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圍觀下的刑事司法論文
時間:2022-10-06 0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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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體的特征
(一)行為特征
群體心理學創始人古斯塔夫﹒勒龐提出“群體精神統一性的心理學規律”,認為處于群體中的人,因為“法不責眾”的想法而可能變得沖動、偏執、不負責任。他將群體稱為“野蠻的玩偶”。處于群體中的個人會感受到一種強烈的“正義”力量,呈現出極端的表現。
(二)感情特征
沖動、易變是群體最明顯的特征?!八^群體,不過是外界刺激因素的奴隸而已?!泵鎸ν饨绲拇碳ひ蛩?,由于受到感性、沖動力量的控制而莫衷一是。
(三)思維特征
群體是用形象來思維的。群體的這種思維特征往往導致同一案件的事實在不同人口中呈現不同的狀態,同時也導致了群體的謊言,群體的不可信性。
陳興良教授認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對司法發生影響的民意,主要表現為民憤與民情:前者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民意,后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民意”。正是這兩種感情影響著刑事司法中對被告人裁判。
(一)民憤:張某某案
基本案情:1997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車由西向東行駛,撞上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的蘇某某、蘇小某父子。導致蘇小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蘇某某被沿路拖行1500米后造成重傷。理論焦點:張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多數學者認為張某某的行為只構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所作的死刑判決系屬法律適用錯誤。但也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掛在車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顧被害人死活,駕車逃逸致人傷殘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社會關注焦點:在交通事故已經成為風險社會人們享受現代科技的同時必須承受之重的現狀下,張某某案之所以能夠引起如此巨大的輿論關注,“公安局長”的身份是始作俑者。在媒體極具感情色彩的報道下,本該是守法典范的執法人員卻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言論不絕于耳。
(二)民情:騰某某“撿球”案
基本案情: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騰某某進入某高爾夫球場,將1249個價值15513元的高爾夫球“撿走”。理論焦點:被遺棄在高爾夫球場內的“棄球”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關于盜竊罪保護的法益,學界主要有本權說與占有說兩種觀點。本權說以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占有為保護法益;占有說認為所有的占有均應受到保護。采取本權說沒有必要否定占有本身屬于應受保護法益;采取占有說亦可認為保護對象還可包括本權。因此將占有權作為盜竊罪的保護法益是妥當的。對于高爾夫球場內的“棄球”而言,因適用原占有者喪失占有,而轉歸支配該領域者占有的情形,從而歸高爾夫球場占有。因此對于侵犯高爾夫球場對這些“棄球”的占有權的行為應該受到盜竊罪的規制。社會關注焦點:輿論關注的焦點是與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無關的問題。第一,滕謀謀的身份———失地農民,屬于弱勢群體。第二,滕謀謀原為該高爾夫球場所占地的所有人,因球場的修建而失去其土地使用權。第三,滕謀謀與球場之間的實力對比相差甚遠,從而對其弱勢地位予以同情。
(三)許某案
案情簡介: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許某在本市的某商業銀行柜員機用自己的余額170多元銀行卡(該卡無透支功能)取款175000元后攜款潛逃。理論焦點:本案的理論爭議有兩個方面,一是,許某利用ATM機系統升級錯誤的取款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二是,許某的行為是否成立盜竊金融機構的情節。首先,關于是否構罪問題形成了無罪說與有罪說的對立。認為許某的行為無罪的原因主要有,不當得利說、無效交易說、銀行過錯說、沒有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說、許某行為難以模仿說、刑法謙抑說。主張有罪的觀點對罪名的認定存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盜竊罪的爭議。其次,是否成立盜竊金融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因此,只要承認自動取款機中的款項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就難以否認許某的行為屬于盜竊金融機構。社會關注焦點:“我們都有可能是下一個許某”,是輿論主張許某行為無罪的有力觀點。許案發生之后,在網絡進行民意調查顯示,大部分人認為許某的行為無可厚非,是銀行自身錯誤導致自己的損失,許某的行為不應構成犯罪。從上述三個案例看,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案件往往具有這樣的特點,要么案件主體具有特殊性,要么與大眾利益息息相關。第一,就主體方面,當案件主體是弱勢群體時,輿論往往對之報以同情,希望無罪判決或是輕判;當案件含涉官、涉富因素,基于本能的仇官、仇富、敵視強勢的心態,無論司法如何公正,官場庇護、花錢買刑都是縈繞民眾心中的幽靈。第二,當案件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時,民眾對于案件的關注也是最為密切的,習慣于將自己角色化。對于危及自己利益的行為,傾向于懲處的心態;對于自己有可能觸及的行為,則希望做出無罪的認定。許某案從表面上看是輿論對司法的正面推進,實則卻是公眾自衛、自利心理期待的結果。
三、輿論與司法沖突的本質分析
(一)思維方式:感性思維與法律思維
群體是用形象來思維的,鮮明的形象能對群體造成強烈的影響,只會被極端的感情所打動。這就決定了其擅長于感性思維而弱于甚至缺乏理性思維的能力。法官受法律思維的影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定案件事實,他們相信的是經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中立于感性因素的影響,從而保證司法裁決的合法性及穩定性。
(二)事實認定:輿論事實與法律事實
“知溝”理論認為,社會經濟地位的差異會導致主體間獲得信息的渠道和質量的不平等,新聞傳媒傳送的信息、的咨詢量越大,不同群體之間的知識鴻溝就會不斷擴大。法官因信息獲得的全面性與真實性決定了他們所作出的事實認定更具可靠性。而公眾對案件的了解往往是通過媒體的零星或是極具感情色彩的報告,再加上一些所謂的“意見領袖”的誘導,公眾所了解到的案件情況與真實的案件事實就具有一定的差距。缺乏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或是認識錯誤,何談做出正確認定。
(三)價值取向
1.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法律正義的實現離不開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在二者會沖突的情況下,何者優先,也反映了輿論與法官的差異。輿論只關注實質正義。但是,基于各種法律規則、原則的限制法官必須優先考慮程序正義。如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刑訊逼供等程序問題而收集的證據即使在客觀上是真實的也應該予以絕對的排除。
2.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刑法》的兩大立法目的,保障人權的優位性與《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契合的。即使行為的社會危險性再嚴重、主觀心理再惡劣,只要沒有被《刑法》以成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最近網上披露的的幼師虐童案,從法律上來講,該教師不構成任何犯罪。但是這并不能止消輿論的聲討之聲,主張嚴懲之論不乏其人。二者的優位性關系輿論與法官的立場截然不同。
四、結語
國外對于司法裁判與輿論沖突的解決主要有公民享有審判權和公民參與審判兩種途徑。前者如陪審制度、治安法官制度和法庭之友制度。后者如美國的VOM調解模式。在我國,法律上有依據的在司法程序中參考民眾意見的制度設計要屬人民陪審員制度,由社會上符合資格的非法律專業人士參與人民法院案件的審判工作,但由于種種的因素限制導致了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局面。在影響性訴訟不斷發生的今天,輿論對于司法的影響已不容忽視,探索出輿論適當介入司法的途徑和范圍很有必要,同時要防止輿論對于司法的僭越,甚至“民粹主義”司法現象的發生。
作者:王蒙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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