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途徑

時間:2022-11-11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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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途徑

一、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法理依據

1.體現人民主權原則。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憲法對人民主權原則的明確宣示,它表明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所有權力的來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主權的主要渠道和途徑。憲法第三條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受人民監督,對人民負責,其他一切國家機關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其監督,對其負責。因此,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同樣來源于人民,人民依法參與各種司法活動,正是人民主權原則在司法環節上的具體體現。2.可在司法與社會之間建立起良性互動的橋梁在我國,由于有著兩千多年法即刑的法律傳統,在人們的習慣意識中,法和司法都是高高在上的權力象征,它就象一把閃著寒光的刀斧懸掛在衙堂之上,隨時生殺予奪著人們的生命和一切。在當下,我國盡管早已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但由于封建遺毒并未徹底肅清,人們一想到司法,往往還是存在著一種畏懼心理。群眾參與司法,通過親身感受、切實體驗各種司法活動,親自參與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可以看到司法既有鐵腕的一面,也有溫情的一面,就會逐步消彌他們對司法原有的隔閡與偏見,在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之間,在社會情理與法理、法律原則之間,在社會與司法之間建立起良性互動的橋梁。3.能有效地促進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權在內的任何權力,倘若不受到制約與監督,都會毫無例外地走向腐敗。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司法一旦腐敗,就會失去它作為保障自由、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群眾參與司法,一者可以促進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從事各種司法活動,增強程序正義,二者可以促進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盡量排除各種法外因素干預,依法獨立公正地處理案件,較好地實現實體正義。因此,群眾參與司法,他們在分享一部分司法權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著對司法進行監督,防止司法權獨斷專行走向腐敗的作用。這對于保證司法權力正確運行,促進司法公正,更好地維護社會正義都是十分必要的。4.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大眾對司法制度、司法機關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履行司法職責所抱持的信心及信任程度。司法若沒有公信力,其合法性便會遭到質疑,進而使其喪失存在的價值。司法公信力的獲得并非來自法律強制力,而是源于司法自身因公正而在人們內心激發出來的對其真誠的認同和尊重。群眾參與司法無疑能夠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他們通過參與各種司法活動,監督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司法權力,確保司法程序透明公開,司法結果公平公正,同時也能更好地認識與了解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以及司法機關、司法工作人員的權力、責任和義務。這樣既能夠使他們更好地理解司法,也能夠化解社會輿論對司法存在的很多質疑,進而形成信任和支持司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主要方式

《決定》提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并強調要“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同時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據此,包括涉訴信訪、司法聽證、司法調解在內的各司法活動,以及從偵查到起訴、審判、執行的各司法環節,人民群眾都可以參與。參與的方式與途徑,則因司法環節和司法活動的不同而各異。本文主要討論人民陪審員、審判公開和人民監督員這三種群眾參與司法制度。1.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機關通過法定程序與步驟,在廣大群眾中遴選出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與法官一道坐堂問審的一種司法制度。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群眾參與司法的一個主要方式與途徑。然在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制度還存在著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陪審員的準法官化、精英化傾向,陪審面較窄、陪審效果不佳等。對此,《決定》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作了進一步規范。根據《決定》精神和《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擴大選任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防止陪審員精英化。要嚴格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的要求,改變先入為主的指定性選任模式,打破以往對文化水平、職業經驗等方面設定的過高門檻限制,由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法院、公安,從所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并任命后,錄入專門的信息庫,再同樣按照隨機抽選的方式來確定具體案件中的陪審員。這樣便可兼顧到社會各界別、各階層人員,使各行各業和不同文化水平的公民都能有機會參與陪審,從而確保陪審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2)定期改選,防止陪審員準法官化。在以往實踐中,許多陪審員一旦被選定,便長期在法院“任職”,很少進行改選,在事實上成了準法官和“陪審專業戶”。久而久之,他們很容易喪失其獨立性和客觀中立性,并進而與法官形成利益共同體,這無疑有違人民陪審員制度設立的初衷。因此,必須嚴格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13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之規定,對他們定期進行改選。這樣既能防止陪審員在性質上出現異化,也可讓更多的群眾有機會去參與審判。(3)擴大陪審員參審范圍。由于受到各種因素制約,陪審員參審案件占比一直較小,與設立陪審員制度的初衷還有著不小的差距。確定參審范圍,應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第15、16、17條規定,對廣大群眾普遍關注,社會影響較大,涉及到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的案件,如食藥品安全、征地拆遷、生態保護,以及社會影響重大,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要充分發揮陪審員的監督效能,并結合其專業特點,盡量采用陪審制。(4)改變“陪而不審”現象,提高陪審實效。由于陪審員與職業司法人員在專業知識上存在著差別,實踐中,陪審員參審案件,在庭審過程中往往很少發言甚至一言不發;在合議過程中同樣很少發表并堅持自己的意見,有的甚至合議時也不參加;對于判決結果,往往同樣保持著沉默。這種狀況使得整個審判過程事實上幾乎都由法官主導,陪審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針對這種現象,首先要依照《決定》精神和《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逐步落實陪審員只參與事實審,不參與法律審的要求,以充分發揮他們熟悉社情民意、社會閱歷豐富的優勢。其次要強化陪審員的培訓力度,在提升他們業務水平的同時,也要努力提升他們的參審意識,使其能夠正確對待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這項司法民主權利。再次是法院和法官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充分尊重和保障陪審員的法定陪審權利,充分調動他們參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他們實際履行陪審職責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2.公開審判制度。根據憲法和各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都必須公開進行。這一規定即所謂公開審判。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庭審過程和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進行,面向社會開放,允許人民群眾進入法庭旁聽,允許媒體記者采訪報導。在現代網絡媒體發達時代,對那些社會影響較大、群眾廣泛關注的案件,還應進一步創新公開審判方式,如采用庭審同步錄音錄像,通過音頻、視頻、圖文、微博等方式公開庭審過程,進行網絡直播等。此外,還應將裁判文書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準許社會公眾自由查閱。也就是說,法院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除休庭評議階段外,其他所有過程和結果都要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接受公眾和社會輿論的檢視與監督。公開審判作為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形式,既是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群眾參與司法的一個重要實現方式。在審理時,法院通過公開開庭,使旁聽群眾和媒體記者,以及通過網絡實時收聽收看的社會大眾,能夠目睹親聞在法官主持下所進行的事實調查和證據出示,控辯雙方當庭進行的辯論、質證,法庭對證據和事實的辨偽和認定等流程。這樣既能夠促使法官嚴守訴訟程序,查清事實,正確適法,也能夠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來體驗司法,鑒識司法,認同司法。為更好地落實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這一要求,使群眾參與司法這一司法民主權利得以更廣泛地實現,在公開審理時,法院還應征詢、收集旁聽群眾、媒體記者,以及在網絡上實時關注案件的廣大網民的意見建議,對那些既契合傳統道德,符合人民群眾的主流價值觀,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民意,在作出裁判時可以把它們作為適當參考。這樣既是對優秀傳統道德的一種尊重,也能夠縮小司法與廣大群眾之間的距離。在作出判決后,通過公開宣判,尤其是將裁判文書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向社會公開,使無論到庭的現場旁聽群眾、媒體記者,還是社會公眾,都能夠及時了解案件判決結果和據以作出判決的事實與理由,對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舉證、質證內容,證據采信,律師意見及是否被采信,適用法律等情況也都清清楚楚。這樣既能夠有效地保障群眾對司法審判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也能夠讓司法裁判置于陽光之下,使暗箱操作失去了空間,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被鎖到了“籠子”里。這對于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腐敗,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心等無疑都能夠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3.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為化解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的正當性質疑,提高辦案質量而創設的一種由人民監督法律監督者的群眾參與司法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03年試點以來,對各級檢察機關轉變工作作風,正確履行查辦職務犯罪職權等方面起到了較好的規范和促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然實踐中這一制度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面臨著諸多困境。其主要表現,一是人民監督員知情權嚴重欠缺。依據相關規定,人民監督員只能聽取辦案人員的介紹和說明,而不能直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了解案情,接觸案件材料,參與旁聽。如此,他們對事實和證據等情況所形成的印象便較為片面、間接,很難客觀、準確地對案件進行監督。二是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偏小,只適用于檢察機關自己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則被排除在外。三是在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確立國家監察體制,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時通過《監察法》,將原由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轉由監察機關辦理后,人民監督員制度如何繼續走下去。關于人民監督員制度,當時的《決定》提出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然在職務犯罪查辦權發生移轉后,人民監督員制度接下來將何去何從?基于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根本宗旨,筆者認為,該項制度不應因此而廢止,而應對其進行適當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勢。具體來說,一是要切實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如對監督案件案卷材料的查閱權,參與旁聽、訊(詢)問,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權利等。二是要擴大監督范圍,將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各主要方面,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各環節都納入其中。三是職務犯罪查辦權能移轉到監察機關后,因監察權同樣具有司法性質,需要接受群眾監督,因此應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作進一步探索,以形成新的群眾參與之具體形式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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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鶴鳴 單位:中共蕪湖市委黨校