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評定問題

時間:2022-06-28 0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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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評定問題

刑事司法鑒定是刑事訴訟中,為查明案情由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在刑事訴訟中,鑒定是偵查行為的一種,也是證據形成的途徑之一。鑒定結論作為“科學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對于訴訟結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涉及鑒定制度的包括鑒定結論的稱謂、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簽名等,鑒定模式的選擇、鑒定制度的地位、鑒定程序的啟動、重新鑒定問題、鑒定次數問題等也納入學界視野,成為刑事訴訟法修正熱議的話題。筆者從事刑事訴訟實務,特將刑事司法鑒定實務中發現的典型問題予以分析論證,以期對刑事訴訟文明進程貢獻綿薄之力。

一、法律應當對鑒定時限進一步規范

(一)現行關于鑒定時限的相關規定

關于鑒定時限的定義,立法上并無明確規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6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細分析之,本規定只是司法鑒定結構接受委托之后完成鑒定的時間,實務中鑒定時限應當包括鑒定時機的選擇、鑒定過程的進行和鑒定的完成等統一的過程。在刑事訴訟實務中,鑒定對象不同,鑒定時限亦有差異。若是固定不變的鑒定對象如痕跡、實物、文字等,鑒定時限對鑒定結果不會有太大影響;而對于處于變化中的鑒定對象,如人體損傷,在不同的時限鑒定會出現不同的傷情結果。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編著的《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人體損傷鑒定時限有專門的說明,該《指南》“總論—鑒定時限”部分提出:“凡不影響容貌和組織、器官功能的損傷,鑒定時限不超過1個月至3個月;凡影響容貌和組織、器官功能的損傷,鑒定時限不超過3個月至6個月;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的損傷,鑒定時限不超過1年。”《指南》在“毀人容貌、聽力鑒定、視力鑒定”等部分,都對鑒定時限做出了說明,如“損傷后有視力下降的最好應在傷后1周左右進行常規視力檢查,傷后3-6個月并臨床治療基本終結后,再經復查視力作出鑒定結論。”

(二)鑒定時限的實務意義與不足

由于人體損傷存在治療康復過程,鑒定時限的選擇對于傷害類案件的結果影響重大,過早進行鑒定傷害后果顯示會很嚴重,治療結束之后鑒定后果可能相對較輕。筆者辦理王某傷害周某案件,王某造成周某左肘鷹嘴骨折,辦案機關在進行鑒定時內固定尚未拆除,周某左肘無法活動,鑒定結果為重傷(六級傷殘),等內固定拆除后重新鑒定時,周某左肘可以自由活動,鑒定結果為輕傷。由此,對于變化中的鑒定對象,尤其是傷害類案件的人體損傷鑒定,應當將鑒定時限作為必須考量的因素。其他鑒定,如法醫病理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包括物證類鑒定、毒物鑒定等,鑒定時限選擇對鑒定結果也具有直接的意義。

(三)對鑒定時限進一步規范的建議

在刑事訴訟中,鑒定結論作為主要的證據,直接關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也關系到受害人權利保護和救濟,鑒定制度的設計應當盡可能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中立、權威。目前,鑒定時限中暴露的問題尚未引起司法實務的足夠重視。筆者建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對鑒定時限應當予以進一步規范。其一,應當統一鑒定時限的含義,即鑒定時限應當包括鑒定時機的選擇、鑒定過程的進行和完成。其二,根據鑒定對象不同確定鑒定時機,對于活體類鑒定,如人體損傷鑒定,應當根據人體損傷康復治療情況確定鑒定的開始點;對于非活體類鑒定,應先行確定鑒定時機是否成熟之后再進行鑒定。其三,鑒定過程進行和完成的時間,應根據鑒定對象不同而確定,應由法律做出規定,不應屬于鑒定機構和委托人約定范疇。

二、法律應當對抽樣鑒定做出規范

(一)涉及抽樣鑒定的相關罪名

刑事訴訟中,有一類犯罪以特定對象達到一定數額作為追訴犯罪及量刑的標準。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152條)追訴標準是: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的等。偽造有價票證罪(刑法227條)追訴標準是: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等。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177條)追訴標準是: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上述犯罪,要求以違法行為涉及對象達到一定數額作為追訴的標準,如果達到該標準,即可按照刑事犯罪立案追訴;如果未達到法定標準,即屬于普通違法行為處理;如果達到加重量刑的標準,要加重處罰。實務中的問題是,當違法行為所涉及對象數額確定后,是全部進行鑒定還是僅抽取部分進行鑒定;如果進行抽樣鑒定,鑒定的數量如何確定;在抽樣鑒定之后,是否能夠直接推定所有對象與鑒定對象的同質性。

(二)抽樣鑒定在實務中暴露的問題

筆者辦理黃某傳播淫穢物品案,黃某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制作了淫穢網站,并且上傳了淫穢影片,該網站主頁顯示影片數量為3200部。公安機關網監支隊查獲后抽取了27部進行鑒定,結果為淫穢影片,即按照刑事案件偵查,后移送起訴至法院。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對定罪沒有異議,但對量刑提出異議:控方認為應當按照全部3200部量刑;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并未對全部影片進行鑒定,不能確定全部影片都是淫穢物品,量刑時應當按照已經鑒定的27部處罰。關于該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制作、傳播淫穢視頻文件10個以上,作為追訴標準,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量達到50個以上時為“情節嚴重”,量刑標準是三年到十年;數量達到250個以上時為“情節特別嚴重”,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就黃某而言,按照27部和3200部定案處理相差甚大,法院審理時也無法統一觀點,控辯雙方的觀點似乎都能成立。而案件的核心就在于鑒定時,鑒定數量應當是多少,抽樣鑒定的結果是否能夠直接推定為全部結果。與黃某案件類似,筆者辦理王某非法儲存爆炸物案,公安機關查獲王某非法儲存1200枚雷管,之后抽取了6枚進行了鑒定,該6枚全部能夠爆炸,之后案件移送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王某提出雷管在家里已經存放了多年,部分根本不能爆炸,公安機關僅抽取6枚鑒定,甚至沒有達到定罪標準的30枚,對犯罪指控存在異議。而控方認為,應當按照全部1200枚定罪和量刑,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

(三)對抽樣鑒定進一步規范的建議

刑事案件關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關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案件事實應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對于上述抽樣鑒定的質疑,筆者認為不無道理,故應當對刑事司法鑒定涉及的抽樣鑒定予以規范。其一,抽樣鑒定的數量首先應當達到追訴犯罪的數量,如前述王某非法儲存爆炸物案,雷管鑒定的數量至少應當達到定罪標準的30枚,類似案件亦應如此。其二,在涉及加重量刑的情況下,抽樣的數量也應當達到加重量刑的數量,如黃某傳播淫穢物品罪,只有鑒定數量達到50個,才能在3年到10年量刑;鑒定數量達到250個時,才能在10年以上量刑。其三,應當確定科學的抽樣機制,最好在當事人參與下進行抽樣,保證偵查行為客觀公正透明。

三、法律應當設置被告人參與鑒定的機制

(一)被告人參與鑒定的理論基礎和實務中的不足

在現代社會,政治文明的標志之一是公眾對政治生活的參與。與政治領域民主化相應,訴訟領域中體現為司法的民主化,即公眾對訴訟的參與。在刑事訴訟中,程序的運行最終關系到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并表達自己的觀點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各項權利,如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提出申訴控告,在審判階段舉證、質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重新鑒定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對訴訟的參與。但在刑事司法鑒定的參與方面,立法尚有不足。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自偵自鑒”,被追訴方參與程度不夠,鑒定程序由偵查機關依職權單方進行,被追訴方處于被動地位,權利義務不對等,被告人要求鑒定的權利僅僅規定在審判階段,即庭審中被告人一方有權要求重新鑒定。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被告人參與鑒定的程序設置,即使鑒定結果客觀、科學、權威,被告人一方亦心存疑慮不愿接受鑒定結論,而要求重新鑒定或不斷上訴、申訴,影響訴訟效率,降低司法權威。筆者辦理楊某交通肇事案件,某日凌晨一路口發現受害人尸體,經交警部門排查,楊某車輛案發時間經過該路口,于是交警部門對楊某駕駛車輛輪胎與受害人尸體上輪胎痕跡進行鑒定比對,鑒定結果為具有同一性,于是以交通肇事罪對楊某予以拘留。拘留后向楊某送達了鑒定書,楊某不服要求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委托上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果依然是具有同一性。本案中,交警部門第一次鑒定未通知楊某,第二次鑒定時楊某已被拘留,同樣未參與鑒定。庭審中楊某認為自己并不知曉鑒定的具體過程,鑒定是偵查機關單方做出的,對鑒定結果不予認可,進而否認犯罪事實。

(二)被告人參與鑒定的制度設計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引入了程序正義的理念,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權也開始得到重視,但在刑事司法鑒定方面,當事人參與程度不夠,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正時應當設置被告人參與鑒定的機制,確保鑒定的公正性。第一,鑒定程序的告知。偵查機關在刑事司法鑒定開始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作出鑒定結果后同樣應及時告知被告人。第二,鑒定程序的參與。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參與,被告人被羈押不能參與時應聽取其意見或聘請辯護人參與。被告人一方在參與鑒定時,有權提出意見或對專業性問題進行詢問,鑒定機構應當聽取或告知。第三,允許被告人啟動鑒定程序或重新鑒定。如果被告人一方認為與案件有關的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而偵查機關未予鑒定時,應當允許根據被告人一方的要求啟動鑒定程序。如被告人對鑒定結果有充分理由要求重新鑒定時,應當允許重新鑒定。

刑事司法鑒定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到訴訟結果的正當性,關系到法律文明的發展。刑事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應當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從司法實務中暴露的具體問題出發,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現狀而不斷予以完善。本文認為,立法應當對鑒定時限如鑒定時機選擇、鑒定過程進行等進一步規范,應當對抽樣鑒定做出具體規定,應當進行被告人參與鑒定的制度設計,以保證刑事訴訟結果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