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變更判決司法適用分析

時間:2022-04-11 1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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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變更判決司法適用分析

摘要:變更判決是法院對行政訴訟所確定的內容予以變更的一種判決類型。變更判決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權力分工與界限關系的問題,法院通過行政訴訟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從而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文中,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是國內變更判決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這個案例對于如何界定《新行政訴訟法》中的“明顯不當”進行了研究,對法官進行變更判決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明顯不當;行政訴訟;變更判決

一、案件概要和爭點

(一)案件概要。某A公司于2009年7月取注冊商標,截至目前未實際使用。同年9月,某B公司將月餅分為23個類別投放到了市場,其中由A公司注冊的商標。2009年9月8日,當地工商局接到舉報,隨后對該公司進行調查,發現B公司生產銷售的月餅使用了A公司注冊的商標。因此,確定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權益,并處以5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B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地人民政府維持工商局的工商處罰決定。B公司又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工商局的處罰決定。B公司在向該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訴中認為A公司的注冊商標來自社交流行詞,其他人有權合理使用,要求法院依法變更判決,撤銷對其行政處罰決定。該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及A公司注冊的商標相似,侵犯了A公司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對B公司實施行政處罰,但應當遵循處罰原則。應當基于對處罰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情節、后果和危害程度的考慮。當地工商局沒有考慮到B公司的主觀上并無過錯,侵權的性質,并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對B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被認定為不公正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變更。據此,變更當地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侵權,2,罰款50萬元”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二)訴訟爭點。在一審和二審過程中,原告、被告雙方的訴訟爭議點集中在被告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適當。A公司沒有使用過注冊的商標,但B公司在沒有注冊該商標的情況下就間接地使用了這個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B公司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是,當地工商局沒有考慮到B公司在主觀上并沒有過錯,B公司侵權時間短,行為和情節顯著輕微,并且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對B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處罰過重,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社會危害程度不符,并不適當。

二、法律問題

法院認為,當地工商局對B公司做出的行政處罰是顯示公平的。我國《行政訴訟法》在2017年進行了修改,由原先“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改為現在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被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例外。”這個案例的裁判理由,可以從當年所依據的顯示公平轉換成現在的明顯不當為裁判理由。對于修改后的法條,有幾點問題。(一)適用變更判決的前提。變更判決是行政訴中的判決形式之一,在具體適用于司法實踐時,需要法官去落實,也需要滿足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了兩種不同的狀態。一方面,有些法院對司法變更權的使用十分謹慎。另外一方面,有些法院將司法變更權應用于各個方面。在原《行政訴訟法》中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具有單一性,只在行政處罰領域,在其他領域并沒有涉及。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應當擴大到程序性違法領域中,行政強制應當被納入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之內。“明顯不當”的判斷標準可以從是否違反行政慣例,是否背離立法目的的與立法精神來考察。在新《行政訴訟法》中將“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也納入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二)變更判決的選擇性適用。與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中對變更判決的規定不同的是,立法者在適用變更判決這一規定上使用了“可以”的措辭。新《行政訴訟法》77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明顯不當……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立法者使用“可以”、“應當”等措辭在立法上有重要的意義。在立法規定出現“可以”的情形,表示該項規定可予執行,也可不予執行,但“應當”一旦被使用,則表示該項規定必須執行,這兩者有很大區別。法官審判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的情形,按法律規定作出不同的判決。但法律沒有對做出變更判決有硬性規定,而將最終選擇權交給法官。例如“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情形既規定可以判決變更,也可以判決撤銷,在實踐當中,變更判決適用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可以歸咎于這種具有自由選擇性的軟性規定,這也給某些沒有自我約束力、法律素養低的官員提供了干預法官審判案件便利,使得法官迫于行政機關的壓力,選擇適用別的類型的判決形式替代“變更判決”。(三)行政處罰行為“明顯不當”之適用標準。上述案例中,根據現實狀況,法院最后判決變更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體現了行政處罰不能明顯不當。但是,“顯示公正”的標準很難把握,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理由如下:1.地域風土人情及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對“公正”的定義、程度難以把握,這就很難使得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恰當的把握明顯不當、顯示公正而影響審判工作。2.難以把握顯示公正的程度。有關“顯示公正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官可結合自身多年的辦案經驗以及當地風俗習慣來把握。但是這些案件發生同案不同判的可能性也很大,不利于法官審判同類案件提供參考和指導。立法者在2015年修法時將“明顯不當”的表述替代了“顯失公正”,這次修改有了很大進步。法官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結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風俗習慣對“明顯不當”進行把握。行政處罰程度過重或輕于法律規定的范圍、行政處罰程度明顯違背當地道德標準,都屬于“明顯不當”。法官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結合法律規定、當地的風俗習慣、道德標準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就很容易把握“明顯不當”的標準。這也能給之后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提供參考和指導。

三、結語

行政訴訟變更判決是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變更判決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相互制約。允許司法變更可以使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實現訴訟經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雙重價值。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行政行為的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變更判決,而立法目的、比例原則、平等性原則等是法官應當考慮的因素。在現代的法治國家中,沒有一種權力可以被隨意地行使,我們應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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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瀟 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