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教學模式研究
時間:2022-05-21 08: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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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司法考試作為法律職業人員獲得從業資格的準入途徑,對高等院校的法學本科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因而協調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之間的關系,調整和修改現行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展開對高校法學本科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接軌研究,已經成為一項刻不容緩急需解決的課題,這是推動我國法律事業發展和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素養的共同要求。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學;教學改革
習強調:“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法治人才培養上不去,法治領域不能人才輩出,全面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做好。”作為法學教育工作者的一員,深知自己肩上所承擔的責任和期望,在法學教育教學的道路上不斷探索,努力為培養高素質的法治人才貢獻微薄之力,本課題的研究即為將司法實踐性要求為重的國家司法考試與以理論為主的法學本科教學相結合的探索與研究。國家司法考試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從業的準入門檻,是通往法律職業道路的必經橋梁,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合格者才具備法律職業的資格,而法學本科教育為法學教育的基礎,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來源。國家司法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在目標上都致力于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而在教育內容側重點和教育方式上二者卻大相徑庭,二者的這一區別造成了法律職業需求與法律本科教育相脫節的現實境遇,這對我國現有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在國家司法考試已經成為衡量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背景下,如何將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學接軌并容成為了亟待解決刻不容緩的研究課題。
一、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學之間的關系
(一)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學通往法律職業化的必經道路司法考試是指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法務等工作的職業群體,在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等工作之前,應當通過國家相應從業資格的考試作為法律職業的準入門檻。2016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規定法學學位取得者以及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者才有法律職業的取得資格,這就意味著將非法學專業人士以及有本科學歷而無本科學位的考生排斥在外,司法考試政策的這一調整,更加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準入門檻,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本科教學的專業化程度的要求又進一步提高。(二)司法考試為法學本科教學提出了實踐的目標和要求國家司法考試側重于對考生法律知識精準性和全面性的考察,同時對于法律實務工作及其操作性和實踐性也有著相當比重的檢測。法學從本質上是一門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學科,而其實踐性及應用型決定了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教學方面的特殊地位。[1]因而在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目標設計時就應將一元化目標轉變為促進學生的多元發展,尤其需要重視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的結合和比重,這是由法學教育的本質屬性和職業發展需要所決定的。而目前高校法學教學目標要想達到這一要求,就必須從積極構建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體系開始做起,積極探索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的完善和發展,真正使我們的法學本科教學能培養出理論素養與實踐能力雙強的專業法律人才。(三)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學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本科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源頭和根基,法學教育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才提供了專業而深厚的法律素養教育,是獲得司法考試資格的重要基礎和前提。[2]經過本科法學教育的學生在法律素養和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的理解分析能力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因而可以說本科法學教學是國家司法考試的理論之源,素養之基。而國家司法考試是對法學教學成果的實踐性要求及教學成果檢測的一種手段,二者是相輔相成的良性互動關系,在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目標上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因而如何促進司法考試與本科法學教學的有效良性互動,解決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銜接就成為了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二、基于法學本科教學模式與司法考試銜接的調查分析
筆者對所在高校243名法學學生就法學本科教育模式及其與司法考試的銜接度進行了訪問和問卷在此次調查中有70%以上的學生認為現行的教學內容基礎理論教育遠遠多于實踐教育且案例實踐操作機會過于稀少,教學內容過于抽象和空洞,學生在理解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希望能在教學內容上做出改變,增大實踐教學的比重,使得法學理論更加具體化,更易于理解;在教學模式上有70%以上的學生認為目前的課堂教學仍然以教師教授為主要方式,學生的參與性低,無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得學生在課堂上對所傳授知識的吸收程度不高,換言之,教師與學生在課堂上無法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動,原有的教學期待和教學成果無法完全實現。而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在調查在校法學專業本科生對國家司法考試的關注程度時,有95%以上的學生都表示對這一考試有著密切的關注,司法考試是其整個大學生活最為關注的事項之一,而其中90%以上的學生都認為將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學進行結合是必要且必須的,將司法考試的考點內容融入到日常的法學本科教學中對其將來法律職業的長久發展有著積極促進作用。筆者通過此次調查研究發現,目前在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和困境,如何使學生擺脫機械、枯燥、乏味的學習,以更為飽滿的熱情投入法學專業的學習,如何讓法學教學培養出來的人才更加適應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要求,這些問題使法學本科教學改革迫在眉睫,有著現實性的需求。
三、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本科教學的困境
通過與學生的訪問座談與調查問卷的分析,當前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本科教學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一)教學方式以灌輸為主,缺乏良性互動目前的本科教學方式仍然是以課堂講授為主,即主要采用灌輸的方式方法,這一方式的優點在于確立了講授主體的權威性和主導性,但相應的缺點是忽視了講授客體即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被動接受知識,課堂中缺乏老師與學生的積極良性互動,使得課堂氛圍壓抑枯燥,原有的教學目標和教學效果大打折扣。而司法考試的考試目標設計則側重于考生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對考生的個人判斷和分析能力有較高的要求,忽視學生主觀能動性的課堂無法給予學生個人發揮的空間和機會,也沒有給予學生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面對司法實務的技能操作方面學習和鍛煉的機會。現有的法學本科教學方式不能滿足司法考試實務性的要求,對其進行改革是培養國家稀缺的法律實務型人才的現實需求。(二)理論講授內容與國家司法考試實踐要求脫節司法考試是為選取法律實務人才而設立的考試,在考察學生法律理論的基礎上,重點檢驗考生司法實務中分析判斷和實務技能操作的能力,這一考試的目標是與司法實務工作的現實需求相吻合的。司法實務工作具有極強的實踐性,它對訴訟程序的操作規范與流程,訴訟案件的分析判斷與處理有著更高的要求,因為只有這樣的要求才能在保證程序正義的基礎上進一步保證法律實體的公平正義,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維護司法權威,最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3]但目前的教學內容卻難以適應國家司法考試和社會法律實務的需要,絕大多數本科法學教育仍然采用理論教育,同時受教師實踐經驗和課時所限,司法實踐實務的學習成為了本科法學教育的薄弱環節,學生沒有充分的時間和機會去進行司法實踐活動的學習,這種教學內容的設計極大限制了學生實踐能力的發展,使其解決法務實際問題和處理司法實例的能力較弱,這與國家司法考試實踐性要求脫節,無法適應我國司法實務的需要。
四、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建議
(一)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1.進一步由理論教學向理論案例并重的教學模式轉變。雖然在現行的教學模式中,教師都會將一些司法案例放入到課堂中講授,但這些案例的講授是為了輔助理論知識的理解,案例的數量和分析程度遠達不到司法實務的要求,這種理論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的教學方式滿足不了司法考試實踐性的需要。教師應擴充案例教學的范圍,甄選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經典案例,由簡至難地講授給學生,擴充學生的司法實踐案例儲備,達到司法實踐教學目的。2.由講解型教學模式向啟發式教學模式轉變。啟發式教學模式也稱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教學法秉承辯論,崇尚通過討論對話進行探尋和思考,這種教學模式改變了傳統教師講授知識,學生被動接收知識的教學方式,讓學生在教學過程中能充分感受到思辨的快樂,調動起學生的主觀積極性,拓展了學生的判斷分析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二)及時充實和更新教學內容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特征,教師在課程講授過程中要特別關注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修訂修改,特別注意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的講解,因為法律法規的變更往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且這部分內容成為歷年司法考試的熱門考點,讓學生充分了解和知道法律法規的修訂及其背景,可以使本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實務銜接更為緊密。另一方面,目前高校法學本科教學采用的教材在內容上具有滯后性,很多新制定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能及時修改和補充,這就需要教師及時補充和更改相應的教學內容。(三)借鑒“法律診所教育”模式于2017年5月3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法學作為應用型學科,其職業的主旋律在于實踐,法律職業人才素養的核心體現就是其司法實務能力。在對法律人才的司法實務能力培養上可以借鑒美國法學院對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即“法律診所教育”。[4]法律診所教育是不同于以往學生簡單實習的一種全新的實踐教育模式,該模式提供綜合性、實戰性的教學環境,讓學生在實戰環境下切實感受和體驗司法實操,鍛煉和提高學生的實務能力、應變能力和專業水平,從不知問題轉變為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引導學生變被動為主動的思考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綜合提高學生的法務水平。然而,目前我國一些高校開展的法律診所教育因是外國資金贊助支持,因而存在與我國法學教育水土不服難以合理銜接的問題,同時法律診所教育需要一批實務經驗豐富的教師進行引導,而目前教師實務經驗匱乏也是制約法學本科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因而,我國法律診所教育還有相當一段路程要發展和改進。(四)增加學生實踐的時間與機會1.目前大多數法學院校都設立有模擬法庭,在有如此硬件條件的基礎上經常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活動,讓學生在模擬活動中提高自身的實務操作能力和應變水平,同時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也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2.經常組織學生去法院旁聽法庭審判,到律師事務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實習,加強與法務部門的聯系,增加實習場所、旁聽庭審的頻率并延長實習期限,或者反客為主將有實務經驗的法律職業人員聘請到課堂中來舉辦相關講座或系列課程為學生講授司法實務經驗、司法程序流程和規范要點,讓學生在理論的基礎上有更多的機會去了解和參與司法實踐活動,加深其對司法實踐活動的理解與認識。(五)考察考試方式更加靈活多樣本科法學教學的最后一個環節是考試。考試具有檢測性和指導性,學生可通過教學期末的考試檢測自身學習效果并可根據這一結果提前安排自身下一學期的學習計劃。綜合分析考試結果可以發現學生往往對記憶的客觀題目答題準確率比較高,而對于需要判斷分析和邏輯思考的主觀題目常常覺得無從下手,是失分的高頻題型。而從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看,即使是客觀題型也需要學生縝密的判斷分析能力,而在案例分析題型的解答時,更是學生綜合分析能力的體現。因而在本科教學的考試中,應當加大主觀分析題目的比重,讓學生提前適應司法考試的相關題型和解題思路,平時成績中也應該多關注學生綜合能力的體現,而并非傳統意義的唯分數至上,從而激發學生參與案例談論、課堂互動交流的積極性,讓本科教學從過程到結果都呈現出積極的狀態,增強教學效果和成績。
綜上所述,在國家司法考試的背景下,為達到法學理論教學和司法實務銜接更為緊密的目的,在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實習實踐機會及考試方式等多環節做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期達到培養新時期法學理論知識扎實、司法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律職業人才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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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立恒.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是互動還是沖突[J].探索與爭鳴,2007(12):111.
[3]張耀尊.淺論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的教學體系和教學內容與司法考試銜接的途徑:以廣西師范大學為例[D].桂林:廣西師范大學,2012.
[4]程琳.論司法考試改革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的發展[J].法制與社會,2016(21).
作者:秦晶晶 單位:山西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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