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輿論和司法審判研究
時間:2022-07-18 0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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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媒體時代消息傳播速度快,一旦發生熱點事件,網上的帖子閱讀量和轉發量極大,社會公眾往往會跟帖評論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網絡輿論的影響力與日俱增,雖可監督司法審判,但不加規制會成為獨立、依法審判的絆腳石。因此,如何規制和引導網絡輿論,使其與司法審判形成良性互動是我們應當探索的。
關鍵詞:新媒體時代;網絡輿論;司法審判;良性互動
一、前言
當今社會是一個新媒體時代,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交流傳播,信息實時更新快、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且社會公眾可以互相交流,發表自己的見解和意見。網絡輿論是新媒體時代的產物。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網絡及時了解新聞時事,行使享有的監督權及時發現不公平的現象,還可以通過網絡媒體消息尋求幫助。但網絡信息魚龍混雜、真假難辨,且面對法律明確規定的問題社會公眾只看結果,他們自認為不公平就一邊倒,倒向人情而不考慮法律,此時輿論極易被有心人利用,暗中引領輿論風向,試圖給司法審判人員施壓,以網絡輿論左右審判結果。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的作用
網絡輿論順應時代潮流,緊貼生活實事,拓寬了社會公眾認知世界的渠道,并且每一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自由,有利于監督司法審判工作,督促司法人員依法審判、公正裁判。俗話說看人要看兩面,網絡輿論也是如此。網絡輿論的主體上到國家領導人,下至上學的孩童,每個人的受教育程度、個人修養、興趣愛好以及生平經歷等都是不一樣的;至于客體,網上探討評論的很多案子都比較復雜,社會公眾熱切關注時事可以理解,但他們帶有感情色彩的、沒有專業性而僅憑生活經驗作出的評價一波又一波,再加上網絡輿論本身的復雜隱匿性,部分網民法律意識淡薄、參與評論情緒化,在網上越炒越熱,導致大量輿論偏激或虛假但具有強烈的煽動效果,進而生成輿論風波,給司法審判帶來巨大壓力,無形中影響了司法審判工作。(一)積極作用。1.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司法審判是司法活動的核心,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案件外,都應當公開,確保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我國是法治國家,公眾法治意識覺醒,加之互聯網科技的運用,使得公眾能夠在線觀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可以通過各種報道了解案件最新進展,公眾還在網絡平臺上各抒己見。由于審判過程公開透明,任何公民在發現程序錯誤或其他問題時可以及時反映,以使司法審判做到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網絡輿論成為公民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渠道。換句話說,網絡輿論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給社會大眾創造了及時跟進的條件和平臺,當司法案件審判結束后,又能及時對其結果進行言論評議,這是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正面價值,也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針和理念所支持的。①但是,社會公眾并不是可以在網上隨意發表任何言論,傳遞負面消息,而對于煽動性較強、性質較惡劣的言論或帖子,網絡平臺應加以審核。2.防止權力濫用。司法審判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但司法審判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可能會對其進行濫用。而權力被濫用的行為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復雜程度也不盡相同,司法內部的監督也可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能做到有效監督,此時網絡輿論這種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監督形式才能夠有效解決司法腐敗問題。網絡輿論將一個個案件仔細研究,使司法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行為攤開暴露在陽光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預防權力濫用,使權力在法律規定的道路上穩步前行,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從而得出產生合法合理的裁判。3.提高司法權威。司法審判是法律規定的具體適用,而司法裁判雖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實施,也需要義務人的自覺履行,所以司法審判須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才能樹立司法權威。社會公眾隨處可獲知司法審判的程序和結果,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個人主觀對其評價,甚至可以拿著放大鏡仔細觀察、監督。司法工作人員的一切行為一旦符合法律規定,并經得起人民和歷史的檢驗,從而得到社會公眾的一致認同,贊美性的評論不絕于耳,網絡輿論的傳播速度較快,傳播范圍也廣,進一步加強了人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有利于司法權威的提高。(二)消極作用。1.影響審判獨立。法院獨立進行司法審判活動。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意思顯而易見,為保證審判工作和結果的公平、公正,審判人員只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判活動、履行審判職能,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涉。而當今社會網絡輿論盛行,在案件剛發生時就不乏有些好事之徒對其結果進行預測,而這些“預言家”往往并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僅憑個人生活經驗和他們自認為的正義就妄下定論,甚至有當事人一方試圖通過媒體和網絡的力量形成輿論漩渦顛倒黑白,進而干擾審判人員,并利用強大的網絡輿論向審判人員施壓,使得審判人員不得不考慮怎么判決容易讓社會公眾接受,最終為了給社會公眾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作出法律上的讓步,杭州飆車案就是這樣一個有力的證明。2.擾亂審判程序。程序公正有利于實現結果公正,如果程序違法,結果肯定不會合法,因此,想要得到一個公正、合法的判決結果,首先應保證司法審判的程序正當,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法律的具體落實。就網絡輿論監督而言,其本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臂膀,但網民相較于司法工作人員而言,不僅缺乏專業知識的淬煉和實踐經驗的積累,他們在網上只看標題不看具體內容而斷章取義,且不進行法律知識的研究而只談自己的看法空口說白話,加上一些網絡媒體為增加帖子的關注度和瀏覽量跟風炒作,極易使網絡輿論誤入歧途。“復旦投毒案”的審判中,網民竟宣揚事實清楚,無需按照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認為為被告辯護是多余的,呼吁司法機關盡快判決結案。在嚴格遵守正當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得到的判決結果與輿情不相符合時,激憤的網絡輿論可能會影響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3.破壞司法公信力。網絡世界是個虛擬世界,由于各種信息的和證明均是在網上進行,導致真實性無法確定,網絡監管缺位,使一部分虛假信息在網上,但網絡傳播速度快、波及范圍廣,社會公眾看到該信息后不知認真分辨反而盲目跟風進行轉發和評論,導致熱點問題一再發酵,雖事后經相關部門查明事實并進行澄清,但依舊會影響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認知,打破司法在普通公眾心目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破壞司法公信力。另外,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許多司法腐敗現象,一經發現就被嚴肅處理,且各大媒體或網站都會有相關報道,此時網絡輿論會瘋狂吐槽,并會深挖其罪責,司法公信力不復存在。所以一旦發現蛛絲馬跡,無論是否真的存在權錢交易或徇私枉法等行為,普通公眾會本能地認為該審判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審判,進而將瑕疵無限放大。
三、網絡輿論和司法審判良性互動的建議
在新媒體時代,網絡的開發應用使信息不受地域限制在全世界滿天飛,雖給社會公眾帶來了許多便利,但真假信息難辨,公眾盲目相信并人云亦云,在很多情況下網絡輿論容易被誤導從而呈現一邊倒的狀態,給司法審判造成巨大的壓力。只有規制和引導網絡輿論,促使其與司法審判做到良性互動,才能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引領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最終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②(一)規范媒體報道。網絡輿論的力量越來越大且容易形成極端,我國司法審判有時會迫于網絡輿論壓力而做出一些讓步,此時法律形同虛設,不能一味考慮網絡輿論而降低法律適用標準,但也不能只講法律而不講人情,不聽民意。因此,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但應規范媒體報道,合理引導和規范網絡輿論,防止暗中煽動并操縱輿論風向的現象發生。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媒體,但并不是阻止報道,限制太多反而導致信息公開制度不能得以實現,過度監管也會使社會公眾不敢發聲,網絡監督輿論效果大大降低,因此,要在尊重媒體基本職業要求和保障知情權的范疇內進行規制。媒體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對案件只能陳述已經證實的案情和案件進展情況,不能對其進行假想推測或評論誤導社會公眾,不能故意煽動輿論風向影響司法審判。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雖對媒體進行案件報道的限制和監管,但未規定媒體報道中的行為規則,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制,使相關媒體依法報道,為網絡輿論提供真實的評論對象,而不是為了吸引眼球故意夸大案件情況賺取瀏覽量。(二)完善網絡管理法。時事和評論通過網絡平臺得以傳播,網絡平臺是篩選、管理信息的第二道門,而我國網民隊伍較大,網絡平臺缺少過濾機制導致任何情緒性、偏向性評論肆意傳播。為給網絡輿論營造健康的環境,我國于2016年《網絡安全法》,該法就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面進行了規定,但有待完善對其進行細化規定,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便于得到貫徹落實,從而提供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懂得慧眼看世界、分辨是非、理性發言,為自己所發表言論的真實性負責。(三)加強審判公開和審判獨立。網絡輿論的一邊倒究其根本是普通公眾消息閉塞,所以一旦發生事情他們內心會產生預斷,網絡輿論傳播速度快,導致大家都以為這個消息是真的。再加上法院與社會公眾之間缺乏溝通機制,無法及時澄清事實、還原真相,所以司法機關應第一時間把真實準確的信息公布,并在線解答,保證與普通民眾的溝通。我國雖確立了審判公開制度并一直在實施,但并不能保證公開的及時性,且缺乏回應機制。因此,應對公開信息的及時性作出配套規范,設立問責制度,懲戒不能依法及時公開信息的工作人員;可以建立專門的交流平臺,④指派專門人員及時接收與反饋民意,使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互通有無,民眾的疑惑及時得到解答,問題得到解決,他們會更加信任司法,從而不再猜疑預測,遇到事情理性判斷。此外,還應加強審判獨立。司法審判接受社會監督,但網絡輿論并不等于民意,網民們大多盲目跟風、懷揣看熱鬧的心理瘋狂轉發形成輿論漩渦,在這種情況下,審判機關不應屈服于網絡輿論,而應堅守獨立、依法裁決,因為網絡輿論施加壓力不是目的,公平、公正的結果才是滿意的答卷。法官獨立,才能審判獨立,因此,為保證審判獨立,還應提高法官素養,鍛煉其心理素質。法官本就具備專業知識,再加上過硬的心理素質,面對網絡輿論理性識別,認真判斷,自動過濾,最終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作者:岳建國 單位:河南舜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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