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研究

時間:2022-05-08 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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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研究

摘要:目前,我國對于專利行政執法和保護使用的是雙軌機制,有效的推動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并對司法和行政資源的合理分配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在實際操作中,雙規機制不僅僅結合我國基本國情,還提高了專利執法效率。然而,隨著時展的需求,要求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更加緊密的結合。以下將對此加以分析,以期望更好的保護專利擁有者的合法權利。

關鍵詞:專利行政執法;司法程序;銜接

一、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結合的基本原則

首先,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只有確保兩者的協調性,才能最大程度發揮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單位基本職責,并提升工作效率;其次,依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的原則。司法程序可以有效監督、糾正專利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以此才能保證專利保護更為高效、便捷;再次,一致性原則。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應當保持一致,只有使用相同的參照,才能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最后,正確引導的原則。可以引導專利擁有人使用正確的救濟方式,防止因為他人盜用導致的損失等。

二、分析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的銜接方式

(一)制度方面的銜接。首先,針對協調制度方面,主要涵蓋了三點內容。分別是:第一,行政案件審查過程中和司法審查的協調制度。當侵權案件出現時需要分別向兩者進行審查申請,不管是哪一個先申請,行政執法單位都需要依法對侵權事務進行查封、扣押等強制性對策;第二,行政執法完成之后方可進行司法保護。在同一案件審理過程中,只有當行政執法所有程序操作完成之后,權利者才能進行司法保護申請,不管行政執法是否存在問題,人民法院都必須予以受理。根據民事制裁要求,依法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過程中,倘若發現專利管理單位并沒有根據要求予以處罰,就可以根據民事通則有關要求作出制裁。全方位核查之后可以依照民法予以賠償。當專利侵權案件處理之后,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員的訴訟請求進行全方位核查,并根據民法通則予以評判;第三,司法程序完成之后才可進行行政職責評判。針對同一個案件,司法程序審核完成之后,倘若人民法院最終判定其侵權行為不成立,那么當事人可以進行再次申請。倘若認定為侵權行為,那么當事人只能進行再次復查,并要求有關人員承擔應有責任。其次,針對事實和結果。基于相互確認的原則,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都是侵權案件的主導者,在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時使用的原則主要為:相互獨立、互不干涉、互不影響;行政行使權應當符合司法要求,以防止出現相矛盾的現象;注重資源節約,防止在同一問題上反復確認。此外,針對案件事實和結果的確認,主要涉及到的內容有:第一,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中,不可以將行政執法結果作為最終結果,而是結合實際狀況和各自提供的證據,單獨予以判定;第二,針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行政執法對侵權案件的審查判斷,或者侵權者所進行的審查判斷,用來驗證侵權者是否為主觀臆斷,司法程序審查時將不會再次進行此操作,直接予以肯定;第三,針對行政單位的審查報告、搜索、查詢、調查等資料,都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予以認可。(二)機制方面的銜接。首先,劃分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權利范圍。專利管理單位是法律行政實施的主體,然而其權限和司法單位存在矛盾,所以,要明確細分兩者權利范圍,并確定各自職責。因為專利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所以其具備公法的特點和私發的獨特性。在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就需要考慮其私法的特性。在處理專利民事問題的時候,帶有行政關系的案件主要有專利權不明確問題、專利申請沖突問題和專利侵權問題等。我國以前將專利申請權問題歸為專利管理單位優先處理,然而由于國際將專利權作為私權的影響,隨后改成權利所有人向專利單位和法院進行申請。其次,專利行政保護和司法程序的操作應當保持一致。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都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所以,兩者在審查的時候需要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其參考的標準、依據等都需要統一。以此才能確保最終審核結果的合理性。此外,還需要保證兩者的協調一致。也就是說,為了防止因為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保護力度上的不同,造成案件所有人的救濟差別,就需要確保協調的統一。以此才能有效解決各項問題,防止和打擊侵權案件的發生。最后,使用雙軌機制的銜接。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機制,雙軌機制不僅僅最大程度提高專利侵權案件的解決效率,還可以對最終結果予以公正,從而增強了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效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辦事,并以問題為中心點,為當事人處理各類問題,以此不僅僅加強了大眾對解決糾紛的意識和思想,還可以起到保護當事人的作用。

三、結束語

通過以上簡單研究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程序主要采用的是雙軌機制,在新的環境之下,為了增強對專利的保護,就需要加強兩者的銜接,以此才能規避各自短缺,發揮自身優點。可以說,兩者銜接度越高,對于專利保護越強,這無疑會對未來經濟和技術的發展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何雅,安雪梅.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審查銜接機制研究[J].法治社會,2016(04):85-91.

[2]劉銀良.論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的弊端:歷史的選擇與再選擇[J].知識產權,2016(03):33-44.

作者:劉暢 單位:南通市通州區家紡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