗爭的需要,“不能把我們這種一時的策略上的行動解釋為我們基本上承認國民黨的反動法律,或者認為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能夠基本上采用國民黨的反動的舊的法律”。第二,確定了人民政權的司法原則?!吨甘尽分赋鋈嗣袼痉üぷ鲬浴叭嗣竦男碌姆勺鲆罁?,在目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是“有中國共產黨、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的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者,從新民主主義政策”。第三,確定教育改造司法人員的原則?!吨甘尽芬蟾骷壦痉C關要“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司法人員的政策理論和法律水平。1949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訓令稱:“反動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沒有什么‘蟬聯交代’可言,而是要徹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4]10月,具有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通過,明確宣布“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至此,南京國民政府的“舊法統”和“六法全書”被徹底否定和拋棄。
(二)廢除“六法全書”的反思
新中國成立初期廢除“舊法統”和“六法全書”有其深刻的歷史必然性。首先,法是“取得勝利、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5]“六法全書”代表反動統治階級的意志,革命的新法制不可能從反動的舊法統中孕育。廢除“六法全書”體現了新生的人民政權與舊統治秩序在階級屬性和意識形態根本問題上的決裂。其次,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教訓為廢除“六法全書”提供了歷史依據。馬克思在總結1871年巴黎公社失敗的教訓時指出:“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并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6]列寧也曾講到,工人階級“不只是簡單地奪取這個機器”,而“應當打碎‘現成的國家機器’”,包括“搗毀注定要滅亡的資產階級社會的全部法制”。[7]再次,國民黨利用“六法全書”殘酷屠殺共產黨人和革命志士的血淋淋的事實,使全國上下對這些法律深惡痛絕,成為廢除“六法全書”的情感基礎。然而反思新中國成立初期廢除“六法全書”運動,我們發現,簡單地以“階級屬性”的標簽就判定幾代法律人為之泣血的“六法全書”死刑,著實不夠理智和冷靜,否定了法的繼承性。作為調控社會秩序的規范,法律的變化通常是漸進的。法律本身有一個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問題,即使在新舊政權轉換過程中也不例外。清末沈家本、伍廷芳受命修律,使古老中國的法律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面目為之一新。北洋政府繼續完善清廷未盡之業,復經南京國民政府修修補補而成此“六法全書”。但廢除“舊法統”使得這種法的延續性被攔腰斬斷,否定了法的可移植性。當時的《指示》不僅宣告“六法全書”死刑,還要求“蔑視并批判歐美日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并號召“徹底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的和有害的思想”,諸如“司法獨立”、“保障人權”、“無罪推定”、“契約自由”等。
二、“興無滅資”的司法觀和“學蘇批資”的法制觀
廢除“六法全書”僅僅只是一種手段,根本目的還在于創建新的法制秩序,囿于當時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黨和國家在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過程中,形成了獨特的“興無滅資”的司法觀和“學蘇批資”的法制觀。
(一)“興無滅資”的司法觀
1.強調司法的階級屬性第一,針對有些司法人員沿用“六法全書”技術特征和法律術語的做法,黨和國家予以嚴厲批評,“如不拋棄‘六法全書’那種為地主、官僚資產階級服務的脫離實際而又深澀難懂的舊形式,就不能使實際、活潑、通俗易懂的新形式在人民法制工作中順利地建設起來”。[8]第二,認為司法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這個“刀把子”必須掌握在絕對服從黨的領導、忠誠社會主義事業的人手里。因此,對司法人員的選擇十分偏重其政治條件和階級成分,而較少關注其掌握的法律知識程度。第三,由于“政法教育和法律科學的內容具有極強烈的階級性”,因此廣泛在法律院系和政法干部學校中開展改造課程運動,著重馬列主義課程,因為政法教育的重要任務即是“必須對舊的法律理論繼續進行批判,徹底揭發其反人民的本質”。[9]
2.突出司法的政治屬性首先,從職能定位來看,強調司法與政治的聯系和法的政治性。認為人民司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有力武器,司法的宗旨在于懲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主義制度。其次,從機構設置上看,司法與行政不分。行使司法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署與行使行政權的公安、司法等行政機關沒有嚴格區別,而是籠統地稱為政法部門,合署辦公的情況十分普遍。再次,從司法機關實際工作上看,也表現出較為濃厚的政治色彩。司法機關推行一種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院長領導庭長,庭長指揮審判人員。上下級司法機關之間也存在著隸屬關系,下級機關經常就某些重大或疑難案件向上級機關請示匯報。同時,司法機關的職能設置亦體現出鮮明的政治屬性,法院不是消極的受理案件,而是去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糾紛。
3.堅持司法的大眾屬性一是從理論上講,法律是人民群眾的創造物,法律一旦為人民群眾所掌握,就會產生巨大的物質和精神力量。二是從實踐上講,群眾路線是政法工作威力的真正泉源。群眾的意識提高了,眼睛擦亮了,階級敵人和犯罪分子就無處躲藏。政法機關只有密切依靠廣大群眾,才能彌補偵查手段的不足,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時打擊敵人和犯罪分子。正所謂“當審判工作依靠與聯系人民群眾來進行時,也就得到了無窮無盡的力量,不論如何錯綜復雜的案件或糾紛,也就易于弄清和解決”。
(二)“學蘇批資”的法制觀
新中國成立初期大規模地移植蘇聯法制,形成了“學蘇批資”的法制觀念。這是因為:其一,人民政權建立后,立即處于帝國主義國家的敵視和包圍之中,選擇蘇聯法制模式幾乎成為唯一的出路。其二,在廢除“六法全書”,批判并蔑視傳統封建法制和資本主義法制以后,沒有自己的法律藍本可依,以破壞“舊法統”為宗旨的革命根據地法制也缺乏建設性的經驗可資援用,而有著30多年法制實踐經驗的蘇聯自然成為效法的對象。在“學蘇批資”觀念的影響下,新中國建立初期全面移植蘇聯法制經驗。在法學理論方面,通過研究和宣傳以維辛斯基、蘇達里可夫為代表的蘇聯法學家關于法律的基本理論,特別是以階級斗爭為核心的法學理論,中國的法律界牢固樹立起馬克思主義國家觀和無產階級法律觀。在立法方面,從蘇聯大量引進包括憲法在內的各項法律制度,諸如土地、婚姻、刑事以及經濟方面的立法。在司法方面,法院設置、組織原則、審判程序、制度設計都取法蘇聯;審檢分立的原則和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也照搬蘇聯的檢察制度。在法學教育方面,翻譯出版蘇聯法學教材達百余種,大學院所的法學教材、課程設置以及教學計劃,皆以蘇聯為楷模。[11]全面引進蘇聯法制的實踐為新中國法制的創立和發展找到了范本,避免了廢除“六法全書”后可能面臨的法制荒蕪的危險,培養和造就了一批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法律工作者,在完成新民主主義遺留任務的斗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蘇聯法制的自身缺陷也給全盤繼受其模式的新中國法制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過度強調法律作為無產階級專政工具的理論,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倚重政策、忽視法律的觀念以及迷信蘇聯法制的教條主義傾向,束縛了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獨立視野和本土轉化的能力。
三、新中國初期的司法改革運動
通過“興無滅資”和“學蘇批資”,基本上解決了人民政權建立什么性質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的問題,但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尚未解決,即由什么樣的人行使司法權的問題。為此,黨和國家掀起了一場疾風暴雨式的司法改革運動。
(一)司法改革運動的主要內容
1.滌蕩舊司法觀念,純潔思想建國初期各項嚴酷的政治運動中,不少舊司法人員存在著濃厚的舊法觀點,“有些干部立場不穩,受反動舊法觀點的侵蝕,以致歪曲人民法律,敵我不分,模糊了新舊法律的界限”。[12]鑒于此,黨和國家開始系統地清理舊法觀念。當時受到清算的舊法觀念主要有“磚瓦論”和“工具論”,即極力主張國民黨“舊法統”是新中國司法建設的可資利用的“磚瓦”和“工具”,是可以繼承的,力圖將“六法全書”適用于人民司法的實踐;認為“搞運動不是法院的事”,群眾路線不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方法,甚至認為群眾路線與司法工作是根本對立的;“沒有程序或程序不完備,就無法辦案”等。
2.肅清舊司法人員,純潔組織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對舊司法人員采取一攬子留用的政策,因而當時舊司法人員在各級司法機關中占有相當的比重。據統計,當時舊司法人員約占全國法院干部總數的22%,且大多位居實職。大量留用舊司法人員為國民黨反動會道門和特務分子混入司法隊伍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黨和國家果斷采取了純潔司法組織的政策:對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嚴懲不貸;舊司法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審判工作,惡習甚重不堪改造者,堅決清除;尚可改造者,經培訓后調任法院其他職務;對進步分子應審慎留任,但以調離原工作單位為宜。同時,偏重依據政治條件和階級成分錄用司法人員。如從其他黨政機關選派老同志擔任法院領導骨干,從工人、農民中的積極分子、轉業軍人、青年知識分子以及群眾運動中涌現出的優秀分子中選拔司法人員。
3.改造舊司法作風,純潔政治“人民的司法機關與反人民的司法機關無論在任務上、組織制度上、工作方式和作風上,都是迥然不同的”。[13]“人民法院的審判制度和工作作風,是便利群眾、聯系群眾、依靠群眾的,是為人民服務的。它決不單憑訴狀、供詞與辯論來進行審判,而著重于實地的調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證據,然后才依法判決”。[14]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司法實踐表現出較為濃重的舊司法作風,主要體現在:一是主觀臆斷式的坐堂問案,機械搬弄繁瑣蕪雜的舊法律程式,滿口法律術語,脫離群眾;二是就案辦案,不涉政治,對黨和國家的政策及人民群眾的利益漠不關心。針對此種情形,黨和國家采取清除、調離、改造舊司法人員,從優秀群眾骨干中選拔司法人員,設立政法干部學校,輪訓各級司法干部等措施,肅清了舊司法作風,鞏固了群眾路線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
(二)對司法改革運動的反思
1952年6月至1953年2月歷時9個月的司法改革運動是在殘酷斗爭環境下的一種應急措施,但卻對后來新中國法制建設產生了不容忽視的負面效應。首先,批判舊法傳統固然無可厚非,但為了強調階級斗爭和突出司法政治屬性而一味肅清所謂“舊法觀點”卻有失偏頗。一方面,這使得新中國形成了一種行政色彩濃厚的政法合一傳統,司法行政化傾向嚴重,不利于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運動在肅清舊法觀念的同時,把普適性法治理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定程序辦案”、“法律至上”等也一并清除。這為法律虛無主義的盛行提供了土壤,既不利于司法沿正確軌道前行,也使事關人民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典,如民商法、刑法和訴訟法長期難產。其次,以階級成分和政治立場為標準選拔出來的群眾骨干填補清除舊司法人員后產生的空缺,助長了司法非職業化的傾向。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職業群體,而司法改革運動所確立的非職業化傾向影響了后來的司法水平。1956年,國家司法清查中發現的大量刑訊逼供、錯捕錯押、錯審錯判現象就是明顯的說明。再次,堅持群眾路線確有助于搜集證據和偵破案件,但如果片面強調群眾路線,忽視司法工作固有的特點和規律,完全搞所謂的“群眾專攻”,長期而言并不利于國家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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